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
一屋卖给两人 ,谁能取得所有权?
一屋卖给两人,谁能取得所有权?
在我国,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人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者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下面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详细解释一屋卖给两人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甲和乙同时购买了同一套房屋,但是他们分别与卖方签订了独立的购房合同,没有相互知晓。
后来,由于纠纷发生,甲和乙都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的交付,应当以交付交付标志为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存在争议时,可以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和乙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交付标志,那么就有可能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不动产的多次出卖,优先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是先取得不动产交付标志的购买人。
换句话说,如果甲和乙都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交付标志,那么先取得交付标志的购买人将优先取
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一屋卖给两人的情况下,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者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取得房屋交付标志的购买人将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交付标志,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一房二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 某 些特 定 情 形下 ,对 出卖 人 的重 复买 卖 行 为 予 以 限制 也 是有必要的 。如当事人 已经向登记机关 提出了登 记的 申请 , 尽 管这 时 尚未 办理 登 记 ,但 此 时 出卖 人 不 能再 自由选 择 将 标 的 物 所有 权 转 移 给某 一 买 受人 。德 国 民法 典 对 此有 相 关规 定 :尚 未 登记 的合 意 ,在 当事 人 的意 思 表示 已经 提 交给 不 动产 登 记 局 时 ,也 同样 具 有 约束 力 。这 样 可 以促 使 出 卖人 诚 实 守信 ,促 成 合 同 的履 行 ;另一 方 面 ,也 可 使 登记 机 关 的 审查 活 动 不致 因出 卖 人 的 随意 而 中 断 ,减 少社 会 成 本 。德 国 民法 的这 种 规定 可 资 借鉴 。但 出卖人应 向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 3 )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一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 ,又与第 二 买受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交付 占有 使用 或 将 房 产证 交 某 一买 人 持
权 的归属 呢 ? ( 1 )出卖 人 为某 一 买 受 人 办 理 了房 屋 所 有 权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登 记 是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典 型 公 示 方 法 和 生 效 要 件 。 因 此 ,当 出卖 人 已 为某 一 买受 人 办 理 了房 屋 登记 过 户 手续 时 ,该 买 受人 便 依 登 记取 得 了房屋 的所 有权 。此 种情 况 下 不论 出卖人 与 其他 买 受 人 签订 的房 屋买 卖 合 同是 在 办 理登 记 手 续之 前 还是 之 后 ,一 般 说来 ,其 他 买受 人 就 不 能再 取 得 房屋 所有 权 。但其 可 以依 买 卖 合 同请 求 出 卖人 承 担 债务 不 履 行 的损 害赔 偿 责 任 或 请求 解 除合 同并要 求 出卖人 赔偿 损失 。 ( 2 ) 房 屋 所有 权 人与 两个 一 买受 人分 别就 同一房 屋签 订 买 卖 合 同 ,均 没 有交 付 占有 和办 理 登记 。在 房屋 买 卖合 同均 为有 效 ,且 出卖 人 又未 移 转 房屋 所 有 权 给任 一 买受 人 时 ,若 数 个买 受 人 同时 向出 卖人 行 使请 求 移 转 房屋 所 有权 或 同时 向法 院 起诉 要求 出卖人 履 行合 同 ,如 何处 理 ? 有 人 主张 ,应 允 许 出卖人 自主 决 定将 房 屋 的所 有 权 转 移 给某 一 买受 人 。 理 由是 ,按 照市 场经 济 自由竞 争 原 理 以及 债 的相 对 性 原理 ,二个 债 权 合 同都 是 有效 的 ,数 个 买 受 人享 有 的 债权 具 有 平等 性 ,不 因成 立先 后 而 异其 效 力 。法 律 不 应过 度 干 预 当事 人 之 间 的买卖 自由 。根据 债 务人 任 意履 行 规 则 ,出卖 人 向 哪个 买 受人 履 行 债务 及 如何 履 行 ,原 则 上应 取 决 于 其 自由意 志 。 出卖 人选 择 向某 一 买 受人 交 付 房屋
一房二卖案陈爱英案情简介
一房二卖案陈爱英案情简介
一房二卖案和陈爱英案是两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
一房二卖案,是指同一套房子被两个人分别买走的案件。
这类案
件最常见的原因是卖方的失误或欺骗,例如第一次卖房时未能将产权
转让清除干净,或者重复销售同一套房。
这种情况下,若两个购房者
都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又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哪个购房者占有房产权,
法院可能需要审理此案,并由其判定哪个购房者真正拥有该房产。
陈爱英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恶性诈骗案。
陈爱英是一名广东
省肇庆市的退休教师,她因追溯家族史而认识了一名自称帮助寻找家
族宗谱的骗子。
骗子以探讨家谱为名约陈爱英到澳门,然后用假证明
骗取陈爱英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密码等,并以此套取陈爱英的积蓄。
陈爱英因此损失惨重,之后该骗子更被发现与其他恶性诈骗案有关,
被公安机关逮捕。
这两起案件告诉我们,购房和个人信息安全都是现代社会必须面
对的安全问题。
在购房时,除了签订合同外,应主动核实房屋产权和
历史交易记录等详细信息,以免成为买方欺骗的对象。
在日常生活中,应保密个人信息,不随意向陌生人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并提高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一
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0 5 3 0 0 0
黄智 衡水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河 北衡水
【 摘蔓l根据 最 ̄ c 2 o o 3 年6 月1 日 颁布施 行的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屋的 自由处 分权 , 而 第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的签订, 是 卖方合理行 使房 屋
对 于第一 个买方来说 , 没有经过 房屋过 户登 记 , 也 就没 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对 于商品房的重复嘲 售问题 所有 权的体 现 , 进行了 规 定, 但是其对于商品房的一房 两卖问题仍然没有起 到有效的解决 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 而仅仅享 有对卖方 的债权, 依据 《 民法通则》, 债 权 是不能对 抗第三 人的, 因此第 二个买方也 就无法对其债权构 成侵犯 , 被 作 用。 文章将对一房 两卖的问题 进行分析, 对其如何处理 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房两卖; 重复销售 ; 处理 侵犯的 权利仅仅是具 有对 世性 的绝对 权, 如物 权、 人身权等, 依据 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 , 第 三人是无需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 房=卖 与重复销 售商品房 并不是同一概念 , 对于重复销售商品房 而应当由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 互相 承担责任, 债权不具 有对 世性而具 有 的主体是 特定的 , 一般仅限于房地产 开发 企业 。 而一房二卖的主体 既可 相对性 。 一房二卖 中的第一个买方 没有取得房屋所 有权并不是由于第二 第二个合同没有侵犯第一 个买 方的合法 权益 , 也 以是房地 产开发企 业也可能是其他法 人或者个人。 对于普 通的一房二卖 房屋买卖合 同引起的 ,
