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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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话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分析出发,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对策研究,以期为完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在中国,职务犯罪审判一直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一些原因,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导致对于职务犯罪的审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审判机构力量不足。
一些地方的审判机构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需求,导致审判效率不高。
3.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在一些地方,由于审判资源紧张等原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甚至出现了一些“老赖”现象。
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了解决职务犯罪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不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更加严格地监督和管理公职人员,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 加强监察和司法的衔接。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处理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
三、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以上现状分析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对于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提高审判的依据性和确定性。
2. 加大审判机构资源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审判机构的投入,加大人力物力支持,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ebcf524844769eae009ed9d.png)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https://img.taocdn.com/s3/m/dc611439aaea998fcc220edd.png)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https://img.taocdn.com/s3/m/5d6f7a54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a5.png)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一)无法做到时间服从案件质量。
一是现行案件考核机制和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各项指标设置不科学,考核的指标中很多与是否审结相关;二是案件移送不均衡,相当部分案件都集中在每季度或年底移送,如对案件数量、案件审结率、党员处分率等指标实行月通报和季评比制度等,反逼案件审理服从时间要求。
建议优化执纪审查考核机制,回归到时间服从案件质量上来。
(二)基层存在执纪过宽过滥的倾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实行从严治党管党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中纪委也一再提出“清存量、遏增量”,但现在大多地方出现案件数量你追我赶,各地方都在争案件排名,在现今的环境下,案件数量不断创新高要么就是一个地方管党治党出了大问题,要么就是各级主要领导政绩观扭曲,导致案件数量年年创新高、只增不减的怪现象。
而基层为了追求案件数量,本是一案多人的就按人拆分成多个案件,可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就用第二种形态立案处理等。
建议从考核机制方面遏制片面追求案件数量的做法。
(三)工作中对监察范围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范围有待明确。
《监察法》及其《释义》虽对“群众自治组织”进行了定义并例举了村(社区)等个体,但如个体工商协会、农村种养殖合作社等符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条件的对象是纳入监察范围?建议明确“群众自治组织”范围。
(四)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中非党员的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该如何处理才更具有威慑力。
如一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5万元,但其在案发前已未担任村干部,在外地打工,拒不配合调查,且也不退缴违纪款,监委能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几乎没有,导致案件无法推进。
建议对此类情况设置相应强制措施并由相关机关执行。
(五)监委各阶段可使用措施未明确。
实际工作中对哪些措施可以用于监委初核和立案整个过程,哪些措施只能在立案后使用难以把握。
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初查阶段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确定:在初核期间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e1f053272af90242a995e50c.png)
由裁量 ; 次 , 其 在程序 要件上 , 发令状主 体须具 有中立 性, 签 结果 要搜查 、 扣押 的人或 物, 行搜 查扣押 的地点 , 执 以及 令状的有 效期 限, 以使令状 具有 特定性 , 免 侦查行 为的行使 漫无边 际。我 国 避 目前逮捕 由检察机 关批捕部 门决定 , 他侦查措施 往往 由侦 查机 其
可 能 已发 生了的职务犯 罪收集相关 证据 、 找并抓获犯罪 嫌疑人 查
所 进行 的各种专 门调 查活动 以及 采取 的强制 措施 。 在我 国, 务 职
一
( ) 二 建立 职务犯 罪 大侦 查格局机 制
所 谓职 务犯罪 大侦 查格局 机制 ,是指 以检 察机关 为办案主 右 协同 、 与执 法执纪 等外 部单位统 一 协调 , 从而保 障高效 地查办
赂等职 务犯罪呈 现 出 了新 的时代特 征, 如涉案人 员群 体化 、乍 『 案 踪捕 诉” 内容 , 为 构架 同一检察机关 内部的新型 侦捕诉关系 , 提高
过程交织 化、 作案手 段智能化 、 法律 认定 复杂化等 , 职务犯 侦 案件 证据 的补强 能力 ; 一 体化 侦查” 使 以“ 为切入 点 , 健全侦 查指挥 查查工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 ) 一 职务犯 罪侦 查手段 落后
现在 职务犯 罪的作 案手段越 来越 隐蔽 , 越来 越智 能化 , 然而 作的 开展 。
我 国职 务犯罪 的专门侦 查手段仍 采用 洵 问、 问、 查等传 统 的 讯 搜 调 查手段 , 并不能满 足现阶段 我 国职 务犯罪 侦查 的需求 , 利于 不
职 务犯罪 的侦 查活动是 为 了查 明案情 、 查获犯罪 嫌疑人 , 收 集确定 、 充分 的证据 料 , 具有 保密性 。 介入过 多的其他 因素 , 若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2c13a39284ac850ad02429b.png)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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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康璞【摘要】监察体制改革给职务犯罪审判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N省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困难,具体表现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掌握过严,调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二是查封、扣押、冻结范围过大,权属确认不充分;三是忽视对涉案款项来源、去向的调查及审查。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监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制定调查人员出庭规则;审判机关应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相关性的审查力度;同时注重梳理涉案款物流向,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财物相关性审查;追赃挽损一、引言监察体制改革是依法依规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保障,其不仅意味着反腐机构专门化、手段多样化、范围扩大化,更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诉、审各个环节带来深刻影响。
首先,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变为监察机关调查。
除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外,其余职务犯罪案件都由监察机关负责。
其次,调查阶段与其他诉讼阶段的法律依据不同。
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条、第四条对专门机关案件管辖的规定上不难看出,监察机关并非《刑诉法》规制的对象,其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刑诉法》,因此不能够将调查阶段视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
《刑诉法》约束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对刑事诉讼外的调查程序则仅具有参考价值。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授予,其调查行为的合法性理应直接受制于《监察法》之规定。
