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物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青岛港有色金属重复质押融资诈骗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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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重复质押骗贷

又见重复质押骗贷

2014年6月6日,青岛传出某公司对一笔货开出多张仓单,在多家银行质押贷款10亿元的消息,令人愕然。

在上海钢贸事件沸沸扬扬,金融当局三令五申,数十名银行从业人员落马的今天,怎么还会出现如此低档、如此巨额的案件呢?不论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都提醒我们,诈骗者没有停止活动,他们变换手法、转移阵地,千方百计骗取资金。

也总有那些受骗者,盲人瞎马、夜路深渊,没有吸取已有案件的经验教训。

重复质押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早已有之。

一般地说有以下手法:一是出具虚假的仓单或质物清单,这往往需要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的配合。

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更具有欺骗性。

但独立的有土地和仓库的仓储公司是不会出具虚假仓单的,所以诈骗者会注册一个关联的仓储公司或现货市场公司制作假单。

二是买通勾结仓库人员出具虚假单证。

三是使用没有担保功能的仓单或入库单向银行出质。

存储性仓单只表示对存储货物有提货权,而可担保的仓单必须保证货物的价值高于贷款数额。

但仓单必需保证的是唯一性,即针对一笔货物只能开出一张仓单。

诈骗者之所以能得手,是因为有关方面的风控体系有漏洞。

一是银行或质权人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仓单真伪、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也有可能银行工作人员与诈骗分子合谋做案。

二是没有区分仓单的性质,能不能被作为借款担保物。

保管合同的仓单并没有对货物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所以不能用来抵质押。

三是没有对仓单和质物清单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货物的真实性、存放地、数量、价值、权属、市场需求等进行验收、考察和分析。

四是没有对监管企业进行考察和筛选,选择了资质较低的监管企业监管货物,甚至没有委托监管企业监管质物。

在宏观层面上,我们还缺乏仓储业管理的法规,例如仓储企业设立的条件、一般仓单和可转让仓单管理、质物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效力等。

2012年,当上海钢贸事件出现之初,商务部流通司就委托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制定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动产监管企业评估指标》两个行业标准,用于规范质押融资市场。

物流金融: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物流金融: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物流金融: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仓单作为一种由实物产品做后盾的流通工具,日益成为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毫无疑问,随其发展而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首先简述仓单质押的效力,而后介绍仓单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并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仓单质押的基本介绍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商品存储在物流企业中,由物流企业监管商品,出质人凭借仓库开具的存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商品的价值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物流企业监管货物。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主流观点认为,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的一种。

《担保法》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规定在一起,同属于可质押的权利。

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

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

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仓单质押应为动产质押:占有提单或仓单等于占有货物,质押提单或仓单等于质押货物本身。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出质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由此可知,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

从这种意义上说,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

三、仓单质押的效力关于仓单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及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

(一)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

1、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仓单质押标的物范围在仓储物有任何影响正常保管和安全的情形下,保管人一般会将其变价或提存。

此时,仓单质押的效力及于该代位物或提存物。

如果仓储物有孳息的,孳息亦在仓单质押的范围内。

青岛港事件后对于大宗商品金融仓储业务的反思

青岛港事件后对于大宗商品金融仓储业务的反思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青岛港事件后对于大宗商品金融仓储业务的反思在我国,现代仓储业是一个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朝阳产业。

但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一直隐于行业背后的问题逐渐暴露,“青岛港有色金融骗贷案”中,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将存放在青岛港的金属库存通过开据虚假仓单重复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折射出仓储业和担保品管理的漏洞。

深层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方面,《物权法》只明确存货可作为担保融资,但没有规定存货担保融资应当登记公示以及由谁建立登记公示平台;工商局只负责对抵押品进行登记,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公示平台,有的地区甚至不允许查询;另一方面,《合同法》没有对担保存货管理合同做出专门要求,担保存货管理协议与现行的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如何衔接、适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监管担保存货是否承担存货保管责任?什么企业可以开具仓单?存货验收的责任是外观验收还是内在质量验收?《合同法》中相关问题均有待明确。

第二,缺乏专业性的统一标准。

担保存货管理与一般仓储管理比较、有其特殊性,比一般仓储管理更复杂、风险更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基于青岛港事件分析我国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

基于青岛港事件分析我国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

NA D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额脱离企业正常交易额而过度增长的“非正常”现象。

