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doc
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8-3-14 12:10:03(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促进高等级公路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工作,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交通标志标线、综合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高等级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高等级公路用地、高等级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坏。
第五条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
受让高等级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高等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成立开发、经营高等级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自主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提高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水平。
对在高等级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等级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齐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必须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高等级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高等级公路用地。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并具体行使行政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黔交建设〔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7〕189号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针对近期高速公路项目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存在的问题,现将受理较大、重大变更手续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的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杜绝未批先建的情况发生。
要确保后期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已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要加快实施推进力度,确保按时完成。
二、设计变更的报批具体流程请严格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手册》(20170710版,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第6.3.3条执行,政府还贷项目也照此流程执行。
相关申请表格请使用管理手册中提供的最新格式(2017年版),即管理手册附录B附件28所附格式。
三、设计变更必须及时报批,除严格执行管理手册第6.3.4、6.3.5、6.3.10条外,对管理手册印发前的变更进一步重申:一是对项目通车后才上报的建设期间的较大、重大变更申请,厅不予受理。
二是对于变更申请表已批复的设计变更,若变更施工图及预算上报时间超过设计变更申请表上批复明确的上报时限1个月的,厅不予受理。
三是对于变更申请表已批复,但没有明确施工图设计上报时限的设计变更,若施工图设计上报时间超过变更申请批复时间半年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交延迟上报的原因说明,并提交建设单位(非项目办或项目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行政或经济)及相关佐证材料。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黔交建设[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82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公路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简称《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厅制定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联系。
首次评价结果,请各评价主体在2013年1月底前上报。
同时,鉴于是首次评价,对于评价对象(项目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的或正在整改并有成效的,在扣分时可酌情降低扣分幅度。
联系人:肖勇,电话:************。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黔交建设[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7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公路局: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遏制公路工程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厅制定了《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以后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及后续工程管理中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加大交通建设市场的监管力度,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规范了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但一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给其他企业投标,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事故增多,导致一些腐败行为的发生,严重干扰了交通建设市场良性发展,给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的社会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当前我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厅党委研究,决定通过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制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交通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刹住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歪风,确保交通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
一、提高认识,依法治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给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危害,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提高依法管理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近期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建设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和奖惩机制为切入点,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严格履约监管,建立起遏制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杜绝工程转包、规范合法分包、完善劳务合作行为,坚决制止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首件工程的管理规定.pdf-2018-12-06-11-13-19-037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实施首件工程的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消除质量事故隐患,杜绝质量通病,确保各施工合同段施工技术稳定,质量控制水平均衡,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工艺工法,避免出现系统性规律性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条件我省所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我省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含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三、定义项目首件工程是指该项目实施的第一个单位工程的第一个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按照项目的施工组织具体情况,由项目业主确定为全线范围内的首件工程。
从程序报批、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到现场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作为后续同类工程的实施样本。
对首件工程,应先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然后进行试生产,待施工工艺和质量满足要求后正式批量生产,使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有效避免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四、首件工程内容(一)首件工程涵盖范围详见附件 1。
(二)本规定对首件工程内容进行了细化,贵州省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均须按照本规定附件 1 中的内容创建首件工程。
除非项目中未涉及相应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否则不得漏项。
(三)首件工程的单位工程共分为工地建设、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7 个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1.工地建设仅创建场站建设首件工程。
项目业主可根据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先后顺序,分别对拌和站、钢筋加工厂、预制梁场、小型预制场、隧道洞口场地建设分别单独进行首件认可,可将场站建设中不同类型的首件工程分别建立在不同的施工标段,也可建立在同一施工合同段;2.路基首件工程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涵洞、砌筑防护工程四个分部工程。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人民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方案
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方案1. 介绍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高速公路PPP项目的运营方案,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是一种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营的方式,其中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
本运营方案将重点关注在高速公路PPP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效益最大化上。
2. 项目运营机构高速公路PPP项目的运营机构应由一个专业的团队来管理,以确保高效的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该团队应包括以下职能部门:2.1. 运营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道路维护、交通管理、收费管理、安全监控等。
他们将与政府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顺利运营。
2.2. 财务和会计部门财务和会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报告,包括收入的跟踪和管理、成本和支出的分析和核算等。
他们将确保项目的财务状况良好,并按时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
2.3. 客户服务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将负责处理高速公路用户的投诉和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
他们将确保及时响应用户的需求,并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
2.4.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性。
他们将与相关机构合作,确保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紧急事故的应急响应。
