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臵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臵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臵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臵。
重要视押品管理——从一起财产返还被诉纠纷说起

银 行 f !错 以 及 承 担 责 任 原 因 , 以 其 l : gi: 且给 农 行 的 押 品 及 氐债 资 产 管 理 带 来 启 示 , 进 一 步
完 善相 :抵债 资产
管理
启示
案情简介
1 9 年 甲银 行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信 用 借 款 合 96
湖 北 农 村 金融 研 究 Q Q o1年
第1 期
5 1
案情评析
( )银 行 承 责 的原 因分 析 一
那 么 案例 中 法院 定 案 的法 律 依据 是 什 么? 《证 据规 定 》第十 条规定 当事人 向人 民法院提供 证据 ,应 当提供 原 件 或 者原 物 。 如需 自 己保 存 证 据原 件 、 原物 或者 提 供 原
2 1 年再 审判决 中法 院认 为 。甲银行将债权 转让给丙 0 1 资产公司 时未~并 转移抵债 资产 ,使得 丧失 了债 权人身份
后仍 占有 债 务 人 作 为抵 债 资 产 的 2 0 0 台打 印机 ,理 应返
还。鉴于 银行未尽 到妥善保 管义务导致 抵债资产 已灭 失 。 故应 当承 担相应过 错赔偿 责任 ,判定 甲银行按 照抵债 资产 交付时的市场评估价9 余万元支付赔偿金。 O
要重视押品管理
从 一起 财 产 返 还 被 诉 纠 纷 说起
文/ 义 勋 张 健 谭
内容摘要 : 《中国农业银 行押品 管理 办法( 试行) 》规 定押品 是指根据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由借 款 人 或 第 三 人 为 担 保 农 业 银 行 债 权 实 现 而 抵 押 或 质 押 给 农 业 银 行 的 财
件 、 原 物 确 有 困难 的 , 可 以 提 供 经 人 民 法 院 核 对 无 异 的 复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押品权证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押品权证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押品权证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背景•农业银行为了提升押品权证管理效能,进行了调研分析。
•本报告旨在总结和分析调研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调研目的•了解农业银行押品权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探索提升押品权证管理效能的方法和途径。
调研方法•调研采用了文献资料收集和个案研究两种方法。
•文献资料收集包括查阅农业银行内部文件和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
•个案研究采用了对农业银行若干支行和部门的实地调研。
调研结果1.押品权证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流程复杂,执行效率低下。
–部分支行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押品评估不精准,存在风险隐患。
–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不足。
2.押品权证管理的改进方向:–简化管理流程,提升执行效率。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完善押品评估方法和工具。
–提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调研结论•押品权证管理是农业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
•按照改进方向,农业银行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押品权证管理效能。
•农业银行应加大资源投入,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内部流程以及加强信息管理,从而实现更好的押品权证管理。
建议1.设立专门的押品权证管理团队,负责统筹管理、流程优化和培训支持。
2.引进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评估工具,提升管理效率和精度。
3.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沟通和协调。
4.加强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5.定期开展押品权证管理的绩效评估,推动改进和优化工作。
结束语本报告详细分析了农业银行押品权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改进的建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以提升押品权证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农业银行关于开展押品权证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背景•农业银行为了提升押品权证管理效能,进行了调研分析。
•本报告旨在总结和分析调研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调研目的•了解农业银行押品权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

文件编号:农银发〔2006〕24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近期,总行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针对试点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原《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评价业务试点成绩,稳步健康推进业务发展。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房地产信贷业务创新产品。
自去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通过开展此项业务,有助于调整优化城市行信贷结构,有助于拓展和培育长期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综合收益。
试点情况证明,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源于市场和客户需求,适应了商业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从试点情况看,业务受理中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如项目准入门槛偏低,重物业价值评估、轻还贷来源测算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作为一项新业务,需要在规范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优质的产品只有辅以严密的管理,才能办成优质的业务。
若违背业务开展初衷,在尚未完全掌握业务规律的探索阶段过早地降低业务受理门槛,盲目出击,既不利于下一步的总结推广,也不利于业务的长期稳健发展。
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总行适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此项业务的重要性,加大对优质物业的拓展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好贷款准入关,提高业务受理质量。
各行要把好业务准入关。
在项目准入上,要选择品质优秀、位于城市中心商业区等繁华地段,投入运营一段时间、经营状况良好、权属清晰、租金稳步增长的知名高档酒店宾馆、写字楼、商场等,拓展一批地标性知名物业,一般不得介入处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
审慎介入优质部分已出售,或仅以部分物业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权分散,不利于整体处置的不完整物业;在客户准入上,要选择财务状况良好,商业地产开发业绩优良或物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客户,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知名企业;在区域准入上,考虑到本业务已在各地陆续开办,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七城市的基础上,业务开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海南五省除外),宁波、大连、青岛、厦门,江苏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扬州,以及浙江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广东佛山(含顺德、南海)、东莞、中山、珠海。
银行关于印发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银行担保品价值评估指导意见》、《x银行抵(质)押品、有价证券保管管理办法》等本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我行发放的贷款、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而抵押或质押给我行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押品管理包括押品的调查及评审、抵(质)押权的设定和权证管理、贷后监控和处置、押品信息系统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准入、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
优先选择具有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并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及时开展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控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性原则。
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保守评估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四)差别化原则。
根据不同类别押品的特点,在准入、调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授信业务押品管理主要涉及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贷后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押品管理工作。
第六条授信经营部门根据我行押品准入标准,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收集押品的权属证明材料、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价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做好押品调查工作;落实授信审批条件,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押品登记及权证或实物入库工作;贷后动态监控押品状态及价值变化情况,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贴现、融资租赁等各类型贷款业务,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物,即押品。
因此,银行需要对这些押品进行价值管理。
