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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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个人支付个人支付30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10万元
三、各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规定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 根据市政府158号令和市社保中心2008年237号文件规定,城镇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工资低 于市平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其本人工资高于市平300% 的,以300%为基数缴费;按“12%﹢3元”的标准缴费:单位 缴10%,个人缴2%﹢3元。 2、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存档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7%。 3、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且农民工个人不缴 费):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自主选择,可以按上述“12%﹢3元” 的标准缴费,也可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按1%的比例按月缴费。按1%比例缴费人员,不建立医保个 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二、各险种参保范围规定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200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200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本 市 农 民 户 口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必须参加
医疗保险中农村劳动力与农民工缴费比例的区别: 农村劳动力的缴费比例定为12%+3 12%+3元(员工有医疗手 12%+3 册;有医保存折;可选择四家定点医院,其中必须 有一家社区医院;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
外 埠 城 镇 户 口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必须参加
外 埠 农 民 户 口
医疗保险
各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缴费人员类 别
本 市 城 镇 户 口
参加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不缴费 不缴费 不缴费 2%+3 不缴费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不缴费 不缴费 2%+3 不缴费
险种选择
Hale Waihona Puke 政策依据: 必 须 参 加备注
1490-11178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养老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文件 失业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38号文件 工伤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8号文件 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文件 生育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文件 缴费比例下调:京劳社保发2008年237号文件
2236元-11178元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800元 9%+1% 20% 1% 2236元-11178元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本市农村劳动力 2236元-11178元 本市农民工2236元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1% 20% 1490元-11178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2236元-11178元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9%+1% 20% 800元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2236元-11178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 2236元-11178元 外埠农民工2236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9%+1% 1%

社保核基流程

社保核基流程

一、2009年度四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时间:2009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25日和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20日。

二、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09年度四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

参保单位在申报2009年度四险缴费工资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工资总额的指标解释口径,对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认真审核,拟申报的缴费工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四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方法和步骤(一)参保单位完成3月份的人员增加、减少和变更业务后,持U盘到社保中心四险收缴岗拷贝《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系统V6.0》软件,并下卸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下卸的信息默认文件名为:XX_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日期.xls。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系统V6.0》软件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1、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系统V6.0》软件和《北京市基数采集V6.0升级补丁》;2、导入从社保下卸的相关信息;3、认真核对下卸的单位信息,如果单位办公地址(六个汉字以上)、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有误,请直接在采集软件中修改;由于此软件不能修改单位名称,如果单位名称有误,需要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到社保中心四险登记岗社会保险登记窗口修改。

4、录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联系电话;5、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一式两份;6、《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7、导出相关信息到U盘,上报社保中心,默认文件名为:SB_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日期.xls。

(三)填写《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对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一)通过“伟仕”公司《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系统V6.0》(企业版)导出的缴费工资电子版信息(U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200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200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各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及各险种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
缴费人员类 别
本 市 城 镇 户 口
参加险种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20%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不缴费 不缴费 不缴费 2%+3 不缴费 8% 0.2% 不缴费 不缴费 2%+3 8% 不缴费 不缴费 2%+3 不缴费
必须参加
外 埠 农 民 户 口
医疗保险
险种选择
政策依据: 必 须 参 加
备注
1490-11178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养老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83号文件 失业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38号文件 工伤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8号文件 医疗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文件 生育保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文件 缴费比例下调:京劳社保发2008年237号文件
2236元-11178元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800元 9%+1% 20% 1% 2236元-11178元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本市农村劳动力 2236元-11178元 本市农民工2236元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9%+1% 1% 20% 1490元-11178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0.8% 2236元-11178元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9%+1% 20% 800元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2236元-11178元 外埠农村劳动力 2236元-11178元 外埠农民工2236元 1% 按行业性质确定缴 费比例 9%+1% 1%
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个人帐户分配比例分别为:35 岁以下为2.8%,35岁至45岁为3%,45岁至退休为4% 。 农民工的缴费比例由原2%调整为1%,个人不缴 费(员工无医疗手册;无医保存折;可选择本区指 必须参加 定两家定点医院;只报销住院费用中统筹应支付的 部分,其中包括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 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持人事局签发的《北京 工伤保险按行业性质确定缴费比例分别为0.2%、 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0.3%、0.4%、0.5%、0.8%、1%、1.2%、1.5% 必须参加 缴费基数:是以参保人上年实际发生的税前月均工 资总额核定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职工新参保或调转参保单位时可以按职工入职第一 个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优先参加 注意:每年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一般在3至4月份进 行,核定工作流程请3月初关注网上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京劳社培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33号2001年3月2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了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问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

