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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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标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结合全市行政管理重心下移和建设项目审批提速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资金、由市政府统借统还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方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他专业批发市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大型超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审批制,《哈尔滨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附件一〕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市级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参照本方法,负责本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活动的,有权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统借统还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哈政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6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取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有关费用(以下统称收费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纳入集中管理的收费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费项目及其收取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单位及其投诉电话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公示;未进行公示的,缴款单位有权拒绝缴费。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收费项目,根据其设立依据变更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受理涉及收费项目的申请后,向缴费单位出具缴费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二)缴费单位持缴费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进行缴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三)缴费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换取正式收据,并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哈财绩〔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哈财绩〔2018〕165号各区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绩〔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绩〔2017〕6号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约束有力、讲求效率的财政支出管理机制,根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启动市县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部署,现就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预算绩效管理是以财政支出结果为导向,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全过程,并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届二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科学理财和预算绩效管理”;《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X: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 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厉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厉项目办理库入库标准和办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卖力、持续跟踪、静态调整的常态化办理机制。

精选及时将条件不吻合、操纵不标准、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竭提高项目办理库信息质量和办理水平。

二、严厉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办理库的项目进行严厉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附表2:PPP项目申报资料清单-试行

附表2:PPP项目申报资料清单-试行
PPP项目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试行
项目发起单位名称:
地方名称
简称
地方政府基础情 况
地方简介 城市主要经济产业
城市人口 地方城投或融资平台是否发行过债券(提供信用
财评务级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公共预算收入(亿元)
地方财政主要财 务指标
财政总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 转移性财政收入(亿元)
对接人
854595461.xlsx
2016年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一般预算支出(亿元)
财政收支净额
三年内到期的融资总额(亿元)
五年内到期的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组成
资金来源
收益来源
投资收益分析 收益总额 投资回报率
投资回报期限
企业
姓名
联系人 上报人
姓名
最近一期季报
职务 部门/分子公司
2015年
是否已与总公司业务线对接?如有填写对接人

ppp项目入库流程

ppp项目入库流程

ppp项目入库流程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合作项目是指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合作模式。

在项目实施前,需要进行入库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合规、合法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下面是一篇关于PPP项目入库流程的介绍,详细阐述了入库的步骤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首先,项目申请是PPP项目入库流程的起始阶段。

私营机构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递交项目申请书,详细介绍项目的背景、目标、规模、投资需求、预期效益等。

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充分体现项目的可行性和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的必要性。

二、项目评估在项目申请通过后,政府有关部门将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分析、投资回报预测等。

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结果,综合审查项目的实施性和政府资金的必要性。

三、政府批准评估完成后,评估小组将向政府提出评估报告和建议。

政府会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入库。

如果项目获得政府批准,将进入下一阶段的准备工作。

四、项目准备在项目准备阶段,私营机构需要制定项目详细设计、投资方案、融资渠道等。

同时,政府也需要配合私营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项目准备的工作包括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五、合同签订项目准备完成后,政府与私营机构将根据协商结果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项目的投资额、机构的责任和权益、项目周期、风险分担等。

合同签订是政府与私营机构之间合作关系的正式确认,双方将按合同内容进行项目实施。

六、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阶段是PPP项目入库流程的最关键阶段。

私营机构根据合同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相关工作,包括建设、运营、维护等。

政府监管部门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七、验收和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政府机构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的质量、安全、效果等方面。

