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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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刘文军等25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刘文军等25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刘文军等25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青人社厅函〔2023〕252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刘文军等25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25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交通运输厅,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海省交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省公路局交通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结果,经研究,批准刘文军等251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青海省交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一)正高级工程师(18名)青海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刘文军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陈世英黄班玛青海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培红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刘渭宁青海省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谢忠安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孝昌青海省交通检测有限公司陈建友青海省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丽张积存青海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应急保障中心李炳林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钟闻华陈湘青何振邦王永亮陈忠宇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腾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尉海荣(二)副高级工程师(76名)青海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黄阿妮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陈文凯李文虎张琼冯欢陈逢源青海省公路局郭建芳王斌张志伟付明洲青海省海东公路总段李福贵王辉萍毛芳山李海霞何明芳三华福青海省湟源公路总段昝淑霞赵华强安素梅钟峻山王崇青陈广森青海省海西公路总段孙志强杨文福梅守刚青海省果洛公路总段罗炳鑫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光任罗英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王琴李广旭马贵德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春兰王永法韩家林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贾国健青海第六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候进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叶占鸿李瑞春张生智李峥韩小明郭禄惠鹏飞谢军李飞龙王宝忠青海蓝图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王旭斌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嘉亮青海省天翔工程科研检测有限公司权国红池巧燕张风琴青海正和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发伟郭慧先杨玉萍青海正通土木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汪花李明青海省育才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蔡岷山青海省育才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范多玲刘荣马德成陈文英青海兴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李小龙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巢世鹏保元德青海嘉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代珊珊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李文成史超西宁市湟中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李珠花西宁市湟中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周红霞海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陈倩玲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兰秀琴韩俊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忠史旭东顾甫林德令哈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李斌(三)工程师(49名)青海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刘志霞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王新基张汁李鑫余睿赵元鹏汪正芸刘娟青海省公路局祁晓婷青海省湟源公路总段王雪强严兴兰朱小林青海省海西公路总段陈宇白守文青海省玉树公路总段孙满财李增财青海金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文生赵海梅青海荣畅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卢永忠张斌陕西中潮博雅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刘峰青海君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兆龙青海嘉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马贵仓青海省海南天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蔡金山祁文贤马国平贾芝婷黄旭珠青海欣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马红梅正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吉福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魏文马金磊王启晶田玉晓魏怀莲青海长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保姐青海正和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永玺费晓良赵培胜青海省育才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王凯边萌沈俊材青海省育才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林玮婷朱娜青海省育才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任董凯西宁多巴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菊林安生娟湟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苟智明海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马睿(四)助理工程师(30名)西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金荟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马良青海荣畅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李佳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冉存瑞青海鼎桥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东梅西宁市湟中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陈杰解延花袁栋陈源高荣李晓伟王贵云吕占青西宁市湟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江彩萍青海兴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师延洁青海海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牛梅林青海省育才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周华江何鑫(1987.06)青海省育才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王明锴闫钰滢青海蓝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史莉清青海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宝仓青海路翔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李玉峡青海拓勤招投标有限公司贺兴星青海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会会青海青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富桂青海新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彩花陕西中潮博雅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杨世寿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赵民恩湟源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赵永鹏以上173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从2023年5月算起,请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事宜;企业单位根据岗位情况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8日《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地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坚持综合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创新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职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工作(一)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1.2015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继续将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从严控制推荐数额。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紧密结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2.各类企业单位在审核推荐拟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中,可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3.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确保质量,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二)认真组织评审工作1. 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称综合管理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高水平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评委。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我们全面组织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公平、公正、规范。

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一、评审对象范围
今年的职称评审对象为青海省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评审程序与要求
1. 符合条件人员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参加面试或答辩环节。

2. 评审工作将分为初评、复评两个环节,通过专家评审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量个人的业绩和综合素质。

3. 评审要求严格,评委将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确保每位申请者的权益。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员需提前了解相关评审规定,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2. 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疑虑,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和申诉。

3. 评审结果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并公示于部门官网上,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查看。

四、终审与公示
最终评审结果将在公示期届满后正式发布,获得职称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关证书和聘书,未获得者可根据评审反馈做出相应调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本着为广大职称申请者提供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为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宗旨,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积极组织职称评审工作,为推动各行各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贡献力量。

愿广大申请者珍惜此次机会,认真准备,为提高自身素质和职称水平而努力奋斗。

祝愿大家评审顺利,早日实现职称的梦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历史数据填报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职称评审信息线上查询及验证服务、跨地区互联互通、历史数据共享。

现就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填报范围(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和非公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填报工作,另行安排。

(二)职称系列及层级。

一是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或认定取得初、中、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是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翻译等以考代评职称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采集年限。

任职资格时间为2010年——2020年。

二、信息填报内容按照“统筹安排、统一标准、协同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建立职称信息采集填报系统,填报内容已在采集系统中分类呈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保卡号、出生日期、取得职称时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

(二)职称信息。

职称信息包括职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职称名称、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名称、本地评审专业名称、职称级别、发证单位、评审单位等。

三、信息填报程序按照“个人填报、单位审核、部门把关”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逐级报送”的方式,登陆“职称评审系统”进行填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6]8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7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信局、财政局、教育局、工会,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89号)要求,为推进我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2016年6月27日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度1.全面完成2020年职称改革任务。

今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职称改革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号),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安排和明确。

9月,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办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48号),对加快推动落实提出要求。

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确保全省2020年度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让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的要求。

