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

作者:陈哲杰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1期

摘要: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建设、中介、管理等环节与工程相关的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很容易发生利用手中职权来谋取一己之私从而破坏社会次序,引起巨大经济损失,此类行为触犯法律理应处以刑罚,被称之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作者通过大量地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全面总结出该领域职务犯罪本质性的内涵、类型、特点,以期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理和预防起到一定影响。

关键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类型特点

1.引言

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研究作为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本文把它当成是具有单独具体特征的一类犯罪现象加以研究。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这些问题容易引起建筑质量低劣,从而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我国因建筑工程质量引起的事故平均每年会造成1000亿元左右的巨大损失。目前,以工程建设领域为对象进行专门的职务犯罪研究处在开始时期,有关研究的成果也还比较少, 目前还没有专著出版,其本身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本文从宏观方面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界定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定义,并逐一概括出在职务犯罪现状中其类型、特点和易发生的环节,对挖掘此类犯罪现象的深层原因和提出预防治理对策方面有一定影响。

2.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

2.1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已被法律界学者和工程管理专家广泛关注,然而“工程建设”概念的界定让专家学者们很难有统一的范畴,因为专业领域有着比较显着的差异,在他们看来工程建设就是“房地产项目”或“工程建筑”,从而职务犯罪的研究工作变得异常繁琐。工程建设是一个涵盖内容和涉及方面很广的研究领域,主要分配了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这四个隶属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线路管道工程都被包括在建设工程中。显然,建筑工程项目只是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中一个小分支。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又是建筑工程项目内容的一个小分支,它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即房产和地产的合称。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和亵渎权力,期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严重腐败问题。我们可以从一般犯罪的总体特征上来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犯罪的

主体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国家权利机关,企事业单位,受上述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相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所存在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是职务犯罪的主观条件,而它的客观条件是对国家行使管理职务活动的侵害。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其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滥用职权;二,以权谋私;三,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的履行职务。

总结上述内容,我们试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确定出其定义: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从事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建设、施工、中介等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私用公共权力以导致损失惨重,根据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1]法律特征如下: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或者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过失不构成此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破坏到建筑市场秩序,同时危害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复杂因素;客观方面是在建筑活动时,充分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贪污受贿等活动。工程建设活动在经济领域牵涉甚广,与工程管理和工程经济活动实际上融为一体。因此,职务犯罪其主体除了包含上述的建设、施工、管理、中介等单位,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等建设项目内容。纵向来看,工程建设领域本身涉及的范围广泛,分工细致,工期冗长,环节繁多,经济关系复杂,因此对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研究应该把主体的范围延伸到公职人员之外。

2.2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基本分类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的不同标准,将大大小小繁杂的职务犯罪划分为其他小的各种类别,即为职务犯罪的分类。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的依据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根据职务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分类,分为过失类职务犯罪与故意类职务犯罪;根据构成职务犯罪不同的主体身份,分为单一型职务犯罪与混合型职务犯罪;根据职务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行为的差异可分为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滥用职权型职务犯罪和玩忽职守型职务犯罪;根据职务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类型的不同,把职务犯罪分为渎职类职务犯罪、贪污受贿型职务犯罪与侵犯民主权利类职务犯罪;根据职务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徇私舞弊型职务犯罪、滥用职权型职务犯罪和玩忽职守型职务犯罪三种类型。此外还有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林木采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商检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卫生防疫部门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在职人员的职务犯罪。[2]根据对职务犯罪的不同分类方法,我们能从中判定同类职务犯罪的本质,进而看清同类职务犯罪的固有特征和对社会的危害,还有社会公益事务活动中和公司企业管理活动中的渎职性犯罪。[3]

2.3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共同特点

2.3.1 权钱交易普遍性

面对如今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状况,除了对手竞争技术设备、企业信誉、质量安全外, 一个企业还要具备人际方面的竞争实力。因此在招投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付款等各个阶段,都会或多或少的发生权钱交易的现象。施工单位用钱财换取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权, 建设单位

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利用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可以用到的权利来中饱私囊这种现象,已经变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目前主要的特征。[4]

2.3.2 犯罪人员复杂化

因为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了国计民生和重大公众利益,其牵涉面很宽广,此类职务犯罪现象除了牵涉到建设、施工单位, 还包括相关行政部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金融部门等。在建设领域中,由于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部分行贿者会把过去集中在相关领导

身上的全部希望转而投向工程招标投标法施行不久后的“小动作”来钻法律的空子,持续地贿赂工程建设单位的各个阶层。[5]

2.3.3 作案手段异态性

在建筑领域中,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社会地位较高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社会阅历丰富等特征,导致此类案件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他们的犯罪行为大多都会事先考虑和部署周全,但也给这种犯罪行为带来一定可寻查到的显着的特征和方式。

首先是贿赂手段多样化。在现阶段建设工程领域中,受贿的方式种类更多更复杂,隐蔽性也更大。受贿可以变相为:婚丧嫁娶的借口,放肆收取“礼金”和物品;各种“借款”;以考察为由, 吃喝玩乐,游山玩水。除此之外还有间接贿赂:以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的名义代替收

贿;先用公款额外支出工程款,将差价作为“贿赂”手段。此类作案方式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若会计和审计检查工作不严格不彻底,就难以发现这种犯罪行为。其次是工程招投标存在严重的暗

箱操作。少数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进行私下里的交易,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5]建筑工程的腐败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

给查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难度。这种犯罪手段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具有高度的隐蔽性。

2.3.4 犯案主体集团性

建筑工程专业分工多,种类细,工期长,涉及的社会关系面广泛。近年来,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每查出一个案子就会牵扯出一批干部的情形。一项完整的工程建设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由于审批权的分散性,窝案串案十分突出。技术水平和资质较差的企业为了通过层层审核,往往以工程项目为主线,进行多头行贿犯罪。

2.3.5 涉案金额巨大化

建筑工程的投资十分巨大,一件小的犯罪事件就可能涉及一个数目相当大的金额。近几年

来被挖出的腐败官员相当多。列举几例,如青岛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于志军,涉案金额539万余元人民币;山西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梁有富,受贿金额达204万余元;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金额达436万余元人民币等等。不管渎职表现为何种形式和类别,它的最根本原因还是由权力的蜕化和变质所引起的。[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