一
就无需 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 第一 个和第 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属有 效合同 , 但 是两个
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市乙区居民张某(以下简称张先生)拥有一套位于乙区繁华地段的小户型住宅,面积为80平方米。
2010年,张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该房屋对外出售。
2010年3月,张先生与王某(以下简称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0年4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2011年5月,张先生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出售给赵某(以下简称赵先生),并签订了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2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
赵先生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部分房款。
【案例争议】王某得知张先生一房二卖后,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赵先生则认为,自己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已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王某无权干涉。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然而,张先生在未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赵先生,属于一房二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先生未通知王某,也未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关系,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赵先生,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赵先生在购买房屋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未能发现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张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张先生赔偿王某因一房二卖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房款、房屋升值损失、律师费等;3. 赵先生将房屋返还给王某。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一房二卖”现象尤为突出,给买受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6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5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期限过户,张某遂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与第三人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60万元购买该房产。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构成“一房二卖”,遂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法律分析1. “一房二卖”的法律定义“一房二卖”是指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内,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且双方均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
在此案例中,李某与张某、李某与王某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一房二卖”的定义。
2.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李某与王某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均有效。
(2)优先履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享有优先履行权。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未履行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
一房二卖法律风险防范
一房二卖法律风险防范“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属于谁?先看看两种常见的情况第一种:卖房者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房者订立买卖合同,其中有一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针对第一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前一个买家在签订完购房合同以后,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已经属于第一个买家了。
因此,卖房者已经不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所以无权再次出售这套房子。
但是,如果卖房者与前一个买家签订完购房合同后,又与其他买家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后者还办理了过户手续,虽然这时候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后一个买家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且也取得了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所以房子归后者所有。
即使前者强行占有这套房子,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我们可以举一个更加简单、清晰的例子来说明:A在与B签订完购房合同以后,眼看着房价一天天上涨,又与出价更高的C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了过户登记。
这时候,一旦完成过户,房子已经属于C实际所有,如果B强行占有的话,C可以要求其返还房屋。
当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合同有效,那么卖方就有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B可以要求与A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比如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赔偿房价上涨损失的差价等等。
签完购房合同就没问题了?忽视了这“2点”,房子可能还不是你的房屋产权。
第二种:卖房者与两个买家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通过上文的分析,房子到底归属于谁,过户与否是关键。
但是,在卖房者与两个买家都没有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子的所有权仍为卖房者所有,换言之,两个买家都没有取得房屋的最终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谁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率先申请过户,那么谁就拥有优先占有这套房子的权利和可能性。
那么,何为预告登记呢?一般来说,购房者可以针对购买的房子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开发商二次出售或抵押。
一房两卖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李某(以下简称“买方”)与王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0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名下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张某(以下简称“第三人”)。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王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3.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损失?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关于王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构成一房两卖。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4.关于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多少损失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给李某造成了损失。
