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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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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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我行抵(质)押物(权)(简称押品)价值的评估工作,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权)是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并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而提供给我行的抵(质)押财产。

第三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第四条对除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申请的授信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抵押物为产权清晰、状况完好的住宅房(别墅除外),我行可以采用内部评估。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其抵(质)押物须先经我行合作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办行两名(含)以上信贷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现状及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评估,进行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第六条我行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结果应结合我行内部评估价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认定,并据以授信受理、审查、审批和用信。

第七条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总行风险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在贷款期限内,牵头组织对抵(质)押价值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与抵(质)押物(权)价值减少部分相对应的贷款或增加与减少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1. 引言抵押品评估与管理是金融机构进行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抵押品的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确保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并保护自身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以及相关的流程和控制。

2.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概述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信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够充分了解和评估抵押品的价值和风险,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控制和减少风险。

•抵押品评估流程:包括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

•抵押品管理措施:包括抵押品登记、监控、审查等。

•抵押品价值调整与管理:包括对抵押品价值的调整和管理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抵押品的监控、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等。

•内部审查与监督:包括对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

3. 抵押品评估流程3.1 抵押品信息采集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需要采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信息,包括抵押品种类、数量、规格、性能等。

同时,还需要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如抵押品的市场价格、交易活跃度等。

3.2 抵押品评估方法选择根据抵押品的不同特点和市场情况,金融机构需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3.3 抵押品评估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金融机构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并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抵押品的质量、数量、外观、功能等因素,并参考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判断。

3.4 抵押品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金融机构需要抵押品评估报告,用于记录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点。

报告应该清晰明了,包括抵押品信息、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评估师的签名等。

4. 抵押品管理措施抵押品管理措施是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对抵押品进行监控、审查和登记,以确保其价值和质量符合要求,降低信用风险。

4.1 抵押品登记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抵押品登记系统,对每笔贷款中涉及的抵押品进行登记。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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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押品估值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押品估值流程,加强押品价值动态管理,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授信业务押品估值包括授信业务押品价值首次评估和定期重估。

首次评估是指对首次用于我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的押品的价值评估,定期重估是指在授信及抵(质)押存续期间,对押品进行的定期价值重新评估。

估值方式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是指由本行内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经有权人员审定评估价值的估值方式。

外部价值评估是指根据客户自愿原则,由客户自行委托经本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经本行审查确认评估价值的估值方式。

第三条凡向本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本行审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

经我行确认的押品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首次评估,应以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为主。

其中单一借款人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抵押类微贷业务的押品价值首次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的评估方式,该类微贷业务可实行内部评估的抵押物范围为房产、土地;对于现金及其等价物、债券、票据、保单等公允价值易获取、公开的押品,也可采用内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对于由总行经营部门自营的类信贷项目,如已经类信贷项目合作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同业金融机构等)通过未入选我行合作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其他评估机构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的,也可采用内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其中未入选我行合作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其他评估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合作评估机构须具备当笔类信贷业务对应的评估资格,评估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业评估资格、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估价资格(一级资质)、土地评估资格、矿业权评估资格、森林资源评估资格等,且合作评估机构的各方面条件须优于《银行合作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办法(修订)》(银行发〔2016〕213号)的关于评估机构入库条件的相关规定。

村镇银行抵押品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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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押品权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抵、质押物品管理以“抵、质押物保管入库、专人保管、分列台帐,逐笔登记、定期核对”为指导原则。

第二章抵、质押物品的保管第四条抵、质押品权证应存集中存放于总行营业部营业厅。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抵、质押物品保管人员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册填列,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章确认后各执一份,监交人应由计财运营部指派,称交清册作永久档案保管。

第五条总行营业部应设置专用的抵、质押品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抵、质押品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切实防止污损、散失、泄密等不安全因素的产生,保证其完整无缺。

同时应及时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押品管理现代化。

第六条营业部应建立专门的“抵、质押有价物品保管登记簿”,凡入库保管的抵、质押物品应严格执行归档、保管、查阅、移交的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条营业部会计主管应定期(按月)对押品的结存数量、余额进行拍打核对,并在抵、质押有价物品保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核对结果,视同查库。

第三章抵、质押物品的移交第八条抵、质押物品的入库1、抵、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陪同客户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办抵、质押贷款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建立“抵、质押物登记簿”登记抵、质押物的有关事项。

