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安心无忧计划书(成年人版本1.0)
STEP1:请选择测算模式STEP2:请输入被保险人年龄45周岁STEP3:请选择
交费期间5年STEP4:请选择
(安欣无忧两全)满期期间6年STEP5:请输入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保费10000.00元请跳过“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基本保额元
“安欣无忧两全”保费9961.87元
“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疾”保费10.31元
“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费27.82元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保费10000.00元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基本保额10305.03元
STEP7:保费复核项
“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保费10000.00元STEP8:复核提示
STEP10:请输入投保人姓名投保人性别被保险人姓名理财经理姓名联系方式
1、险种名称:
2、保险金额:
5、交费期间:5年3、基本保险费:
6、保险期间:6,6,9年4、交费方式:10305.0310000(9961.87+10.31+27.82)年交STEP6:结果显示项安欣无忧产品组合投保简易工具(成年人版)
★投保单资料录入★
模式1:保费算保额保费复核通过:分项保费与保费合计相等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安欣无忧两全+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疾+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重置所有数据重置保额保费单击选择:保费算保额单击选择:保额算保费重置人员信息。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费率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 4.1 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 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 30 日内未能核 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 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 见 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 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 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 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安欣无忧(5年6年)
重疾提前给付功能
意外保障功能
4
二、交费方式及保险期间
缴费方式 主险+重疾保险 期间 5 6 10 6 10 6 10 10 15 意外延长时间
趸交
3年缴
期交
5年缴 10年缴
2 3 5 3 5 3 5 5 5
5
三、保险责任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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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举例
王先生
30岁 5年交付,保额10000元 保费9691元
6年满期,9年意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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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趸交
3年缴 期交 5年缴 10年缴
主险+重疾保险 期间 5 6 10 6 10 6 10 10 15
意外延长时间 2 3 5 3 5 3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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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如下
Title in 普通意外 here 10000×身故 时的交费年度 数 重灾意外 Title in 交通意外 Title in here 20000元×身故 30000元×身故 here 时的交费年度 时的交费年度数 数
缴费方式和保险期间与以往的银保 产品基本一致(三句话讲清安欣)
• 保险期间增加了大病提前给付功能 银保产品不再只有身故保障,以往得了大病 想用钱,只能退保或者借款,现在好了,一经确 诊立即给付保额。 • 保险期满延长了意外保障时间 满期,给付完毕,意外保障继续享有,白给 的,更安心。 • 重大自然灾害也管了 保障范围拓宽了,存钱也能全面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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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欣无忧产品组合
强制 储蓄
重疾 提前给付 急用能取钱
意外 保障 长期保障还免钱
平时攒了钱
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七年、九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二、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三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55周岁(单位:元)投保年龄一次交清5岁10岁15岁20岁交至50岁1842.969.14 5.76 4.86 4.26 3.741942.769.12 5.75 4.86 4.27 3.812042.509.09 5.74 4.87 4.27 3.872142.219.04 5.71 4.87 4.28 3.832241.918.98 5.70 4.86 4.28 3.922341.608.92 5.68 4.86 4.28 4.022441.298.84 5.65 4.87 4.29 4.112541.008.78 5.64 4.87 4.29 4.202640.728.70 5.61 4.87 4.30 4.282740.438.61 5.56 4.88 4.31 4.302840.158.52 5.52 4.89 4.32 4.312939.848.42 5.47 4.90 4.33 4.323039.498.29 5.41 4.90 4.34 4.343139.058.09 5.32 4.84 4.283238.858.04 5.21 4.72 4.233338.287.97 5.07 4.56 4.143437.947.89 4.88 4.34 3.973532.75 6.75 4.32 