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一房两卖是指卖方在未通知买方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2)(1)
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蒋顺凯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 到庭。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一房两卖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房地产交易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一房两卖”现象更是成为社会热点。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一房两卖”案件的法律责任分析,探讨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简介2019年,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产。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房款200万元,房屋过户手续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产已被他人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原来,房屋的产权人王某在与李某签订合同的同时,又与另一买家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赵某。
李某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认为王某和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李某将王某、中介公司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中介公司和赵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了赵某,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王某、中介公司和赵某共同赔偿李某的损失。
四、法律责任分析1. 王某的法律责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其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200万元;(2)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中介费、律师费等;(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中介公司在明知王某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仍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中介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中介费、律师费等;(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论“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一房二卖”是指某个房产被两个不同的人同时出售或出租的情况。
这种现象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处房产都拥有唯一性。
一栋房子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人或者一个租赁人,因此“一房二卖”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受到影响的是出售方和购买方。
出售方很可能因为“一房二卖”而面临无法交易的困境,而购买方可能因此陷入诈骗的陷阱,导致经济损失。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是何种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栋房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人,因此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法律会对此进行处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先签订合同的一方会有优先权,而后签订合同的一方可能会受到违约的处罚。
在法律层面上,“一房二卖”是明确受到禁止的。
针对“一房二卖”可能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我们需要提出解决的方法。
对于出售方而言,应该在房产交易前尽可能的核实房产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为房产被房产中介机构重复出售而遭受经济损失。
对于购买方而言,也需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一房二卖”这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与此监管部门也应该对“一房二卖”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
加大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力度,对于发现“一房二卖”行为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强对房产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加大对房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也是降低“一房二卖”现象的有效途径。
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解决。
出售方和购买方要提高风险意识,避免成为欺诈活动的受害者;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力度打击“一房二卖”这种违法行为,加强对房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并提高对房产信息的真实性核实。
只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地减少“一房二卖”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好每一个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
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那么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出现这类情况房子到底该归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对这种情形,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那么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几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几个购房人都处于平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客观的现实是房屋仅有一套,不可能每个购房人的要求均可获得支持。
二、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第一、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访方实际履行的请求;第二、购房人是否已经实际付清房款,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实际付清房款,相对应的应当考虑支持其主张;第三、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三、两方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该怎么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
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谁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是否有购房人附加的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应当考虑支持该方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的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的案例今天给您唠个特让人上火的事儿,就关于房屋买卖里那缺德的一房二卖。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