3. 收费管理高速公路PPP项目的收费管理对于项目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收费的有效管理,以下措施应得到落实:3.1. 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根据道路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成本进行合理确定,保证用户的满意度和公平性。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公众的参与。
3.2. 先进的收费系统为了方便用户支付和实现自动化管理,应引入先进的收费系统。
该系统应能够支持电子支付、自动识别车辆和实时监控收费情况等功能。
3.3. 反欺诈和监管措施为了防止收费欺诈和确保准确的收费管理,应采取相应的反欺诈和监管措施。
例如,安装监控摄像头、推行随机抽查等。
4. 道路维护和安全管理为了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状态和提供安全的运营环境,道路维护和安全管理应得到充分重视。
ppp模式介绍
PPP项目经2~3年的试运营,经项目公司申请,由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六) 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实施机构组织绩效管理考核, 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绩效指标进行评审
考核依据为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及《贵 州省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手册》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模式的创新和实践
(四)”TOT”模式
转让存量高速公路经营权,政府能获得 一笔资金直接用于新建公路项目,实现 资金快速回笼后再投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和债务压力, 缓解高速公路资金“瓶颈制约”。
转让既有项目一定期 限内的经营权获取转 让金以回收项目投资 或建设新的基础设施 项目。
水保管理
质量安全监管
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四) 市场管理管理
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核准报告规定的招标组织形 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确定
信用评价及信息公开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五) 项目建设及竣
工验收
PPP项目征地拆迁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 府制定并发布实施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模式介绍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9.07
CONTENTS
提
1 贵州PPP模式运用的主要做法
要
2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创新和实践
3 贵州省高速公路PPP模式操作要点
4 质量管理体系
5 质量管理具体做法
一
贵州PPP模式运用的主要做法
PPP模式运用的主要做法
创新政府和社 1 会资本合作模
黔交建设[2019]65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65号各有关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现已发布。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其从业行为应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并对其编制的公路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一)高速公路PPP项目2019年5月20日前,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审批机构完成可研咨询评估及“一方案两评估”审查的项目,估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及定额,其后续相关批复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二)其它省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1.2019年5月1日前已批复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再重新调整批复,其后续相关批复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2.2019年5月1日(含)起批复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新编制办法及定额。
(三)2019年5月1日(含)起,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所采用的编制办法应与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时所采用的办法和定额一致。
三、人工费我省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含机械工)单价按100.75元/工日执行。
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黔路发2009年1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和质量管理相关的规程、规范,结合我局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指由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路局高建办")负责建设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包括路基(含防护、排水)、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机电)、环保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凡在省公路局从事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办、总监办、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材料供应和其它与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公路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省公路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项目业主办全面负责,总监办、驻地办及试验检测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为切实抓好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设计及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1. 项目概述本项目旨在通过采用公私合作(PPP)模式,建设具有现代化标准的高速公路,以提升交通运输效率和便捷性。
2. 项目背景随着交通需求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推进,现有的道路系统已无法满足人们对高效便捷交通的需求。
PPP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3. 项目目标- 建设一条通行能力高、安全性好的高速公路;- 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道路服务;- 促进交通流通和地区经济发展。
4. 项目内容4.1 规划和设计根据环境影响评估和交通规划,制定高速公路的线路规划和设计方案。
确保道路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考虑道路的可持续发展。
4.2 工程建设实施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包括道路土地征用、土地平整、路基填筑、沥青铺设等。
工程建设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4.3 运营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包括收费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路面维护等。
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运营管理制度,以确保公众的权益不受损害。
4.4 资金筹措通过建设者和政府间的合作,筹集项目所需的资金。
合理分配资金来源和使用,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效益。
4.5 监督评估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5. 项目实施流程1. 项目立项2. 线路规划和设计3. 青标段、黄标段和红标段的工程建设4. 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5. 项目验收和评估6. 风险及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资金不足、工期延误、施工质量问题等。
为了降低风险,需要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如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施工过程等。
7. 参与方责任和分工各参与方需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8. 时间计划制定详细的时间计划表,明确项目各阶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并设定里程碑节点,以便及时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管理原则及制度
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管理原则及制度高速公路PPP项目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其成功运营管理对于保障公路交通快速和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PPP项目的运营管理质量,制定了以下原则和制度。
一、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高速公路PPP项目是政府与投资方合作开展的项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政府投资与投资方获益的平衡,保障公众利益最大化。
2.协同合作原则:高速公路PPP项目中政府和投资方之间应保持紧密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3.诚信原则:高速公路PPP项目中,政府与投资方应本着诚信的态度开展合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彼此权益。
4.风险控制原则:高速公路PPP项目的运营管理必须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根据项目形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保障项目的稳健运营。
二、制度1.项目责任制度:设立项目运营管理团队,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各项业务运作有序开展。
2.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流转机制,明确政府投入资金与投资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财务管理体系,明确会计核算制度、报表编制和审计要求,确保项目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4.品质保障制度:建立维护和更新高速公路道路和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路面平整,交通设施完好,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
5.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提出的问题,维护用户权益,保障公路畅通无阻。
6.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运营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运营安全。
7.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要求,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情况,保障政府和投资方的权益。
以上就是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管理原则及制度的简要介绍,该制度的实施将对于高速公路PPP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促进项目的长期稳健发展。