许多贸易企业“假贸易、真融资”,使得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这不仅恶化了我国实体企业经营环境,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还影响我国外汇管理动态平衡。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提高违规成本;转变监管方式;加快利率、汇率深度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市场银行要重视业务风险控制;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做好融资业务管理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

关键词:青岛港事件;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8)09-0008-02黄伟凤(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江西共青城332020)收稿日期:2018-04-12作者简介:黄伟凤(1990-),女,江西共青城人,助教,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2014年下半年以来,大宗商品骗贷“暗黑事件”频频发生,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问题不断暴露,仓单重复质押、虚假质押、虚假转口贸易现象被揪出水面。

本文以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青岛港大宗商品骗贷事件为例,分析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的操作模式,以及带来的影响。

一、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一)隐蔽性强由于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是资金以贸易的名义流通,因此,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时,难以核查贸易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这不仅表现在银行对贸易企业的审核上,同时也表现在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审查时无法进行定性处罚上。

(二)规模大投机者之所以选择大宗商品作为融资工具,原因之一是大宗商品具有很高的单位价值。

所以,为了融资而进行的大宗商品贸易通常具有规模大的特点。

最早,利用大宗商品进行贸易融资局限于贵金属,尤其是金属铜。

如今,这样的操作已经蔓延到铁矿石、橡胶、大豆、黄金、石油石化等大宗商品。

(三)手段多样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可能采用虚构交易合同、单据等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全国24个省市进行检查,发现大量企业利用伪造、编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等手法构造虚假贸易。

基于物流金融的存货质押融资策略及风险研究

基于物流金融的存货质押融资策略及风险研究

基于物流金融的存货质押融资策略及风险研究物流金融是指将金融服务与物流业务相结合,为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管理服务。

在物流业中,货物的存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策略。

本文将从存货质押融资的基本特点、优势和应用场景入手,探讨其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控措施和建议。

一、存货质押融资的基本特点和优势1. 基本特点存货质押融资是指物流企业将其存货作为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

贷款金额通常是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根据具体方案可能高达70%以上。

在存货质押融资中,存货物流属性和金融属性得到结合,充分发挥存货的抵押价值。

2. 优势存货质押融资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灵活性高:存货质押融资不限制融资用途,可用于企业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项目扩展等。

(2)融资成本低:存货质押融资一般利率较低,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对企业的融资成本更加优惠。

(3)减轻企业负债:通过存货质押融资,企业可以有效利用库存资源,减轻债务负担和流动资金压力。

二、存货质押融资的应用场景存货质押融资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库存周转困难:由于销售不畅或其他原因,企业库存占用资金较多,难以及时周转。

2. 需要扩大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库存但资金不足,通过存货质押融资可以获得更多资金支持,扩大经营规模。

3. 企业短期资金需求:如企业需要支付短期应付账款、采购原材料等,可通过存货质押融资获得资金支持。

三、存货质押融资的风险存货质押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1. 存货质量风险:存货质押融资的核心是存货的抵押物,但如果存货质量不达标,存在报废、湿度、腐蚀等风险,会影响抵押品价值。

2. 存货流动性风险:某些存货可能有较长的库存周期,或者存在过期风险,可能导致存货抵押品的流动性下降,影响融资的可行性。

3. 涉及仓储管理问题:存货的仓库管理直接关系到存货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和风险程度,若仓储管理不善,容易导致存货损坏和亏损等问题。

四、存货质押融资的风控措施和建议针对存货质押融资的风险,以下是一些风控措施和建议:1. 质押物评估:应对存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存货质量达标,减少质押物质量风险。

祸起融资游戏

祸起融资游戏

文︱康乐律师引子:最近青岛港融资骗贷案闹得沸沸扬扬,事件主角是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基鸿,陈在国内有色金属圈是公认的“商业天才”,其利用自认为“高超”的财技将所掌舵的德正系引入骗贷案漩涡。

本期主题——围绕银行主流融资方式,从典型刑事判例中多角度进行解读,揭示金融大盗们“窃取”银行贷款的手段,公诉机关举证惯例,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方式,最后看看审判机关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意见,让企业家们从中领略各种“智慧”。

银行部分主流融资方式简介1、仓单质押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2、委托贷款融资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3、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4、循环额度授信融资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企业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法律条文参考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研究——基于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研究——基于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

