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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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标准和隐患界定标准资料

三违界定标准和隐患界定标准资料

机电制修厂“三违”界定标准第一部分违纪行为一、一般违纪行为1.迟到、早退、旷工的。

2.在岗期间接打电话、看书报及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3.违反各类会议纪律的。

4.不及时汇报安全生产信息。

5.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行为1.在岗期间脱岗、串岗、酒后上岗的;值班期间脱岗的。

2.领导干部发现“三违”不制止处理的。

3.在禁止烟火区域内抽烟的。

4.对厂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不按时整改又无延期报告或安全防范措施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办公会的。

6.对上级安全文件或指令不及时传达落实的。

7.其他经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部分违章行为一、一般违章行为界定(一)劳动保护穿戴类1. 未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就进入作业岗位的。

2. 留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而操作车床等旋转设备的;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的。

3. 不按照规定着装(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进入生产厂区的。

(二)设备操作类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防护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设备转动部位进行清扫的。

2.用手触摸机械的转动部位、旋转工件的。

3.不进行安全确认就起动试运转设备的。

4.剪切作业时人体部位未处在安全位置而开始作业的。

5.冲床作业时人体部位伸进危险区域的。

6.戴手套进行打锤作业的。

7.用手清理旋转工件上的铁屑等杂物的。

8.在机床运转中接触其转动部位的。

9.用手持砂布打磨旋转工件的。

(三)起重作业类1.未经过检查确认就开动行车的;凡是有声光预警信号装置的起重机未按规定发出信号就开动的。

2.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超速吊运的、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吊物不沿安全通道行驶的。

3.在光线阴暗不清的环境下进行吊运作业的。

4.斜拉歪挂进行吊运作业的;吊运有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的。

5.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置于停止位置的。

6.室外行车下班后防风措落实不到位的;7.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物体翻转时速度太快导致物件摆动较大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试行)一、通用部分(一)不规范行为1.未携带入井证或不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

2.工作服露絮、撕裂,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

3.入井不穿胶靴或不围毛巾或安全帽不合格的。

4.升井不走刷鞋机或水池的。

5.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

6.携带、扛运长形工具,不注意行人安全或巷道两端设施。

7.乘座人员不听从乘人车管理人员指挥。

8.乘人车超员乘坐。

9.乘人车里躺倒或睡觉的。

10.乘座乘人车车门关闭不严的。

11.井口入井仪式或井下未按规定佩戴袖章的责任人。

1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睡觉。

13.行走时把工作服披在肩上或拿在手上,袒胸露背。

14.过往车辆频繁闲杂人员随意逗留的。

15.休息时坐在轨道上或把身体、工具材料放在有车辆通过的轨道上。

16.在顶板不完好、风门附近、主要行人通道处休息。

17.行走在主要运输巷道道档内。

18.井下嬉戏打闹。

19.井下随意丢弃塑料瓶、塑料袋等杂物。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意大小便。

21.工序转换时,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确认。

22.过风门用脚跺开。

23.皮带机司机不带铲子、扫把、棉纱。

24.链板机司机不及时清理回头煤。

25.抬运材料时,两人不顺肩同向。

26.支设液压支柱,未拴防倒绳。

27.堆放材料时,站在下料方向。

28.码放材料时,直接从肩上抛向料堆。

29.转载点喷雾装置损坏,无法正常喷雾仍继续开车作业。

30.有淋水地段打眼时未遮盖电钻。

31.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

32.推车前未巡查车辆前方行人、障碍物情况。

33.链板机、皮带机司机操作不执行信号。

34.链板机开车前,未疏散人员离开机械转动危险部位。

35.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排水工未认真巡查水泵运转状态的,造成管路被堵或水泵损坏。

36.在排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看管水泵或因无人看管造成泵空转、水漫泵窝的。

37.井棚和车间内未戴安全帽的。

(二)一般“三违”1.上岗作业没有携带相应的岗位风险管理卡,或未掌握风险知识、操作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方面(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门)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违章指挥1、票证(动火证、受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不齐全,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2、设备运转时指挥探试、加油、清理设备积尘、积粉等情节的;3、指挥安排不具备本单位操作技能人员替班的;4、指挥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5、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

