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合集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制 、注 重 绩 效 的 原 则 。
第五条
省直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使用 包括 单位 自用 、对外 投资 和 出租 、出
借等 。国有 资产使用 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 和事业 单位正 常发展 的需要 。
第 六 条 省财 政 部 门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f ) 按 照 以 - j 规定 权 限对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自用 、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 出借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审核 ) 或 备 案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有 资 产 使 用 的具 体 管 理 。
息。
第 十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拟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出 借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权 属 应 当清 晰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资产 不 得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借 。
第 二章 资 产 购 建 和 自用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益 ,防 止 国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 政 单位 国 有 资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令 第 3 行 财 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 令 第 3 、 财 6号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第 十 一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国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内部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的 购 建 、验 收 、领 用 、使 用 、保 管 和维 护 等 内部 管 理 流 程 ,规 范 国有 资 产 使 用行 为 ,加 强 审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考 评 。 第十二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建 立 资 产 购 建 制 度 。资 产 购 建列入部 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 于政 府采购 范 围 的资产 购建 ,应 当依法 实施 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 ,单 位 内部应严 格 建立 采购 与付 款程 序 ,加强 请购 、审批 、合 同订立 、采购 、验收 、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山西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财资[2014]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粤财资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粤财资函〔2020〕23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8〕1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动时间自2020年6月15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须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办理。

二、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审批,出租单位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选择相关资产卡片,并填写相应物业单元信息,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步:公开招租及签订合同,出租出借单位打印审批文件(水印版,附件1)、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租,中标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步: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出租出借单位上传合同信息后系统自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督促出租出借单位及时上缴收益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等自行招租事项,出租出借单位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录入拟出租内容时,招租方式选择“自行招租”,其他线上申请、审批流程同“第一步”;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结合实际,公开招租,签订合同;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同“第三步”。

具体操作详见《出租出借线上审批操作指南》(附件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粤财资〔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20〕58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意识,理清思路,理顺体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通知》要求贯穿在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

落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摒弃“重购置、轻使用,重支出、轻管理”的落后观念,增强各单位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方式方法。

二、强化责任担当,理顺职能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晰和理顺管理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密切协作配合,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管理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粤府办[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5]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含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统称其他企业)。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1.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1.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2.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直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粤财资[2014]22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粤财资〔2014〕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是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是财政部门审核年度预算增量资产计划、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管理资产使用、处置等日常事项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系统推广使用工作。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地区、单位,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督促通报。

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推广应用的地区、单位,要认真核实系统内数据,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利用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
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4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财资[2012]2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9.07【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9月7日以粤财资〔2012〕24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省直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拷贝、软磁盘拷贝、硬盘拷贝、移动存储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软件资产配置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第二章配置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粤财会〔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意见粤财会〔2015〕5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自2014年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以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贯彻执行内控规范,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各项经济活动稳健高效运行。

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内控建设重视不够,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单位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但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相关规定要求不能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现就下一阶段推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内控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和各项基本政策的实施主体,其一切经济社会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通过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为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实现控制目标进行自我约束和规范,确保单位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基本框架下行使职能,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提升单位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

通过实施内控规范,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高度融合,实现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将制衡机制嵌入单位制度建设中,使各项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满足单位全面管控经济活动、防范业务风险的需要,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有助于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单位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财资〔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2024年8月16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第四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购建和自用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

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

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省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章对外投资第二十二条省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省直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

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投资项目的产业、行业背景。

(三)投资项目的竞争力分析。

(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直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八)上年度财务报表;(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十)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省直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省直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直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一)专项登记。

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

建立对外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三十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及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3份)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十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六)其他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