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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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我市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应范围。哈尔滨市域范围内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领域。重点推进交通领域(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综合交通枢纽等)、市政公共设施领域(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置、燃气、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社会事业设施领域(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医疗、文化、旅游、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以及资源环保领域(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等领域开展PPP项目合作。应优先选择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的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第三条项目库按程序建立。按项目征集、申报、筛选、
论证、入库等程序建立项目库。拟实施的PPP项目,必须申报纳入项目库。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市财力资金在项目前期费上不予支持,不能开展招标等活动。
第四条项目库实行统筹管理、按级负责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财政、金融办、国土、规划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办、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项目库建设全过程,重点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入库项目的征集、筛选、对外发布信息等工作,负责对入库项目进行协调服务并做好向上争取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改部门对筛选后的入库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意见。
市金融办负责与各金融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对接会等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情况,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融资支持。
市国土、规划部门按PPP项目合作方式和建设内容,做好土地供给方式的研究、规划布局等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本行业PPP项目的梳理、论证、申报入库、信息更新等工作,负责建立本地区PPP 项目库,负责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负责PPP项目的招
商引资、洽谈对接、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征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发征集项目通知,并制定统一规范的《哈尔滨市拟建PPP项目情况表》和《PPP项目情况简介》模板。
第八条项目申报。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项目筛选、论证等前期工作,并填写《哈尔滨市拟建PPP项目情况表》、《PPP项目情况简介》,按规定时间上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入库评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和各责任单位配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综合评估论证,重点分析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能否优化风险分配,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库。
第十条项目库实行排序机制。入库项目按综合平衡、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等原则进行排序。列入国家、省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排序;经市政府研究决策、列入市级城建计划或其他专项规划的项目优先排序;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建设要素基本落实的项目优先排序;前期工作充分、基本确定合作方的项目优先排序;涉及民生、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优先排序;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优先排序。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排序情
况,综合研究确定向社会公开的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同时,积极做好利用国家、省级平台向社会发布的相关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推进报告机制。根据PPP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库应及时增加或删减项目。每月25日前,各责任单位将推进情况、项目更新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便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政策支持机制。对列入项目库、符合条件的拟建项目,给予市财力资金支持,用于项目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同时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审批服务机制。对入库项目,按国家政府投资核准目录简化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按照不同建设模式简化程序并进行前期辅导。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机制。围绕责任单位申报项目数量、推进完成情况、信息更新等方面,实行综合绩效评价机制。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哈尔滨市拟建PPP项目情况表
2、哈尔滨市在建PPP项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