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那么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呢?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
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原告以公司原股东身份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讼途径解决。
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随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
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合伙经营协议中如何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在商业合作的世界里,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然而,要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成功,保障各方的知情权是至关重要的。
知情权就像是合伙关系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合作的道路,让每一个合伙人都能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决策过程。
那么,在合伙经营协议中,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知情权。
简单来说,知情权就是合伙人有权了解与合伙事务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运营、重大决策等。
这是合伙人做出明智决策、监督合伙事务、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为了保障知情权,合伙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财务信息无疑是其中的关键部分。
比如,每月或每季度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除了财务报表,还应当披露重大的财务交易,如大额的采购合同、贷款协议等。
业务运营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忽视。
合伙人有权了解企业的市场开拓情况、客户反馈、新产品研发进度等。
例如,定期汇报销售数据和市场份额的变化,分享客户满意度调查的结果,以及详细说明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进展和预期成果。
在重大决策的知情权保障上,合伙经营协议应当规定,对于涉及企业战略方向调整、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决策,必须提前向所有合伙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给予合伙人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同样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关于时间,信息的披露应当及时,不能拖延。
比如,财务报表可以在每个月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给合伙人。
对于紧急和重大的信息,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通知到所有合伙人。
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
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定期的合伙人会议,甚至是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确保信息能够准确、完整地传达给每一位合伙人,并且便于合伙人保存和查阅。
为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伙经营协议可以引入审计和监督机制。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众多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在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要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方面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内部通知和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发布重大事项通知,包括公司的改制重组、投资合作、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
同时,公司还需要向股东公告涉及股东会议、股权交易等重要事项的通知。
2. 股东会议的传达和参与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议题通知股东。
在股东会议中,股东有权在会议上提问、发表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3. 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布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信息。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于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1. 保护股东权益信息公开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评估,保护自身权益。
只有及时披露信息,股东才能做出准确的决策和判断。
2. 增加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透明的市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活力。
3. 推进公司治理信息公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可以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公开还可以增加公司对外部监管的透明度,促进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解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股东权益进行解析,包括股东权益的定义、类型、保护和限制等方面。
一、股东权益的定义股东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而将其资金投入到公司中的投资者,他们成为公司的权益持有人。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包括所有权、投票权、分红权等。
二、股东权益的类型1. 所有权: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可以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剩余财产。
2. 投票权:股东拥有在公司事务中行使投票权的权力。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公司治理。
3. 分红权: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配。
分红权是股东获得回报的一种方式,通常以股息形式实现。
三、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为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确保股东能够合法、公平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1. 信息披露: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股东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等,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合并收购保护:在公司合并收购中,公司法规定了必须向股东提供充分信息并给予投票权的要求,以保护股东的利益。
3. 股东会议: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形式等,以确保股东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四、股东权益的限制股东权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1.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不得向公司泄露商业机密、不得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等。
2. 违法限制:如果股东以违法手段行使权益,如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虚构交易等,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监管机构的制裁。
3. 公共利益优先:当股东权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法通常要求股东放弃或受限行使权益,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包括所有权、投票权和分红权等。
公司法的体系结构
公司法的体系结构一、引言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营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其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
2. 法人独立原则: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其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义务。
3. 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在享有权益时应平等对待,不得因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4. 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公开其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保证投资者知情权。
5.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企业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司设立1. 公司名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名称。
2. 注册资本: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注册资本。
3. 股东: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确定股东,股东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4. 公司章程:企业应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管理机构、运营方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四、公司组织形式1.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即只对其投资额度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2. 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但其投资额度不受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
3.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具有国家意义和重要性。
4.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由集体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具有群众性质和地方性特点。
五、董事会1.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
2. 董事会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
3.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六、监事会1.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法释[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完整版)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 基本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一般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账簿查阅权。
我们知道很多公司的股东是很有钱的,因为作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就有公司的股份,赚取的财务不是一般人能比的,当然除了钱多之外还是有很多其他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那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