但为确保所收集的证据能够经受住司法机关的审查,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在依据《监察法》之余,监察机关仍需参考《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时则不仅要依据《刑诉法》对于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规定,还要同时适用《监察法》之规定。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973da908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f6.png)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监察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廉洁高效的重要手段,应运而生并得到了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监察范围不明确、监察对象不完整、监察手段不够多样等,这些问题导致了行政监察的效果不佳,甚至还存在一些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的情况。
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势在必行。
下面就围绕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监察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监察范围主要集中在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其相关人员的监察则较为薄弱。
这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可以逃避监察,导致了监察制度的漏洞。
2. 监察对象不完整目前我国行政监察主要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却忽视了一些滥用职权的行政人员和非政府机构的行为。
这就给了一些行政人员和非政府机构可乘之机,使得监察对象不完整,监察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 监察手段不够多样目前我国行政监察主要借助于行政审批、行政调查等手段,但是这些手段的单一性导致了监察的盲区增加。
一些被监察对象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察,使得行政监察的效果大打折扣。
4. 监察力量相对薄弱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在实际监察中存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使得一些滥用职权或者违法乱纪的情况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监察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对策1.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监察对象对于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明确监察范围,不仅包括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应该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
要完善监察对象,不仅包括行政人员,还应该包括非政府机构的相关人员,确保所有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都在监察范围内。
2.多样化监察手段在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还要提高监察手段的多样性,不仅要依靠行政审批、行政调查等传统手段,还应该引入新的监察手段,如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多方共管的监察体系,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完善和高效。
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
![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5b889167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76.png)
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的案件审理工作也得以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调研分析,探讨调研结果以及如何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
首先,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研究发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被充分肯定。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组织机构,其职责和权力得到了明确界定,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案件的审理和定性。
其次,笔者通过对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了解到,监察委员会为了做好案件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监察委员会加强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他们对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其次,监察委员会建立了健全的审理程序和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在审理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快速审理。
另外,为了加强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监察委员会还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支持案件审理工作。
他们建立了电子立案系统和案件数据库,实现了案件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监察委员会还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案件材料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发现案件中的线索和关联信息,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支持。
此外,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颖性和复杂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需要适应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其次,一些地方的监察委员会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案件审理的时间周期较长、程序繁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监察委员会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监察委员会还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c643241cf84b9d528ea7a82.png)
由于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 , 检察 机 关在 查 处 职务 犯 罪 中仍 然 存在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题,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两个 方 面。
部分都是位高权重 , 在所在地区有一定 的影 响力和 复杂的社会关系, 单凭检察机关孤军奋战难 以彻底 惩 治和 根 除贪 污 、 赂这 一 社会 毒 瘤 , 上 检察 机 贿 加 关 自身存在的缺欠和现实执法 、 司法环境 中的各种 阻力、 障碍 , 使得高发的职务犯罪在现阶段难以得
查效率 。但是 , 当前职务犯罪异地侦查协作仍然存 在一 些 问题 。一 些地 方领 导 在思 想上 认识 不足 、 重
检察机关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存在 的困难 、 原因及对策
零 霄 宇
( 西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 西 靖
【 摘
靖西
5 30 ) 3 80
要 】 文探讨 了检察机 关在查 办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因, 出了解决这些 困难 的对策。 本 原 提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 8 (0 0 0— 04 0 17 — 0 32 1 5 0 6 - 3 J
[ btat T i pp r i uss nteei n ii le n aos o eivsgt na ddai i co ig e A s c] hs ae s se x t gd c t s dr sn r et ai n el gwt acr n yi t r dc o h s i f ui a e f t n i o h n h d l nh
犯罪 异地 侦查协 作 , 是指 检察机关 请求 本辖 区 以外
因和对策作一尝试性探讨 。
1 检察机关在 查办 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及原 因分析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57768d0d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1f.png)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是政府组织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其目的是维护公正公正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行政监察主要依据《行政监察法》进行,但该法律对行政监察的权限、程序和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行政监察的范围和效果较为有限。
完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是一项重要任务。
可以制定一部独立的行政监察法,明确行政监察的机构设置、权限与程序,并加强行政监察的法律监督和追责机制。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设置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由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划分,导致监察工作的效率和专业性有限。