小李这几年辛辛苦苦攒了点钱,就琢磨着买套房子,也算在这城市里有个安稳的小窝了。
他呢,就到处看房子,终于在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小区里,看中了一套二手房。
那房子装修虽然有点旧,但是格局好啊,周边配套也齐全。
小李和房主老张一谈,感觉老张这人也挺实在的,俩人就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小李按照合同,给了老张一大笔定金呢,就等着后续办手续。
可谁能想到啊,这老张啊,就是个贪心鬼。
这边收了小李的钱,没过多久,又碰到一个出价更高的买家,是个做生意的大老板,姓王。
这老张啊,眼睛一下子就放光了,把之前和小李签的合同就当废纸一样,转头就和这个王老板又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小李呢,还蒙在鼓里呢,美滋滋地计划着房子到手后怎么装修。
到了约定办手续的时候,小李去找老张,结果老张就开始各种推脱,今天说手续有点问题,明天又说家里有点事。
小李心里就有点犯嘀咕了,但是也没往坏处想。
这时候啊,那个王老板可不含糊,人家有钱有势的,很快就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
等小李发现的时候,房子都已经过户到王老板名下了。
小李当时就懵了,这就好比自己种的果子,被别人摘走了啊。
小李特别生气,就去找老张理论。
老张还耍赖呢,说什么“我也没办法啊,人家出的钱比你多太多了。
”小李说:“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啊,你收了我的定金呢!”老张就装作可怜兮兮地说:“我把定金退给你就是了嘛。
”但是小李能就这么算了吗?当然不能啊。
小李觉得自己受到了很大的欺骗,这房子他是真心想要的,而且按照合同,他是有权利得到这个房子的。
于是小李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啊,法官就开始审理这个案子。
法官说:“老张啊,你这一房二卖可不行啊,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老张还在那狡辩,说什么市场就是这样,价高者得。
法官就严厉地批评他:“你这是不讲诚信,在房屋买卖里,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要赔偿小李很多钱,除了退还定金,还得赔偿小李因为这个房子产生的各种损失,像房价上涨的差价之类的。
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2018年6月1日,甲某发现乙某已将该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丙某,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其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是否构成“一房二卖”,以及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房二卖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乙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丙某,已构成“一房二卖”。
【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乙某违约在先,甲某有权请求乙某返还定金10万元。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某的违约行为给甲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某有权要求乙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如下:1. 乙某返还甲某定金10万元。
2. 乙某赔偿甲某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的“一房二卖”行为给甲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乙某的行为构成“一房二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乙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丙某,已构成“一房二卖”。
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乙某应返还甲某定金10万元。
一房两卖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一房两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一房两卖”事件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详情:甲市乙区的张某,于2019年3月购买了一套位于甲市丙区的房产,该房产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
购房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张某发现该房产已被开发商以相同的价格卖给另一位买家李某。
张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开发商明知房产已售与他人,却仍然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构成欺诈行为,因此,该购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物权变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的,物权自下列事实发生时转移:(一)因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二)因继承;(三)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虽然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导致张某无法取得房产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的,物权自下列事实发生时转移:(一)因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二)因继承;(三)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一房两卖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栋住宅楼,该楼共有10层,每层10套住宅。
甲公司为了加快销售速度,采取了分期付款的销售模式。
2018年,甲公司与乙市居民张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楼1单元101室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向张某出具了收据。
在同一时间,甲公司还与丙市居民李某签订了同样的购房合同,约定李某以相同的条件购买该楼1单元101室住宅。
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同样出具了收据。
【案件经过】2018年底,张某和李某均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公司告知二人,由于1单元101室住宅已与李某签订合同,故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张某不服,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一房两卖,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1. 张某和李某均是在同一时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且均支付了定金,甲公司无法判断哪位买家是真正的购房者。
2. 甲公司已与李某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故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3.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房屋可能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但仍然同意购买,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则认为:1. 甲公司在同一时间与两位买家签订相同的购房合同,明显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
2. 甲公司未及时告知张某房屋已被李某购买,存在欺诈行为。
3.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知晓该房屋可能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同一时间与张某和李某签订相同的购房合同,存在一房两卖的行为。
甲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张某房屋已被李某购买,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 甲公司退还张某10万元定金。
3. 甲公司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遭遇“一房二卖”,谁才是最终赢家?
