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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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本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2000以及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规则,以下列出相关术语及其定义: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1:专业正式风格1. 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中的各类房产测量,包括土地测量、建筑物测量等。

2. 国家标准2.1 GBT17986-2016《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本文档所定义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基于GBT17986-2016版。

3. 术语与定义3.1 测量对象测量对象是指需要进行测量的房地产或其组成部分。

3.2 测量点测量点是指测量对象上的具体测量位置。

4. 测量流程4.1 测量准备4.1.1 获取测量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结构等。

4.1.2 预先测量点的布置,确定测量点的位置和数量。

4.2 实地测量4.2.1 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包括全站仪、测距仪等。

4.2.2 在测量点进行测量,记录相关数据。

4.3 数据处理4.3.1 将实地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与校正。

4.3.2 利用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到房产测量结果。

5. 测量报告5.1 报告内容5.1.1 测量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等。

5.1.2 测量结果的详细数据和计算方法。

5.1.3 测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的记录。

5.2 报告格式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

6.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GBT17986-2016《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全文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GBT17986-2016国家标准,规范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标准。

8. 结束语本文档规范了房产测量的标准和流程,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

------------------------------------------------------------------------2:简洁现代风格1. 简介本文档旨在明确房产测量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内容概述2.1 测量准备2.1.1 获取测量对象的相关信息2.1.2 预先布置测量点2.2 实地测量2.2.1 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2.2.2 在测量点进行测量和记录数据2.3 数据处理2.3.1 整理和校正测量数据2.3.2 计算和分析测量结果3. 测量报告3.1 报告内容3.1.1 测量对象的基本信息3.1.2 测量结果的详细数据和计算方法3.1.3 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记录3.2 报告格式报告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统一格式。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房地产测量的规范性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测量应具备的精确性、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

同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如建筑物测量、土地测量、地下室测量等。

此外,该规范还对测量精度进行了要求,比如建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要求为±10毫米。

《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了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符号和编码等。

测量报告是测量工作的结果输出,内容应包括测量任务、测量原理、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和处理、测量人员签名等。

总之,《房产测量规范》是房地产测量工作的依据,对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目的与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测量基本原则1.5 测量精度要求2. 房产测量准备工作2.1 测量项目确认2.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2.3 测量任务划分2.4 测量资料收集3. 房屋测量方法3.1 基准测量3.2 平面测量3.3 高程测量3.4 标高测量4. 房屋测量技术要求4.1 测角技术要求4.2 测距技术要求4.3 测量精度控制4.4 测绘数据处理5. 房产测量成果报告5.1 测量成果报告编制要求5.2 测地成果数据存档管理6. 附件6.1 附件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示意图6.2 附件二:测量设备清单6.3 附件三:测量任务划分表6.4 附件四:测量资料收集表6.5 附件五:测角技术要求说明6.6 附件六:测距技术要求说明6.7 附件七:测量精度控制表6.8 附件八:测绘数据处理流程图6.9 附件九:测量成果报告示例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注释: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

7.2 房产权证书注释: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一般由不动产权证办理。

8.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难题一:无法取得测量场地的许可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沟通,争取合法的测量权限。

8.2 难题二:测绘数据处理出现错误解决办法:进行数据检查和修正,并重新进行测量和数据处理。

8.3 难题三:测量结果与现实情况不符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核实并修正测量结果。

9. 结论以上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详细内容,包括了测量准备工作、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要求、测量成果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部分了涉及的附件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具体内容,请参考国家标准局或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

(整理)房产测量规范GB-T_17986-2000

(整理)房产测量规范GB-T_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2000-02-22发布 2000-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概述房产测量规范是指在房地产交易、建筑设计和房屋评估等领域中,对于对房产进行合理、准确测量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等方面。

一、测量对象1.1 房屋建筑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是最常见的测量对象。

测量时需考虑房屋的布局、面积、高度、墙壁厚度等参数。

对于多层建筑,需要测量楼层的高度差、楼梯的宽度等细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1.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房地产交易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测量时需要考虑土地的不规则形状、地势起伏、边界标志等因素。

在使用倾斜测距仪、全站仪等测量仪器时,应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并遵循相关测量操作规程。

1.3 公共设施除了房屋建筑和土地面积,公共设施的测量也是房产测量规范的一部分。

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在测量时需充分考虑这些设施与房屋建筑的关系,确保测量结果和设计图纸一致。

二、测量方法2.1 传统测量方法传统的测量方法包括使用测量仪器进行直接测量、量尺测量等。

这些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测量结果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测量效率相对较低。

但在一些简单的测量场景中,仍然可以采用传统方法进行测量。

2.2 现代测量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测量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激光扫描等成为了现代房产测量中常用的方法。

这些方法具有测量速度快、测量精度高、操作便捷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复杂测量需求。