本文将讨论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的办法,并探讨如何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押品评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评估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由熟悉押品评估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评估中,应充分考虑押品的市场价值、稳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依据押品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抵押物市场行情等,鉴定押品的实际价值。
二、押品登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登记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押品的种类、数量、状况、位置、所有权、评估价值等,以便于对押品的管理、监督和跟踪。
三、押品监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机构,负责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监管。
监管应从押品登记开始,紧密监控押品的状况、位置和数量,定期对押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押品的完整和合法性,防范押品质量的变化和押品流失风险。
四、押品变更在授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押品的质量变化、抵押条件的变化等情况。
此时,银行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押品变更。
押品变更应经银行授信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押品变更手续和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内控制度要求。
五、押品清算当客户借款违约或者贷款到期时,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清偿措施。
在清算过程中,银行应严格遵循政策法规,在尽可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公正清算客户押品,防止押品清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应包括押品评估、押品登记、押品监管、押品变更和押品清算等环节。
银行应加强对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农银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第七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
拟超出该范围选用押品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选用不符合条件的押品办理了抵(质)押担保的存量信用,各行要逐步更换为可接受的押品或追加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否则应逐步压缩信用余额。
第八条农业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出授信所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押品。
确有必要接受的,须经授信所在一级分行批准。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第九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
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金融质押品;(二)存货、仓单、提单、备用信用证、保函、出口退税账户;(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色押品。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三)上级行要求采用外部评估的;(四)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第十二条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暂由客户部门负责,有条件的行可组建内部评估团队,独立承担内部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四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六条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第十八条内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按照农业银行押品准入标准,对拟接受的押品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的相关材料;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押品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好查勘记录,采集押品影像或图片;3、核实押品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4、调查分析押品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押品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内部评估人员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押品价值。
(三)内部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的基本情况;2、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基准日;3、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分析、风险分析与提示;4、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评估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质押品无须撰写评估报告;对于其他种类简单、情况较为清楚的押品,可适当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四)内部评估人员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附件2)并签字,承担价值初评责任,将评估报告和《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五)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相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1、审核评估报告;2、审核无异议或仅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偏差范围在10%以内)的,可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3、审核认为需要调整评估价值且幅度超过10%(不含)的,须更换内部评估人员重新进行评估,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
重新评估只限一次,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新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须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第十九条外部评估流程。
(一)客户经理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押品进行调查,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收集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评估报告。
(二)内部评估人员结合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1、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签章;2、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3、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初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并签字,承担价值初审责任,将《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和评估报告一并交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
(三)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初审要求的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
(四)复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办理:1、完全认可评估结论的,直接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2、基本认可评估结论或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的(偏差范围在10%以内),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3、认为外部评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必要时可退回重评。
退回前应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退回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信贷业务审批后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的,审批前,客户经理应对押品进行调查和价值初评,相关内容应载入调查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审批后用信前,仍需按照外部评估流程对押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设定抵(质)押担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束后,客户经理应将评估报告、《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和押品信息扫描录入CMS系统。
外部评估报告还应作为纸质信贷档案资料,按信贷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后,可不再出具纸质评估报告(仅限内部评估)和纸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
第四章抵(质)押担保的设立和变更第二十二条抵(质)押率是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与押品评估确认价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押品评估确认价值×100%第二十三条农业银行对不同押品分别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具体规定见《中国农业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
办理信贷业务时,经办行应综合考虑押品种类、变现能力、价值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对超过相应最高抵(质)押率办理信贷业务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另行追加抵(质)押担保,可不受最高抵(质)押率限制:(一)借款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该押品评估确认价值×最高抵(质)押率-该押品已提供的担保额度第二十五条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加总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第二十六条经办行根据有权行审批的担保方案,认真填写担保合同,按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