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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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场化经济的指导意见》(粤发改〔1998〕169号)和《对市场化经济调整调结构指导意见》(粤发计〔2002〕6号)精神,提高职业技术人才的素质,办发[2003]156号文的规定,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制定有关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的规定,现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用于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以及省级享受延续政策的中级以上及大学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需要重新确认职称。

二、评审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按照职称考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颁发职称的授予标准和职称规范,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层次进行评审。

2.以应用型职称为基本,按照国家职称制度和职称管理政策,认真组织和实施重新评审和确认职称政策;3.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岗位能力和业务成果,对有市场经验者及有较大业绩者,参照发文人才素质等级要求,可以给予更高的职称等级;4.以有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准,不做任何身份鉴定或资格审查,按照延续政策,发放具备有效性的资格证书。

三、评审程序1. 申报阶段:受评审人依据《持牌人员工作大纲》,向厅组织或安排领导小组提出申请;2. 评审阶段:由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针对申请者的学历、实际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工作成效等进行全面评审;3. 确认阶段:根据评审结果,由厅把握职称授予标准,按照相应资格规则确定以授予职称。

四、其他事项1. 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为5年,5年后需作重新评审。

2. 职称更换: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内,如果申请者转入流动人员新的行业单位或职业技能等级升高,需重新提出申请,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确定新的职称。

3. 吊销职称:申办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后,申请者若曾被经查实有过不当行为,或已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而被处分,职业技能层次降低,经厅组织审批,有权撤销原职称。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全文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全文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全文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1 /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粤人社函[2011]1542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实施后将妥善解决部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蒋波************省地方税务局戴宏辉************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财政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蔡祖劲,************;省财政厅:戚伟强,************。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2022年3月17日广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意见》(医保发〔202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职业介绍补贴业务手册

职业介绍补贴业务手册

职业介绍补贴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一)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可在相关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备注: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400元/人。

三、设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四、“佛山扶持通”网上系统申请材料(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三)成功推荐就业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四)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材料须体现:被推荐人员身份信息、相关用工企业信息、入职时间等;(五)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备注:申请表、花名册为扶持通平台在线填报;五、办理流程(一)办理时限: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网上办理流程:1.网上申请。

第一步:由申请单位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注册登录申请;第二步:申请单位进入到补贴申请界面(网址为:点击“立即申报”)进入到填报界面,在线填报申请表,填报完成后将其它佐证材料(详见第四点提交材料)上传到附件清单,然后提交审核。

2.网上审核。

申请流程提交至申请单位所属镇街人社部门;镇街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之后将申请流程提交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拨款。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机关财务核算处将资金分别拨至申请人账户。

授权书授权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授权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现授权(分公司)申请补贴,合计元(大写:)。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第四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规定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规定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宣传教育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退休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对退休规定的知晓率。
2.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灵活就业人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退休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如发现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多领、错领养老金的,应依法退还多领金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争议处理
1.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申请、待遇发放等过程中,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四、退休程序(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请人了解其退休后的待遇。
5.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5.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6.本规定的修改和废止,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规定(续)
7.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期间,如遇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8.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应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粤人社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粤人社规〔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1.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88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2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45元。

2.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2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5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5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20•【字号】粤人社发〔2015〕115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状况的监测,增强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20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资金,基金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6号)确定我省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部级试点地区,为稳步推进我省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状况的监测,增强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适应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工作实际,构建完善可采集、可量化、可纵横比对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全面、客观、系统反映全省基金安全状况,通过科学评估基金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措施,推动完善政策制度,规范经办服务,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基金安全程度,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粤人发[2005]194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94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合理流动;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流动和聘(录)用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进或聘(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确定选调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附表1),连同下列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原职务管理机关同意调出函、鉴定;(二)选调人员的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属于省、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调进人员,依照上述办法办理;从本市、县、区范围内调进人员,按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三、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个人流动时,受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即是调出单位,要负责为委托人办理调出手续。

四、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加大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粤工作的力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7月22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保障培训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日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精神。

【总页数】7页(P45-5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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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人社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粤人社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

参保人员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经核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粤人社发〔2010〕306号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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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3]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3〕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日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
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第六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第八条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的缴费年限、本统筹地区已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情况提供给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

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操作办法及经办流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在我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回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跨省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4. 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此表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
编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X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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