三、测量精度要求3.1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的测量精度要求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

在房地产交易中,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1%。

而在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中,要求更高,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0.5%。

3.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一般比房屋建筑更高,因为它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指标之一。

在土地测量中,最常见的误差要求是面积误差不超过0.1%。

3.3 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测量精度要求较为宽松,通常要求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并与设计图纸一致即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房产测
量的规范标准文档。

该标准的编制旨在统一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测量结果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房地产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1. 测量基本原则: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要求、测量基准、驻地设点和控制等原则。

2. 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介绍了房产测量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控制测量、平
面测量、高程测量等。

3. 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规定了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包括资料的标准格式、保存和管理的规定。

4. 测量报告的编制:介绍了测量报告的内容和编制要求,包括测量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和房地产评估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的测量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国标的要求进行测量工作,
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方法、程序、要求和结果,保障房产权属、交易、登记、评估、税收等方面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的房产,以及与房产相关的土地、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房产,如军事设施、外交机构、宗教场所等。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第三部分:测量原则和方法●第四部分:测量程序和要求●第五部分:测量结果和报告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房产: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

●建筑物:指有固定位置、可供人们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构筑物。

●附属物:指与建筑物相连接或相配套的设施或物品,如车位、储藏室、阳台、花园等。

●土地:指建筑物所占用或所配套的地面或地下空间。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的形状、位置、面积等属性进行实地勘察和计算的过程。

●房产面积:指房产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各层楼面积和屋顶面积。

●土地面积:指土地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套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楼之间墙体内侧或外侧(按照设计图纸确定)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共有建筑面积:指除套内建筑面积外,其他由多个业主共同使用或共同拥有的建筑部分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如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走廊等。

●分摊建筑面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个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中,作为各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一部分。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阳台、檐口等。

●地上土地面积:指地面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如花园、停车场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建筑物、土地和相关设施进行尺寸、位置、形状等方面的测量活动。

2.2 产权界线:指房地产所涉及的权益界线。

三、测量范围3.1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3.1.1 房屋建筑物的外部尺寸测量3.1.2 房屋建筑物的内部尺寸测量3.2 土地测量3.2.1 基础测量3.2.2 界址测量四、测量方法和要求4.1 测量设备和仪器4.2 测量基准4.3 测量精度要求4.4 测量记录和报告五、测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5.1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注意事项5.2 土地测量注意事项六、附件6.1 测量示意图样本6.2 测量记录表样本6.3 测量报告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指保障不动产权益,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

7.2 土地管理法:指土地属性、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八、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建筑物存在隐蔽构件,无法准确测量其尺寸:可以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测量,或者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以获得相关数据。

8.2 土地界址存在争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测量机构进行界址测量,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解决争议。

【附件】1、测量示意图样本2、测量记录表样本3、测量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为了保障不动产权益,确立和确认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便于市场交易、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对不动产的权利、权属、限制等情况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活动。

2、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土地资源的属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建筑物存在隐蔽构件,无法准确测量其尺寸:可以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测量,或者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以获得相关数据。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范本1:(正式、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编写的,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指用于居住、办公、商业或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及其所在的土地。

2.2 测量:指通过调查、测量和计算,获取与房产相关的各项数据。

2.3 测量员:指执行房产测量的专业人员。

3. 测量前准备3.1 测量确认:根据需求,明确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3.2 测量设备准备:确保测量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3.3 测量控制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测量控制点,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测量过程4.1 测量方法选择: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4.2 测量数据采集: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准确记录测量数据。

4.3 测量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计算,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测量结果报告5.1 结果总结:将测量结果进行总结,给出详细的数据和建议。

5.2 报告编制:编写测量结果报告,包括房产示意图、测量数据表格和解释说明。

5.3 报告审核:对编制好的测量结果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6. 附录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测量确认书- 测量设备检查记录- 测量控制点设置图- 测量数据采集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进行调查、测量和计算的活动。

- GBT17986—2000:国家标准,规定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要求。

范本2:(简洁、实用)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产测量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导,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进行编写。

2. 测量准备2.1 确定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2.2 检查和校准测量设备,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设置测量控制点,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测量过程3.1 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 房产调查6 房产要素测量7 房产图绘制8 房产面积测算9 变更测量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

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14.doc
房产测量规范
2022年6月8日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保证测算结果的精确性,有效保护产权及相关利益。

二、测量范围
本文档所涉及的房产测量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物高度、楼层高度等。

三、测量仪器
房产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全站仪、水平仪、经纬仪等。

四、测量精度
房产测量必须确保精度,测量结果应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通常应达到1/500以上。

五、测量过程
1、在开始测量前,必须了解被测量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年代、结构类型。