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
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
”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
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
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
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原告: A公司被告:B学院原告 A公司因与被告B学院发生股东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公司诉称,2010年3月25日其出资设立了被告B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A公司与唐xx、赵xx、王xx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2012年10月15日,B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xx等人持有B学院90%出资份额、A公司持有B学院10%出资份额。
后因唐xx等人擅自终止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A公司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持有B学院50%的出资份额。
A公司于2015年11月中旬发函给B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但B学院至今未回复。
故A公司依据《民法通则》、章程的约定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B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A公司查阅、复制;2.B学院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A公司查阅。
被告B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A公司的诉请。
A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B学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组织,因此B学院的组织、活动、管理均不受公司法的调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4月,原告A公司出资设立了被告B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
2012年9月,A公司与唐xx、赵xx、王xx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里面有众多股东,其中很多是中小股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享有各项权利,那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翻阅公司股东会记录、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等,这些都是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本文详细了解下。
一、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公司法考点整理
51、 通知时间:常规董事会,10日;临时,一般接到提议后10日(也可以另外 再定)
52、委托代理出席(很实用):有限,看章程规定;股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53、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违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但是 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可以免除责任
25、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章程来,无强制
26、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必须1次,6月30日之前
27、有限的临时股东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监事(没有监 事会的话)提议开,则必须开
28、股份的临时股东大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董事会人
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低于章程的三分之二必须开临时股东大会;为弥补的亏损是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如是募集设立,还要创立大会批准
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6不具备法人人格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保险的分支)
39、单独或合计,持有3沖上股份的股东,提前10日,向董事会书面提交议案
40、董事会收到后,2日内,将议案通知到股东,由股东大会审议
42、董事会不是必须设,有限公司,规模小,设执行董事就行,执行董事可以兼
任ceo
43、董事人数:有限,3-13;股份,5-19
44、 董事长:有限,自己看着办,国有独资,国资委制定(董事当中);股份, 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选正副董事长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商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解析
国家开放大学最新《商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解析(正确答案已附后,请用 Ctrl+F进入查找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题目1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A. 商事关系的客体也分为物和行为,其中的“物”还包括营业资产,“行为”主要是营业行为或称“商行为”B. 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C. 至少一方主体必须是商主体D. 商事关系的内容是商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题目2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A. 效益优先原则、兼顾公平原则、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营业自由原则B. 商主体法定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原则C. 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D. 强化主体原则、维护安全原则、促进交易原则、确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题目3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扶持政策的差异B. 会计规则的差异C. 组织程度的差异D. 法律地位的差异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法律地位的差异题目4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A. 合伙企业不具有企业的主体资格B. 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C. 合伙企业无须办理合伙企业登记D.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都是有限合伙人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题目5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A. 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B. 商行为与法律行为交叉的部分,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规定C. 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为D. 对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商行为,适用商法和商事习惯予以调整,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题目6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A. 张某从大华书店的网店购买一本书B. 大华书店的董事会依照多数决定原则确定公司的重大事务C. 自然人股东甲将其持有大华书店的股权转让给另一自然人乙D. 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题目7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A.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 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C. 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和决议行为D. 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题目8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A. 历史上商事账簿设置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强制主义及分别主义B. 真实性原则是商事账簿编制的重要规则之一C. 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D. 商事账簿关乎投资者、商主体、第三人、诉讼和国家等诸多利益,商主体必须妥善保管商事账簿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题目9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A. 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B. 缴税记录和资产负债表C. 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D. 财产清单和税收清单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题目10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A. 商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中的确认行为,而非许可行为B. 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自负风险和责任C. 商事登记应当秉持形式审核为主、实质审核为辅的原则D. 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题目11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A. 投资者的无限责任B. 法人性C. 团体性D. 营利性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投资者的无限责任题目12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A.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B. 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D.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题目13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股东是公司的股权持有者,拥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以下是股东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解释:一、股东的权利:1. 股东权益: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公司经营业绩所带来的利润收益,包括分红、股息等。
股东还有权以优先购买的方式参与公司增资扩股等股份变动活动。
2.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重要决策等,包括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和监督活动。
3. 股东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决定分红等。
表决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意愿和决策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股东的义务:1.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信息给竞争对手或其他违法行为。