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6、无吊装方案,指挥吊装作业的;7、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8、指挥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9、上级部门责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开工的;10、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指挥作业;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违章操作12、无作业票证或票证不齐全等作业的;13、动火作业不具备条件或无监护人或措施不齐全,电焊作业不按规定搭接二次把线的;14、无吊装方案从事吊装作业的;15、动火作业、进塔入罐作业未进行分析化验从事作业的;16、进塔入罐等作业,可能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无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盲目作业的;17、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18、用皮带或电动葫芦等吊装工具搬运氧气、乙炔气瓶的;19、性质相抵触的气瓶同储、同运、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20、使用无减震胶圈氧气、乙炔气瓶的;或减震胶圈在一侧的;21、乙炔气瓶卧放(非直立)使用的;22、减压器破损或压力表不合格的;2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24、高空作业不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25、高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26、高空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的;27、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的;28、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29、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30、电气作业不唱票(或作业票无安全措施)的;31、电气作业使用不合格工具或工具超出检验期的;32、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33、操作非本人或本岗位所属管理设备、设施的;34、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移动或固定电动工具的;35、检修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从事作业的;36、非事故状态下使用紧急开关停车的;37、手代替工具操作的;3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39、不拒绝违章指挥的;40、无作业票进塔入罐作业的;41、无作业监护及措施不到位,冒险作业或检查的;42、设备运转时清理卫生的;43、从事酸、碱、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业或者在具有以上物品的环境内作业不佩戴、使用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44、其它违反管理制度作业行为的;第三章违反劳动纪律45、迟到、早退;46、睡岗;47、串岗;48、脱岗;49、违反工艺纪律;50、违反操作规程;51、酒后上岗;52、岗位上打闹;53、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54、其它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的行为。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第一条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二条存在下列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

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每项次罚款1000元: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或不落实。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或不落实防突措施。

五、瓦斯超限。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八、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九、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起作用。

十一、无计划停风。

十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稳定、不可靠。

十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十四、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十五、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或不落实防治水措施。

十六、对老空(窑)水患漏排。

十七、排放老空(窑)水时未制定或不落实措施。

十八、防尘系统不完善。

十九、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二十、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十一、工作面超采超掘。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十三、工作面面后浮煤超规定(2㎡内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二十四、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臵、设施不齐全、有效。

二十七、其他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每项次罚款300元: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安排施工。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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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一、“三违" 十八条红线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2.斜巷运输蹬勾头的。

3.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

4。

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5。

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6.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的责任者.7。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责任者.8。

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9。

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

10。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者.1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

12.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13。

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14。

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15。

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16。

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

18.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二、严重“三违”行为(一)共性部分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7。

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证安排上岗的。

8。

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10.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附件3:严重“三违”行为1.检维修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动火作业未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易燃易爆区域或危化品储存场所吸烟、动明火,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上班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补考仍不合格的。

7.经公司认定列入本项的。

一般“三违”行为一、通用类1.不听从指挥、不执行工作安排的。

2.未按规定要求学习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

3.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件和会议精神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监督指令或拒绝、阻碍各种检查的。

5.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事实、对重要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瞒报、漏报的。

6.上级政策、任务、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的。

7.无故不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或会议的。

8.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簿、单等)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9.违反劳动纪律,当班期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岗、无故私自换岗、调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0.班前饮酒影响上班工作的。

11.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按时进行整改落实的。

12.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的。

13.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作业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应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和环境识别,盲目作业的。

15.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机具、设备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16.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影响正常使用的。

17.雨季来临前未及时清理辖区排水沟的。

18.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违反现场交接班“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规定的。

19.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20.当班中未按规定着装,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21.作业人员当班期间违规穿高跟鞋、拖鞋工作的。

22.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收回工作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一、共用局部1.除集团公司界定的 16 种违章指挥行为以外,违反三大规程的违章指挥行为。

2.未参与班前会或互联保未签名上岗作业。

3.特别工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

4.未按规定穿着、佩戴平安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着配备的反光标识工作服;岗位巡查人员、操作人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专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器具〔较严峻三违除外〕。