其职业(工种)应包括:《规定》中所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依据与《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配套的《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9号)所发布的《北京市首批须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中规定的68个工种(职业);及根据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公布的职业(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上述职业所涵盖的所有工种都应纳入就业准入范围(详见附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

二、关于实施对象的政策掌握问题。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证书。

对违反要求的,应区别不同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6.04•【字号】京劳社法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0)105号2000年6月4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法行为,加强层级监督,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适当,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复议申请,做出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受理及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变更、中止、取消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九)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缴费基数核定、保险待遇核定或者发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京劳社法发[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4]16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2004年度第二批清理废止不再执行的《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等35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公布废止文件目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对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序│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清理┃┃号││││意见┃┠─┼──────────────────────────┼────────────┼─────┼──┨┃1│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劳社工发[2003]14号│ 2003.1.24│废止┃┠─┼──────────────────────────┼────────────┼─────┼──┨┃2│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 京劳社工发[2000]136号│ 2000.7.21│废止┃┃│的意见│││┃┠─┼──────────────────────────┼────────────┼─────┼──┨┃3│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 2001.8.31│废止┃┠─┼──────────────────────────┼────────────┼─────┼──┨┃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1]112号│ 2001.7.23│废止┃┠─┼──────────────────────────┼────────────┼─────┼──┨┃5│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的│京劳社工发[2000]46号│2000.3.3│废止┃┃│通知│││┃┠─┼──────────────────────────┼────────────┼─────┼──┨┃6│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京劳社工发[2000]45号│2000.3.3│废止┃┃│知│││┃┠─┼──────────────────────────┼────────────┼─────┼──┨┃7│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京劳社工发[2000]47号│2000.3.3│废止┃┃│知│││┃┠─┼──────────────────────────┼────────────┼─────┼──┨┃8│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的│京社保发[2000]4号│ 2000.3.10│废止┃┃│通知│││┃┠─┼──────────────────────────┼────────────┼─────┼──┨┃9│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京社保发[2001]11号│2001.3.9│废止┃┃│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0│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 京劳社工发[2000]210号│ 2000.12.6│废止┃┃│办法》的通知│││┃┠─┼──────────────────────────┼────────────┼─────┼──┨┃11│关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2]91号│2002.7.1│废止┃┠─┼──────────────────────────┼────────────┼─────┼──┨┃12│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京劳职安发〔1998〕164号│1998.9.8│废止┃┃│知│││┃┠─┼──────────────────────────┼────────────┼─────┼──┨┃13│关于档案未能及时移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京劳社仲函[2000]80号│ 2000.9.18│废止┃┃│的函│││┃┠─┼──────────────────────────┼────────────┼─────┼──┨┃14│关于转发《关于收取〈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的│京劳法发〔1997〕15号│ 1997.1.20│废止┃┃│函》、《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15│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6〕134号│ 1996.5.30│废止┃┠─┼──────────────────────────┼────────────┼─────┼──┨┃16│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6〕203号│ 1996.8.16│废止┃┠─┼──────────────────────────┼────────────┼─────┼──┨┃17│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 京劳关发〔1995〕201号│1995.7.6│废止┃┃│知│││┃┠─┼──────────────────────────┼────────────┼─────┼──┨┃18│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1994.12.16│废止┃┃│作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5号│ 1996.4.26│废止┃┠─┼──────────────────────────┼────────────┼─────┼──┨┃20│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得工资│[86]市劳办字第174号│ 1986.3.26│废止┃┃│的规定│││┃┠─┼──────────────────────────┼────────────┼─────┼──┨┃21│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京劳关发[1995]243号│1995.8.8│废止┃┃│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2│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工作有关问题的│京劳资发[1995]456号│1995.11.13│废止┃┃│补充通知│││┃┠─┼──────────────────────────┼────────────┼─────┼──┨┃23│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管理规定》的通│ 京劳培发字〔1993〕60号│1993.4.3│废止┃┃│知│││┃┠─┼──────────────────────────┼────────────┼─────┼──┨┃24│关于北京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0〕80号│ 2000.4.26│废止┃┠─┼──────────────────────────┼────────────┼─────┼──┨┃25│关于技工学校在招生中使用“农转非”指标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培发〔1996〕47号│1996.2.6│废止┃┠─┼──────────────────────────┼────────────┼─────┼──┨┃26│关于印发2000年北京市承担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职业鉴│京劳社培发〔2000〕109号│ 2000.6.13│废止┃┃│定机构名单的通知│││┃┠─┼──────────────────────────┼────────────┼─────┼──┨┃27│关于启动北京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0]146号│ 2000.8.24│废止┃┠─┼──────────────────────────┼────────────┼─────┼──┨┃28│关于成立北京市技师综合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0〕110号│ 2000.6.13│废止┃┠─┼──────────────────────────┼────────────┼─────┼──┨┃29│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1993.12.14│废止┃┃│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30│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7〕169号│ 1997.9.11│废止┃┠─┼──────────────────────────┼────────────┼─────┼──┨┃31│北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城镇│[84]市劳险字第298号│ 1984.9.25│废止┃┃│集体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若干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32│关于实行《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京劳险发[1995]483号│1995.11.30│废止┃┃│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3│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17号│1998.7.7│废止┃┠─┼──────────────────────────┼────────────┼─────┼──┨┃34│关于加强外地未成年工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6〕154号│1996.7.3│废止┃┠─┼──────────────────────────┼────────────┼─────┼──┨┃35│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 京劳就发〔1995〕191号│ 1995.6.21│废止┃┃│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6.27
•【字号】京劳社养发[2008]128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12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市政府批准,现将2008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775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82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0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2008年北京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2008年北京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最低病假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008年为640元/月
市政府令第[142]号
2004.1.22
2008.7.1
工资指导线
预警线
16.5%
京劳社资发[2008]106号
2008年度
基准线
11.5%
下线
3.5%
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
39867元/人.年
京社保发[2008]22号