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研究——基于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的实证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物流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壮大。

而在物流过程中,物流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周转和融资。

然而,由于物流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物流企业的融资存在较高的风险,如运输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会对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危害。

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物流服务企业,在其日常业务中,存在着大量的物流金融业务。

因此,本研究将以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为案例,探讨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问题,分析其风险发生的原因和影响,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进行实证研究,旨在实现以下几个目的:1.探讨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为物流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思路和方法。

2.分析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物流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影响,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3.提出针对性的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的运营和管理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物流金融业务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

(2)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类型、特征和原因分析。

(3)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4)针对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物流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

首先,通过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探讨物流金融业务的概念、特点、发展历程和风险类型。

其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了解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物流金融业务的融资需求、融资方式、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并对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建议。

四、预期结果通过对中储股份青岛分公司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进行实证分析,预期将得到以下结果:1.明确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类型、特征和原因,为物流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思路和方法。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作者:邵蔚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5期【摘要】2014年6月,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曝光,涉案公司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电解铜,与仓储公司分别开具仓单,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质押给不同银行重复贷款。

事件曝光后,南非标准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纷纷着手调查,并且将涉案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保全资产。

青岛当地也至少有17家银行被卷入,涉及资金至少148亿元。

此外,融资骗贷案曝光之后,青岛港股价下跌、金属铜价格下跌、铜库存减少等都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此次事件之后,银行方面更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调查,深入研究质押贷款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做好风险调查阶段到发放贷款阶段的每个步骤。

仓储公司也要加强管理,完善质押物登记制度,加强第三方认证和担保,对货物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青岛港融资骗贷市场反应青岛港于1892年开埠,位于中国环渤海港口群及长江三角洲港口群的中心地带,是我国第三大外贸口岸,占有东北亚港口圈的中心位置,是重要的国际港口枢纽。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主要责任公司为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分别是陈基鸿和陈基隆,二者为兄弟关系。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导火线是2014年4月中纪委对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的反腐调查。

陈基鸿作为毛小兵的合作伙伴也被拘留调查,此事一出,立即引起多方恐慌。

一些中资银行开始减少对德诚矿业的贷款,并要求偿付欠债。

多家银行在内的债权人陆续前往青岛港查看,纷纷检查与德诚有关的金属库存,很快发现了德正系的重复抵押问题,而后银行、港口均向警方报案。

青岛港的仓储融资出现违约后,众多中资银行牵涉其中,青岛当地18家金融机构给德正系的贷款总授信额度为148亿元人民币。

外资银行在青岛港的风险敞口可能接近10亿美元。

涉案的众多外资银行都纷纷对陈基鸿提起诉讼。

同时,涉案公司的众多关联企业、合作企业也深陷其中,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青岛泰达矿业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等。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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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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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若干问题研究
马克昌#
% 关 键 词 & % 摘 要 & 金融票证 诈骗 犯罪 金融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票据、 金融凭证、 信用证、 信用卡、 有价证券、 保险诈骗 等六种诈骗罪, 虽未明确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主观要件, 但它们 均有这一目的, 是不言自明的。 对“ 非法占有” 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 后进行诈骗的, 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 时, 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 构成法条竞合, 应定 信用证诈骗罪。 %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号 & !$$,— ,$,- . #$$! / $!— $$$*— $,

二、先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后进行诈骗的定性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 票证 ( 包括票据、金融凭证、信用 证、信用卡)罪,伪造、变造国家有 价证券罪,同时规定了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 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那 么,自己先伪造、变造了金融票证、 国家有价证券,后利用自己伪造、变 造的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 骗活动,应该怎样处理呢?对此,不 少学者给予了关注。但如何解决这一 问题,意见并不一致。概括言之,有 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 一)作为吸收犯,依照金融诈 骗罪论处。例如,有的著作对刑法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 一)使用伪 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
者,都认为诈欺罪的主观要件包括以 不法所有为目的,而不是只限于以民 法上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为 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诈骗 罪,与上面所述的诈欺罪性质相同, 作为其构成要件的 “ 以不法占有为目 的”中的占有,显然不应理解为只是 民法上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 有,而应理解为不法所有的意思。从 各种金融诈骗罪的实际情况看,无论 哪一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人,诈骗财 物都不只是仅仅为了自己占有财物, 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而是为了通 过占有骗取的财物,追求享受,大肆 挥霍,将财物加以使用或处分,也就 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自然,这里所 说的 “ 所有”,只是不法所有,并且 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并非在法 律上具有所有权。总之,在我们看 来,将不法占有理解为不法所有,才 是各种金融诈骗罪中 “ 以不法占有为 目的”的真正含义。

