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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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房地产测量的规范性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测量应具备的精确性、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

同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如建筑物测量、土地测量、地下室测量等。

此外,该规范还对测量精度进行了要求,比如建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要求为±10毫米。

《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了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符号和编码等。

测量报告是测量工作的结果输出,内容应包括测量任务、测量原理、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和处理、测量人员签名等。

总之,《房产测量规范》是房地产测量工作的依据,对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

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目的与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测量基本原则1.5 测量精度要求2. 房产测量准备工作2.1 测量项目确认2.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2.3 测量任务划分2.4 测量资料收集3. 房屋测量方法3.1 基准测量3.2 平面测量3.3 高程测量3.4 标高测量4. 房屋测量技术要求4.1 测角技术要求4.2 测距技术要求4.3 测量精度控制4.4 测绘数据处理5. 房产测量成果报告5.1 测量成果报告编制要求5.2 测地成果数据存档管理6. 附件6.1 附件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示意图6.2 附件二:测量设备清单6.3 附件三:测量任务划分表6.4 附件四:测量资料收集表6.5 附件五:测角技术要求说明6.6 附件六:测距技术要求说明6.7 附件七:测量精度控制表6.8 附件八:测绘数据处理流程图6.9 附件九:测量成果报告示例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注释: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

7.2 房产权证书注释: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一般由不动产权证办理。

8.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难题一:无法取得测量场地的许可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沟通,争取合法的测量权限。

8.2 难题二:测绘数据处理出现错误解决办法:进行数据检查和修正,并重新进行测量和数据处理。

8.3 难题三:测量结果与现实情况不符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核实并修正测量结果。

9. 结论以上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详细内容,包括了测量准备工作、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要求、测量成果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部分了涉及的附件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具体内容,请参考国家标准局或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概述房产测量规范是指在房地产交易、建筑设计和房屋评估等领域中,对于对房产进行合理、准确测量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等方面。

一、测量对象1.1 房屋建筑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是最常见的测量对象。

测量时需考虑房屋的布局、面积、高度、墙壁厚度等参数。

对于多层建筑,需要测量楼层的高度差、楼梯的宽度等细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1.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房地产交易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测量时需要考虑土地的不规则形状、地势起伏、边界标志等因素。

在使用倾斜测距仪、全站仪等测量仪器时,应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并遵循相关测量操作规程。

1.3 公共设施除了房屋建筑和土地面积,公共设施的测量也是房产测量规范的一部分。

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在测量时需充分考虑这些设施与房屋建筑的关系,确保测量结果和设计图纸一致。

二、测量方法2.1 传统测量方法传统的测量方法包括使用测量仪器进行直接测量、量尺测量等。

这些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测量结果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测量效率相对较低。

但在一些简单的测量场景中,仍然可以采用传统方法进行测量。

2.2 现代测量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测量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激光扫描等成为了现代房产测量中常用的方法。

这些方法具有测量速度快、测量精度高、操作便捷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复杂测量需求。

三、测量精度要求3.1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的测量精度要求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

在房地产交易中,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1%。

而在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中,要求更高,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0.5%。

3.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一般比房屋建筑更高,因为它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指标之一。

在土地测量中,最常见的误差要求是面积误差不超过0.1%。

3.3 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测量精度要求较为宽松,通常要求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并与设计图纸一致即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房产测
量的规范标准文档。

该标准的编制旨在统一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测量结果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房地产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1. 测量基本原则: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要求、测量基准、驻地设点和控制等原则。

2. 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介绍了房产测量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控制测量、平
面测量、高程测量等。

3. 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规定了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包括资料的标准格式、保存和管理的规定。

4. 测量报告的编制:介绍了测量报告的内容和编制要求,包括测量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和房地产评估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的测量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国标的要求进行测量工作,
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方法、程序、要求和结果,保障房产权属、交易、登记、评估、税收等方面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的房产,以及与房产相关的土地、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房产,如军事设施、外交机构、宗教场所等。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第三部分:测量原则和方法●第四部分:测量程序和要求●第五部分:测量结果和报告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房产: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

●建筑物:指有固定位置、可供人们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构筑物。

●附属物:指与建筑物相连接或相配套的设施或物品,如车位、储藏室、阳台、花园等。

●土地:指建筑物所占用或所配套的地面或地下空间。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的形状、位置、面积等属性进行实地勘察和计算的过程。

●房产面积:指房产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各层楼面积和屋顶面积。

●土地面积:指土地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套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楼之间墙体内侧或外侧(按照设计图纸确定)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共有建筑面积:指除套内建筑面积外,其他由多个业主共同使用或共同拥有的建筑部分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如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走廊等。

●分摊建筑面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个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中,作为各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一部分。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阳台、檐口等。

●地上土地面积:指地面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如花园、停车场等。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范本1:(正式、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编写的,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指用于居住、办公、商业或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及其所在的土地。

