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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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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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43号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德育工作各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教学工作首位,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进一步规范德育课教学。
各技工院校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德育课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德育课教学工作。
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制定的《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技工院校德育课程标准》以及《技工院校工匠精神教育课教学大纲(试行)》等要求,规范德育课程开设、统一使用部颁教材、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注重增强德育课教学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规范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各技工院校要根据人社部要求,精心组织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
要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活动效果,弘扬和宣传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世赛精神和劳模精神,引导学生向身边的能工巧匠学习,增强学生技能成才的信心和技能报国的决心,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校园风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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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2015年对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和选聘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届调整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授权组建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均须换届调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教练员、工艺美术、广电播音、新闻、出版、翻译、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公证员、律师等系列各级别评委会。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和技校教师系列各级别评委会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含专业学术评议委员会)包括:各高等学校、党校和有关科研机构各级别评委会。
该评委相应换届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本次评委会换届调整,以我市现有职称评审专业布局为基础,突出专业评审、行业管理等特色,兼顾新兴产业领域发展需要。
《北京市技工院校高水平工匠之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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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效果,具备一体化教学能力。
(4)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教科研成果显著,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优秀匠师团队
(1)团队成员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
一般应在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专业内形成,也可在北京市重点支持或新职业领域的专业内形成, 在同类专业中具有领先优势,成员间应有合作的基础与条件。
《北京市技工院校高水平工匠之师培养工 程实施方案》
附件2
北京市技工院校高水平工匠之师 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围绕首都产业发展对高水平教师的能力需求为导向、以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实践为核心、以个性成长(建设)方案和任务为内容,面向北京市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实施高水平工匠之师培养工程 。工程计划在2024年至2030年期间,重点培养20名市级工匠名师、60名匠师带头人、120名优秀骨干匠师、30个优 秀匠师团队,打造一支梯次合理、专业过硬、作用明显的高水平工学一体化师资队伍,全力推动技工院校工学一体 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 显著作用。
三'培养
(一)培养方式。培养对象实行项目培养制,每批连续建设2-3年。培养对象及其所在技工院校要根据培养目标 要求,编制个性化成长(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别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 织专家审核成长(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培养对象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培养对象应按照批复的成长(建设)方 案和任务书开展能力建设,所在技工院校要对其培养工作给予支持。成长(建设)方案如需调整,需由培养对象及 所在技工院校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43f8d37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fb.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8•【文号】人社部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工作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8日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专门学校。
技工院校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a4fcf7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ef.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20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学研究机构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在我市科研机构开展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自然科学研究。
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社会科学研究。
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端领军人才。
二、申报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
申报人在近五年内: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或市(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3、作为主要作者,在本领域出版过3部重要学术著作,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4、作为前三名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或在本领域内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明专利;作为前三名标准起草人,研究制定了国家标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职称评价。
申报人在近五年内:1、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2、研究成果曾获得国家级科研奖项或市(省、部)级科研一等奖(含)以上奖项;3、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市(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4、在本领域独立出版3部以上重要学术专著,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f73fc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51.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精神,做好2009年度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现将首批承担2009年度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48所培训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宣武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职业学校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石景山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房山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通州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昌平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北京市怀柔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平谷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密云县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延庆县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北京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北京市实验技工学校)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北京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北京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城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航空技工学校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应用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北方职业技术学校北京二七机车厂技工学校北京市长城职业技术学校北京一轻高级技术学校首钢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地铁技术学校北京科技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经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实用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市政管理学校北京商贸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路政局技工学校北京市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校北京汇佳动画技术学校北京市平谷区再就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外事学校(北京市北店外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朝阳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53a36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c5.png)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京劳社培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9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各区县职校、技工学校:为做好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技工学校、区县职校,应按照“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报送” 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参加2006年度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推荐、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
二、申报技校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高级讲师须具备的条件1、从事技工学校教师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含5年),并担任讲师5年以上(含5年);2、本人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国英B级)成绩满60分以上(含60分);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达4个以上(含4个);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免考计算机;3、英语课教师,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4、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考试、评审。
(二)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的条件1、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含5内);2、本人参加全国外语考试(国英B级)成绩满60分以上(含60分);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达4个以上(含4个);1960年以前出生的人员免考计算机;3、具有大专学历5年以上(含5年),并参加相关外语考试,满足《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破格条件》(京劳社培发〔2005〕74号),已办理破格手续的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9521dc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1.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要求,为保障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在《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对部分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具体包括:(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施工、建筑装修施工、通信)。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由“考试+评审”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农业技术系列、新闻系列。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由考试调整为评审方式涉及系列(专业)包括:图书资料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科学传播)、档案系列、新闻系列(数字编辑)。
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266656f1711cc7931b71683.png)
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等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定(一)改革领导小组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本区教委联合成立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教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审定本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区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和《评审办法》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及选聘评审专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51号)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市教委组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级评委会),负责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本区教委组建本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高级评委会),代行本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各区不再单独设立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区高级评委会一般由区教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区人力社保局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副局长和区教委主管中小学教育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各学科评议组的组长可担任委员。