2、登记、收取客户抵质押物品等各项手续均需实行双线管理原则;抵、质押物入库保管时应和信贷业务部门建立交接登记簿,双向签收,柜员根据相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账实同步处理)。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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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贴现、融资租赁等各类型贷款业务,并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物,即押品。

因此,银行需要对这些押品进行价值管理。

本文将讨论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的办法,并探讨如何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押品评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评估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由熟悉押品评估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经验,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评估中,应充分考虑押品的市场价值、稳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依据押品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抵押物市场行情等,鉴定押品的实际价值。

二、押品登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登记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押品的种类、数量、状况、位置、所有权、评估价值等,以便于对押品的管理、监督和跟踪。

三、押品监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机构,负责对客户提供的押品进行监管。

监管应从押品登记开始,紧密监控押品的状况、位置和数量,定期对押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押品的完整和合法性,防范押品质量的变化和押品流失风险。

四、押品变更在授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押品的质量变化、抵押条件的变化等情况。

此时,银行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押品变更。

押品变更应经银行授信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押品变更手续和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内控制度要求。

五、押品清算当客户借款违约或者贷款到期时,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清偿措施。

在清算过程中,银行应严格遵循政策法规,在尽可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公正清算客户押品,防止押品清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应包括押品评估、押品登记、押品监管、押品变更和押品清算等环节。

银行应加强对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机制,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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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押品价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押品估值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押品估值流程,加强押品价值动态管理,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授信业务押品估值包括授信业务押品价值首次评估和定期重估。

首次评估是指对首次用于我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的押品的价值评估,定期重估是指在授信及抵(质)押存续期间,对押品进行的定期价值重新评估。

估值方式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是指由本行内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经有权人员审定评估价值的估值方式。

外部价值评估是指根据客户自愿原则,由客户自行委托经本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经本行审查确认评估价值的估值方式。

第三条凡向本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本行审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

经我行确认的押品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首次评估,应以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为主。

其中单一借款人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抵押类微贷业务的押品价值首次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的评估方式,该类微贷业务可实行内部评估的抵押物范围为房产、土地;对于现金及其等价物、债券、票据、保单等公允价值易获取、公开的押品,也可采用内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对于由总行经营部门自营的类信贷项目,如已经类信贷项目合作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同业金融机构等)通过未入选我行合作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其他评估机构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的,也可采用内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其中未入选我行合作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其他评估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合作评估机构须具备当笔类信贷业务对应的评估资格,评估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业评估资格、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估价资格(一级资质)、土地评估资格、矿业权评估资格、森林资源评估资格等,且合作评估机构的各方面条件须优于《银行合作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办法(修订)》(银行发〔2016〕213号)的关于评估机构入库条件的相关规定。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村镇银行计价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计价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计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村镇银行的计价管理,提高计价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计价对象本制度所称计价对象是指村镇银行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产品及服务。

三、计价原则1、合理性原则。

计价制度必须具备合理性,计价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合理分摊各项成本。

2、公平性原则。

计价制度应当具备公平性,保障客户、员工等各方合法权益。

3、透明性原则。

计价制度应当具备透明性,客户可以清晰了解各项收费标准,避免因收费不明造成的争议。

四、计价标准1、存款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对储户进行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存款类型和存款金额制定不同的计价标准。

2、贷款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按照贷款类型和贷款金额制定不同的计价标准。

3、服务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对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时,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计价标准,包括账户管理费、资金划转费等。

4、其他计价标准。

村镇银行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当制定相应的计价标准,例如理财产品的费用等。

五、计价管理1、计价文件管理。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存档完备的计价文件,包括计价标准、收费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等。

2、收费凭证管理。

村镇银行制定的各项计价标准应当有相应的收费凭证,并建立准确完整的收费凭证管理制度。

3、计价收费预警。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计价收费预警机制,定期对各项计价标准进行审查和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价格监管。

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监管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计价标准,并及时向客户公布计价标准的调整信息。

六、计价审核1、计价审核程序。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计价审核程序,对各项计价标准进行审核,包括制定、调整、实施等环节。

2、计价审核要求。

计价审核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企业成本、客户需求等因素,确保计价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计价审核报告。

计价审核结束后,应当形成计价审核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计价标准的合法合规。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银行押品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可供变现的资产,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物。

银行押品管理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进行评估、登记、监管和处理的过程。

合理的押品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风险,确保押品的安全和流动性,并最大程度地提高银行的贷款回收率。

一、押品评估银行在接受押品时,首先需要对押品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押品的价值、担保物的品种和质量。