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
2008年北京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标准
项目
标准
文件
执行时间
最低工资
月或小时工资
800元/月,4.6元/小时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2008.7.1
非全日制小时工资
9.6元,节假日22元
最低待岗人员生活费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
2008年为560元/月
市政府令第[142]号
2004.1.22
2008.7.1
583元/月
缴费满20年以上
611元/月
从第13个月起
502元/月
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每月分别增加260元,250元,240元,230元;五、六级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70元
京劳社工发[2008]127号
2008.7.1
护理费
997—1661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去年不低于6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约1600元/月


退休待遇最低标准
退休基本养老金
775元/月
京劳社养发[2008]128号
2008.7.1
退职生活费
682元/月

北京市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北京市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北京市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2009/06/23 08:14 A.M.关于统一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24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现就统一2009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

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9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45.2元、失业保险费44.71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2000年12月25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申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职工(雇工)失业后,按照《申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在7日内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告知书》附后),并为失业人员指定职业指导培训机构,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京劳社培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8]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技能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科学人才观,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维护技能人才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对于维护首都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清理规范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负责全面清理本地区、本系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等工作情况。

(二)清理规范方法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1999年12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向统筹规划、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协调健康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促进就业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便于各区、县对辖区内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决定对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程序做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构审批原则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总体发展应遵循政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机构与产业化机构共同发展,综合性机构与专业化、专项机构互为补充,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原则。

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方向是,以发展特定求职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某一项特定职业介绍业务的专项职业介绍机构为主,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严格控制。

(一)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开办的机构应严格控制。

(三)鼓励开办以下列人员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计算机类专业人员;餐饮类专业人员;科教类专业人员;文艺类专业人员;医疗卫生类专业人员;财经类专业人员;家庭服务员等各类专业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申请开办专业、专项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只审批一项服务业务。

例如,申请开办“计算机类”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不得同时申请经营“计算机类”人员以外的职业介绍业务。

二、机构审批程序(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23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6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338元调整到39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9年1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结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时缴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工资申报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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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保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具体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附后)。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附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一、一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业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业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业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0.5%。

2、现行业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0.8%。

3、现行业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1.0%。

4、现行业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
率下调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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