3.40 3.403631.36 6.47 4.12 3.593730.21 6.18 3.93 3.473828.86 5.97 3.71 3.393927.76 5.71 3.47 3.334026.53 5.42 3.34 3.344125.28 5.12 3.294223.84 4.82 3.354322.27 4.50 3.474420.67 4.18 3.604519.02 3.85 3.854617.344715.614813.844911.95月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0.09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60周岁(单位:元)投保年龄一次交清5岁10岁15岁20岁交至50岁交至55岁1845.709.80 6.17 5.51 5.07 4.33 4.13 1945.669.79 6.19 5.53 5.10 4.42 4.19 2045.599.76 6.18 5.56 5.13 4.50 4.27 2145.489.73 6.18 5.56 5.15 4.58 4.33 2245.379.69 6.18 5.59 5.18 4.67 4.41 2345.269.65 6.18 5.61 5.20 4.75 4.47 2445.169.61 6.18 5.63 5.23 4.83 4.55 2545.089.57 6.18 5.65 5.26 4.90 4.61 2645.019.53 6.16 5.65 5.28 4.97 4.66 2744.949.43 6.16 5.65 5.28 5.04 4.70 2844.889.43 6.13 5.65 5.26 5.08 4.74 2944.819.43 6.11 5.62 5.24 5.12 4.74 3044.729.43 6.06 5.59 5.20 5.20 5.09 3143.959.42 6.00 5.53 5.14 4.73 4.67 3243.079.40 5.92 5.44 5.05 4.66 4.56 3342.109.37 5.79 5.31 4.91 4.52 4.37 3441.029.32 5.64 5.12 4.72 4.36 4.13 3537.457.68 4.97 4.06 3.24 4.06 3.24 3636.967.55 4.78 3.90 4.00 3.41 3735.827.40 4.59 3.70 3.98 3.30 3835.057.22 4.37 3.51 3.93 3.24 3933.047.00 4.28 3.35 3.94 3.23 4030.79 6.74 4.17 3.25 4.17 3.25 4129.58 6.48 4.04 4.17 3.23 4228.34 6.21 3.89 4.32 3.24 4327.08 5.94 3.72 4.54 3.25 4425.78 5.66 3.55 4.88 3.25 4524.45 5.37 3.37 5.37 3.37 4623.10 5.08 3.29 4721.71 4.77 3.35 4820.29 4.47 3.45 4918.83 4.15 3.59 5017.34 3.82 3.82 5116.025214.635313.145411.57月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0.09安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70周岁(单位:元)投保年龄一次交清5岁10岁15岁20岁交至50岁交至55岁交至60岁1853.2210.95 6.78 6.09 5.79 4.60 4.58 4.56 1953.0510.91 6.75 6.02 5.72 4.67 4.66 4.64 2052.8210.85 6.73 5.97 5.68 4.74 4.72 4.71 2152.5610.79 6.70 5.91 5.64 4.82 4.80 4.79 2252.2810.72 6.66 5.84 5.65 4.88 4.86 4.85 2352.0010.65 6.62 5.76 5.61 4.95 4.93 4.91 2451.7110.58 6.57 5.70 5.52 5.00 4.97 4.95 2551.4010.51 6.54 5.62 5.51 5.06 5.04 5.01 2651.4210.44 6.49 5.52 5.45 5.11 5.07 5.04 2751.1610.37 6.43 5.42 5.40 5.14 5.10 5.05 2851.1910.30 6.40 5.29 5.25 5.18 5.12 5.07 2950.0810.22 6.37 5.16 5.10 5.00 4.90 4.80 3049.7410.13 6.33 5.01 4.90 4.90 4.80 4.70 3149.2810.03 6.29 4.83 4.70 4.95 4.90 4.85 3248.749.91 6.25 4.68 4.50 5.11 4.88 4.69 3348.139.78 6.19 4.55 4.40 5.13 4.68 4.46 3447.429.63 6.12 4.40 4.30 5.08 4.46 4.17 3546.619.45 5.89 4.70 4.40 4.70 4.40 3.91 3645.649.37 5.73 4.54 4.35 4.82 3.96 3.70 3744.519.27 5.60 4.38 4.30 5.04 3.93 3.54 3843.229.14 5.56 4.22 4.15 5.19 3.91 3.49 3941.738.97 5.51 4.06 4.00 5.26 3.93 3.49 4040.048.77 5.44 3.93 3.85 5.44 3.93 3.85 4139.078.56 5.34 3.85 3.80 5.51 4.16 3.32 4238.098.35 5.22 3.77 3.73 5.62 4.21 3.38 4337.098.13 5.09 3.71 3.67 6.03 4.29 3.43 4436.067.91 4.96 3.65 3.50 6.59 4.37 3.52 4535.027.69 4.82 3.58 3.347.69 4.82 3.58 4633.957.46 4.69 3.51 4.75 3.70 4732.877.23 4.55 3.43 4.98 3.76 4831.76 6.99 4.40 3.36 5.31 3.80 4930.64 6.75 4.26 3.27 5.76 3.87 5029.49 6.50 4.11 3.21 6.50 4.11 5128.32 6.25 3.96 4.07 5227.12 6.00 3.80 4.23 5325.91 5.74 3.64 4.45 5424.67 5.47 3.48 4.75 5523.41 5.20 3.32 5.20 5622.12 4.925720.80 4.645819.45 4.355918.08 4.056016.68 3.756115.246213.766312.246410.68月交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0.09。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费率表
产品费率表
年保险费率
注:
1. 被保险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年保险费率为上述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年保险费率的1.5倍。
2.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最低为5000元,低于5000元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产品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金额表。