5.违反交窑制度、扰乱交窑秩序。

6.较严峻三违界定的特别岗位以外人员睡岗或脱岗。

7.岗位工种、关键工序不执行“手指口述〞平安确认。

8.特别工种、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9.作业地点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10.擅自拆卸在用仪器仪表、设备零配件;冲淋非防水型的电器设备、设施。

11.产尘作业时,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使用。

12.调度系统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擅自关闭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调度录音功能。

13.翻开风门通过人员、物料后,不关闭就离开;翻开或掩开风门、风窗乘凉。

14.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戒备;擅自撤除戒备;擅闯各类戒备〔较严峻三违除外〕。

15.乘坐罐笼、吊桶、人车及各类乘人装置携带物品长度、重量违反规定,携带未戴防护罩的锐利工具;把钩工对乘人携带违规物品不制止;运送爆炸物品时违规乘人。

16.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机房、主空压机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发电站、运输充电房、计算机机房等要害场所积存易燃易爆物品;喷漆作业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0m 围进展烧焊、动用明火〔制定平安措施的除外〕;规定禁烟的要害场所吸烟〔较严峻三违除外〕。

17.各类设备、设施、平安保护、提升钢丝绳、风电及瓦斯电闭锁未按规定检查和试验,未按规定进展巡察和填写检查、检修、试验记录。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润滑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乱扔乱放;19.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闭房间;压力气瓶高空打运未使用吊篮或混吊,搬运时混装、撞击、扔抛或阀门直接对人。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或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分心、疲劳或饮酒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形;
4.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设备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上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管理规定,安排或指示员工从事危险、违规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过安全评估或论证,盲目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2. 指挥员工违反安全规程、标准或规定进行操作;
3. 故意隐瞒或虚报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导致作业过程中的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
2. 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故意怠慢工作。

四、非法作业
非法作业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结构、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1.一般“三违”行为1.1 共性部分1. 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2. 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3. 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5. 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6. 无有效证件下井的7. 井下躺卧或睡觉的8. 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9. 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10.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11. 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12. 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13. 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14. 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15. 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1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7. 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18. 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19. 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20. 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21. 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1.2 采煤专业22.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23.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24. 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工作的25. 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26. 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27. 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28. 移架不开喷雾的29. 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30. 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31. 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32. 采煤机和大溜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33. 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34. 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的35.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36. 更换支架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37. 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8.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宽不符合规定的39. 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的40. 单体支柱钻底不穿鞋的41. 采煤工作面掉顶后接顶不实或高冒瞒顶的42. 采煤机停机后未关机组喷雾的43. 在采煤机滚筒后方10米范围内进行清老塘煤作业的44. 外移无极绳绞车尾轮作业时未停电闭锁的45. 采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时开机的46. 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47. 液压系统有漏液现象不及时处理的1.3 掘进专业48. 锚索打设完未及时张拉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49. 安装锚杆(索)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50. 综掘机停机后,截割头不落地,不闭锁的51. 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瓦斯探头开口掘进的52. 巷道开口前不先开风机的53. 不执行掘进作业规程中综掘机退后5米规定的54. 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6米的55.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作业的56.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柱的57. 掘进支护作业时不搭平台的58. 掘进窝头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59. 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的60. 架棚支护棚间不设撑木或缺撑木的61. 窝头10米整体加固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62. 掘进头超掘、超挖的63. 综掘机割煤时机箱上面站人的64. 综掘机割煤时捆住风筒的65. 扒装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66. 扒装机操作把用木棍代替或司机离开未卸下操作把的67. 扒装机钢丝绳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的68. 扒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等支护材料上的69. 使用支护锚杆起吊物件的。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采煤:(⼀)⼀般“三违”1.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的。

2.超前⽀护数量、质量不符合措施的。

3.超前⽀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4.⼯作⾯下隅⾓及机组不悬挂⽡斯便携仪的。

5.不⾛⾏⼈过桥的。

6.液压管路连接未使⽤U型卡⼦的。

7.顶梁损坏继续使⽤的。

8.⽤溜⼦⽪带运⼤料的。

9.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10.乳化液配⽐达不到要求的。

11.端头后部密集线拖后尾梁2m⽽不及时回撤的。

12.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不拉线移架的。

14.端头铺设的⽹与⽹之间连接不好,⾦属⽹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15.⼯作⾯⽀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16.⼯作⾯⽀架出现挤架、咬架⽽未加以调整的。