评估可以由银行的内部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将成为借款额度和借款利率的重要依据。

二、押品登记押品登记是指将押品的所有权和债权关系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以确保银行对押品的担保权益得到保护。

登记可以在不同机构进行,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押品监管押品监管是银行对押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防范的过程。

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押品监管部门,确保押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监管的内容包括押品的存储条件、运输过程和变现情况等。

四、押品保险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押品进行保险,以防止押品的损失和损坏。

押品保险可以由借款人自行购买,也可以由银行代为购买。

保险费用可以作为借款的一部分支付,以确保银行在出现押品损失时的补偿。

五、押品变现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贷款违约时,银行可以通过变现押品来偿还债务。

押品变现的方式包括拍卖、出售、租赁等,银行可以根据押品的市场行情和风险偏好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六、不良押品处理对于出现不良押品的情况,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可以包括卖出、抵销债务、与借款人协商等等。

银行需要及时处理不良押品,以避免不良押品对整体资产质量造成影响。

七、押品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押品管理制度,明确押品管理的流程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确保押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押品管理制度应与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确保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银行押品管理及措施是银行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的重要保证。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押品评估业务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发[ⅩⅩ]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ⅩⅩ发[ⅩⅩ]196号)、《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发[ⅩⅩ]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委外经营和考核,并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职责划分第三条押品评估业务的受理范围凡向我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我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 1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等。

所涉及的押品种类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和居住房地产以及其他等四个大类。

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

第四条兰州城区各行押品评估业务职能统一集中到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

中心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评估工作,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兰外各二级分支行经办的押品评估业务中,除必需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办理之外,各行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评估,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均应集中报送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进行评估。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各行相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按照程序出具押品《评估报告》。

2、负责本行管辖范围内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3、协助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对外签订业务协议,收集和提供有关押品价格信息资料。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押品评估是指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金额的过程。

在金融业务中,押品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押品评估实施方案,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的。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准确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为贷款提供有效的保障和风险控制。

三、实施步骤。

1. 信息收集,首先需要收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类型、规格、数量、产地、产状、使用年限、保养情况等。

2. 资料审核,对收集到的抵押物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技术评估,借助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包括对抵押物的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4. 价值确定,基于技术评估的结果,结合市场行情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可贷款金额。

5. 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明确抵押物的价值和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实施要求。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

2. 保护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杜绝利益输送和不当干预。

3. 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和公开,借款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

4. 做好评估报告的保存和备份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查验性。

五、实施效果。

通过科学、合理的押品评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总结。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是金融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合理的押品评估实施方案,有助于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押品评估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复估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复估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复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押品管理,动态评估押品价值,根据《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本行《农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本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本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押品复估”是指在押品入账后,本行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依照一定的频率,对押品价值进行重新估价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本行成立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由分管授信评审部的副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及零售业务部负责人为组员,对基层网点(含公司业务部、小微贷款中心,下同)上报的押品复估进行确认。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负责复估领导小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资料整理、档案保管等事项。

第六条基层网点负责对本网点的押品进行价值的重新估价,并按照总行要求上报。

第三章复估范围第七条本行押品复估工作通过省行“云估价”平台、押品复估领导小组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省行“云估价”平台主要复估除自建住宅用房和部分小区以外的住宅用房价值。

第九条押品复估领导小组负责复估“云估价”平台复估范围以外的住宅用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渔业船舶、车辆以及在建工程等的价值。

第十条押品复估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由评估机构复估的,由授信评审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

第十一条经过“云估价”平台复估的押品价值不需要由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二条基层网点对于“云估价”平台复估价值有异议的,由基层网点复估后上报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章押品复估流程第十三条授信评审部将需要由省行“云估价”平台复估的房产清单报送至“云估价”平台,“云估价”平台复估后向授信评审部反馈复估结果。

第十四条授信评审部将需要基层网点复估的押品清单发送至基层网点,基层网点客户经理对押品价值进行复估,由基层网点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送至授信评审部,授信评审部整理后提交押品复估领导小组确认。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2)模版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2)模版

x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信贷业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x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押品开展分类、准入、价值评估、设立和变更担保、实物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解除担保、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业务管理。

第三条x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返还与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担保设定手续应当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押品管理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谨慎估计押品价值和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独立性原则: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应具备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持专业精神,独立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工作。

第二章押品准入和选用第四条x银行接受的押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三)权属关系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银行能够及时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x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