国寿安欣无忧速查表(超好用)
安欣重疾意外合计满期前*交费次数(最高)满期后满期前*交费次数(最高)满期后首年现价首年借款满期金假设分红综合收益0-59993.33 6.670.001000011120.996411.1210333633336364615169333636-109993.33 6.670.001000011122.240011.12223336733367646351703336711-159994.44 5.560.001000011114.810011.11483334433344646551723334416-209935.97 5.5258.511000011104.940011.1049333153331566630#####9994466630646451713331521-259933.787.7358.491000011036.309511.0363331093310966218#####9932766218645651653310926-309930.5011.0358.471000011031.439611.0314330943309466189#####9928366189645751653309431-359926.1516.5357.321000011022.927711.0229330693306966138#####9920666138654752383306936-409913.1129.7057.191000010998.680010.9987329963299665992#####9898865992645451633299641-459896.9246.0657.021*********.120010.9661328983289865797#####9869565797644951593289846-509875.5268.7955.691000010919.420010.9194327583275865517#####9827565517644551563275851-559854.5191.2154.291000010857.763310.8578325733257365147#####9772065147643851503257356-609840.40107.8451.761000010783.996510.7840323523235264704#####9705664704643351463235261-659822.78128.1149.111000010675.770010.6758320273202764055#####96082640556428514232027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费率表期交3+7+5 年交保费10000元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3、本速算表体现分红是以假设高等累积红利为例,实际分红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基本费率:
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退保规定: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浮动系数:
各级分公司可在费率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浮动范围超过30%的须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
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
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六十日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 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每次都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烧伤后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再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食物中毒;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或训练期间;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含赔偿比例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110-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费率表
一、本产品总保险费可分别按被保险人人数、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和建筑施工面积计收。
二、各项计费方式如下:
1. 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
保险年份数是指保险期间除以1年。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费率标准见附表。
【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表。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费率×项目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
合同施工期限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算式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费率×建筑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
合同施工期限
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依附表所列保险费率在5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超过50%或者调整保险金额的,须报总公司备案。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含赔偿比例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904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费率表
904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费率表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费率表
一、年费率表
职业类别一二三四五六
年费率,‰, 3 3.5 4 6 9.5 12
二、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数,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说明,
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 日费率,年费
率?360×2.5。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分类表》确定。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