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全国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统一行政监察工作,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监察对象范围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其他行政行为和特定人群监察力度不够。
可以扩大行政监察的范围,包括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监察,以及对特定人群(如领导干部、公共机构从业人员等)的监察。
可以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同领域间的监察合作,更好地实现全面监察。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监察手段和方法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监察主要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但监察手段相对单一,多为制度审核和案件查处,对于行政机关的激励机制和内部管理措施不够重视。
可以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预警系统,提升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监察效果和问责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的效果和问责机制相对薄弱,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监察工作难以形成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
可以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的评估和整改机制,对行政机关的监察结果进行及时评价和反馈,加强问责和追责,确保监察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0248218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1b.png)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研究魏文桂【摘要】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具有集合行政、纪委、检察等多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但与上述权力存在诸多区别.尽管调查权的适用对象限于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侦查权极为相似,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反,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监察法》.在司法适用层面上,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置于刑事诉讼侦查权运行框架之中,尚存在必要的完善.有鉴于此,为消除调查权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法治风险,当务之急是要检视《国家监察法》中调查权与《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权的关系,构建从法律文本转化为司法实践之路径,以期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进而在法治中国的轨道上实现调查权的有序运转.【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3【总页数】4页(P56-59)【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调查权【作者】魏文桂【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反腐败工作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过去纪检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三家在职务犯罪中各司其职的制度设计难以顺应时代呼声。
为及时回应实务诉求,实现国家监察全方位、无死角的覆盖,在认真总结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监察法》,高度整合各种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国家机关,深入展开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据此,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有权办理所有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始终保证公权力的行使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有效杜绝人民群众最反感的腐败问题,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福利。
[1]在《国家监察法》出台之前,实践中缺乏统一行使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权的国家机关,政府中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审计局、公安机关,检察院中的反贪局、反渎局,以及党委中的纪检部门,无一不在分割行使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权之实。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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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查处违纪案件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重要环节,是促进案件检查部门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这就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和把握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党内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机关的性质、作用及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集中体现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中。
查处违纪案件是惩处的一个手段,是四项职能之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必须要依法办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
党内条规和国家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经过审理,才能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这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
因此,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二)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程序等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就能充分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的内在要求通过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之处,并客观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扎实的基础,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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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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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审判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
例如:监委办案方式相较于公检法体系目前还存在不少不明朗的问题;监委是否能够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等。
为此,需要对职务犯罪审判中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认真研究。
一、监委办案方式存在的问题监委以往的工作重点是调查,而审判一般交给公检法机关处理。
现在监察委员会既具有前期调查权,又具有审判权。
除了基于公检法机关受理的监督案件之外,在监委办案过程中,监委如何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属实的事实与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不被擅自篡改,如何确保裁判安全公正地进行,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这些都是亟待考虑的问题。
二、关于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在过去的监察体制中,调查和审判是分开处理的。
公检法机关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监察机关更专注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公检法机关进行审判。
但现在监委既有调查权,又有审判权。
因此,监委应该对调查程序及结果进行更加严格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没有违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保障措施可能包括:1、明确权利,并制定相应的程序。
2、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建立“三重审查”或“四重审查”机制,以保证被调查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3、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案件,并保证调查过程透明、公正、公开。
三、如何确保合法事实和证据不被篡改因为监委具有前期调查权和审判权,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审判权的行使,尤其要确保事实及证据无误。