2.2 测量:指通过调查、测量和计算,获取与房产相关的各项数据。

2.3 测量员:指执行房产测量的专业人员。

3. 测量前准备3.1 测量确认:根据需求,明确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3.2 测量设备准备:确保测量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3.3 测量控制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测量控制点,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测量过程4.1 测量方法选择: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4.2 测量数据采集: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准确记录测量数据。

4.3 测量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计算,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测量结果报告5.1 结果总结:将测量结果进行总结,给出详细的数据和建议。

5.2 报告编制:编写测量结果报告,包括房产示意图、测量数据表格和解释说明。

5.3 报告审核:对编制好的测量结果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6. 附录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测量确认书- 测量设备检查记录- 测量控制点设置图- 测量数据采集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进行调查、测量和计算的活动。

- GBT17986—2000:国家标准,规定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要求。

范本2:(简洁、实用)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产测量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导,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进行编写。

2. 测量准备2.1 确定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2.2 检查和校准测量设备,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设置测量控制点,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测量过程3.1 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14.doc
房产测量规范
2022年6月8日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保证测算结果的精确性,有效保护产权及相关利益。

二、测量范围
本文档所涉及的房产测量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物高度、楼层高度等。

三、测量仪器
房产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全站仪、水平仪、经纬仪等。

四、测量精度
房产测量必须确保精度,测量结果应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通常应达到1/500以上。

五、测量过程
1、在开始测量前,必须了解被测量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年代、结构类型。

2、按照测量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仪器,并在使用前进行仪器标定和校准。

3、测量前应清理现场,确保被测量的房产表面干净整洁。

4、测量时应注意仪器的稳定性,避免测量时产生人为误差。

5、测量完毕后,应及时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便于后续处理及查询。

六、测量结果处理
1、测量结果必须经过严格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对于测量结果未达到精度要求的,应重新测量,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建筑年代:指建筑物开始修建的年代。

结构类型: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房屋等)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相关利益:指产权人之间或产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以上为本文档内容总结。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2.0.1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 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3 房产勘测3.1 幢与幢号3.1.1 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1.2 幢的编号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 顺序按S形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 房产调查6 房产要素测量7 房产图绘制8 房产面积测算9 变更测量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和统一房产测量活动的技术要求,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房产测量活动。

1.3本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定义见GB/T 34483-2017。

1.4房产测量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测量基础2.1房产测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图形测量基础,决定相应的测量方法。

2.2图形测量基础包括:国家地籍(或海域)测量工程、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测量工程、不动产登记测绘工作。

2.3测量应当依据国家测量规定进行,依据国家测绘标准和工程规范进行。

第三章测量内容3.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建筑物的户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位置等综合情况,包括建筑物构造类型、结构材料、层数、进深、用途、建筑物外形、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内容。

3.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场地、建筑用地的面积、边界及权属情况等内容。

3.3房产测量应当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测量方法4.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建筑物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两种方式。

4.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场地、建筑用地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现场测量和档案著录两种方式。

4.3房产测量应当采用先测后定的原则,即在测量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测量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测量结果的用途和要求,然后才能进行测量。

第五章测量成果5.1房产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记录、测量图件、测量报告和测量数据等内容。

5.2测量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测量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工具和依据,并进行签章确认。

5.3测量图件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的界址线、高度、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5.4测量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测量结果和测量数据,包括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及其精度和可靠性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第六章质量保证6.1房产测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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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18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9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0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0.21檐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0.22挑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2.0.23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

2.0.24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2.0.25门斗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2.0.26楼梯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

2.0.27梯间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

2.0.28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

2.0.29屋顶水箱间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

2.0.30凸窗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

2.0.31幕墙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0.32阳台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33封闭阳台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0.34跃层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2.0.35复式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

2.0.36错层住宅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

2.0.37多功能综合楼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

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0.38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39共有墙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

2.0.40借墙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41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0.42房屋使用面积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0.43房屋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

2.0.4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0.4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0.4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2.0.47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0.48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0.4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房产勘测3.1幢与幢号3.1.1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1.2幢的编号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

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3.1.3测量号测量号是描述房屋地理位置的编号,其编写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

3.2房屋调查3.2.1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3.2.2房屋坐落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调记。

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3.2.3房屋产权人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

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

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

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3.2.4房屋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执行。

3.2.5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3.2.6房屋层数、层次房屋的层数是指房屋的总层数。

层次是指房屋的所在楼层,地上层次由下往上按1、2、3……连续编号,地下层次由上往下按-1、-2、-3……连续编号。

3.2.7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B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3.2.8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3.2.9房屋用途房屋用途分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C执行。

3.2.10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

3.2.11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3.2.12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基本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基本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3.3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3.3计算的结果。

表3.3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一二三限差0.02√s+0.0006S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1√s+0.0003S0.02√s+0.001S0.04√s+0.003S注:S 为房产面积,㎡,取至0.01㎡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3.4房屋尺寸丈量3.4.1丈量基准1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

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围护结构的外围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异形房屋,增加必要的辅助线测量。

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和其他非结构性材料的裸墙厚度。

3.4.2丈量方法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

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

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

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应予注明。

3.4.3精度要求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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