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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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调度室、信息站汇报,并由调度室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信息站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安全部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汇报。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人进行处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通风队、采掘队负责人、当班瓦检员、安全员参加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10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签字与填写

1、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一式三份,瓦斯超限时由监控员填写瓦斯超限地点、时间、超限最高浓度,恢复时间,送达时间,分别送矿及安全科、通风队。

2、瓦斯超限原因、处理结果由矿矿长负责填写并签字。

3、回执时间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或监控员填写并签字;安全科接到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后必须签字。

4、处理结果回执由调度室存档。

二、明确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人、车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追究风门管辖单位责任。

2、采煤工作面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断面没有达到要求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因上隅角滞后,回柱放顶不及时等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随意划破风筒、车等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片帮、冒顶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该段巷道维护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巷道有备用风筒,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无备用风筒的,追究掘进队责任人的责任。

4、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单位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的责任。

5、因迎头支护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冒顶、漏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掘进队、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的责任。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理

1、因局扇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局扇自动切换装置失灵,无法切换主、备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以风定产”,因超通风能力不听从现场瓦检员、安全员制止强行生产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现场班长的责任。

三、处罚规定

(一)凡造成瓦斯超限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2000元。

(二)根据追查会追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跟班队长、现场班长等的责任将罚款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采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一、加强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发现井下通风设施损坏的要及时维修,不能够立即维修的要向矿调度和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处理,确保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二、瓦检员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在瓦斯检查时必须按规定地点进行检查,不准脱岗,如发现脱岗要严肃处理。不准漏、不准假检,每班必须按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报表必须经矿长审核签字。

三、矿井总回风巷或者回风大巷中瓦斯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在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当班组长、瓦检员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停电停风撤人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通风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为预防矿井突然停电,给安全生产造成事故,插制定停电停风撤人制度。

一、矿井主扇司机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脱岗,当主扇故障或供电系统突然停电,且备用主扇不能启动或备用电源不能正常供电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和矿长汇报,启动无计划停电停风预案。

二、矿井停电停风时,井下所有受这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矿带班领导、跟班队长、当班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到全风压的大巷,并向矿调度汇报,待10分钟不能正常供电供风时,立即通知按避灾路线撤出井下人员。

三、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井下有关风门,自用自然风压通风。

四、停电停风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当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撤离前当班班长安排电工将所有电气设备开关的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关闭供水阀门后立即按避灾路线进行撤离。

五、中央水泵房泵工、变电所值班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矿调度室的指令。

六、矿安全科、井口检身人员清点升井人员,确认升井人员与入井人员数量相符后,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七、主井、副井、风井由矿通风队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设置警示牌,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井口门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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