2. 支持公司发展:作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积极支持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遵守公司的经营策略和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缴纳股本款额:股东应按照约定的价款和时间履行款项的缴纳义务,确保公司的股本金完整。
4. 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作为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三、股东的注意事项:1. 注重风险管理:作为股东,应认识到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需注意分散投资、正确判断市场风险、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等,避免因风险导致投资损失。
2. 理性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履行权益的重要场所,股东应理性参与,根据公司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支持公司发展。
3. 保护自身权益:股东需积极维权,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4. 及时了解公司信息:股东应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决策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5. 理性投资决策:股东应理性对待股权投资,不盲目追求短期收益,要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盈利能力。
知情权 对股东的重要意义
知情权对股东的重要意义摘要:一、知情权的定义和作用二、知情权对股东的重要性三、如何行使知情权四、行使知情权的注意事项正文:知情权是指企业股东享有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权利,这是股东在投资决策中作出明智选择的前提。
在股权投资中,知情权对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情权有助于股东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股东通过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告等资料,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从而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
这对股东在股权交易中作出正确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知情权有助于股东监督企业管理层。
股东通过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决策过程,可以评估企业管理层的能力和诚信度。
这有助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或者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如提出议案、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知情权有助于股东了解行业动态和市场状况。
股东通过关注企业所在行业的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态势等信息,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调整投资策略。
那么,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呢?首先,股东应积极关注企业的公告和资讯,定期查阅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资料。
其次,股东可以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亲自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未来规划。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加入股东俱乐部、与其他股东交流等方式,获取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
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股东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关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二是要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利益;三是要理性分析信息,避免盲目跟风。
总之,知情权对股东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应充分行使知情权,了解企业状况,监督企业管理层,把握市场机会,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标。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公司法要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公司法要点公司法是国家对于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司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公司的成立、运营、股东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公司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的要点进行汇总和阐述,帮助读者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
一、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成立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在公司设立时,需要遵循以下要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需要通过注册,在设立前需制定公司章程。
2. 公司设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a) 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独特性;b) 注册资本的确定和实缴;c)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明确;d)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签署。
二、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主要形式。
每种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1.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a) 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b) 资本金规模较小,便于小型企业发展;c) 公司股权较为灵活,可以进行不同的权益划分。
2. 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简称JSC):a) 股东享有股权,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所持股权的数额;b) 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c) 适用于大型企业,具备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涉及到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治理。
以下是公司经营管理的要点:1. 公司章程的规定:a) 确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机构;b) 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决策程序。
2. 公司治理结构:a)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决策权;b)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 公司经营决策:a) 高级经营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b) 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表决。
四、股东权益保护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下是股东权益保护的要点:1. 股东的知情权:a) 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b)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公司法关于股东决策权有什么规定?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股东决策权有什么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我国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应该遵循公司法,公司法是关于我国公司一切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股东决策权。
那么,公司法关于股东决策权有什么规定?公司法的使用范围是什么?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决策权有什么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公司法关于股东决策权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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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作者:胡秋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法人型联营企业为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当无专门的立法可用时往往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是否可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知情权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法人型联营企业股东知情权公司作者简介:胡秋圆,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06-02一、案例钱江饮品公司与万路厂签订了《联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企业,总投资额为2,700,000元,注册资金是1,000,000元,万路厂投入1,080,000元,占40%,钱江饮品公司投入1,620,000元,占60%,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董事会由万路厂委派两名,钱江饮品公司委派三名。
之后万路厂将其在联营企业处的40%股份转让于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路厂在联营企业处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即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联营方。
但钱江饮品公司拒绝承认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联营股东地位,既不向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报企业经营情况,也从不召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事实上,联营企业的性质形同虚设,联营企业已被钱江饮品公司完全控制。
故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主张其知情权。
法院的判决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请。
然而,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如知情权?二、《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一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知情权是个权利体系,是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薄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变动的知悉权、妨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救济权及对公司小当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股东求偿权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主要是查阅权和质询权。
