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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异议期公示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异议期公示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异议期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
进行异议期公示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对2012年度呈报材料全部进行了评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实行异议期的规定精神,确定本次异议期为2013年3月6日至3月20日共15天(节假日顺延)。

《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对2012年度评审过人员实行异议期的通知》和通过人员名单已发各呈报单位,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人社厅相关要求抓紧落实公示事宜。

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0214房间。

联系电话:0531-82669991。

附件:2012评审通过人员异议期公示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3月6日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1日以粤财教〔2014〕8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06〕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

各地应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生健康体检费等。

第五条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包括实验实习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耗材文体活动费等)、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包括学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课桌椅、门窗的维修维护更新,校园花草树木维护费等)、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财农[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

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

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

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粤财人案〔2020〕248号(A类)•【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A类)粤财人案〔2020〕248号梁士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收悉。

您对于省以下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十分有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意见,现答复如下:一、省财政已持续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近年来,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以功能区为引领的差异化转移支付政策,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中山市的支持力度。

2019年,省财政安排中山市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共53.65亿元。

尤其是近年来大力支持深中通道建设,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深中通道项目资本金106亿元,对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显著的带动扶持作用。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在新增债券方面对中山市予以倾斜支持,2019年安排中山市新增专项债券76.8亿元,比2018年增长82.9%;2020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全省需求充分考虑中山市实际情况,合计安排中山市提前下达部分新增专项债券58.2亿元,以上新增债券额度由中山市统筹安排,落实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医疗卫生、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

二、我省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正加快推进目前,我省正在按照中央部署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的要求,着力推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地,并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意见》(粤发〔2018〕32号),按照“一核”定位合理划分省级与中山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代表反映意见已基本吸纳融入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1〕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1〕7号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粤市监财函〔2020〕1309号),现将2021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安排给你们(详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各单位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分配总表2-1.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检平台及标准化战略)明细分配表2-2.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食品抽检及监管)明细分配表2-3.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专利奖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明细分配表2-4.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明细分配表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2日——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确定供应商的条件及办法;(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六)废标的原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信创新[2016]7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6〕75号)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广东省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15〕237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的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2016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题项目工作。

经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2016年共安排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题项目54项,省财政扶持资金26185.6万元,项目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7年度贴息预下达计划根据《广东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57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2015年确定了第五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现将该批项目2017年度贴息额共计25个项目9526万元预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1),请你们根据《广东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参照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贴息核算操作指引(见附件1-2),依据项目实际贷款付息情况认真组织审核工作,按程序确定第五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2017年度贴息计划,同时将项目贴息计划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的通知-粤财办[2011]2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的通知-粤财办[2011]2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立项的通知(粤财办〔2011〕2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各有关课题单位:自《关于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选题的通知》(粤财办〔2011〕15号)印发实施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响应申报课题。

截至5月底,我厅共收到51个单位的68个课题立项申请报告。

为推动我省财政科研工作持续、深入有效地开展,2011年全省财政科研课题选题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会议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本着“为领导决策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和“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的原则,经组织专家组从课题的研究价值、现实意义、创新性、可行性、研究能力及课题单位其他有关方面情况进行评审,确定了2011年度广东省财政科研36个立项课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课题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今年的课题研究工作:一、尽快制定课题研究计划,细化研究提纲,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研究。

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应向省财政科研所报告课题研究进度,以便省财政科研所统筹整体研究进度。

二、课题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2万字。

三、请在2012年2月28日前完成课题研究报告和结项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和结项申请书打印后(各一式3份)交省财政科研所,并将电子文稿发省财政科研所邮箱。

