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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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标志标准,加强标识牌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第二条标识牌应设置在醒目和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现场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设置的位置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场所、贮存场所、处置场所以及管道等转移设施易泄露关键位置等等。

第三条标识牌未经安全环保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标识牌进行修整或更换。第五条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志(见附图一)。

第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见附图二)。

第七条危险液体废物由各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然后送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并办理入库手续集中存放。

第八条次月二日下午下班前,各危废产生部门、班组须将上月危废

产生台账汇总上报至危废管理员(见附表一)。

第九条在存放期内,危废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分类存放、巡查和维护。

第十条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存放期限到达前或即将满库前,必须按程序向环保部门提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经批复后,由公司供应科及环保科联系有资质厂家进行转移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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