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验收和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完成的重要依据,也可为类似项目的未来实施提供参考。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2014-2016年地方PPP政策文件汇总目录(20160226更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 2014/12/27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 2015/1/21 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2/15 2015/10/21 2014/12/25 2015/9/5 2014/12/12 2015/1/11 2015/1/21 2015/3/17 2015/2/11 2015/7/3 2015/4/3 2015/10/23 2014/6/4 2014/9/1 2015/4/13 2015/4/18 2015/5/20 2015/9/28 2015/12/29 2015/3/9 2015/5/28 2015/1/31 2014/4/25 2014/12/23 2015/1/27 2015/5/5 2015/2/10 2015/5/8 2015/12/30 2014/6/30 2014/11/20 2015/1/27 2015/6/4 2014/11/4 2015/7/10 2014/7/24 2015/6/23 2014/9/26 2014/11/23 2015/5/16 2015/9/14 2015/1/29 2015/5/7 2015/6/16 2015/7/14 2015/9/11 2014/9/6 2015/5/11 2015/10/10 2015/3/2 2015/9/28 2015/1/24 2015/3/18 2015/9/10 2015/3/17 2015/9/2 2015/10/13 2015/10/16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PPP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工作意见(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 安徽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 服务工程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数字福建公共平台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福建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四)国债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本市管理权限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2015年令第25号)等要求,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在我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与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发展理念,完善政策体系,营造权利对等、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省内市政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升全省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财资〔2023〕6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3〕6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基础管理第五章资产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2007年第三季度市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

2007年第三季度市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
8.8
8.14 8.16 8.27 9.10 9.17
9.21
备案时间 9.7
8.7
7.24
7.1
7.31
7.31
8.29
7.5 7.5
7.5
7.5 7.5 8.8 8.8 8.8 8.13
8.17
8.17 8.29 9.13 9.17 9.19
9.25
是否按时备案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文号 庆政发〔2007〕39 号 庆政通〔2007〕7 号 庆政办发〔2007〕59 号 庆政办发〔2007〕60 号 庆政办发〔2007〕61 号 庆政办发〔2007〕63 号
庆政办发〔2007〕64 号
庆政办发〔2007〕68 号
庆政办发〔2007〕69 号
庆政办发〔2007〕74 号
鸡政发〔2007〕20 号
齐政办发〔2007〕48 号
齐政办发〔2007〕51 号 齐政办发〔2007〕54 号 齐政办发〔2007〕56 号
齐政办发〔2007〕66 号
齐政办发〔2007〕68 号
齐政办发〔2007〕69 号
齐政办发〔2007〕77 号
2
印发时间 8.1 9.17 7.4 9.28 6.20 6.20 7.21 7.21 7.26 8.10 8.21 6.20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按时
制定机关 牡丹江 市政府
佳木斯 市政府
大庆 市政府
文件名称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牡丹 江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的通知 佳木斯市城市居民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推行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出户 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已建住宅分户供热改造管理规定 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道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庆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庆财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中三路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哈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着力先行先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注重落实措施与《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各类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建立协作协同发展机制,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哈长城群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共建、开放合作共赢、公共服务共享,切实发挥哈尔滨市在哈长城市群中核心带动作用,加快实现有重要影响力和竞争力、宜居宜业绿色城市群的建设目标。

(二)发展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

强化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立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体系,打造城市群创新共同体,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企业以及引进新项目、合资、合作、参股、兼并、重组等改革及发展行为所涉及的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注重效益。

即明确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与权属企业的权责关系,落实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强化出资人投融资决策权、监督管理权的权能,保障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安全,规避和化解投融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

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

PPP项目专栏
为加快推广PPP模式,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现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入库项目涉及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欢迎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具体事宜请按公布的联络方式与项目责任人联系。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推介,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项目早日落地实施。

北京河北辽宁大连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
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内蒙广西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
∙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
∙大理市生活垃圾处置城乡一体化系统工程
∙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
∙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
∙江西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
∙酒泉市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陕西南沟门水利枢纽工程项目
∙深圳大运中心项目
∙苏州市吴中静脉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天津市北水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
∙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
∙重庆涪陵至丰都高速公路项目。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哈财采〔2020〕94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哈尔滨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20〕949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提出有关要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事先沟通确定)。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网上商城等暂时无法实现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也可以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国家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中查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省设立一个政府集采目录要求,参照省集采目录规定,制定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如下:四、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

