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ppt43张)
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巡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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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决策与审批环节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决策和审批的环节较多,程序纷繁复杂,这就为一些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
在一些工程建设的重大审批和决策中,下面这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例将给我们更多思考,同时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使手中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1-1 位高权重生贪念高墙铁窗度余生——周良洛受贿案周良洛,男,1958年11月出生,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宣传部长、副区长。
2003年初,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某向时任海淀区区长的周良洛提出参与北京稻香湖培训中心改制项目,在周的帮助下,泰跃公司下属的北京科技园公司成为北京稻香湖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刘某任董事长。
2004年,泰跃公司资金紧张,在周的帮助下,刘某的公司又退出稻香湖投资公司,收回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1000余万元的收益。
为感谢周良洛的帮助,刘某于2003年10、11月、2006年1、2月间向周行贿折合人民币869万元。
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是周良洛的大学同学,在该公司开发竹园项目过程中,李某请求周给予关照,后得到周的帮助。
李某于2006年4月向周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周良洛还借大搞环境建设之机,为其“发小”王某担任总经理的北京博雅绿茵园林绿化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该公司在没有任何招标信息公布的情况下,先后承担了海淀区一系列重点绿化工程。
2006年,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答谢周良洛在“8•31”大限(2004年中央规定该年8月31日后经营性国有土地不得协议转让,这在地产界被称为“8•31”大限)时帮助公司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渡过难关,数次邀请周良洛之妻鲁小丹到公司任职。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该房地产公司通过倒签劳动合同日期,以工资、年终奖、项目奖等名义,给予鲁共计人民币29.03万余元。
经查,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
2021年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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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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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
基本法律知识
职务犯罪的概念 常见的职务犯罪概念及立案标准
1.1 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的概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 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 罚的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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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常见的职务犯罪概念及立案标准
(12)徇私舞弊罪
法律 定义
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 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 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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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家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立案数额:五千元以上
案例
2006年底,陶某被浙江武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为副经理,并安 排到该公司驻安福县分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陶某在分公司时利用该职务之 便,收受他人好处55800元,其中:以许愿发包工程的手段,通过借钱的 形式,收受刘某30000元,曾某5000元,刘某5000元,王某和朱某各2000 元;承诺出售好的地皮,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某1000元;承诺把旧 房子划入开发区,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受王某某9000元;通过发包水管 安装的手段,收受欧某1800元。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 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 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 责任。
行贿
(二)行贿 1、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 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的,不是行贿。
刑法之职务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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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 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 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 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 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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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职务犯罪历来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命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是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
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
“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笔者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以下探讨,以便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一步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一)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人员向基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群体向一般群体发展,作案手段更加诡秘,隐蔽性更强,人员更广泛。
(二)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
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从中谋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施工方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以后,放任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通过事先贿赂验收人员,使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走马观花。
其结果是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从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中渔利。
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难捞”了,于是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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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为贯彻落实省、市“两会”代表委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结合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分析和研判,开展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将我市20xx年至20xx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如下:一、20xx年至20xx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及特点20xx年至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共立办职务犯罪案件89件96人。
其中,20xx年11件11人;20xx年17件17人;20xx年38件38人;20xx 年23件30人。
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统计分析,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贪利型职务犯罪,受贿犯罪比重大。
其中贪污犯罪案件18件24人,占20.2%;受贿犯罪60件60人,占67.4%;同时触犯贪污、受贿两个罪名的案件5件5人,占5.6%;挪用公款案件2件3人,占2.2%;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占2.2%;行贿犯罪案件2件2人,占2.2%。
(二)从发案单位性质来看,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范围广,但相对集中。
89件案件所涉及的单位或领域包括党委、政府机关、交通、卫生、移民、国有企业、国土、教育、乡(镇)、村等。
这些领域或单位均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有的是单位办公楼建设、有的是职工宿舍、也有的是道路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
案件相对集中的部门或领域一是政府机关,共19件19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21.3%;二是交通系统,共21件21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23.6%。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科级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突出。
89件案件中,涉及正科级领导干部28人,占立案人数的29.2%;副科级以下干部50人,占案件总数的52.1%;处级干部5人,占案件总数的5.2%;专业技术人员7人,占7.3%。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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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发案率明显高于其它领域,且涉案金额一般较大,窝案、串案较多,因而它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