遭遇“一房二卖”,谁才是最终赢家?【题目】遭遇“一房二卖”,谁才是最终赢家?【导语】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案情介绍】2019年3月,李某为开办养老公司计划购买商铺,后经人介绍得知王某正急售商铺一套,于是与王某商议购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街道X号商铺以230万价格售予李某。
签订合同当天王某将商铺交付李某使用。
李某承诺年底前付清全款。
2019年11月,一位自称是新房主的张某找到李某说这套商铺王某7月卖给他了,双方也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他已付清房款了,因此让李某3天内腾房。
李某一听慌了,房子咋还成别人的了,于是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一房二卖”,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涉案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
李某和张某均未办理涉案商铺过户手续,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鉴于李某签约及交房均在张某之前,李某权利保护顺位优先。
因此判定王某应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即房屋出卖人王某分别与两个买受人李某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商铺出卖给两个买受人。
二人都签订有效的合同了,谁是最终赢家?法院在审理“一房二卖”或“一房数卖”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会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优先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先占有房屋的优先于后占有房屋的。
3.均未占有房屋的,先付房款的优先于后付房款的。
4.均未付房款的,先订立合同一方优先于后订立合同一方。
而本案张某因无法获得涉案房屋,只能要求“一房二卖”的王某承担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所受损失及可得利益)等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
很多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了就踏实了,但本案提示您购置房屋或场地,交付并占用房屋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开发商一房二卖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百卿与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 司位于费城镇中山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 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 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 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 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后被告沂兴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将原告所购楼房交付原 告。另查明,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楼房,被告已于2006年10月17日卖给了杨平,杨平在费县房管局通过产 权登记取得了涉案楼房的所有权证。2008年9月8日,杨平又将涉案楼房卖给了李文平,并到费县房管局 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后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伟涉嫌刑事犯罪将其刑事拘留。刘伟 之妻李永梅与原告约定:李永梅自愿筹集现金180 000元替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后费县公安局经侦大 队将180 000元购房款转交给了原告。因损失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和 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双倍返还原告所交购房定金5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180 000元,并由被告负担 诉讼费用。
(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 被撤销、解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54条中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同时本案也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 并存时应如何适用作出阐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 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给自 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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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之房产该花落谁家案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书记员: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张立伟,陈爱英是否到庭?原告: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人张薇被告: 到庭。
书记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代表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10日,35岁,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2号,个体经营者。
原告:陈爱英,女,44岁,1974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西省北海市长江路30号。
审判员1: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及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XXX,女,广西省北海市研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
被告: 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住址广西省北海市民主西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薇。
审判长:由被告省残联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省残联委托代理人1:XXX,女,北海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省残联委托代理人2:XXX,女,北海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审判员1:由第三人赛亚汽车公司向法庭报告你的情况。
被告二: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住址广西省北海市民主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 XXX。
