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pptx
刑法之职务犯罪PPT课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 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 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 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 构成本罪。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 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 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 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 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 活动的管理职能。
2011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学习建设法律制度心得体会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年年都有新的突破,道路桥梁、公用设施、环境绿化等工程建设得到了新的发展。
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着与经济建设不协调的一面,诸如工程搞上去而干部倒下的现象不在少数,甚至出现“团伙犯罪”、“前腐后继”现象,尽管这些违纪违法者被严肃查处,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总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长期被列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根治预防职务犯罪问题还需有一个过程,有待于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
因此,如何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应该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了。
反腐败实践告诉我们,打击只是治标,预防才是治本,只有加大治本的力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才能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才能减少党和人民事业的损失,才能减少个人及家庭悲剧的发生。
我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
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
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加上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施工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
因此出现了“工程一立项,攻关紧跟上,确保君满意,成功才有望,一旦争到手,垫资也要上”的不正当现象。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我们对2004年以来全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2004年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2004年以来宝清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林业、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
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5件5人,挪用公款类案件4件4人,渎职侵权类案件1件1人。
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1、从犯罪性质看,贿赂案件比例最高,权钱交易现象突出。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是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其中一把手较多。
在我县检察机关2004年以来立案查处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发案单位、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一把手”的人员多,其他作案人员也大多担任单位的副职或重要管理职务。
工程建设领域中青年干部职务犯罪较为突出。
3、犯罪易发的环节多,如工程承揽、招投标、转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监督与评审、财务管理、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等。
其中又以工程承揽、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三个环节发案率最高。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1、各项权力的行使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或制度不落实一是工程建设中的权责不明确,权力配置不科学。
主要体现为“一把手”独揽购销审批、工程发包和财务等多项大权,因此往往成为投标单位、施工单位重金贿赂的主要对象。
就是“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而产生职务犯罪的典型。
二是工程项目中的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的制度不够完善。
一个完整的工程往往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环节构成。
后一环节的进行以前一环节为基础,也是对前一环节完成情况的检验和监督。
三是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到位。
多数工程建设单位一把手当家说了算,同级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由于不能深入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难以监督,单位干部职工因不知情,无法监督,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发案率明显高于其它领域,且涉案金额一般较大,窝案、串案较多,因而它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
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置换、(证评议确定最合适的、性能价值比率最高的建筑施工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率。
由于建筑行业高速发展,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竞争十分激烈,竞争的背后暗流涌动,导致在招投标环节中极易产生职务犯罪,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建设方掌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和负责项目的管理人员。
其常见的主要犯罪手法和特征:一是建设方为规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二是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从中收受贿赂;三是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理由改变招标(开招标以外,大部分都通过内部的关系确定施工单位,包括确定给长期合作的信誉、质量好的施工单位。
由于发包分包环节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极易产生腐败现象。
从以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此类案件涉案人员有领导干部、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管理部门人员、发包及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等,案件性质以贿赂案件为主。
其常见的主要犯罪手法和特征:一是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利用项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回扣、贿赂;二是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及其他各种好处;三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单位,从中收受贿赂;四是发包方指定施工单位,(的职务便利,私下与关系户达成默契,从中获取私利;二是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转给个人设计,从而产生幕后交易;三是违反有关个人不能私揽设计业务的规定,损害设计单位的利益,收受贿赂;四是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指定某个生产商或供应商供货,从中收受贿赂;五是设计人员与委托设计方串通,将部分设计费不纳入单位帐目,私立小金库,然后进行私分或个人侵占;六是设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事先安排好的设计次序,将关系户的设计项目提前进行设计,从中收取贿赂。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案例
1996年,叶统余当时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包 了该公司的成套设备部。当获悉瑞安市创办华瑞电厂的消息后,主动认识 了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瑞 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叶生(已判刑)。为了得到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合同, 被告人叶统余于1996年12月份送给张叶生10000美元;1997年3月份送给张 叶生20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份送给张叶生10万元人民币;1998年10月 份以张叶生出国送上2000美元。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叶统余 代表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工程 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合同。
现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企业及企业职工范围内,对工程建 设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探讨。
二 工程建设领域
常见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受贿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一)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数额: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 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 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调研对策》重视,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本文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些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1、贿赂行为具有团体性和半公开性。
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投标后,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单位个别领导说了算,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大部分权力转移到组织招投标的管理部门的手中,贿赂腐败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从集中个人变为多人。
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加上施工企业不同于工业型企业,不仅客户少,而且施工周期长,只要能承接一两项大型施工项目,就能满足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生产任务,就能救活一个企业,所以,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部分施工企业的领导使出浑身的解数,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项目攻关。
因此出现了“工程一立项,攻关紧跟上,确保君满意,成功才有望,一旦争到手,垫资也要上”的不正当现象。
如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发生的窝串案件中,涉及包工头张文艺行贿的就超过100万元,他从事工程包工头不到十年,成了千万富翁,正是靠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这种带有贿赂性质的“攻关”行为,已具有半公开性,成为人人皆知的“秘密”。
2、行贿和受贿数额较大。
由于一般建设工程造价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数十亿元,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惜下大“赌注”。
在相互竞争中,水涨船高数额惊人,否则,怕出手太小气,起不了作用、还白白耗费了钱财和精力。
如广东省交通系统特大受贿窝案,涉嫌受贿人民币1282.69万元,港币149.6万元、美元2.1万元。
其中原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个人收受贿赂62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3、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
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等。
而且权钱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主要发生在建设单位发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几个重要环节,表现为送、收好处费、回扣等,实行招投标后则表现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