再加上监委与公检法机关的对接平台不断完善,调查和审判程序的衔接更加紧密,因此必须加强对数据、纪录、材料的保护与审验等工作,以确保合法证据取证。
同时,加强对证人、辩护律师和其他关键目击者的保护,使其能够自由表示和提交证据,并保护其不受打压和报复。
四、如何确保裁判公正进行监委作为国家机关,应确保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的权利。
因此,必须加强对监委办案的监督,防止“以案谋私”,毕竟对于类似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委的动力实在是太大了。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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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审判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职务犯罪审判的困境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职务犯罪审判困境的产生原因1.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职务犯罪的定义并不明确,使得一些公职人员能够利用模糊的法律规定进行逃避或者牵强解释。
同时,对于职务犯罪的定罪标准也并不完善,处理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审判标准会导致不同的刑罚结果,给了职务犯罪分子更大的逃避空间。
2. 证据收集难度大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定罪,但是这些证据并不是易于获取的。
而且,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是公职人员,他们往往有着比较高的职位权力,这也意味着调查取证的难度大。
此外,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通过内部举报、监督或者巡视发现的,需要很高的勇气和办案能力来开展调查。
3. 司法独立难以得到保障尽管我国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原则,但是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政治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属于很常见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正义的裁决无法得到保障,也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审判问题的对策1. 完善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能够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案件,有必要针对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明确。
明确职务犯罪的定义和刑罚标准,加大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于为职务犯罪者提供便利的“保护伞”的惩处。
为了能够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案件,有必要加强证据收集工作。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加大力度,保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确凿性。
为了能够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的现象,有必要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
这需要政府加强对于司法的支持,同时加大对于司法独立的保护力度。
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审判问题面临更大的挑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相关问题。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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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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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分析监察体制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的趋势、特点及原因分析一、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的趋势2018年1月至12月,我委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8件,其中,采取留置措施3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5件。
从案件数量上看,2018年案件数量同比略有下降(同比减少2件)。
从职务犯罪趋势上看,近年来,我市迎来了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工作是重点,项目多,资金投入也大。
因此,我们分析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市职务犯罪面临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工程建设领域仍可能是贿赂等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利用监管漏洞挪用公款时有发生、领导干部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
二、改革后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上看,贪污罪、受贿罪仍是主要的职务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多采取直接侵吞、收取或索要贿赂的手段,且犯罪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
从涉案主体上看,多为工作在基层监察对象,主要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等村组干部,或者在基层从事拆违控违、救济保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8年共查处此类人员6人,占查处总人数的75%。
从涉案金额上看,2018年,本委所办理的3起留置案件,涉案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其中一案案值在200万元以上。
涉案金额有明显增大的趋势。
从办案效果上看,2018年,本委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医疗卫生、拆违控违、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的办理有效地惩治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有效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
从办案质量上看,2018年办理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其中,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的有2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件,剩余2件目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职务犯罪案件既未出现撤案、不起诉等情况,也无退查或补充调查情况。
取得上述成效主要是由于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本委利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契机,通过加强人员融合、思想融合、工作融合,使全体纪检监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取长补短,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高质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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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要加强职务犯罪审判的专业性。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专业性较强,审判人员需
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建议设立职务犯罪审判专门法庭,由具备专业背景和经验
的法官组成,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职务犯罪审判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如资金流转、办案记录等。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
真实性。
要加强对证据的保密工作,防止证据被泄露或篡改。
要健全职务犯罪审判的程序规定。
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应当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
判程序有所区别,要充分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要加强对职务犯罪审判的公开和透明。
职务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是保证司法公
正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杜绝审判活动中的腐败现象。
应当推行网络直播和公开开庭等措施,让公众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要建立健全职务犯罪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职务犯罪审判工
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要解决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需要加强审判的专业性、加强
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健全审判程序规定、加强公开和透明,以及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