试论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

试论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

试论仓单质押法律风险及防范今年6月初,青岛港发生了贸易商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铜产品,与不同仓储企业分别开具仓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的事件。

贸易商利用同一批货从青岛港大港分公司辖区内的几家仓储公司开具不同仓单,通过重复质押仓单骗取银行贷款,涉及金额过百亿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重复质押骗取贷款进行融资的行为就已经有过,银行此前也刚经受过钢贸融资的惨痛教训,按理金融机构应该对重复质押融资保持应有的警戒,为什么却在青岛港融资风波中再次受到损失?一、多次质押仓单骗取银行贷款的原因分析(一)银行间质押贷款信息不对称业内人士认为,重复质押难以禁止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利用了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是封闭的,这使得每家银行都是一个孤立的信息体。

重复质押融资人利用这一漏洞,在不同银行对同一货物进行多次质押,骗取融资。

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重复质押和贷款欺诈的出现。

(二)仓储企业与重复质押融资者共同造假仓单是指仓库保管员(如青岛港,管理多个仓库)在表面审核和验收的基础上与储户签订仓储合同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也就是说,仓单是由仓储保管人依据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给存货人出具的权利凭证,这其中如果仓库保管人参与造假,给存货人(即重复质押融资者)提供虚假仓单,银行是很难发现的。

因为在同一储存地点的货物,造假者不提供确切的信息,谁又理得清这些货物的归属。

这样的情形下银行受到重复质押骗取融资贷款也就可以理解。

(三)该银行未能履行其贷款尽职调查义务《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银行在发放质押贷款的时候要对质押物以及质押权利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否者不得给予放贷。

但在银行的现实操作中确往往忽略这一尽职调查义务,面对有“实力”或者“背景”的企业,就将风险控制抛之脑后,不做必要的调查就给与放贷。

甚至对于某些企业给予积极的放贷条件,窃想只要这棵大树不倒,就可以分一杯羹。

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

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

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案件背景 (3)2. 重要性及研究目的 (4)二、案例概述 (6)1. 青岛港简介 (7)2. 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8)3. 欺贷案的起因 (9)三、风险识别与评估 (10)1. 信贷风险的类型 (11)2. 信贷风险的识别方法 (12)3. 欺贷案的风险评估 (13)四、风险防范与控制 (14)1. 风险防范措施 (15)2. 风险控制策略 (17)3. 案例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实践 (18)五、案例启示与借鉴 (19)1. 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 (21)2. 对企业信用管理的借鉴 (22)3.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建议 (23)六、结论 (24)1. 案例总结 (25)2. 研究成果与局限性 (26)一、内容综述本次文档主要围绕“信贷风险管理青岛港骗贷案案例分析”进行阐述。

文档将详细剖析青岛港骗贷案的全过程,深入分析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并结合案例具体探讨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文档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为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文档将介绍青岛港骗贷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发生背景、涉案金额、涉及主体及案件进展等。

通过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案件脉络。

文档将深入分析信贷风险管理的概念、重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信贷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通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以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行为。

其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在案例分析部分,文档将结合青岛港骗贷案,详细分析信贷风险管理在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剖析案件中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风险评估、决策机制等方面,探讨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

文档还将分析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其成因,如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

文档将总结青岛港骗贷案对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和借鉴,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为金融机构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曝光及市场反应作者:邵蔚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5期【摘要】2014年6月,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曝光,涉案公司利用同一批氧化铝和电解铜,与仓储公司分别开具仓单,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质押给不同银行重复贷款。

事件曝光后,南非标准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纷纷着手调查,并且将涉案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保全资产。

青岛当地也至少有17家银行被卷入,涉及资金至少148亿元。

此外,融资骗贷案曝光之后,青岛港股价下跌、金属铜价格下跌、铜库存减少等都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此次事件之后,银行方面更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调查,深入研究质押贷款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做好风险调查阶段到发放贷款阶段的每个步骤。