17.⼯作⾯⽀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未及时调整的。

18.⼯作⾯排头梁与相邻顶梁⼤于0.7m⽽未采取⽀护措施的。

19.放煤⼯不正常使⽤喷雾的。

20.机组司机不使⽤架间喷雾的。

(⼆)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

2.开机强⾏截割坚硬矸⽯的。

3.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作时,不护帮护顶的。

4.⼯作⾯试⽣产、过硐室、过断层、烧焊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5.⽆⽔开机割煤的。

6.乘坐⽪带或溜⼦的。

7.液压⽀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护的。

8.泵站压⼒达不到规定值的。

⼆、掘进:(⼀)⼀般“三违”1.耙装机⽆栅栏⽽开机耙装的。

2.打眼上下平⾏作业的。

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

4.2⼈以上⼯作时没有指定⼈员负责安全的。

5.有三条锚杆⾓度⼩于70度的。

6.迎头三⽶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盘没上紧⽽继续⼯作的。

7.初喷拖后5m⽽继续打迎头的。

8.装炮撤⼈不及时、超员或有⼈⼲其它⼯作的。

9.耙装机卡轨器有2副以上松动的。

10.耙装机在⼤于5度的上下⼭不使⽤吊绳的。

11.连续⼆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

12.放炮后未洒⽔冲尘的。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三违”鉴别标准

“三违”鉴别标准

“三违”鉴别标准“三违”鉴别标准职工除了妨害规章制度外,以下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1.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不能到位的。

2.廖旺安全重点部位检查记录不详的。

3.隐患不够按期整改的。

4.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不会或进行检查,盲目作业的。

5.班前不做生产、安全传达或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6.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砸鞋、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反光服)的。

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藏岗)的。

8.违章指挥的。

9.在非指定地点就餐的。

10.不能按右侧通行规则行驶的。

11.在爆破和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及携带手机、对讲机的。

12.带夜航亲戚进入作业现场参观的。

13.无证上岗作业的。

14.不按规程规定上下设备的。

15.普柳斯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16.交接班司机不按交接班规定执行的。

17.发现他人违章、冒险整地不制止的。

18.不设防火设施或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20.酒后操驾设备车辆的。

21.交给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

22.驾驶车辆工程设备超速、违章超车的。

23.驾驶室超员的。

24.在运输道路上随意自行车道停车或上下人的。

25.启动车辆不瞭望、不鸣笛的。

26.车辆溜车启动滑行及下坡空挡著陆的。

27.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挖机回转半径之内的(WK-10B作业半径为25米、WK-4B作业半径为14米)。

28.除维修人员外,工程车辆搭乘其他值班人员的。

29.作业中,特种车辆、工程设备外部平台站人的。

30.车辆不工程设备转弯没有打转向灯的。

31.操驾带病设备、车辆的。

32.不是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

33.自卸卡车举斗运行的。

34.不按顺序排队、抢装车的。

35.等候装车之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5米的。

36.运行中驾驶员前后车距小于30米或冰雪泥泞道路下坡雾天小于50米的。

37.空车未让重车的、下坡车未让上坡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交叉路口右未让左的;有让路条件未让无前提让路条件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三违”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三.轻微“三违”(地质防治水)(一)钻探1.钻场位置无标志,未挂牌管理。