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置换、(证评议确定最合适的、性能价值比率最高的建筑施工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率。
由于建筑行业高速发展,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竞争十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导致在招投标环节中极易产生职务犯罪,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建设方掌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和负责项目的管理人员。
其常见的主要犯罪手法和特征:一是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二是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受贿赂;三是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理由改变招标(开招标以外,大部分都通过内部的关系确定施工单位,包括确定给长期合作的信誉、质量好的施工单位。
由于发包分包环节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极易产生腐败现象。
从以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此类案件涉案人员有领导干部、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管理部门人员、发包及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等,案件性质以贿赂案件为主。
其常见的主要犯罪手法和特征:一是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回扣、贿赂;二是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三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贿赂;四是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的职务便利,私下与关系户达成默契,从中获取私利;二是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转给个人设计,从而产生幕后交易;三是违反有关个人不能私揽设计业务的规定,损害设计单位的利益,收受贿赂;四是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指定某个生产商或供应商供货,从中收受贿赂;五是设计人员与委托设计方串通,将部分设计费不纳入单位帐目,私立小金库,然后进行私分或个人侵占;六是设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事先安排好的设计次序,将关系户的设计项目提前进行设计,从中收取贿赂。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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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原因一是体制不完善。
主要是权力配置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权力高度集中等诸多弊端。
许多公共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计划模式和工程建设施工的市场模式存在冲突,成为职务犯罪发生的温床。
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例,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投资,这一领域建设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地方各级政府为加快当地的交通建设步伐,千方百计跑资金、上项目。
在此过程中,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公路建设部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项目计划管理和建设施工管理的双重身份,为争取项目,往往把一个经济带动作用并不显著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里说得天花乱坠,并在工程投资概(预)算中加大投资预算,以引起上级决策层的重视和加大投资额度。
这一过程存在两种致罪因素,即项目审批环节的“跑部前进”和投资概算环节的“腐败埋伏”。
二是机制不健全。
主要问题在于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缺失。
这突出反映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不完善,导致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往往不择手段,贿赂、回扣成了承揽工作的潜规则。
三是制度不落实。
比如,目前工程建设招标环节,最大的缺失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投标,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随意性大,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容易造成“外招内定”、“明招暗定”。
我国虽已出台招标投标法,但宋寒松认为,在具体落实上还不能有效防止人为因素,表现为或规避招标,或批条定标,或事先左右标底制作,甚至有的长期贿赂专家库成员。
四是监督不到位。
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各个环节公开程度不同,有些环节还缺乏公开,造成监督不到位。
还有些不愿接受监督、抵制监督、回避监督,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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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6年,叶统余当时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包 了该公司的成套设备部。当获悉瑞安市创办华瑞电厂的消息后,主动认识 了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瑞 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叶生(已判刑)。为了得到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合同, 被告人叶统余于1996年12月份送给张叶生10000美元;1997年3月份送给张 叶生20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份送给张叶生10万元人民币;1998年10月 份以张叶生出国送上2000美元。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叶统余 代表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工程 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合同。
现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企业及企业职工范围内,对工程建 设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探讨。
二 工程建设领域
常见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受贿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一)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数额: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 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 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与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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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与预防对策一、引言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但也存在着职务犯罪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工程建设领域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易发环节1. 招投标环节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域。
一些不法份子可能通过行贿、内外勾结等手段,干扰招投标过程,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标,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2. 合同管理环节合同管理环节也是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一些工程项目可能存在合同虚假、超标变更、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从而导致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工程款支付环节工程款支付环节是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易发环节。
一些项目负责人可能会虚报工程进度、虚构工程量等手段,以获取更多的工程款,从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
三、预防对策1. 加强监管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
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
2.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加强对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合同的签订。
加强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违规行为。
3. 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环节的财务管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的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和支付工程款项。
加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的监督,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抵制诱惑的能力。
5.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
鼓励泛博群众和从业人员积极参预职务犯罪的举报工作,提供举报渠道和保护措施,及时查处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主要包括招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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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为贯彻落实省、市“两会”代表委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结合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分析和研判,开展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现将我市2008年至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如下:一、2008年至2011年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及特点2008年至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共立办职务犯罪案件89件96人。
其中,2008年11件11人;2009年17件17人;2010年38件38人;2011年23件30人。
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统计分析,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贪利型职务犯罪,受贿犯罪比重大。
其中贪污犯罪案件18件24人,占%;受贿犯罪60件60人,占%;同时触犯贪污、受贿两个罪名的案件5件5人,占%;挪用公款案件2件3人,占%;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占%;行贿犯罪案件2件2人,占%。
(二)从发案单位性质来看,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范围广,但相对集中。