仓储公司也要加强管理,完善质押物登记制度,加强第三方认证和担保,对货物真实性负责。

【关键词】青岛港融资骗贷市场反应青岛港于1892年开埠,位于中国环渤海港口群及长江三角洲港口群的中心地带,是我国第三大外贸口岸,占有东北亚港口圈的中心位置,是重要的国际港口枢纽。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主要责任公司为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分别是陈基鸿和陈基隆,二者为兄弟关系。

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的导火线是2014年4月中纪委对西宁市委书记毛小兵的反腐调查。

陈基鸿作为毛小兵的合作伙伴也被拘留调查,此事一出,立即引起多方恐慌。

一些中资银行开始减少对德诚矿业的贷款,并要求偿付欠债。

多家银行在内的债权人陆续前往青岛港查看,纷纷检查与德诚有关的金属库存,很快发现了德正系的重复抵押问题,而后银行、港口均向警方报案。

青岛港的仓储融资出现违约后,众多中资银行牵涉其中,青岛当地18家金融机构给德正系的贷款总授信额度为148亿元人民币。

外资银行在青岛港的风险敞口可能接近10亿美元。

涉案的众多外资银行都纷纷对陈基鸿提起诉讼。

同时,涉案公司的众多关联企业、合作企业也深陷其中,包括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青岛泰达矿业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等。

从青岛港事件看大宗商品融资怪圈

从青岛港事件看大宗商品融资怪圈
库相关人员勾 结生产虚假仓单用 以在多家不 同银行骗取贷款和授 信。 我国大宗商 品融资贸易主要 以铜 、 铁矿石 、 大豆和棕榈油等 四 类为主。 我们 以铜和铁矿石 为例 , 据分析 目前在 国内港口仓库 的铁 矿石被用于融资的 比例预计可以到到 3 5 % ,进 口铜用于融资 比例 较铁矿石高, 约为 8 0 % 。仅这两个品种的融资规模预计可达 到 8 0 0 亿人民 币左右 。 从另一个 角度来看 , 通过进 口量与国 内市场 的生产


角——外资银行再次受到大众前所未有 的关注 。一直以来外资银 行给融资商们提供 者各种资金变相融通 的便利 除了信用证模式, 部分外资银行还 向贸易商提供仓单质押服务 ,即给予一定 的授 信 ,允许贸易商将 保税仓库 的仓单按照境外相对较 低的利率质押 给银行获取美元贷款 , 一般 1 O — l 5天后即可随时赎回, 按照具体质
需求和正常库存需求量的差额来 看也可 以对融资商 品的数量级规 门被 打开, 大量热钱通过融资贸易的形式奔涌 如流得进 入到境内, 模做到大致的一个测算。 而大 宗商 品, 特 别是有色金属和矿产资源的板块 , 更是成为了最具 产生虚假 贸易的条件一般来说是 当人 民币利率 与美元贷款利 “ 掩护性“ 和” 合理性 ” 的载体之一 , 一同登上 了资本游戏的舞台。 率相差较大时,贸易商可 以通过 融资渠道将境外低 息资金 兑换 成 所谓大宗 商品融资,即企业借助 或进 口者转 口的大宗商 品货 人 民币后在国内投 资, 投资渠道一般有银行理 财产品, 资本密集型 物, 通过 向国内银行 申请远期 的信用证, 取得境外银行 的低息信用 和高回报率产业, 如房地产业等等 。 另外前期 当人 民币利率一直处 贷款 。待取得物权凭证 , 做即期 的销售马上回笼现金, 并在信用证 于上升通道时, 贸易商持有人 民币还可 以获得货币升值收益。 此外 到期后还 款 ,完 成一 整套的贸 易操作 ,资金 的使用期 限一般为 政策 因素也起 到了相关的作用 ,尽管中国对 资本账户开放采 取了 9 0 — 3 6 0天。近十 多年来, 此种手法方兴未艾, 并且在此基础上 呈现 严格监管的态度, 但对涉 及贸 易的融资却一向比较温和甚至暧昧 。 出叠加式和杠杆式 的复杂化和边缘化 。 此 次青 岛融 资款 诈 骗案 使得 这 项 资本 游 戏 的另 一 重 要 主 贸易融资的正常模式 ( 1 ) 国 内企业 A与外 商 B签订例如 电解铜的采购合同, 并约定 以远期信用证作为 结算方式。 ( 2 ) 国 内企业 A向境 内银行提交合 同等材料, 并交付一定 的保 证金申请远期信用证 ( 资金杠杆在此体现, 目前有更 多的企业利用 银行 承兑汇票 的贴现差放大杠杆或收益率) 。