2.稳钻前,未清理好钻场,顶帮破碎时未加强支护。

3.钻机固定不牢固。

4.探水孔施工方位角、倾角与设计偏差大,与设计不符。

5.使用弯曲、裂纹、不透气、喇叭嘴等不合格钻杆。

6.进行钻探施工时,没有做好充分的防排水准备工作。

7.钻杆未整齐地放到钻杆架上,乱扔乱放。

8.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措施不熟悉。

9.交接班时数据及钻探情况记录不清楚。

10.钻探设备保管维护不到位,卫生差。

(二)地质1.地面及井下地质调查未按要求进行。

2.地质调查记录不清楚。

3.原始记录本缺页的,或该记而未记录。

4.地质“三书”提供不及时,或签字不全。

5.地质预报提供不及时,或签字不全。

6.地质预报有疏漏或未预报。

7.地质台账没有及时更新。

8.地质资料和地质图件内容不完善,图例、注记不规范。

(三)防治水1.防治水规章制度覆盖专业内容不全面。

2.防洪排涝措施不完善,3.排水管路(或水沟)没有跟进至探放水钻场。

4.探放水牌板悬挂位置不正确。

5.探放水牌板记录有误。

6.探放水验收、确认、安全移交等文书签字不全。

7.缺少井下测水原始记录本或原始测水记录与实际相差较大。

8.当采掘工作面上方(或同层)影响范围内有富水性较大的含水层及采(老)空积水区,穿过含水层和构造带未按要求观测涌水情况。

9.涌水量观测的工具、仪表未定期检验。

10.防治水有关图纸没有及时更新。

11.水文地质预报提供不及时,或签字不全。

12.防治水台账与资料不相符或没有及时更新。

13.未及时清理水仓、水沟,未能保持排水畅通。

14.物探不及时、资料整理不到位,物探成果不能指导钻探设计。

15.水文图纸的线条、色相不符合图例标准,符号、注记不规范。

16.各水文地质图内容之间有矛盾。

17.水害预报图表不符,描述不准确。

18.水害预报下发不及时,审批接收手续不齐全。

19.水害预报对水害危险性评价不全面或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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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十六)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一般“三违”(一)不参加班前会。

(二)酒后入井。

(三)穿化纤衣服入井。

(四)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五)不接受入井检查。

(六)作业人员袖口、裤脚、衣襟未扎紧。

(七)乘罐时不听从指挥、嬉戏打闹或摘掉安全帽。

(八)乘罐时向井筒内抛掷物品。

(九)擅自移动或损坏安全标志。

(十)擅自拆卸防尘洒水设施。

(十一)井下睡觉。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十三)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等场所吸烟。

(十四)无关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第三章采掘第七条严重“三违”(一)启动采煤机不进行安全确认。

(二)采煤机停机或发生故障时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三)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时未采取安全措施。

(四)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

(五)回柱违反“先支后回,由里往外”的规定。

(六)退路不畅回柱放顶。

(七)启动掘进机未发出警报。

(八)利用采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

(九)掘进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

(十)掘进机停止工作后,切割头未落地或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未断开。

(十一)检修掘进机时,无关人员在截割臂或转载桥下方逗留或作业。

(十二)在耙装机耙斗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作业或者行人。

(十三)巷道贯通时,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

(十四)巷道临近贯通(机掘剩余50m、炮掘剩余20m)时,未按规定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十五)贯通前,安检员和瓦斯员未检测停掘工作面瓦斯浓度。

(十六)巷道贯通时,未设专人现场指挥。

(十七)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

(十八)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十九)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安全措施。

(二十)采掘工作面冒顶后,顶板未稳定即进入冒顶区作业或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

(二十一)擅自改变支护形式。

(二十二)未及时处理危岩、火矸。

(二十三)带压维修供液、供气管路。

(二十四)锚杆机工作时,用手触摸钻杆。

(二十五)处理堵塞的喷射管道时,无关人员在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停留。

第八条一般“三违”(一)采煤机重负荷启动或过载截割。

(二)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闭锁装置失灵。

(三)采煤机或掘进机截齿损坏未及时更换。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伞檐。

(五)支柱、支架设在浮煤(矸)上。

(六)底板松软时支柱未穿柱鞋。

(七)随意调整安全阀动作压力。

(八)移架或割煤过程中损坏管线。

(九)支设单体液压支柱时,未挂防倒链。

(十)乳化液浓度或乳化泵压力不达要求。

(十一)采煤工作面液压管采用单卡子连接。

(十二)锚杆托盘未紧贴壁面。

(十三)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十四)锚杆(索)拉拔力不符合要求。

(十五)锚杆(索)失效后,不及时补打。

(十六)工作面采用锚网、钢棚复合支护,棚架滞后距离超过规定。

(十七)维修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规定。

(十八)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或未采取防倒措施。

(十九)利用支护的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

(二十)风动工具与压风管路连接不牢固。

(二十一)启动输送机未发出信号。

第四章机电第九条严重“三违”(一)带压维护锅炉管道。

(二)主、副井绞车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运行。

(三)电气设备保护失效继续运行或脱开保护运行。

(四)停电检修电器设备,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

(五)在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操作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

