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黔南州交通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黔南州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0]140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黔南州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0〕140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黔南州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九日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黔南州交通战备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黔南州交通战备办公室),为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审核全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监督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民防空事项,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州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与监督管理;指导所辖县(市)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演练。
(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监督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人防工程在国防建设中具体重要的意义,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分配计划进度,进行人防工程施工,保证人防工程能够顺利完工。
贵州省制定的《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下面小编为您就《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本条例公布前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未建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平战转换措施。
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政府办,各科(中心):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集中开展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当前全州人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强责任、抓整改”的总要求,全面排查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确保不漏一处;严肃查处人防工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排查的主体责任和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抓好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强力措施整治到位。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安全检查无死角、无盲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全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州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科、各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科,具体负责组织全州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跟进、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三、排查范围及检查内容(一)排查范围全州范围内各类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包括既有早期人防工程(含指挥所)、既有防空地下室、既有单建式人防工程、既有属人防办管理的房屋资产、既有口部房和在建人防工程等。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黔府[1981]14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黔府〔1981〕141号)人民防空工程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御敌人侵略的重要战备设施。
为了确保我省人防工程的安全,使之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人防工程是国家重要的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各单位要对广大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保护人防工程重大意义的教育,杜绝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行为的发生,使各类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加强已有人防工事的管理,单位修建的工事由单位负责管理,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已经修建起来的人防工事,要加以充分利用,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长期坚持不用的,人防部门有权安排调用。
三、城市建设,凡有涉及人防工程安全的,须事先经省、地(州、市)人防办公室同意,未经人防部门许可而损坏人防工程的,应由施工单位修复或赔偿损失。
四、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事先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拆除。
大、中型项目由人防领导小组批准,大型项目报大军区和全国人防办备案;小型和零星项目由地、州(市)人防领导小组批准,报省人防办备案。
五、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建。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应追究领导责任,并予以补建。
工程补建地点,由拆除单位同当地人防部门协商解决。
六、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建房、采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有损工事的作业。
个别确需建房的,应事先取得人防部门同意,但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口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黔人防通〔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黔人防通〔2020〕51号各市(州)人防办:现将《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防系统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人防系统直属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指导意见3.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略)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9月11日附件1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平时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家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家的战略安全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国家机构:负责对全国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进行组织和实施。
3. 相关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专业领域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工程规划1.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规模。
2. 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保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对于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需考虑人口密集区、重要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布局和保护。
五、工程设计1.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环境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避免工程设计的盲点和漏洞。
3. 对于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需满足通风、排水、疏散和应急救援等功能要求。
六、工程建设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需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的按时完工。
3.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工程管理1.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工程的长期运行和维护。
2. 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保护和监测,确保工程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3. 对工程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工程应急1. 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战争威胁时,人民防空工程应能及时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人们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对于工程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要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保证工程的持续有效性。
九、工程评估1. 对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要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防办: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
近年来,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
为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黔府办发〔2020〕38号文的贯彻落实(一)认真学习贯彻。
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0〕38号),此办法出台将有力促进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下属人防工程维管机构认真学习,把握精神,熟悉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市(州)人防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级的具体实施和对县级实施的指导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长效联动机制,有效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推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积极组织宣传。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辖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为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提供有利的舆论基础。
二、积极推进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一)明确目标。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正文:----------------------------------------------------------------------------------------------------------------------------------------------------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全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事机关确定。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防空袭方案,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空袭方案,指导有关部门拟制保障计划。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维护和管理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
第八条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修建的公用或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属国防设施,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地建设,应当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 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依法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购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组织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台站手续。
第三章 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组织有人 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开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技能培训。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 门,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报道
12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十二届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 案)》(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防空 袭、平时应急救灾的重要手段。制定《规定》是加强我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 急需要,是规范警报设施建设,提高警报设施维护质量的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工作。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部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总则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结合。
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计划管理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施。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0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坚持应建必建、质量第一、平战结合、合理利用原则。
第四条平时,防空地下室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平时使用人有义务腾空移交,由本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可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并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许可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有关规划的编审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管理制度一、总则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其平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为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机构设立在各级地方政府,包括市级、县级、乡镇级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管理机构下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程的不同方面,包括工程维护、安全监察、设备管理等。
3.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具体管理层面,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管理职责1. 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制度和维护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3. 负责安排专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 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
6. 负责及时处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投诉和意见,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
四、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修复。
2. 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对工程设施的使用规定、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张贴和宣传。
3.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和设施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防止恶性竞争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4. 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络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和应对。
5.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六、监督检查1. 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实施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 对发现的管理问题和隐患,要进行跟踪督促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奖惩措施1.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人防工程在国防建设中具体重要的意义,在人防工程施工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分配计划进度,进行人防工程施工,保证人防工程能够顺利完工。
贵州省制定的《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下面为您就《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贵州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四章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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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0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9日黔南州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要求,
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机构,重
点城市的人防机构应当单独设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政府任
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把人民防
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列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
实施。
第三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
同负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每
年应按不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列入同
级财政年度预算。
人民防空重点工程建设,由县级以上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工程建设经费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开发利用人
民防空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结合修
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
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
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
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
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
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
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进行审核、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当经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设计。
第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
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应修建防
空地下室的面积和规定标准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
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
地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
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实
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州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包括中央、省驻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由州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并收取易地建设费;县市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县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并
收取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如数上缴
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或挪用。
各级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免征土地使
用税。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人民防空工作。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
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由相当等级的施工单
位承建,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
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要求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在
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保持战时防护功能。
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平时的使用和管理实行指导和监督。
战时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
位负责维护管理,和平时期用于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由使用者负责维护。
在人防工事口部附近修建民用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
10米。
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人防主管
部门指导下,在口部修建防护和交通设施。
第十五条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
程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用电贴费、增容费、市场管理费、地主性重点建设及
其他各种基金。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向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
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防工
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小于原工程面积及时
补建或者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自上而下地逐步实现人防指挥通信、警报网与军队的侦察、预警系统形成一体化网络,并与地方电信网相连通,确保指挥畅通。
人民防空通讯、警报使用频率,按国家规定免缴频率占用费。
第十九条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要设置防空警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部门指导下预建安装警报器的基础设施。
已安装的防空报警设施,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向设置警报设施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警报设施的。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经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建立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
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标志,规范执法,依法查处人民
防空建设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
防空工程的;
(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
设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损害人民防空
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不补偿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
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
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
(九)挤占、截留或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