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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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深府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2日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建设,建立信息安全工作体系,明确信息安全工作职责,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三条信息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信息安全体系,督促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应急力量,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监督检查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各区、各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等。

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与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信息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机构、人员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总体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审计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过程中提取的电子文件管理,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规范电子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按照《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过程中的电子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档发C2012)7号)和《四川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川委厅(2011)32号)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在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和提取的、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审计、计划内、计划外安排的审计或审计调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提取的电子文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我局在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调查及专项数据提取等活动中取得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字、图表、报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我局在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调查及专项数据提取等活动中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调查及专项数据提取等活动中获得的电子文件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文件资料,是我局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我局重要工作计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三)高效服务。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我单位内外部共享利用、避免重复提取。

(四)专机存储。

制定专用存储设备,设置防护密码,与电子政务外网物理隔离。

(五)确保安全。

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

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知识竞赛题

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知识竞赛题

第一轮一、必答题部分1.什么是审计的现场管理?2.在审计的现场管理中,审计组的副组长和审计组的主审将承担什么职责?3.审计组设立兼职廉政监督员的职责是什么?4.审计组应当如何运用OA、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5. 审计组应如何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的管理?二、判断题部分1.开展现场审计,审计组实行审计主审负责制。

2.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履行职责不需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

5.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6.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可以超越法定审计职责,索取有关审计资料。

7.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8.审计组获取的电子数据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9.需要约谈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办理。

10.审计需要进行外部调查时可以适当偏离审计目标;但不得借机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11.特殊情况下,在审计调查中,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组组长的批准。

12. 审计人员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单位和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署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管理办法》和《审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13.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如需延期,可以由审计组组长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

14.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

电子公文处理试行规定

电子公文处理试行规定

电子公文处理试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我局(公司)电子化办公系统的规范实施,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有别于纸质公文的以计算机电子文档为载体,以计算机为处理和存贮工具,以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据通信介质为传递渠道的新的公文及公文处理形式。

第三条电子公文的文种、格式、行文规则须遵守现行的有关于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局(公司)电子公文处理通过局域网进行,电子公文处理软件现有金叶2000卷烟销售管理系统、金碟9.4.1财务管理系统、烟叶信息管理基础系统软件3.20等。

第五条秘密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二、电子公文系统管理第六条办公室是局(公司)电子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化办公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第八条电子化办公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由局(公司)任命。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并配合档案室进行电子公文归档。

第九条档案室负责对归档的电子公文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管理和查询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要明确电子化办公系统应用的分管负责人,并指定一人为本部门的电子办公系统协管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帐户管理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客户端的维护。

接受局(公司)电子化办公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三、帐户与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局(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各下属县(市)公司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统称用户)均在系统中分配唯一实名制帐户。

上述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新增人员的开户和调离岗位人员的销户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审核后,由局(公司)系统管理员办理。

第十三条系统中用户拥有的帐户的公文处理权限由信息中心根据该用户的党务和行政分工所赋予的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员应采取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等措施,防止系统中数据的丢失和被非法使用,确保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各用户应妥善保护自己的帐户资料。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海洋大学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化数据的统一规划与管控,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保证信息化数据的完整性、规性和一致性,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准确、权威、及时、安全的数据与信息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息化数据是指学校各类信息系统所覆盖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类信息系统中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教学资源、档案资料及用户服务支持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息化数据管理是指学校各项业务过程中与数据处理相关联的工作,包括与数据相关的标准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完善以及与数据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应用等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信息化数据管理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信息化数据的格式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二)全程管控原则。

建立数据从产生、处理到维护、应用的全面管控体系,重点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三)安全共享原则。

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五条信息化数据管理目标:(一)保障数据完整准确:按照数据质量管理规,实行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数据在各个环节的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保证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工作。

(三)提升数据服务质量:按照数据服务管理规,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数据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作用。

第六条根据学校业务划分,信息化数据分类及数据所涉及部门如下:(一)人力资源域:包括教职工基本信息、人员招聘、入职离校、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出国证件管理、出国出访以及离退休等相关数据。

主要涉及部门包括各学院、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州委及州委办公室和州上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通过依托州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甘南州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州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州上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办公室(秘书科)是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第七条电子公文传输在州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

州政府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统一为各部门和各单位设置公文发送、接收账号和密码,建立专户。

第八条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软件和设备。

第九条公文完成审核、签发后,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科室或专办人员通过甘南州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州上各部门、各单位每天对当日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及时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对公文的发送单位、行文方式、公文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紧急公文要及时签收处理。

对经审核不符合行文规范的公文,要及时退回发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要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第十二条州上各部门、各单位电子印章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三条州上各部门、各单位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四章安全保密第十四条密级在秘密(含秘密)以上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五条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相关设备和软件。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或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项目评估、统一平台支撑、统一应用开发、统一安全保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数据资源局、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工作。