青岛港回应“下属公司卷入骗贷旋涡”

青岛港回应“下属公司卷入骗贷旋涡”

青岛港回应“下属公司卷入骗贷旋涡”作者:暂无来源:《大陆桥视野·经济瞭望》 2014年第8期针对“青岛港下属公司卷入骗贷旋涡”一事,青岛港的“澄清公告”称,“本公司提述近日有关本公司的若干媒体报导,其指称(其中包括),青岛港由于有关机关调查储存于青岛港的金属矿石产品而暂停运出铝及铜。

文章所载信息如下:于2014 年5 月31 日,本公司大港分公司接获相关公安机关的函件,指出其正调查一宗指称欺诈案件,涉及一名货主以第三方货运代理的名义储存于大港分公司的若干铝及铜产品。

”文/本刊编辑部近日,本刊收到青岛港发来的对有关“青岛港下属公司卷入骗贷旋涡事件”作出的澄清公告。

据了解,2014 年6 月3 日,青岛港下属公司大港分公司接获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涉及调查的金属产品。

针对“青岛港下属公司卷入骗贷旋涡”一事,青岛港的“澄清公告”称,“本公司提述近日有关本公司的若干媒体报导,其指称(其中包括),青岛港由于有关机关调查储存于青岛港的金属矿石产品而暂停运出铝及铜。

文章所载信息如下:于2014 年5 月31 日,本公司大港分公司接获相关公安机关的函件,指出其正调查一宗指称欺诈案件,涉及一名货主以第三方货运代理的名义储存于大港分公司的若干铝及铜产品。

”对于此次事件,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又作了进一步澄清:1、货主及代理均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

本公司并非货主与代理间协议的订约方。

除装卸及仓储服务外,本集团目前并无向代理提供其他服务,且本集团并无于涉及调查的金属产品拥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及其僱员目前并无涉及任何机关提起的任何调查。

本公司仅由于涉及调查的金属产品储存于在大港分公司而被要求协助调查;3、除有关公安机关及法院要求涉及调查的特定金属产品外,目前并无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本公司暂停任何港口经营或服务;4、本公司继续向其他客户及为所有金属矿石产品(包括铝及铜产品,惟涉及调查的特定金属产品除外)提供一般的港口服务。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判定及风险防范——以青岛港融资风波为例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判定及风险防范——以青岛港融资风波为例

【摘要】近日,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大宗商品舱单重复质押,在各银行融资骗贷的事件在青岛金融界引起地震。

面对巨额风险敞口,贸易融资与融资贸易的判定及风险防范再度引发热议。

本文结合此事件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提醒大家重视风险,防范风险。

【关键词】青岛港融资风波贸易融资融资贸易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235.8一、青岛港融资风波案例2014年6月,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氧化铝、电解铜等大宗商品舱单重复质押,在各银行进行融资的风波席卷青岛金融界,一时间十几家银行中枪,涉案金额近150亿元。

同时,在香港联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青岛港,也因此在上市头两日,即跌破发行价。

受此事件影响的大宗商品如电解铜等的国内价格也连续回落。

人们不禁要问: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做什么业务?他们的融资模式如何?为什么对银行界造成如此大的冲击?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重点在哪?据互联网公开报道,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8.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基隆。

德正资源集团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资金3.7亿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陈基鸿。

陈基隆与陈基鸿为兄弟关系。

德正集团、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关联公司共同组成陈氏兄弟控制的“德正系”,主要从事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投资开发,铝、锌、铜、煤及电力等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及建设经营以及相关产品的国内外贸易。

“德正系”在全国各省市的关联公司多达60余家,其中包括多家房地产企业。

“德正系”在全国各地及海外出巨资参与有色金属、贵金属、煤炭资源、电力、矿业勘探等项目的投资并购,与众多国企、央企、跨国公司有业务关系及资金往来,旗下房地产公司有多个地产项目。

实际控制人陈基鸿曾入选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在青岛,“德正系”公司利用青岛港保税仓库氧化铝、电解铜等大宗商品舱单质押,开展了大量转口业务,经营规模及现金流量迅速扩大;同时,借用集团的规模优势,在青岛多家银行获取了大量授信。