区高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行政领导不得超过(含)三分之一,同时兼顾委员的学科、学段分布,同学段同学科的委员原则上不应超过2名。
区高级评委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应按照不同学段、不同学科分别组建,对于当年申报人数较多的,可拆分组建多个同学科评议组;对于当年申报人数较少的,可合并组建综合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每学段、每学科的评议专家不少于1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6107462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d.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京人社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6号为拓展大数据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首都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15日附件1北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拓展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首都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治理、挖掘等技术研究,并加以利用、管理、维护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包括大数据研发与设计、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运行与维护、大数据咨询与服务四个方向。
大数据研发与设计专业方向,包括研究开发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技术,研究大数据平台架构、技术和标准,研发、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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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4]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开展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工作,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要加强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严密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
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9日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晋升技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
2016年教师职称改革方案:2016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2016年教师职称改革方案:2016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c93704349649b6648d747af.png)
2016年教师职称改革方案:2016年教师职称评定标准2016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三级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一、是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二、是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四、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016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c892736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73.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2012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二、2012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备案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因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请相关专业参评人员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原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网上填写《考试申报表》、《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登录网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承担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验收。
附件:1、2012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2、2012年度北京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3、2012年度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安排一览表(略)4、2012年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联系一览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578f19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e.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0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8号)文件要求,全市高级职称评委会于今年进行换届调整。
为做好高级评委会换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委会换届原则(一)坚持专业对口、保障运行的原则,在保证评审专家与申报人专业一致性的同时,满足评审专业日益增多、申报人员规模日趋扩大的现实需求;(二)坚持公平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三)坚持严格筛选、德能兼备的原则,保证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专家入库。
二、评委会换届要求(一)专家库层级设置要求全市高级职称评委会采取组建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评委完成评审工作的办法组建。
专家库成员分为主任委员候选人、评委候选人和评审专家候选人三个层级。
每年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人选从主任委员候选人中随机抽取,担任评议组组长及评委人选从评委候选人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在其余主任委员候选人、评委候选人和评审专家候选人中随机抽取。
(二)规模要求1、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5名委员组成(申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评委会,评委数应不少于9人),设主任委员1名;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
2、评审专家库中设主任委员候选人3-5名,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少于本评审委员会规定委员人数的3倍,评委候选人数不超过专家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bb318f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5.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的,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技术发展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d7eecb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3b.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
工作安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3
【摘要】<正>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
我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2016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总页数】28页(P58-8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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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 [J],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农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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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3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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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03cd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3.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7〕112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一、统计范围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
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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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8.22
•【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
•【施行日期】2016.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6〕15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依据《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换届调整
根据我市职称评委会换届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起,调整我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设立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统一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工作;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承担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评委会的具体实施,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评价标准制定、评审专家管理、组织评审以及相关评审服务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本校教师的初审、推荐和聘任,不再承担技工院校系列各级别评委会相关工作。
二、评审专家库及专业管理
按照我市职称管理有关要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各评委会分别组建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时采用随机抽取专家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负责专家初审、推荐工作;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以及专家征集、使用、考核等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专家库审核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专家库监管工作。
2016年度起,规范北京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专业设置,职称申报、评价、备案、证书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等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13〕55号)。
三、申报人员范围
在北京市所属技工院校从事专业教学或实习指导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技工院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教师。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安排
(一)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3);
2.参评人员2014和2015年度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3.参评人员撰写的专业论文一式两份;
4.参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考试成绩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4个模块、1960年1月1日前出生不要求)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参评人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参评人员业绩证明,如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著作、刊物、教材等;
7.技工院校主管局(总公司)或区人社局有关部门开具的委托函。
(二)凡申报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以下材料:
1.填写《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3);
2.参评人员2014和2015年度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报中级职称需提交参评人员撰写的专业论文一式两份,申报初级职称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4.参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考试成绩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3个模块、1960年1月1日前出生不要求)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参评人员《教师资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6.参评人员业绩证明,如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著作、刊物、教材等;
7.技工院校主管局(总公司)或区人社局有关部门开具的委托函。
(三)报送材料要求
1.参评人员须如实填写《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和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所申报个人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论文有抄袭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同时进行通报。
2.相关区人社局和各技工院校负责对推荐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填至《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汇总表》(详见附件4),同时审查申报手续是否齐备,送审材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评审基本条件,并写出推荐意见;
3.参加评审人员报送的评审材料,需经区人社局或上级主管局(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并开具委托函;
4.所报《年度考核登记表》、证书、成绩单复印件需加盖院校人事部门章;
5.请技工院校逐一将每位教师报送材料中的1-5项内容汇总制成文件夹,文件夹名为该教师姓名,并将所有申报教师的文件夹打包制成一张光盘(图片要求为JPG格式、大小为1024×768且小于0.5MB);
6.报送材料均须提供纸质版,打印评审申报表时,须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
(四)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请各学校将申报材料于9月12日—9月20日报送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教育培训科305室(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号),同时申报初中级职称的人员按市统一标准交纳评审费(中级500元、初级200元),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在评审答辩和试讲时(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交纳评审费700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评审结束后,各技工院校要将相关评审结果上报到区人社局或主管局(总公司),做好备案工作。
(二)
联系人:聂昆联系电话:68354531
附件:1.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3.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附表)
5.2016年度北京市技工院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汇总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