委网信办参与全信息化项目规划,负责对全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行论证、评审、验收、备案。

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或备案,配合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财政局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和预算投资审核,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需求提出、建设方案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管理办法(试⾏)信息化项⽬管理办法(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全信息化项⽬(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项⽬管理⽔平和强化财政资⾦使⽤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使⽤财政资⾦或⽤财政资⾦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管理包括项⽬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评审、项⽬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管理、绩效评估、运⾏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四条信息化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保障安全”的原则,统⼀项⽬评估、统⼀平台⽀撑、统⼀应⽤开发、统⼀安全保障,避免盲⽬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章职责分⼯第五条数据资源局、委⽹信办、发展改⾰委、财政局、审计局、项⽬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管理相关⼯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信息化规划和项⽬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评审、组织实施、绩效评估等⼯作。

委⽹信办参与全信息化项⽬规划,负责对全信息化项⽬的⽹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论证、评审、验收、备案。

发展改⾰委负责信息化项⽬审批或备案,配合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信息化项⽬年度计划。

财政局参与信息化系统建设⽅案和预算投资审核,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使⽤绩效管理等情况进⾏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预算执⾏、竣⼯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建设单位法⼈代表或主要负责⼈为信息化项⽬建设的第⼀责任⼈,对项⽬的需求提出、建设⽅案编制、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管理等⼯作总负责。

项⽬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化项⽬规划、建设⽅案编制、项⽬申报、建设管理、竣⼯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作。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要点讲解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要点讲解
国家药监局按照承接上位法规 定,理顺相关法规要求, 坚持夯 实管理基础。
1.3定位
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 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要求。(第一条)
核心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3.3与我们经常所写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 录是一回事吗?
⚫ 记录使用与复制 记录的使用与复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记录的丢失、损 坏或篡改。复制记录时,应当规定记录复制的批准、分发、 控制方法,明确区分记录原件与复印件。 ⚫ 记录销毁 应当确定适当的记录销毁方式,并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
⚫3.4基本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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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的内容结构与要点
2.1《要求》 内容结构
六章 三十条 ⚫ 第一章 总则(3条) ⚫ 第二章 基本要求(8条) ⚫ 第三章 纸质记录管理要求(8条) ⚫ 第四章 电子记录管理要求(4条) ⚫ 第五章 数据管理要求(4条) ⚫ 第六章 附则(3条)
本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 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不同类型的数据应当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
3.3与我们经常所写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是一回事吗?
记录文件的设计 与创建
记录文件的审核 与批准
记录文件的印制 与发放
记录记载原则
不需要。
就比如报告单上的实验室检 查结果,这属于核证副本所记载 的信息,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原始 数据, 但现在却非要到实验室信 息管理系统中再次溯源。 我觉得 这是多余的。如果你承认化验报 告单是一个核证副本,那就不需 要再去溯源了,因为核证副本上 的信息本来就是原始数据。除非 你怀疑这个核证副本有问题,才 有再去溯源的必要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沪价经[1999]11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1999年1月1日沪价经〔1999〕11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以下简称EDI)收费行为,统一本市EDI收费计算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国际贸易、运输、通关等过程中使用本市EDI网络的用户,以及EDI市级中心和EDI行业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EDI价格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局)。

第四条本规则规定的EDI收费项目包括:入网费、基本使用费、通信连接费、信息处理费、数据存储费、信息、数据查询举证费及特殊服务费等。

第五条用户应一次性向有关EDI中心交纳入网费。

EDI中心向用户提供网络终端、系统终端的使用权和为用户终端设备安装、调试及操作使用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EDI中心为用户提供开放终端、存证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性服务,应向用户收取网络基本使用费。

第七条用户通过EDI网络传输电子信息,EDI中心应向用户收取通信连接费。

第八条EDI中心对用户传输的数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存证等处理后,提供给用户使用,应向用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分为单证处理费(境内/境外)和跨网信息传输费(境内/境外)。

第九条EDI中心为用户传输的数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国际惯例,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免费存储服务;超过规定期限,应用户要求需继续存储数据的,可以向用户收取数据存储费。

攀枝花市归档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归档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归档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 为强化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和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信息化实施纲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主要引用《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31—2005相关的数字化技术标准和规范。

1.3 本办法所称归档文件电子文件是指与归档文件原貌一致或能反映归档文件主要内容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归档电子文件数字化是指:采用数码设备对纸质归档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或采集及对已有的数字信息进行转化的过程。

1.4 归档文件数字化的总体要求是:全面采集归档文件的电子文件,对没有电子文件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管价值的归档文件进行全面数字化处理。

2. 归档文件电子数据的收集2.1 收集范围。

以各单位归档文件的收集范围作为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

2.2 收集要求2.2.1 除与正式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外,还应收集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的修改稿和定槁。

