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鄂职改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7〕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5月19日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健全符合高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人才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结合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
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
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
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八条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第九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鄂职改办[2013]122号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编辑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鄂职改办2013(12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5年以上。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篇一:20XX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近年来,中国的职称制度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突破,但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和水平,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的目标是为了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结构,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在过去的职称制度中,升职的主要依据是教龄和学历,但这种评定方式忽视了教师的实际教学成果和专业能力。
因此,后的职称制度将更加注重教师的学科实力和教学效果,加强对教师的绩效评估和专业培训。
其次,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强化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
新的职称制度将给予教师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如增加科研和教学项目的加分权重,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学科水平。
此外,还规定了更为合理的晋升标准和程序,减少了一些繁琐的评定要求,提高了教师晋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另外,进一步完善了教师评职称的评审机构和程序。
过去的职称评审往往由学校自行组织,存在评审过程不公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因此,后的职称评审将由教育部门的专业机构来负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评审程序也更为规范和严格,增加了对教师实际教学成果和教育理念的了解和考察,减少了只注重表面成绩的弊端。
此外,还注重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新的职称制度要求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同时,职称评审还将考察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素养,在评定职称时将更加倾向于那些良好的师德表现和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总的来说,2024年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完善评审机构和程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这一的主要影响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随着职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化,相信中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将会越来越强大,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
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否则,将按职责分类规范聘任到管理人员岗位.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今后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将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地(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三、身心健康.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一)正高级教师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二)高级教师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三)一级教师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四)二级教师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湖北省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五、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对外语、计算机的要求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中学高级教师:
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浓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五年以上;
4.参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湖北中小学教师评职称新规2
(五)三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一)正高级教师1、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①学科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2)职业中学①职业中学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③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④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①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②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10年以上。
③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4)教科研机构①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
②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学科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5年以上。
2、具有下列教育教学工作能力:(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鄂职改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鄂职改字〔201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使用机制,营造稳定、吸引、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科学式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明确职称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职称制度,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职称框架体系,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评价制度、水平评价制度和职务评价制度。
进一步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拓宽职称评价服务领域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等限制,将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才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逐步允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细则全文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细则全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细则全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呢,下面一起去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据了解,我国从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
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尹蔚民还表示,2014年将推进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6日表示,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据了解,我国从 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
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1、单位申报。
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2、个人确认。
个人向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教师本人对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填写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鄂职改办〔2013〕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职称考试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加强对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条件等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统一领导职称考试项目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关系到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统一领导。
全省各类职称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负责综合管理。
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考试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各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负责所属地区职称考试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组织实施和具体考务工作。
二、完善工作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要高度重视职称考试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各级职称考试机构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行。
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组织实施。
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不纳入职称考试的管理范畴,参考人员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和社保等待遇挂钩。
湖北省出台职称制度改革十条
湖北省出台职称制度改革十条湖北省出台职称制度改革十条缩小字体放大字体收藏微博微信分享0本报讯(胡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雷宇)1月17日,记者在湖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湖北省日前发布《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10条改革力度大、含金量高的举措。
湖北省现有专业技术人才355万人,其中高级职称35万人、中级职称156万人。
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高精尖人才短缺、人才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人才评价机制急需改进等突出问题。
意见指出,将根据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增加部分细化专业,如生物制药、智能制造、动漫等,并明确建立职称申报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使职称申报目录始终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
意见首次明确职称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目前尚未设置正高的实验技术、中专教师、工艺美术等专业均设置正高职称,对以往评审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的正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也取消了限制条件,体制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均有机会申报。
此外,意见还明确要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认定制度,打破原来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相互独立的评价体系,建立互联互通关系。
今后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可按规定认定相应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也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意见提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教案、病案、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可以替代论文作为评价要素。
意见还明确将向市州县、高校、学会、协会和医院、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
其中高校职称改革方案已于2017年先行出台,向湖北省80所高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明确高校教师由学校自主评审、自主发文、自主办证,政府不再审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结果。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评了未聘”或“高职低聘”现象,意见明确,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中小学教师推行评聘合一;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体制外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放开申报限制。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鄂职改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我省在襄阳市和黄石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决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为做好改革工作,现将《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方案》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认真落实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从2014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按新的职务系列运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7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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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
例【全文】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
8月11日,省职改领导小组在汉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省职改领导小组组长、省人社厅厅长陈安丽、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余学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省人社厅副厅长易望汉主持。
陈安丽指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事业公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次改革建立了统一的制度体系,完善了评价的标准条件,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建立了更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其中,在原有职务系列基础上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陈安丽强调,要组织好正高级教师评审,注重向基层倾斜,从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高度出发,为所在地区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
要创新评价机制,把好推荐关、审核关、公示关和评审关,强化痕迹管理,落实问责机制,突出对教师德育的考核,结果要经得起社会质疑。
陈安丽要求,各地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安排,认真吃透文件精
神,加强沟通合作,稳慎实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余学敏强调,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与人社部门一起做好人员过渡、标准修订、评审的监督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着力推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会议明确我省改革时间表,今年底,完成全省首批中小学正高评审,明年6月30日前完成人员过渡,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黄石、襄阳两市介绍了试点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