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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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基金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宜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共青团宜春学院委员会批准,宜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登记注册,在本基金会的基础上可成立各种专项基金。

第二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国.江西.宜春学院。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发展青年志愿者的公益事业,支持与推动社会以及校园的公益和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依照各项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青协的公益事业;或者通过各种形式的义卖与其他活动,来筹集资金,帮助有需要的群体和个人或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帮助的群体或个人。

第七条:基金会将关注社会上各项重大公益事业,根据自身能力给予支持。

第八条:基金会支持有助与青年志愿者开展的各项活动,向其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助。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是:共青团宜春学院委员会老师任委员会主任,校青协会长任委员会副主任,13院青协分会会长。

第十条:基金会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1.遵守基金会章程;

2.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3.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4.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5.以基金会委员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6.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的对象;

7.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8.审议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的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9.讨论决定关于基金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10.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以获得基金会的各种奖励.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委员会议由青协会长召集,每学期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基金会需要由青协会长召开委员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基金会委员的会议应由二分之一的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基金会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才有效。基金会委员必须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基金会委员的会议,如有投票决定事宜需委员本人出席。

第四章基金的来源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的团体与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2.宜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义卖或各种活动所筹集的款项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向基金会捐赠和资助的方式:

1.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可采取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的的意愿以自愿为原则,选择支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公益事项和对象;

2.向基金会捐赠或资助均为无偿形式,其捐赠的财物所有权属基金会。向基金会资助的财物最终所有权属出资人,增值部分属基金会;

3.基金会受到没有任何特定说明的款项属捐赠性质。

第五章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00以上(非物品折合),且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既到位。3.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公益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章程第三章〈〈基金来源和管理〉〉的要求,其财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六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款项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对受赠款项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款项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受赠款项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二十条: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捐赠款项的百分之七十;本会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的开支不得动用基金,应在基金会有所分配的公益金内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实行由青协办公室主任对财务的记录与审查,青协会长对现金的管理,并由基金会委员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对外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每学期对外公布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按照宜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相关规定,应向共青团宜春学院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共青团宜春学院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对外公布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基金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对外通报。

第三十条: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如需终止,必须由青协会长,青协各部部长提出报告,经共青团宜春学院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并与基金会负责人协商处理剩余基金。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基金会负责人。

宜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校团委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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