联系人:许航敏、葛小南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附件: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立项课题汇总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2011年广东省财政科研立项课题汇总表编号课题单位课题名称负责人1厅会计处广东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调查与研究郑贤操2厅绩效评价处广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指标体系研究沈梅红3厅工贸发展处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孙祖通4厅党委办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提升财政文化软实力胡建斌5厅国库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研究卢小娟刘云梅6厅国库处财政支出进度问题研究卢小娟戴穗生7江门市财政局配置公共资源效应研究--对江门市财政局政支出进度问题的思考马跃敏8厅国库处有效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资金安全问题研究卢小娟张景涛9厅预算处、地方财政处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制度研究刘华伟10广东省财政学校广东省欠发达地区乡镇财政制度建设研究张新华11清远市阳山县财政局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研究王建12云浮市财政局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机制研究--以云浮市为例梁锦波13华南农业大学基于需求的农村公共品与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效率研究张乐柱茂名市财政局加强广东基层财政建设研究李小迪15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林嘉16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发展循环产业的绿色财政政策研究梁培17肇庆市财政局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刘惠明18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南海区构建绿色财政体制研究江启强梅州市财政局建设绿色财政研究古惠常20佛山市财政局深化应用支撑平台建设支撑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研究--基于佛山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系统的个案研究林剑伟21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产业结构调整与财政收入增长关系研究朱锡雄22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建设人才强省财政政策研究邓永超2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制度研究24广东海洋大学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监控及实现――基于教育专项资金投入绩效的实证分析张界新25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机制建设问题研究--以梅州市平远县为例凌辉贤2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彭成洪27广东科技学院广东省发展低碳技术产业的财政政策及激励机制研究常凯2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政投资基建项目概算控制管理研究29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市财政局提升财政政策支持促进佛山新兴产业发展侯烽30顺德区财税局顺德区电子政府采购的应用与研究刘红文31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路径分析--以黄埔区为例麦耀东32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发展道路探索罗伟民3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东省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适应机制研究郑勇34清远市连山县财政局建设幸福连山的财政政策研究张伟平35梅州市财政局整合监督资源推进财政大监督体系建设研究蓝天良36韶关市财政局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三分离的运作机制,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温建明——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2]2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2]2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9月7日以粤财资〔2012〕24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省直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拷贝、软磁盘拷贝、硬盘拷贝、移动存储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软件资产配置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桂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区直各单位:《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办法》的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差旅费制度执行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如对乘坐飞机是否需要审批、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各职务级别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等提出更细化的要求。

二、关于差旅费经费控制问题区直各单位差旅费总体按部门预算安排数执行,原则不得突破部门预算数。

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等厉行节约手段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

今后年度,自治区财政将按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调整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单位日常运转工作经费得到合理保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1月21日以粤财法函〔2014〕134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涉及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财政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适用。

第四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

(二)合法裁量处罚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在法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三)公正裁量处罚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财政违法行为过错程度相一致,适用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相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收集行政相对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财政违法程度;(三)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202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新增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等工作,评选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4个地市为省级试点城市,并已下达80%的专项资金,待地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绩效评价后拨付其余资金。

实施期内(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省级试点城市需围绕所选的细分行业,组织遴选供应链龙头企业、产业链牵引企业等数字化牵引单位,结合实际组建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实现增收增利和降本提质增效绿色安全发展。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等规定,为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一)获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资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负责如实报送城市试点进展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城市试点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负责城市试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行政权力
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7.20
•【字号】川财财法〔2015〕15号
•【施行日期】201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
通知
川财财法〔2015〕1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要求,现将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参照本次公布的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对应清理优化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并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部分有立法权的市(州)和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设定的财政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可在公布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时一并公布。

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汇报工作,及时按要求做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工作。

附件:1.财政厅行政权力清单(略)
2.市(州)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指导清单(略)
3.县(市、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指导清单(略)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0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粤财库[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6日粤财库〔2008〕2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今年1月30日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张通部长助理的讲话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财库〔2007〕18号)的要求,全省各地市本级必须于2008年内启动本地的公务卡结算试点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重要意义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作为非现金支付的结算工具,具有减少现金流量、提高支付透明度、便于监控管理等特点。