89件案件所涉及的单位或领域包括党委、政府机关、交通、卫生、移民、国有企业、国土、教育、乡(镇)、村等。
这些领域或单位均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有的是单位办公楼建设、有的是职工宿舍、也有的是道路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
案件相对集中的部门或领域一是政府机关,共19件19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二是交通系统,共21件21人,占立办案件总数的%。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科级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突出。
89件案件中,涉及正科级领导干部28人,占立案人数的%;副科级以下干部50人,占案件总数的%;处级干部5人,占案件总数的%;专业技术人员7人,占%。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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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探析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李秀花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快速崛起,沿黄经济和生态移民工作的不断推进,大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
但遗憾的是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等腐败现象。
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6月底,银川市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84件57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83件144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1.61%和24.91%。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01件45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63件118人,分别占立贪污、贿赂案总件和总人数的20.93%和25.71%。
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83件120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0件26人,分别占立渎职侵权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4.10%和21.67%。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从查办的案件的情况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且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㈠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07年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4件5人; 2008年立案侦查14件18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250%和260%;2009年立案侦查20件25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42.6%和38.89%;2010年立案侦查18件33人,同比件数下降,人数上升32%; 2011年立案侦查14件37人,同比件数下降28.57%,人数上升12.12%;2012年1-6月立案侦查6件14人件,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㈡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2007年立案侦查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涉案总金额63.26万元;2008年上升到162万元;2009年达到了201.1万元;2010年涉案总金额已达到349.83万元,已接近前三年之和,2011年涉案金额为360.91万元,2012年1-6月涉案金额为112.1万元。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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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时时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几方面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间,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查办的9374件10043人,其中受贿7250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的77.3%;行贿1879件,占20%。
此外,还有单位受贿61件,对单位行贿22件,单位行贿92件,介绍贿赂70件。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
据统计,发生在这几个领域的案件7990件,占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85.24%。
其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999件,单位所属工程建设2881件,土地出让1110件,房地产开发1000件。
另外,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类违纪违法案件158件166人,其中厅级干部3件3人,县处级干部34件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28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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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 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 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
行 贿
(二)行贿 1、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行贿主体:任何个人 *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立案数额: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 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 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 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被告人叶统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对国家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特别注意: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 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 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 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 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 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
------ 集团法务部
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
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 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 事处罚的犯罪。
*受贿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立案数额:五千元以上
案例
2006年底,陶某被浙江武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为副经理,并安 排到该公司驻安福县分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陶某在分公司时利用该职务之 便,收受他人好处55800元,其中:以许愿发包工程的手段,通过借钱的 形式,收受刘某30000元,曾某5000元,刘某5000元,王某和朱某各2000 元;承诺出售好的地皮,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某1000元;承诺把旧 房子划入开发区,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受王某某9000元;通过发包水管 安装的手段,收受欧某1800元。 经法院审理,陶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索要或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
相关知识:
* 行贿、索贿的名目让人眼花缭乱,包括信息咨询费、业务介绍 费、节日慰问费、劳务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拜年费等等。 行贿内容也非常丰富,有送现金、礼卡、贵重物品的,有为受贿人 免费建房、装修房屋、提供建材的,有为受贿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 的开支发票的。
*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 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 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不正当利益包含了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 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 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
案例
1996年,叶统余当时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包 了该公司的成套设备部。当获悉瑞安市创办华瑞电厂的消息后,主动认识 了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瑞 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叶生(已判刑)。为了得到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合同, 被告人叶统余于1996年12月份送给张叶生10000美元;1997年3月份送给张 叶生20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份送给张叶生10万元人民币;1998年10月 份以张叶生出国送上2000美元。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叶统余 代表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工程 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合同。
现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企业及企业职工范围内,对工程建
设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探讨。
二 工程建设领域 常见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一)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 现 状
一、现状
大量的案例证明,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 而我国 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触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 类犯罪、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贿赂类犯罪 等犯罪类型中。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 作人员犯罪;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划分标准,可将其区分为由公安机关侦查的 犯罪和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