凡未按时出台实施方案、修订或制定新评价条件标准的系列(专业)一律暂停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

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0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教育局、工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5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5号)精神,促进行业企业更好发挥技能人才培养主体的作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现就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省未就业劳动力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发展步伐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

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我省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牧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05.18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258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青海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2016年青海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备案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17〕78号),现批准王齐等10名同志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姓名工作单位
王齐西宁市古城台小学
王宏玉树州称多县第二民族中学
王正福海东市化隆县牙什尕镇中心学校
刘成刚海东市平安县第一高级中学
李万寿海西州德令哈市第五中学
张秀汝青海省政府机关幼儿园
黄卫西宁市第五中学
焦士汛果洛州民族中学
蔡相德海东市互助县第一中学
薛伟平西宁市虎台中学
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6年12月起计算,请各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手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8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青人社厅函〔2019〕459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45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一)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增设人力资源培训专业。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在教育培训领域(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设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等级设到正高级,职称层级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在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院校)、讲师团,各级团校,各级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开展试点。

由青海省委党校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评价条件标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备后组织实施。

2.促进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规定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视同为具有相应专业、相应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

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申报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换发职称证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21日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准入类职业资格(27项)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人员、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以考代评的专业,须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加考试。

民办机构、非公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拓宽职称申报绿色通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我省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其在站单位推荐申报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并享受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其在站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论文、研究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认定、评审的依据。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优化评价标准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78号)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切入点,科学合理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大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各部门新制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材料于12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已印发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部分职称系列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设系列和名称(一)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审计系列增设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教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

农牧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并可设置农牧、林业相关专业。

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及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青科发政〔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精神,按照《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人社厅发[2010]182号),请认真做好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组织、审核和推荐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推荐要求(一)关于控制申报推荐数量要求1.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人员数量的确定要与岗位设置有机结合。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对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3.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可不受岗位数、岗位级别的限制。

4.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对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业绩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登记专业技术资格。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
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2.20
•【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9号
•【施行日期】202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
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的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了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任务(见附件1、2)。

现印发给你们,请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任务分工、进度安排、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同时,请积极主动与省人社厅做好对接沟通,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根据省政府要求,将对工作拖沓、不能按期完成职称改革任务的专业(系列),暂停该专业(系列)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其他职称系列的改革任务,根据国家部委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及推进情况,下半年再行安排。

附件:1.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及进度安排表
2.2020年上半年修订职称评审条件重点任务进度安排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0日附件。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结果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结果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
列职称评审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1.16
•【字号】青科发政〔2017〕9号
•【施行日期】2017.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
评审结果的报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贵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6]591号)的要求,按照《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含实验)系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人社厅发[2010]182号),省科技厅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组织完成了2016年度青海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经会议答辩评审,确定何海云等10人晋升或转任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牛青松等17人晋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赵永解等10人认定初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了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现将评审结果报上,请审批。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2016年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结果(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松万蓉等13名同志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松万蓉等13名同志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松万蓉等13名同志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3.17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132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松万蓉等13名同志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
根据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松万蓉等13名同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教师
孙万蓉张彦莉张玉鑫李鹏磊王凡
乔生林陈海娟张珍张晓琴徐哲
田珊陶海明李彩兄
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5年12月起计算,请你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手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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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1.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今年,在原有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对青海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对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

三所高校应尽快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开展评审工作前,三所高校须将评审实施方案(附评审条件、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审批。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时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

2.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对照我省相应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业绩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支持援青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

1.鼓励申报。

对来我省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内在受援地逐级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资格。

其原有的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2.申报条件。

以上人员,申报评审(报考)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当地援助时间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或报考条件。

3.申报程序。

以上人员,须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资格。

推荐时,不受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

(五)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并合格,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今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仍执行《关于201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

评审时,要注重医德医风的考核、临床技能考核、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以及群众满意度等要素,淡化论文、科研要求。

2.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单设基层评审组,不断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六)进一步扩大职称评审服务管理范围1.军队转业到我省工作,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后,直接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来取得的资格证书通过审验后,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不再重新换发。

2.军队自主择业到我省,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人应提交换发证书申请,经其人事档案所在军队自主择业办公室及其主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时附相关验证材料(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评审表、资格证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换发证书,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其本人保管。

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中初级资格证书不换发。

(七)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今年,对年龄未满60周岁,曾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且取得律师资格均满二十年,退休后现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对照评审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2.已取得会计、审计、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经济专业岗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财税专业)。

3.在我省综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中增设电力专业。

三、明确有关事项(一)学历资历要求1.具有大专学历,且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含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对《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专字〔2005〕188号)中与以下规定不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一年的人员(中小学校教师除外),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提交认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择优推荐。

来青工作年限满一年后,在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人员(中小学校教师除外),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提交认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择优推荐。

3.《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认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青人专字〔2006〕61号)中“在考取资格之前,在青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不予执行。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的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1.分段计算学时。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2008年—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2.继续教育年限要求。

申报职称人员,须提交经过审验、并登载专业技术人员任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公需课、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申报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1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5年、2016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4年、2015年、2016年)。

(三)实行学历验证制度继续执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学历验证制度。

从今年起,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学术期刊审验、论文检索要求1.期刊审验。

在资格审查阶段,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对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学术著作进行检索和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

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2.论文检索。

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待各市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由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核准后组织实施。

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办法、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86号)执行。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六)关于申报材料时限要求今年,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

五、时间安排(一)11月,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12月中上旬,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12月底,开展资格审批、备案及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的职称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制定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切实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2016年度职称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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