2.2.2 以Pdf、Word、Excel、Wps等通用办公软件形成的电子文件,在收集时应保证电子文件信息的正确无误,如有其它特殊格式的电子公文,则应将该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及背景信息一并收集。

2.2.3 通用办公软件产生的电子公文,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软件型号和相关参数。

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公文,收集时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2.2.4 通过政务网或直属网收、发的公文,应保留加盖印章的正式电子文件。

未通过政务网或直属网进行收、发的公文,可保留与收、发的电子公文内容完全一致而未盖印章的电子文件。

2.2.5 立档单位形成永久、长期保管的归档文件中,没有电子文件的应采取扫描方式收集相应的电子文件。

2.2.5.1 扫描的页面范围扫描件的纸张大小,不应随意扩大白边范围,以减少存储容量。

2.2.5.2 页面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全部采用黒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

(有红头和红印章的文件,选择两个试点单位进行试点,分别按彩色和黒白的模式进行扫描)2.2.5.3 页面内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或页面为多色文字的,采用灰度模式扫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第四条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集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体系建设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

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资料电子报送比例达80%以上,有其他单项规定的,按照其他单项规定执行。

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各运行信息系统权限和数据的管理,明确权限及数据管理相关责任部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生产能力,规范公司业务系统权限申请及数据管理流程,防范业务系统操作风险,公司制定了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以供全公司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运行的OA 办公系统、业务作业系统、对外网站系统等涉及的系统用户权限分配、日常管理、系统及业务参数管理,以及数据的提取和变更.第三条本办法遵循责权统一原则对员工进行系统授权管理,控制公司相关信息传播范围或防范进行违规操作.第四条信息技术部是本办法主要执行部门,设立系统运维岗负责系统用户权限管理、部分基本参数设置、系统数据的提取和变更的具体技术实现。

其它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简称: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统一按本办法所制定的流程执行相关操作,或通过工作联系单方式提出需要信息技术部或其它相关部门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五条用户授权和权限管理应采取保守原则,选择最小的权限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章系统权限管理第六条系统权限管理由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和各业务部门数据权限管理员共同协作完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系统权限进行审批,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负责对权限进行变更。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拥有系统管理和用户管理权限(信息技术部可以拥有开发测试环境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拥有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拥有对权限列表进行查询的权限,以方便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条为有效的进行用户权限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掌握系统各功能模块、菜单结构,按功能模块完成系统中权限角色设计;应熟悉本部门各岗位工作基本情况,有效识别权限与职责的匹配关系。

第八条用户申请使用、增加或者修改系统权限(包括新增员工权限申请、变更、离职员工权限),需填写《系统权限申请表》(见附件五),说明申请用户人事信息、所在部门、岗位、申请理由、申请内容。

电子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记录管理办法(试行)1. 前言为了规范电子记录的管理,并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本办法制定了适用于各部门的电子记录管理规则。

2. 定义本办法中所提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电子记录:指以电子形式创建、接收、发送和存储的文件、文档或数据。

- 电子记录管理:指对电子记录进行分类、归档、检索和保护等管理活动。

- 部门:指在本机构层级中的各个独立单位或部门。

3. 电子记录的分类电子记录应根据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1. 核心业务记录:包括与机构核心业务相关的主要文档和数据。

2. 行政管理记录:包括与机构行政管理相关的文件、协议和合同等。

3. 人事档案记录:包括与机构员工的入职、离职、晋升等相关的记录。

4. 财务会计记录:包括与机构财务和会计信息相关的记录。

5. 项目文件记录:包括与机构参与的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数据。

4. 电子记录的归档和保护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电子记录归档和保护措施,确保电子记录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具体措施如下:- 确保电子记录在创建后及时进行归档,并按照分类储存。

- 使用密码、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重要电子记录进行保护,确保其不被非授权人员访问和篡改。

- 定期对电子记录进行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避免数据丢失或损坏。

- 对电子记录的访问和修改应进行相应的记录,追踪和审计,以便追溯数据的历史变更。

5. 电子记录的检索和利用部门应建立便捷、高效的电子记录检索系统,以方便用户查找和利用相关记录。

具体措施如下:- 设立统一的电子记录管理平台,集中管理各类电子记录。

- 设置合理的分类和标签,以便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需要的电子记录。

- 提供便捷的搜索和检索功能,支持关键词搜索、时间段筛选等方式。

- 鼓励部门间合作共享电子记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 电子记录的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电子记录应按照不同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具体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并制定相应的保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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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
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

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
资料电子报送比例达80%以上,有其他单项规定的,按照其他单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
定责,强化数据采集人员数据质量意识,明确正确的采集和审
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业务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复检和核对制度,数据责任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九条对单次采集数据超过500户纳税人的,由数
据采集具体发起部门(指具体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确定采集途径的部门)提前一个月联系同级信息部门,信息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局、市区分局开展上述信息采集工作两周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局信息处备案。

(详细内容见附表1)
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
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
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

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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