审判员1:原告张立伟,陈爱英,你俩对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 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相关规定,广西省北海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立伟,陈爱英诉被告广西省残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李俊杰即本人担任审判长,毕月娇,乔丽丽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毕湘云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张立伟,陈爱英,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和代理人:明确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被告和代理人:明确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第三人:明确第二幕法庭调查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反驳对方主张的也须提供证据。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确认被告广西省残联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2、请求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承担违约责任向我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3、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4、2012年春,我经朋友陆宏伟的介绍与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与我表弟张立伟的名义签订房屋联建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向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支付了431.5万元房款,即履行完先期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广西省残联不但没有按约交付房屋,而且在我与2012年9月3日中原市公安局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登报公告单方解除合同,后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将本该属于我的房屋转卖给第三人,故我主张确认被告广西省残联与北海市赛亚汽车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张立伟替我与广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省残联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
此致广西省北海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陈爱英、张立伟2018年5月22日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原告代理人:无没有补充。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省残联:答辩人就原告的起诉状,现在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现将理由陈述如下:审判长,审判员,因陈爱英诉我单位要求依据签订的购房合同取得城关区民主西路72号联建综合楼一层网店房所有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2010年春,原告陈爱英同本单位协商,同意以联建形式向本单位购买房屋,并以表弟张立伟的名义与我单位签订了协议。
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原告表弟张立伟)即付给乙方(即本单位)联建款肆佰肆拾贰万元,且还约定,甲方逾期付款,需按支付迟延付款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本单位损失。
签订合同后,本单位于2010年7月4日收到以张喜庆的名义付出的共311 5000元(见书证2)。
但由于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即2010年5月15日) 前所付的购房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故我单位没有交付房屋,后我单位多次利用各种渠道催告张立伟和原告全面履行给付义务,但对方仍不履行。
因原告陈爱英于2012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而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张立伟,也未补齐应交付的购房款。
在无法取得与张立伟的联系的情况下,我单位于2012年11月19日在东方晚报刊登公告(见证据13),告知张立伟将解除协议,并望其尽快前往处理解除协议的事宜,但张立伟并未前往。
在2012年12月30日,省残联综合楼笫一层完工(见证据21).后来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愿意与本单位签订房屋联建合同(见证据14),并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见证据15),故本单位于2013年2月10日将房屋移交其使用(见证据16)。
且本单位也归还了陆洪伟作给付的壹佰贰拾万元(见证据17),据以上陈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系原告方先行违约,本单位合理催告后,有权行使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无需和对方商议。
同时,我方也已经用公告方式通知了对方。
对于原告所称,被公安局扎押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当时房屋还木交付张立伟,故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张立伟,因此,公安局扣押房屋时认定房屋产权人为张立伟,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效力不及于本单位,本单位与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与此同时,我方愿意返还陈爱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300余万元。
答辩请求: 我方要求人民法院判确认我单位与第三人(北海市赛亚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此致广西省北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答辩人:张薇2018年5月22日审判长:被告省残联的委托代理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第三人赛亚汽车公司:见课本204页(证据20)我的答辩意见陈述完毕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首先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审判员2: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首先请原告方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们现在整个证据分为三组:我方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太平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陈爱英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东方省相关媒体报道一份,中原市公安局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通知书一份,中原市公安局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通知书一份以及中原市公安局接触扣押通知书一份。
这几份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有以下两点,1用于证明我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2,用于证明我方当事人张立伟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审判长:原告方的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将原告的证据转交被告辨认后提交法庭。
审判长:下面针对于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
审判员2:被告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被告:对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没有意见。
审判员2:第三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第三人:没有审判员2:对于该组证据被告方没有异议法庭将当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原告代理人:我方举的第二组证据是,张立伟与省残联签订的联建合同一份。
这组证据证明的是张立伟与省残联签订的合同,张立伟并未存在违约行为。
审判长:原告方的第二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执行法警将原告的证据转交被告辨认后提交法庭。
审判长:下面针对于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