2、按照测量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仪器,并在使用前进行仪器标定和校准。

3、测量前应清理现场,确保被测量的房产表面干净整洁。

4、测量时应注意仪器的稳定性,避免测量时产生人为误差。

5、测量完毕后,应及时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便于后续处理及查询。

六、测量结果处理
1、测量结果必须经过严格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对于测量结果未达到精度要求的,应重新测量,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建筑年代:指建筑物开始修建的年代。

结构类型: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房屋等)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相关利益:指产权人之间或产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以上为本文档内容总结。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801)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801)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801)XXX于2000年7月25日颁发了《房产测量规范GB/T.1-2000》,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建住房[2000]166号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总则4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房产调查6房产要素测量7房产图绘制8房产面积测算9变更测量10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标准的附录)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XXX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XXX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XXX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XXX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XXX、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XXX、XXX、XXX、XXX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1规模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l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和统一房产测量活动的技术要求,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房产测量活动。

1.3本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定义见GB/T 34483-2017。

1.4房产测量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测量基础2.1房产测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图形测量基础,决定相应的测量方法。

2.2图形测量基础包括:国家地籍(或海域)测量工程、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测量工程、不动产登记测绘工作。

2.3测量应当依据国家测量规定进行,依据国家测绘标准和工程规范进行。

第三章测量内容3.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建筑物的户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位置等综合情况,包括建筑物构造类型、结构材料、层数、进深、用途、建筑物外形、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内容。

3.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场地、建筑用地的面积、边界及权属情况等内容。

3.3房产测量应当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测量方法4.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建筑物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两种方式。

4.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场地、建筑用地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现场测量和档案著录两种方式。

4.3房产测量应当采用先测后定的原则,即在测量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测量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测量结果的用途和要求,然后才能进行测量。

第五章测量成果5.1房产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记录、测量图件、测量报告和测量数据等内容。

5.2测量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测量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工具和依据,并进行签章确认。

5.3测量图件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的界址线、高度、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5.4测量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测量结果和测量数据,包括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及其精度和可靠性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第六章质量保证6.1房产测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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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发布时间:2006-5-26 浏览次数:57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5-26 浏览次数:7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
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发布时间:2006-5-26 浏览次数:66
省建设厅昨日发出通知,就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的计算作出规定。

通知说,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实施后,在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时建筑面积计算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各地对具体条文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在商品房权属登记时出现了较多的建筑面积计算纠纷。

为统一规范我省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建设厅经研究后,就办理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对《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有关文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一)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墙体结构和粉刷层、贴面等墙体保护层。

(二)非楼梯间形式室内(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投影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楼梯、斜坡道下方用于其他使用功能的,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部分可计入下方建筑面积,楼梯、斜坡道相应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2.10米以下部分计入楼梯、斜坡道建筑面积。

(四)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上下层不同大小和隔层设置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建筑面积计算:1、当上部底板(盖板)小于本层围护结构时,本层阳台、挑廊、无柱走廊按上部底板(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同一开间位置相隔一个自然层设置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当其形状面积相同且最高一层有上盖时,分别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檐口、阳台在房屋露台、晒台、退台、天面上投影面积部;2、楼房或挑廊下底层外墙以外作为公众使用的公共开放部分(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3、超出外墙面的凸窗部分;4、上部底板(盖板)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

二、共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规定
(一)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范围:1、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建在幢外的设备、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幢建筑的,设在某幢或多幢内的管理用房。

2、属公共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机动、非机动车车棚、车库。

3、物业管理区域为单幢建筑的,其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中除为本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以外的部分。

4、架空层中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使用部分。

5、会所、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居委会、娱乐用房、健身房、阅览室、医疗室、垃圾间等配套公共用房。

6、室内外斜坡道。

7、人防工程附属设施用房。

(二)特殊情况处理:1、为计算简便,架空楼层、楼层局部无外墙体的(如底层
楼梯入口处、户内阳台入口、店面和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及非垂直墙体,其外半墙厚度参照本层其他主墙确定,本层无主墙的可参照上层外墙确定。

2、顶层无外墙的斜屋面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室内上部挑空部位均不计算外半墙厚度。

3、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同幢多梯位时,一般以幢为单位统一分摊梯位面积,但如部分设电梯、部分不设电梯,分别以设电梯和不设电梯部分区分功能区计算分摊面积。

(三)“多幢”的界定:裙楼式建筑(其构成一般下部为裙房,上部为多幢塔楼)按单幢处理。

连体楼(其构成一般为多幢楼房通过局部连接体等形式在平面上毗连成片)和地下室相连、地面以上多幢独立楼房的建筑均按“多幢”处理。

据悉,这项新规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时点参照执行本规定:1、同一开发项目内部分为拆迁安置房、部分为商品房的,以首次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为时点。

2、单位及个人自建房、集资建房、统代建房等房屋,以其竣工验收时间为时点。

本通知施行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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