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细]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米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六条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第七条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周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政法〔2013〕41号)执行.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第九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第十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方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原则上,社会资本方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方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政府出资人代表拥有相应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内,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第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按办法规息化计量方式进行计量,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六条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为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作为其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在厅通过招标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咨询审查支持单位均在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主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贵州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参与,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项目相关各方(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外业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基本明确路线方案及重要工点方案(有一定的地勘资料支撑),基本确定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精度比较的方案.地勘专项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地勘完成工作量需达到计划工作量的95%以上.鉴于地勘工作和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两项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设计外业验收和地勘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视情况合并进行.验收纪要由项目公司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勘专项验收后与初步设计内业工作同步开展.评估报告的审查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组织.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初步设计的完成情况及预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在初步设计按预审查意见修改完,应及时提交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具备报批条件后,厅审批.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还应有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公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若有)、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要求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收到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职能部门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意见(上报概算是否超过批复估算的110%).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向项目公司反馈补正要求.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公司.审查期间,由审查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并召开审查会.参加单位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及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并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邀请交警部门、安监部门参加.必要时,审查部门可进一步邀请资深专家参与审查.现场复核前,审查部门先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简要汇报,现场复核后听取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的意见,以及参加现场复核各部门的意见.代厅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着重以下内容:项目核准批复执行情况,环评、水保、土地、规划选址等专项批复执行情况,总体设计原则,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安全性总体设计、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复杂互通立交设计方案、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规模、地勘工作、设计概算、土地指标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对于改扩建工程,还要审查对原路的各种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并进一步审查保通方案.审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将代厅审查单位和各类专题审查会的专家意见逐一落实,并将逐条落实的情况和修编后的设计文件在批复前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直接送代厅审查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概算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交通造价站进行审定,对机电工程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路网中心审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代厅审查单位及交通造价站、路网中心的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批复.第二十二条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开展工作.除了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外,应重点做好以下审查工作:——对初步设计工程量进行复核,提供对应审查表格;——对特大桥等复杂结构进行同步验算,提交相应的计算分析成果;——对概算进行全面审查,提交对应设计单位上报金额的审查金额表格,为交通造价站对数据进行逐项审定奠定基础;——过程咨询审查与结果咨询审查并重,按既定时间节点同步提交各阶段的咨询成果;——严格对后期变更方案进行把关,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止,均应参与整个项目的较大、重大变更咨询审查工作;——对地勘监理单位对地勘工作质量及进度、地勘成果的真实性及可靠性把关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的规定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审查,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应严格履行“外业验收-地勘专项验收-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报批”程序,各时间节点按项目启动初期专题调度会的时间节点进行过程控制,开展施工图阶段工作的时间应以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日起算(施工图设计单位不是初步设计单位的,由施工图设计单位确定时间起算.该时间节点若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前,则仍按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时间确定).施工图阶段的各类验收会、审查会均由项目公司主持并形成纪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完整.若项目进展过快,可以先行上报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适当推后上报.鉴于PPP项目的投资由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决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不再批复预算.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PPP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项目公司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认真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文明施工等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成效,相关管理办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备案.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黔交建设〔2014〕26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在项目动工前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向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前,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要求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8);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5.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8.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PPP项目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项目公司应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组织相关建设各方办理必要的施工作业许可手续;涉及与其它已投入营运的高速公路交叉、搭接施工的,应按规定到高管局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要求的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制定品质工程的打造行动计划,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厅关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相应资金,推进项目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施工安全.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在加强主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服务区、收费站、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以及绿化工程、取弃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切实响应绿色公路建设和“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工作要求,确保服务区及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与主线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要按照厅及交通质监局的要求,落实相关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立试验检测数据远程同步采集系统,实现试验数据同步自动上传,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各方按相关规范要求的频率完成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建立信息化考勤系统,对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监控、监测、检测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打考勤,一旦发现出勤率不足,要依据合同文件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价.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隐患排查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要求,开展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较大的重要结构物部位(如高墩大跨桥梁、特殊隧道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项目公司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的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报备、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检查和考核.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170号)和《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的要求,做好后期服务工作.要落实有经验的后期服务人员,确保后期服务工作反应迅速,切实、有效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三十七条经过审批的PPP项目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抢险需要确需变更时,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设计变更的提出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八条符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较大、重大变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无论最初动议设计变更的单位是哪一方,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的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如下:(一)设计变更提出;(二)项目公司组织论证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三)经论证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相关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1);(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批复;。