PPP项目入库标准及流程图解

PPP项目入库标准及流程图解

PPP项目入库标准及流程图解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机制”,是指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与私人组织(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双方优势,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的方式,提高质量和供给效率,最终实现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今天就PPP项目入库标准及流程和大家分享!一、入库要求(一)入库项目范围1.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入库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

2.投资总额和期限符合要求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

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3.项目能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责任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法律变更,最低要求等责任由政府承担。

(二)项目库分类及入库标准财政厅PPP中心根据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的性质及成熟度,分别建立:二、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程序 1.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

项目材料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报送至财政厅PPP中心,并通过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中心信息采集系统网上同时申报。

2.财政厅PPP中心会同财政厅相关处室及相关部门,邀请中介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反馈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并进行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经完善和调整后正式行文向财政厅PPP中心进行申报。

3.财厅PPP中心牵头,根据项目性质及成熟度提出意见,经财政厅PPP工作机制研究后入库并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择优向财政部推荐。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哈财采〔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19〕35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1月16日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带★、▲符号不设限额的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不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由采购单位自行购买。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三、集中采购目录国家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确定(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品目”栏目中查询或下载)。

我市集中采购目录见下表:(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二)集中采购目录内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八年八月十日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效绩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四)使用科技资金、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五)其他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是指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收费业务,并将所收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防、房产住宅、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收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建设项目收费的集中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应当缴纳的部分)、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费(代收)、新菜地建设基金;(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四)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六)市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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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我市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应范围。

哈尔滨市域范围内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领域。

重点推进交通领域(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综合交通枢纽等)、市政公共设施领域(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置、燃气、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社会事业设施领域(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医疗、文化、旅游、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以及资源环保领域(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等领域开展PPP项目合作。

应优先选择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的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

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第三条项目库按程序建立。

按项目征集、申报、筛选、
论证、入库等程序建立项目库。

拟实施的PPP项目,必须申报纳入项目库。

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市财力资金在项目前期费上不予支持,不能开展招标等活动。

第四条项目库实行统筹管理、按级负责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财政、金融办、国土、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机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办、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项目库建设全过程,重点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入库项目的征集、筛选、对外发布信息等工作,负责对入库项目进行协调服务并做好向上争取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对筛选后的入库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意见。

市金融办负责与各金融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情况,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融资支持。

市国土、规划部门按PPP项目合作方式和建设内容,做好土地供给方式的研究、规划布局等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本行业PPP项目的梳理、论证、申报入库、信息更新等工作,负责建立本地区PPP 项目库,负责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负责PPP项目的招
商引资、洽谈对接、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征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发征集项目通知,并制定统一规范的《哈尔滨市拟建PPP项目情况表》和《PPP项目情况简介》模板。

第八条项目申报。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项目筛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并填写《哈尔滨市拟建PPP项目情况表》、《PPP项目情况简介》,按规定时间上报。

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入库评估。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和各责任单位配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综合评估论证,重点分析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能否优化风险分配,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库。

第十条项目库实行排序机制。

入库项目按综合平衡、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等原则进行排序。

列入国家、省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排序;经市政府研究决策、列入市级城建计划或其他专项规划的项目优先排序;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建设要素基本落实的项目优先排序;前期工作充分、基本确定合作方的项目优先排序;涉及民生、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优先排序;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优先排序。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排序情
况,综合研究确定向社会公开的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同时,积极做好利用国家、省级平台向社会发布的相关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推进报告机制。

根据PPP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库应及时增加或删减项目。

每月25日前,各责任单位将推进情况、项目更新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政策支持机制。

对列入项目库、符合条件的拟建项目,给予市财力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同时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审批服务机制。

对入库项目,按国家政府投资核准目录简化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按照不同建设模式简化程序并进行前期辅导。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机制。

围绕责任单位申报项目数量、推进完成情况、信息更新等方面,实行综合绩效评价机制。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市拟建PPP项目情况表
2、哈尔滨市在建PPP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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