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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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
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附件)。
第六条XX村镇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XX村镇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可以接受XX村镇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第七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授信的;
(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
(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八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XX村镇银行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九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二)存货、仓单、提单、保函、出口退税账户;
(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色
押品。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
(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
(三)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第十一条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由总行统一选用、管理。
第十三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四条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
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
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
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
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
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第十六条内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对拟接受的押品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的相关材料;
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押品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好查勘记录,必要时采集押品影像或图片;
3、核实押品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
4、调查分析押品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押品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内部评估人员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押品价值。
(三)内部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