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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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研究分析
一、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一是林政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
二是林政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三是林政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林政职务犯罪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
二、林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决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主观原因
首先是政治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观念陈腐。职务犯罪的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
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因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客观原因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林业系统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方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乡、镇一级的林业站、所人员编制是隶属于县区林业部门的事业编制,其管理制度较为松散,监管力度较易流于形式,缺乏外界有效监督,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打击与预防对策分析
职务犯罪的对策重点不应只放在犯罪后的刑事处分上,而应在打击的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先的思想。加强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根底,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一〕加强教育,以德制权,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林,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打造一支标准、廉洁、高效的林政执法队伍。权力本属于社会公众的,权力行使者的个人素质是制约权力正常运行的内在因素。因此,应把加强林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作为一项根本性的预防举措。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教育。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的义务。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既要注意防止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又要注意防止只当“官〞不负责任而犯罪。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