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
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一、项目的设计一)设计的范围。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讲设计可以分为三个或四个阶段。
对于土建项目,设计通常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初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设计)三个阶段;对于工业项目(包括工艺装臵设施)以及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通常还要在上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之间增加一个扩初设计(或技术设计)阶段。
根据政府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多少,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政府仅编制了项目产出说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公司将承担主要的设计工作;如果政府已完成了一部分设计工作(如已完成初步设计),则项目公司的设计范围也会相应缩小。
二)设想工作的分工。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PPP项目合同中对于设计工作的分工往往会有不同。
常见的设计工作分工包括: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完成。
如果PPP项目由政府发起,则应由政府自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如果PPP项目由社会资本发起,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社会资本方完成。
无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由谁完成,其均应作为采购文件以及最终签署的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
在PPP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或最终确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完成全部的设计工作。
三)项目设计要求。
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单方应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设想要求和标准,并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确定项目设想要求和标准的依据通常包括:1.政府编制或项目公司编制并经政府方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2.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3.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4.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四)设想的检察。
在PPP项目中,虽然设计工作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但政府方享有在一定的期限内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的权利,这也是政府方控制设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6〕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设立方案的批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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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黔府函〔2016〕99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设立方案的请示》(黔财呈〔2016〕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设立方案》,由你厅委托贵州省贵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母基金。
二、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选择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相关协议、制度,确保基金尽快运行。
基金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基金的设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办理涉及基金设立及运作的有关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0日
——结束——。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基础设施领域PPP样板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基础设施领域PPP样板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基础设施领域PPP
样板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加大我省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建设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和《贵州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2019年)》(黔发改投资〔2017〕1166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打造成样板工程,形成典型案例,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建基础设施领域PPP样板工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开展2017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申报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下班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工作方案》。
附件: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建基础设施领域PPP样板工程工作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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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
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
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六条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周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
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政法〔2013〕41号)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
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
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
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方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原则上,社会资本方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方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内,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价站的要求采取信息化计量方式进行计量,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
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六条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
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
为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作为其咨询单位。
代厅审查单位在厅通过招标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咨询审查支持单位均在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主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贵州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参与,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项目相关各方(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外业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基本明确路线方案及重要工点方案(有一定的地勘资料支撑),基本确定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精度比较的方案。
地勘专项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地勘完成工作量需达到计划工作量的95%以上。
鉴于地勘工作和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两项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设计外业验收和地勘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视情况合并进行。
验收纪要由项目公司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勘专项验收后与初步设计内业工作同步开展。
评估报告的审查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组织。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初步设计的完成情况及预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在初步设计按预审查意见修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还应有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
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上报公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若有)、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要求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
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
收到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职能部门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意见(上报概算是否超过批复估算的110%)。
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向项目公司反馈补正要求。
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