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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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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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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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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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出资情况: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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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