总行负责制定和维护《xxx 银行信贷业务押品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押品分类管理表》),确定x银行可接受的押品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x银行选用押品办理信贷业务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符合银监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所规定的合格押品认定标准。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2)模版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2)模版

x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信贷业务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x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押品开展分类、准入、价值评估、设立和变更担保、实物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解除担保、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业务管理。

第三条x银行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返还与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担保设定手续应当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押品管理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谨慎估计押品价值和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独立性原则: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应具备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秉持专业精神,独立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工作。

第二章押品准入和选用第四条x银行接受的押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三)权属关系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银行能够及时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x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

总行负责制定和维护《xxx 银行信贷业务押品分类管理表》(以下简称《押品分类管理表》),确定x银行可接受的押品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x银行选用押品办理信贷业务前,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符合银监会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所规定的合格押品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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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附件)。

第六条XX村镇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XX村镇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可以接受XX村镇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第七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授信的;(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押品的价值评估第八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XX村镇银行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九条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金融质押品;(二)存货、仓单、提单、保函、出口退税账户;(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色押品。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三)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第十一条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由总行统一选用、管理。

第十三条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四条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第十六条内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对拟接受的押品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押品的相关材料;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押品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好查勘记录,必要时采集押品影像或图片;3、核实押品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4、调查分析押品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押品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内部评估人员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押品价值。

(三)内部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的基本情况;2、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基准日;3、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分析、风险分析与提示;4、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评估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质押品无须撰写评估报告;对于其他种类简单、情况较为清楚的押品,可适当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四)内部评估报告可与授信调查报告合并,经评估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承担价值初评责任。

(五)风险管理部收到评估报告应进行押品合法性、变现性、权属、价值及初评合理性进行审核,撰写押品评估审核报告(可与授信审查报告合并),提出审核意见,经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承担押品审核责任。

第十七条外部评估流程。

(一)内部评估人员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押品进行调查,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收集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押品价值评估报告。

(二)内部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1、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签章;2、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3、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初审结束后,内部评估人员将初审意见形成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中陈述),连同评估报告一并交风险管理部,并承担价值初审责任。

(三)风险管理部按照初审的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在审查报告中陈述复审意见,承担复审责任。

认为外部评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必要时可退回重评。

第十八条对于信贷业务审批后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的,审批前,内部评估人员应对押品进行调查和价值初评,相关内容应载入调查报告,并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审批后用信前,仍需按照外部评估流程对押品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设定抵(质)押担保的依据。

第四章抵(质)押担保的设立和变更第十九条抵(质)押率是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与押品评估确认价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押品评估确认价值×100%第二十条XX村镇银行对不同押品分别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具体规定见《XXXX村镇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

办理信贷业务时,经营行应综合考虑押品种类、变现能力、价值稳定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另行追加抵(质)押担保,可不受最高抵(质)押率限制:(一)借款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单一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该押品评估确认价值×最高抵(质)押率-该押品已提供的担保额度第二十二条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的计算。

对于一笔信贷业务由多种担保方式或多个押品提供组合担保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各个押品的最高可用担保额度,然后加总确定组合担保最高可用担保额度。

第二十三条经营行根据有权行审批的担保方案,认真填写担保合同,按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

放款审核无误后,将合同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二十四条以金融质押品、存货、仓单、提单出质的,经营行应及时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核押、交付(止付)手续。

以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仓单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押品质押的,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签订后,抵(质)押登记手续应由两名XX 村镇银行员工或由一名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员工,与抵押(出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办理(法律规定可由XX村镇银行自行办理或XX村镇银行受托代办的情况除外),并负责领取权属证书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经营行原则上应在抵(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发放信用。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可在落实有效担保、加强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先行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取得相关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信用存续期间拟变更(指追加、更换等情况)押品的,应按相关程序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经原审批行同意后,经办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办理信用发放、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要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脱保。

第五章押品和权属证书的保管第二十九条对于法律规定应移交XX村镇银行保管、占有的押品或权属证书,XX村镇银行必须对其实施保管、占有。

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签订三方保管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条抵(质)押的有价单证入金库保管,权属证书入重要空白凭证库保管。

第三十一条抵(质)押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移交保管前,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应将其复印,并归档至所属合同项下。

第三十二条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会计部门经办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核对、交接、登记、入库等手续。

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经办人应对移交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真实性负责,会计部门对其入库后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抵(质)押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入库后,会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或检查(客户部门至少每半年参与一次),确保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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