三、联营合同约定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也有公司股东知情权,首先要看联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联营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联营合同形成联营,联营合同对联营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为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达成的协议。
联营各方是基于相互的信任才组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基于联营合同而存在。
所以,如果联营合同中有知情权的相关约定,则构成联营各方的权利。
因此,当联营合同中约定了联营企业具有知情权时,应该按照联营合同约定。
然而当联营合同没有规定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那么,首先要研究股东知情权的由来,《公司法》为何要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它的价值所在。
四、《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理论基础(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人结构公司为法人企业,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股东无权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由公司董事等管理层负责,由此直接导致公司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公司管理层滥用受托权利、侵害股东利益打开方便之门。
在股东借助股东(大)会约束管理层时还存在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不是一致决而是多数决,因此,即便股东大会能够约束管理层,公司管理层也很可能只对公司大股东负责而漠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在公司大股东不能慎独情形下,更是存在公司管理层与控股股东沆瀣一气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股东不能直接掌握公司的有关信息,为了自己的利益、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其必须知道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真实的公司信息,其必须享有股东知情权。
(二)股东为公司的真正所有人身份公司的最终形成是由股东出资,然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人结构不仅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且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也是相互分离的,股东出资后,其出资不论是财产上亦是实物上的都作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丧失所有权,被公司所拥有,但公司不过是一个组织,其真正的运作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来进行。
然而股东实为公司的真正所有人,公司财产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如此理解股东享有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相关公司信息资料理所当然。
(三)股权平等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时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有的股东出资多,有的股东出资少,从而出现小股东大股东,《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股权是平等的,无论出资多少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一些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是相同的,但是往往出现大股东利用自己出资多控制公司,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因此,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必要的。
五、股东知情权的价值以股权平等原则角度的理论基础得出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性,那么如果从少数股东的实现其股东权利和投资利益的重要保障角度,股东出资建公司,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公司这一工具获得最大的利润回报,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与终极所有者,其享有资产收益权和终极控制权。
然而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尤其是少数股东,其意志往往不会被股东大会决议体现,因此少数股东的权益被侵害是常有之事。
那么,股东只有享有股东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它的股东权利,如此才能正确选择经营管理人等权利。
总之,股东只有在享有了知情权这一基础权利后才能真正有利公司发展,保护其权益,监督公司控制者正当行使控制权,完善公司治理重要保障。
六、法人型联营企业享有股东知情权分析《公司法》因为公司由股东出资,然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根据股权平等原则,为了公司更好运作,实现股东出资的最终目的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
那么,法人型联营企业是否有同样的法理基础,是否可同样发挥股东知情权的价值?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型联营企业在符合法人条件时,取得法人资格,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这里的企业法人,其实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然而依照《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从这条可以看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适用《公司法》。
联营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法》,就要看其性质是否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出来。
由于符合法人条件的法人型联营企业是非公司企业法人,颁发的是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所以不能直接使用《公司法》。
即法人型联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宜直接适用《公司法》。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亦没有关于法人联营型企业享有知情权的规定。
再者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是因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法人结构,法人型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其是一种紧密型联营,由企事业单位依协议共同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对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的联合经营,那么,就不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情况,那么如果单以这一点可得出法人型联营企业没有享有知情权的必要。
以上法律规定及基础理论来看,法人型联营企业似没必要也不应该享有股东知情权,然而笔者将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认为法人型联营企业应享有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性。
第一,《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型联营企业就其经济责任而言,它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的财产归联营企业所有,各参加联营单位的经济责任仅以对联营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即参加联营单位所承当的风险责任是有限的。
由此可看出法人型联营属于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设行为,在联营法律仍然生效的情况下,处于法人型联营法律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双轨并行状态。
第二,法人型联营企业虽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是由联营各方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由各家委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作为联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联营企业中的重大事项。
可见董事会是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得出这不禁与公司出资多少相似,会出现大小股东,自然也会出现有投资多的联营方控制法人型联营企业,投资少的联营方利益会被侵害,本案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为联营方,但是法人型联营企业其实为占董事比例多的钱江饮品公司控制,事实上,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性质形同虚设,法人型联营企业已被钱江饮品公司完全控制。
在此种情况下,上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根本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不仅无法知晓联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参加董事会决议,且也不能主张要参于经营管理,查阅查阅、复制联营企业财务报告。
以公司享有股东知情权理论基础的第二、三点股东为公司的真正所有人身份、股权平等原则的要求以及股东知情权的价值为基础,法人型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形成;联营各方都有出资,虽然由于各种原因出资比例不等,但根据平等原则,各出资方对联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享有的知情权是平等的,因此,当出资少的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当然有权要求救济其知情权;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利,由于由各联营方根据出资比例推选,因此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由出资多者控制法人型联营企业这一其情况就与公司被大股东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法人型联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联营企业内部具体情况不能了解,最终权益会被侵害,然而各联营方投资的最初且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回报,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为此知情权这一基础权利的享有就可以使保护其权益,防止多出资的控制联营企业,从而损害其权益,不利于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有效运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亦没有关于法人联营型企业享有知情权的规定。
因此,当法人型联营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七、结语法人型联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宜直接适用《公司法》,然而有关法人型联营企业的法律亦没有规定,如此出现此类问题时便无法可依;法人型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其仅以对联营所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即为有限责任,而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在联营法律仍然生效的情况下,法人型联营企业应同时适用法人型联营法律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型联营企业虽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关,且董事会的选举是根据各联营方出资比例的多少,笔者认为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出资多的联营方控制董事会,从而利用这一便利,隐瞒出资少的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来控制、管理经营公司,如此,出资少的联营方权益就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