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的经典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经济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破产清算原则,法院将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债务人的各类债权进行清偿。
以下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按照清偿顺序依次清算的经典案例:案件概述:债务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申请人:A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债权人:涉及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一、员工工资债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员工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权益受到特殊保护。
该公司共有100名员工参与本案,涉及未支付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根据清算程序,法院首先将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并按照每名员工工资债权应得比例分配。
二、银行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前存在银行借款,欠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加上利息和滞纳金总额为220万元。
法院在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后,将对银行债权进行清偿。
银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享有较高的优先受偿权。
三、供应商债权债务人在其破产前尚未支付给供应商货款,涉及金额为120万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供应商债权将在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债权和银行债权后进行清偿。
四、税务债权依法,税务机关享有相对优先的受偿权,其税务债权总额为80万元。
在完成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和供应商债权的清偿后,法院将清偿税务债权。
五、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不享有特殊受偿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由于债务人破产清算后所剩资产有限,最后只能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普通债权包括诉讼费用、破产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该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为:员工工资债权、银行债权、供应商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定顺序对各类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请注意,本案为一个经典案例,实际案例中的赔偿顺序可能因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什么呢?店铺⼩编为你解答。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
(⼆)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财产的费⽤;
(三)管理⼈执⾏职务的费⽤、报酬和聘⽤⼯作⼈员的费⽤。
共益债务
(⼀)因管理⼈或者债务⼈请求对⽅当事⼈履⾏双⽅均未履⾏完毕的合同所产⽣的债务;
(⼆)债务⼈财产受⽆因管理所产⽣的债务;
(三)因债务⼈不当得利所产⽣的债务;
(四)为债务⼈继续营业⽽应⽀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或者相关⼈员执⾏职务致⼈损害所产⽣的债务;
(六)债务⼈财产致⼈损害所产⽣的债务。
相关公司法律务实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专业公司法务律师咨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与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们的原则和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管理费、清算费用等。
破产费用的支付是优先级最高的,必须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支付满足”先到先得“的原则,即最先提出申请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费用优先得到支付。
2. 共益债务清偿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一起向破产财产提出的债权申请,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共益债务的清偿是第二优先级的,必须在破产费用清偿之后进行。
共益债务的清偿满足”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3. 债权清偿
债权清偿是指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逐一得到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最低,必须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进行。
债权清偿的优先级顺序是:(1)优先受偿债权;(2)一般受偿债权;(3)次级债
权。
同时,同一类型的债权人之间,也遵循”比例分配“的原则,即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大小来分配破产财产。
总的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是优先受偿的,而债权清偿则是最后进行的。
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和顺序进行清偿,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
公司清算赔偿顺序现在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了,破产也不是那么稀奇的事情,企业破产以后,就会对企业的财产进⾏清算,那么公司清算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对此不是很清楚吧,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1)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2)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3、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和债务⼈互负债务,抵消债务⼈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2)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即第⼀⽀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作所⽀出的全部费⽤,即清算费⽤;第⼆⽀付应付款付的职⼯⼯资、劳动保险费等;第三缴纳所⽋税款;第四清偿其他各项⽆担保债务;第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破产与清偿顺序
债务纠纷中的债务人破产与清偿顺序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的破产和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债务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追偿债权的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人破产清偿顺序通常分为以下几类:1. 优先清偿债权: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能力损失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权享有先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
这是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的基本原则。
2. 经济互助组织清偿债权:经济互助组织是指以合作、互助、自治为原则,由自愿参加的成员组织起来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
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经济互助组织的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这是为了维护经济互助组织成员的利益,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3. 一般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前两类债权以外的所有债权。
这包括了债权人的债权和其他与债务人有法律关系的各类债权。
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一般清偿债权需要按照顺序进行清偿。
常见的一般清偿债权包括供应商的货款、借款人的借款等。
从上述顺序可以看出,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优先保障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和经济互助组织成员的利益。
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同时,一般清偿债权的顺序也遵循了先到先得的原则,即先受债务人债务影响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破产清偿中,国家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做出了特殊规定。
比如,人身损害赔偿金、公益组织的债权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这些债权的性质特殊,与其他债权有所不同。
总之,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破产和清偿顺序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合理的清偿顺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对于这个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破产清偿,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进⾏破产处理,那么关于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呢,多了解⼀些法律程序还是⽐较好的。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是指破产⼈或债务⼈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1)破产费⽤;(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付⼯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8)其他债权。
⼀般⽽⾔,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1.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出⼏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论是破产企业⾃⼰申请或者是因债权⼈申请,企业破产前账⾯⼏乎全⽆现⾦,所以费⽤⽀出只能由管理⼈借款筹集。