(六)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七)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八)不按规定停送电。

(九)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及电线。

(十)电气设备接线后,不清理接线腔杂物。

(十一)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十二)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三)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外壳未接地。

(十四)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五)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六)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七)五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与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未分别设置局部接地极。

(十八)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未设局部接地极。

(十九)水冷电动机无冷却水启动。

(二十)带式输送机未设保护装置。

(二十一)带式输送机运行时更换托辊、挡煤皮、清扫器等。

(二十二)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防护平台。

(二十三)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别绳。

(二十四)起吊物件前未对绳卡、钢丝绳等进行安全检查或超负荷起吊。

第十条一般“三违”(一)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或签发入井合格证。

(二)变电所未按规定配置绝缘用具、验电笔和临时接地装置等。

(三)电缆穿墙部分无套管保护或管口封堵不严密。

(四)矿用电缆使用前未摇测绝缘和进行必要的检查。

(五)电缆浸泡在水中。

(六)电缆上悬挂物品。

(七)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极缺失或接地线、接地螺栓等锈蚀严重。

(八)接地线使用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截面不合格。

(九)未按规定测试地网电阻。

(十)隔爆外壳(盖)乱扔乱放或操作不当,可能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十一)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上架、上板管理。

(十二)电气设备及电缆遭受淋水。

(十三)用水冲洗电器设备。

(十四)机电设备检修后,未按规定试运转。

(十五)检漏装置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十六)带式输送机跑偏洒煤未及时处理。

(十七)带式输送机外露的传动、转动部位未加装护栏及防护罩。

(十八)配电盘与控制箱的配线、接线、底座不牢固。

第五章运输第十一条严重“三违”(一)人力推车,违反1次只准推1辆车的规定或在矿车两侧推车。

(二)人力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小于10m;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小于30m。

(三)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人力推车,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未及时发出警号。

(五)人力推车放飞车。

(六)绞车运行时司机脱岗。

(七)绞车运行时猛拉急停、放飞车。

(八)绞车司机擅自开车。

(九)绞车运行异常时未立即断电停车。

(十)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钢丝绳。

(十一)升降人员、物料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及时检验。

(十二)绞车固定不牢靠。

(十三)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不牢靠。

(十四) 矿车运行时摘挂钩。

(十五) 扒、坐矿车。

(十六) 摘、挂矿车,站在轨道上或碰头之间。

(十七) 矿车运送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

(十八) 停车时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起作用。

(十九) 矿车连接装置损坏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一般“三违”(一)未及时处理立井提升装置过放距离内积水和杂物。

(二)小绞车无防护网、别绳轮。

(三)不按规定处理矿车掉道。

第六章“一通三防”第十三条严重“三违”(一)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有烟火。

(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未执行停风措施或受停风影响地点未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三)主要通风机不能切换或未按规定定期切换。

(四)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

(五)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

(六)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

(七)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停风区人员未撤离至全风压进风流处。

(八)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九)局部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

(十)瓦斯超限冒险作业。

(十一)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十二)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2.5%时,未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

(十四)排放瓦斯时,采区回风系统内未停电撤人。

(十五)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停工区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十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时,未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十七)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及警标。

(十八)未及时处理盲巷。

(十九)进入老空区、盲巷。

(二十)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空检。

(二十一)放空煤仓和溜煤眼。

第十四条一般“三违”(一)主要通风机司机脱岗。

(二)未按规定测风(三)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

(四)风筒吊挂不平直或有摩擦、挤压风筒现象。

(五)风筒拐弯处不设弯头。

(六)风筒接头不严密。

(七)瓦斯检查地点未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牌板不按规定填写。

(八)未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

(九)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不按规定实施喷雾降尘。

(十)爆破前、后未洒水或装煤(岩)时未洒水。

(十一)锚喷支护作业未采取防尘措施。

(十二)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十三)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

(十四)采掘工作面未按规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五)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六)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口或风筒漏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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