建立公务卡制度,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和加强监控管理,不仅是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推动银行卡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1月30日,中央纪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公务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行公务卡结算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本地公务卡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二、推行公务卡试点的任务和总体步骤2008年,省级正式启动公务卡结算试点,同时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启动公务卡试点;2009年-2010年,按照“先试点、后扩大,先一级预算单位、后基层预算单位”的原则,在试点稳步推进、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级、地市级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到2010年底,省、市两级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有条件的县也可研究推广使用公务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1日粤财农〔2008〕12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梅州不发),深圳、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制订我省新实施办法,为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和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起至我省新实施办法出台前,各市、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暂采取预征方式,即:以当地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为下限(即若原适用税额为4元,提高4倍后为20元;原适用税额为6元,提高4倍后为30元。

以此类推),由各地根据本地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当地耕地占用税的预征税额和组织相关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但每平方米预征税额不得超过50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可根据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比例适当提高)。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按当地预征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应开具相应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我省新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市、县(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对预征税额按确定的适用税额清算,多退少补。

对少缴耕地占用税的,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时组织补征,防止税收流失。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社〔202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社〔202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社〔2021〕9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29号),现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共6,612万元(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080000002)。

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1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请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

2021年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二、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本地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具体使用按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收统支。

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结余较大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三、请各地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照《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2),科学设定区域项目绩效目标。

各统筹地区医保局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医保局及财政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1〕7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1〕7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1〕72号省教育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方案,现安排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第二批)共7,360万元。

其中:安排华南师范大学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双一流”学科建设补助资金各4,080万元、收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21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粤财预〔2021〕8号)安排暨南大学的部校共建新闻学院专项经费800万元(具体单位、金额和科目见附件1,项目详见附件2,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有关高校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粤财教〔2017〕235号)要求使用资金,结合预算安排科学合理确定一流学科的项目建设计划及绩效目标,注重巩固本科教育基础地位,向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倾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有关高校应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省级整体绩效目标(附件3)和具体项目安排计划,科学合理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绩效目标。

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应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4•【字号】粤财预〔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5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省财政厅修订了《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4日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帮扶所辖县(市、区)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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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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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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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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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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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若婷
04140001840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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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婉颖
0414000184003432
85
何嘉欣
0414000184003437
86
马晓敏
0414000184003441
87
许水凤
0414000184003442
88
邬必成
0414000184003445
89
刘伊
041400018400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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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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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佩诗
04140001840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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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耕
041400018400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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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燕兰
0414000184003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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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俊杰
04140001840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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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超
041400018400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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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翠瑩
041400018400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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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玉
041400018400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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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琦
041400018500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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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曼惠
0414000185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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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幸颖
04140001850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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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剑辉
04140001850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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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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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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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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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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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琴谊
041400018400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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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珊
04140001840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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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嘉玲
04140001840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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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晶
04140001840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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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菲
04140001840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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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敏
041400018400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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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棋
0414000185003041
183
刘双
0414000185003043
184
刘诞娟
0414000185003044
185
邓露露
0414000185003046
186
梁明娟
0414000185003048
187
张启兴
0414000185003049
188
邵斯婷
0414000185003050
105
叶彦成
0414000184003512
106
杨泽锋
0414000184003513
107
方壮鹏
0414000184003515
108
涂楚莹
0414000184003516
109
张婉娜
0414000184003525
110
吴润杰
0414000184003529
111
丁颖
0414000184003532
0414000184003401
76
徐婉婷
0414000184003407
77
周宁
0414000184003408
78
马谷花
0414000184003410
79
陈佳华
0414000184003411
80
周雪梅
0414000184003412
81
赵牧之
0414000184003414
82
雷汝谦
0414000184003417
175
陈锦康
0414000184003798
176
廖日园
0414000185003031
177
李苑媚
0414000185003033
178
苏芷云
0414000185003035
179
涂靖
0414000185003036
180
梁奕韵
0414000185003037
181
彭洁
0414000185003040
196
叶恩蓓
0414000185003068
197
陈晓敏
0414000185003071
198
黄晓婷
0414000185003074
199
潘淑怡
0414000185003075
200
张紫萍
0414000185003076
201
陆燕飞
0414000185003078
202
何琳源
0414000185003079
0414000184003270
23
江一帆
0414000184003280
24
杨灵丽
04140001840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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