现破产法规定:(1)破产费⽤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进⾏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有直接扣除和按⽐例分摊两种⽅法:(1)直接扣除。
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付的破产费⽤,例如拍卖费⽤、销售税⾦、过户费⽤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2)按收⼊⽐例分摊。
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作⼈员⼯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可按照收⼊与费⽤相配⽐的原则,按收⼊⽐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
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其次是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
关于破产重整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重整债权有哪些优先受偿顺序1、破产重整后,如果破产重整方案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各种补偿等的费用。
4、其次是税费。
5、最后是普通债权。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
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2、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
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
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
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详细讲解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复杂,牵涉面广,需要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行详细的讲解,以期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一)破产清偿费用;(二)破产债务;(三)优先受偿权债权;(四)次顺位债权;(五)普通债权。
2.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的,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3. 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本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的,有清偿连带责任。
4. 破产企业转让、以租借、抵押、出质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受让人、承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利取得清偿。
以上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下面将对其中的细节和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清偿时,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是清偿破产的费用,这包括了破产清偿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用、诉讼费等。
其次是清偿破产债务,即破产企业所欠下的各项债务。
然后是清偿优先受偿权债权,这些债权享有相对优先受偿权利。
其次是次顺位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出现先来后到的情况。
三、破产清偿后仍有未清偿债权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全部破产财产还清破产债务后,如果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无条件清偿。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债务人仍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人需要按照相应的义务进行清偿,不能以破产为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
四、担保人、保证人的清偿责任在破产清偿完成后,如果破产企业及其债务人的担保人、保证人有清偿连带责任,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年轻人并不能满足去打工的现状,有条件的就想要自己成立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就会导致破产。
当企业破产后就会进行财产清算,然后就会确认公司的清偿顺序,这样可以最大化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人对破产清算受偿顺序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一、破产财产受偿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清偿?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怎么清偿?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偿;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竞争也越来越大,不少有限责任公司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被社会淘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例也越来越多。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其公司债务该怎么办?做出如下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规则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规则
以下是 7 条关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规则:
1. 哎呀呀,破产债权清偿的时候,有担保的债权那可就是老大呀!就好比你去排队买限量版商品,人家有优先券的那肯定是排在最前面嘛。
比如说张三欠银行钱,拿房子做了抵押,那银行这债权可不就得优先得到清偿呀!
2. 接下来呢,可就是职工债权啦!你想想看,工人们辛辛苦苦工作,那工资可不能不给呀!这就像你努力学习了好久,总该得到应得的奖励吧。
像李四的公司破产了,但员工们的工资必须得优先保障呀!
3. 然后呀,就是税款债权啦。
国家的钱可不能少呀!这就好像家里交水电费似的,那是必须得交的呀。
王五的公司破产了,欠国家的税也得先还上呢!
4. 一般债权也有它的位置呀!虽然不是前面那几个那么优先,但也得给人家机会呀。
就如同排队等公交,虽然不是最先上车,但也能上车呀。
比如赵六对某公司有普通的债权,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得到清偿哟!
5. 破产费用得先搞定呀!这就像要去做一件大事之前,得先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花费。
就像开一场演唱会,场地费这些就是先得拿出来的呀。
破产也得拿出这笔钱来呀!
6. 共益债务也很重要呢!这就好像是大家一起做一件事情,为了让事情更好进行而产生的费用。
例如某公司破产过程中为了继续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
7. 最后呀,一定要记住,所有这些都是有先后顺序的,可不能乱了套呀!要是乱了,那不乱成一锅粥啦?所以呀,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规则一定要好好遵守呀!
我的观点结论是: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权益,让事情公平合理地进行下去。
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最佳答案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付其破产费⽤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
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3.所⽋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清偿同⼀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其他有关法律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破产费⽤,职⼯⼯资和劳动保险费⽤,⽋缴的税款,清偿债务。
即清偿公司债务是在缴纳税款之后。
相⽐其他法律的规定,保险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作了特别规定,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是在缴纳税款之前,以充分保护被保险⼈的利益。
公司破产赔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赔偿的顺序是怎样的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
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进行的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怎样进行的《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上述条文规定了有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但该法未对有担保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作明确规定。
虽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有人据此认为该条包含了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规定。
愚以为担保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债权,在担保债权的设置上具有更强的要式性,不应以单方面的程序上的“不作为”——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就否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其属性。
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帐簿、交易合同等材料确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数量和债权属性,在对申报债权的人进行核对后,还应该向未申报的特定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发出催告通知,如其仍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再按照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兼顾破产程序的效率。
试想,人民法院应该不会因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未能在指定期限申报债权而从程序上取消税务机关追缴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权利。
毕竟破产债权申报的目的不在于为债权人设置实现债权的障碍,而是要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再行按一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