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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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
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春秋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行刑,重其轻者。
秦国商鞅首先改法为律。
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①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②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③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④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⑤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⑥程、课、廷行事,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形式。
诉讼提出的两种方式:①官诉。即官吏纠举,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这种告发类似于近现代的公诉。②举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监察制度:中国监察制度的开端。从史籍记载,秦已创立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汉代: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②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③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之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④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监察制度的发展: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来不断调整,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组织。
①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府,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中期御史府更名御史台,也叫兰台,称为专门行使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②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一、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目。二是体例上的调整。②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展。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③南北朝时期律的发展变化: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二、令的发展与变化。这一时期,令和律一样,仍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八义: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义,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官当:《晋律》在沿用“八义”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之制的滥觞。服制定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留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五刑制度的形成:1、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仇等。2、免除宫刑。3、缘坐范围的变化:法律上尽管有缩小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有扩大的趋势。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死刑复合制度的形成:于西晋。
隋唐: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第一。与北齐不同的是,突出了对皇室的安全保卫;把户律更改为《户婚律》,增加了内容;内容更加明晰,为他律所吸收。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开皇律》的内容特点:1、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它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并直接影响到唐代。2、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3、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继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4、综上可知,《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承袭北齐律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的立法思想: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第三,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久治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贞观律》的产生:太宗李世民一即位,对原有律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重大变化: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3、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永徽律疏》:唐高宗次年,无忌等编成《永徽律》,永辉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布天下,时称《永徽律疏》。
“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请”: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减”:的规范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
“赎”:的规格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的官吏的亲属。
“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抵当刑罪。
唐代通过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①“累犯”加重的原则。②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③自首的原则。④共犯的原则。
⑤“数罪并罚”的原则。⑥类推的原则。⑦“化外人”犯罪的原则。
唐律的基本精神: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5、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国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国法系走向成熟。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是封建法典的典范。
宋辽金元:
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刺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凌迟。
翻异别勘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鞫的重审制度。
元代诉讼制度上的变化:元代诉讼制度基本沿自宋制,一个主要变化是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代理只适用于两类人:一是老年和疾病者,二是退休或暂时离任官员。
明代: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明律与唐律相比,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
“奸党”罪:朱元璋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而设立的罪名。
刑罚:充军,枷号,廷杖。
主要会审制度: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
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