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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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充分调动全局在职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假、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节录)》(鄂人险[1998]10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十办发[2008]1号)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提前离退养人员的管理
1、根据十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根据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干部、工人),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3、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离岗退养和退休条件的干
部和工人,应当退职。
二、加强对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的管理
根据十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对离岗外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辞退处理;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离岗1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仍逾期不归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从辞退或自动离职结论下达之下月起停发工资。
三、严格请假管理
根据十办发[2008]1号规定,凡请假1个月以上的人员均应到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单位在年度考核材料中应标注清楚,并不得将其评为优秀等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未履行审核备案手续的,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四、严格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管理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单位负担的部分不予发放。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
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以上1—4条根据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规定)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