上述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时时受贿犯罪的重灾区。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几方面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间,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查办的9374件10043人,其中受贿7250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的77.3%;行贿1879件,占20%。
此外,还有单位受贿61件,对单位行贿22件,单位行贿92件,介绍贿赂70件。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
据统计,发生在这几个领域的案件7990件,占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85.24%。
其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999件,单位所属工程建设2881件,土地出让1110件,房地产开发1000件。
另外,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类违纪违法案件158件166人,其中厅级干部3件3人,县处级干部34件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28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探析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李秀花近年来,随着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快速崛起,沿黄经济和生态移民工作的不断推进,大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
但遗憾的是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等腐败现象。
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6月底,银川市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84件57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83件144人,分别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1.61%和24.91%。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01件459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63件118人,分别占立贪污、贿赂案总件和总人数的20.93%和25.71%。
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83件120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0件26人,分别占立渎职侵权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4.10%和21.67%。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从查办的案件的情况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且犯罪对象的层次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㈠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07年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4件5人; 2008年立案侦查14件18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250%和260%;2009年立案侦查20件25人,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42.6%和38.89%;2010年立案侦查18件33人,同比件数下降,人数上升32%; 2011年立案侦查14件37人,同比件数下降28.57%,人数上升12.12%;2012年1-6月立案侦查6件14人件,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㈡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2007年立案侦查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涉案总金额63.26万元;2008年上升到162万元;2009年达到了201.1万元;2010年涉案总金额已达到349.83万元,已接近前三年之和,2011年涉案金额为360.91万元,2012年1-6月涉案金额为112.1万元。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2016-06-23 huodizhizi转自心雨室审核中修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越来越多,由于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工程建设中“钉子户”、“野蛮拆迁”、“非法征地”等违规违法现象愈演愈烈,腐败和职务犯罪多发易发。
“工程上马,干部落马”、“一个项目建起来,一批干部倒下去”,由此引发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不胜枚举。
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占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比例不断增大;涉案金额大幅增加,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这一领域潜在的职务犯罪风险亟待关注防范。
一、重大工程建设与职务犯罪工程、项目、建设、建筑等概念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交叉使用混乱,分别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等多种表达,概念内涵均不尽一致。
笔者以为,工程专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
由于“项目”一词的概念外延相对宽泛,故将工程置于项目之前,称为“工程项目”的表达相对规范。
本文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涵盖重大房屋建筑和工业、能源、信息、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及其他社会发展工程项目的范畴。
“重大”的标准应当界定为:(1)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要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和农林水利项目;(3)对科技含量高、在行业中有先导地位和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对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
职务犯罪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
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会作出不同的阐释。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概念,理应兼具刑法学和犯罪学特征。
相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而言,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独立成为一种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由重大工程建设的特定性和职责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性是相对刑法对职务犯罪的一般规制而言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对国家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立案数额:五千元以上
案例
2006年底,陶某被浙江武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命为副经理,并安 排到该公司驻安福县分公司负责日常事务。陶某在分公司时利用该职务之 便,收受他人好处55800元,其中:以许愿发包工程的手段,通过借钱的 形式,收受刘某30000元,曾某5000元,刘某5000元,王某和朱某各2000 元;承诺出售好的地皮,通过借钱的形式,收受刘某某1000元;承诺把旧 房子划入开发区,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受王某某9000元;通过发包水管 安装的手段,收受欧某1800元。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 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 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 责任。
行贿
(二)行贿 1、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 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的,不是行贿。
经法院审理,陶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索要或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
相关知识:
* 行贿、索贿的名目让人眼花缭乱,包括信息咨询费、业务介绍 费、节日慰问费、劳务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拜年费等等。 行贿内容也非常丰富,有送现金、礼卡、贵重物品的,有为受贿人 免费建房、装修房屋、提供建材的,有为受贿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 的开支发票的。
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
------ 集团法务部
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
工程建设职务类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中,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 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 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 事处罚的犯罪。
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
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 不正当利益包含了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取得的利益即
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统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 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被告人叶统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 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 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特别注意: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 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 事责任:
*行贿主体:任何个人 *行贿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立案数额: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 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 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
现主要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企业及企业职工范围内,对工程建设 领域出现的职务犯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探讨。
二 工程建设领域
常见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受贿
二、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犯罪
(一)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
1996年,叶统余当时系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包 了该公司的成套设备部。当获悉瑞安市创办华瑞电厂的消息后,主动认识 了原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瑞安市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瑞 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叶生(已判刑)。为了得到瑞安市华瑞发电有限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合同, 被告人叶统余于1996年12月份送给张叶生10000美元;1997年3月份送给张 叶生20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份送给张叶生10万元人民币;1998年10月 份以张叶生出国送上2000美元。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叶统余 代表上海中机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工程 有关招投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计210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合同。
一 现状
一、现状
大量的案例证明,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 而我国 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触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 类犯罪、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贿赂类犯罪 等犯罪类型中。
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 作人员犯罪;根据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划分标准,可将其区分为由公安机关侦查的 犯罪和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