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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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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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反洗钱面临的挑战。基于:2005年新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公司交易、财务、清算等业务核心流程实现大集中;2007年起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全部实现第三方存管,券商不再提供现金服务,内转绝迹;2008年证监会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账户清理规范工作,一挂多、账户名不一致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效显著,证券公司合规体系健全有效,原则上不允许自然人代理,客户分类、客户适当性、客户回访等工作启动较早等因素,所以较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反洗钱工作好于世界平均水平,证券行业的反洗钱水平好于金融行业平均水平。但是,一切正在悄悄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变革深
刻,老的反洗钱方式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随着佣金、网点和非现场开户的放开,特别是见证开户、网上开户的推出,虽然提高了业务的便捷,但使户身份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的难度倍增。二是客户资金途径日益复杂。单客户多银行的应用虽然给券商反洗钱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毕竟还在客户名下、账户体系内运作,随着券商支付功能的恢复、直销政策的宽松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客户资金运作空间更大、更便捷,也更难觅踪迹。三是账户管理新政频出。外籍人开户的放开、一码通推出、一人多户政策的突袭和非现场业务的普及,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以及大额、可以交易的监控均受到很大挑战。四是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拓展。按照新的监管政策,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不超过公司本部即可,大大超越了传统的经纪业务范围。目前,分支机构已在资管的承揽、新三板业务的承做、柜台业务的推广等方面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旧的体系已经被打破,但是新的体系尚未建立。分支机构内控规范、合规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的压力巨大。
另一方面,证券非经纪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洗钱风险点不断增多。2012年以来,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开展了多项业务和产品创新工作,在原有的自营、资管、投行等非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又陆续推出或普及了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质押回购、收益互换、股票期权、沪港通、深港通等新的非经纪业务品种或类型。相比传统的代理关系的经纪业务,非经纪业务具有业务模式更多,交易链条更长,参与主体更广;法律关系更复杂;交易速度更快,资金更多等特点,便于以构造交易的方式隐藏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如在投行业务中,对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关注不够,只关注其真实性;资管管理业务嵌套层级过多,反洗钱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以承诺函进行简单应付;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
业务的资金已脱离券商资金监管体系,对资金用途关注极少。简而言之,我国证券业反洗钱工作局限于经纪业务,不能有效应对当前非经纪业务不断创新,产品结构日趋复杂的现实要求。
2、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完全适应新的反洗钱形势。一是法律体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主要是人行出台了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三会虽有规定,但行业针对性不强。同时,现行反洗钱法规未能充分体现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作为成文法国家,现行反洗钱法规是按照规则为主的监管理念建立起来的,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风险为本有很大差异。二是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正规作战”。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
里,对反洗钱工作中,多是以应付为主,作为某个部门附属职责之一,进行的都是“非常规作战”或“游击战”。同时,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军团作战”,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三是在社会环境方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普遍认为,三方存管后,客户资金在银行,券商反洗钱责任可以忽略不计。在普通人意识中,对“洗钱”的熟悉模糊,很多人不理解、不知道、不重视“反洗钱”;甚至在机构的宣传中将洗钱和反洗钱混淆。四是其他方面,如对自洗钱行为不予定罪处罚影响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只能是依附于其他犯罪行为方能定罪,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只能由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人实施;证券公司非经纪业务缺少反洗钱工作指引——非经纪业务的反洗钱工作者分散在有关业务规则中,没有得到重视;或者缺乏有关规定;由反洗钱引发的人行处罚不再会引起分类评价扣分。
3、证券公司反洗钱操作工作层面存在的问题。虽然说,多数证券公司基本能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但鼓励创新、业务竞争的大背景下,不少券商在反洗钱的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内部治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券商洗钱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存在缺陷。缺乏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表面合规、应付检查仍是主要关切,洗钱风险管理较为弱化,如很少有公司指定自评估制度、极少有公司对业务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反洗钱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特别是券商的分支机构尤其是轻型网点;反洗钱合规文化缺失,持有“三方存管后券商缺少反洗钱义务”的人不是少数,反洗钱的宣传和培训比较被动;合规部门缺乏充足的履职权限和资源保障,不少券商总部都没有一个反洗钱专岗;反洗钱绩效考核占比过低,考核内容不全面,难以真正触动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监
管规定,反洗钱多限于合规部门,未能建立业务条线、合规部门、稽核审计的三道防线。
二是洗钱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明显滞后。洗钱风险评估是落实风险为本方法的基础,但实践中,不少券商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和流程不统一,合规部门参与不够;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往往简单复制监管部门发布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缺少个性化和差异化;在法人机构层面推动实施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缓慢,部分机构将其简单归结为产品业务的专项风险评估或者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多数证券公司未对非经纪业务开展风险评估,未建立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停留在从客户的维度来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对各业务自身的洗钱风险并未能做识别和评估,尤其是对业务种类繁多、产品结构负责的非经纪业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未能有效开展,无法了解业务中隐藏的风险。
三是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