“德正系”公司深谙商品运作与资本运作结合之道,大宗商品贸易流转取得的现金,通过资本运作,收购股权及资产,再利用资产的评估增值扩大抵押、关联担保规模,进而扩大银行授信规模。

金融物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青岛港有色金属重复质押融资诈骗为视角.doc

金融物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青岛港有色金属重复质押融资诈骗为视角.doc
1作者:Jeason.Wang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航运、物流货代、金融物流、国际贸易、海洋工程等
方面的争议解决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联系方式:邮箱 lawyer_j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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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监管的定义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同 时,接受银行委托,对客户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担保的并处于仓储、保管、运 输等状态的货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进行监督的业务模式。其中对质押物监控 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银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 不符之处及时报告银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物流企业对质物 的入库、提货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监管协议,及时制止并向银行报告。
的 51.4%,同比增长约 3.4 倍。来源:/14/0403/02/9OSEUBCL00253B0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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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含 17 家中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华夏、民生、兴业、招商、中信五家
中型银行,还包括恒丰、齐鲁、日照、威海、潍坊等山东本地金融机构,再加上河北银行。上述 17 家金 融机构涉足青岛港有色金属贸易融资业务的融资额在 148 亿元上下,其中进出口银行单家就在 40 亿上下, 多家大行涉及金额都在 10 亿上。来源:/20140613/n400782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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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news/2014/11/4036483.html 3
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三是对于出质人交付的质物,银行为了便于监管质物,银 行与监管人(物流企业)和出质人之间形成的质押监管合同关系;四是物流企 业与仓储场地控制人之间形成的租赁或者仓储合同关系(适用于物流企业为第 三方物流公司,即非自有库监管情况)。由此不难看出,质押监管业务被借贷、 质押、委托、保管等环绕,相互交叉重叠,关系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 院将质押监管合同认定为金融借款纠纷 1,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 2, 有的明确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3,更多的法院把质押监管合同认定为无名合同, 其具体性质按照监管合同条款来相应识别为是委托还是保管,还是兼而有之 4。 本人赞同最后一种定性方式,应结合监管合同具体条款从整体上来判断监管行 为相对应的性质;监管人的法律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面对的对象不同其法 律地位亦会随之发生变化:对于银行来讲,是受托人;对于质物来将,是保管 义务人;对于出质人来讲,是质权人的履行辅助人。质押监管中的保管义务, 法律基础是《物权法》规定的“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监管人是否有 保管义务取决于质押监管合同的具体约定。 (2)管辖与诉权问题 实践中,当借款人逾期拒绝还贷,并且质物短少的情况下,作为贷款人的 银行往往面临三种选择:一是以金融借款纠纷为由,直接起诉借款人和或出质人 (保证人),将监管人作为第三人(或者法院追加);在质物进入执行程序后, 银行在决定是否起诉追究监管人的责任。二是一并起诉监管人,将其作为共同 被告。三是在未起诉借款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监管人,追究监管人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为常态,绝大部分质押监管案件银行都采取这种这种诉讼思路。 第二和第三种情况是讨论的重点。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监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实践中 有的法院以民诉法 52 条共同诉讼为由裁定驳回监管人的管辖权异议,即被告借 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通常也是原告银行的所在地);有法院认为借款纠纷与 质押监管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从属于借款关系,不符合民诉法 52 条 共同诉讼的情形,支持监管人的管辖权异议 5,建议银行另行起诉。本人认为质 押监管合同不是质押合同的从合同,是与质押合同之间是有原因、有关联的、 又各自平行独立存在的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显然第一种观点对于民诉 法 52 条的理解有误,法律适用不当。

金融-从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信用证欺诈风险论文设计

金融-从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信用证欺诈风险论文设计

引言信用证自19世纪问世以来,迅速普及世界各地,给贸易双方带来许多的便捷与安全,被英国Ken大法官称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因为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且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有效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较之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然而,由于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存在交易的货物与单据相分离的情况,商业银行在具体的审核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导致信用证诈骗案件愈发猖獗,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交易双方乃至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

而我国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是由于市场主体规范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监督管理不严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尚不能较好地遏制信用证诈骗现象[1]。

2014年爆发的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是我国信用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涉事的商业银行超过二十家,危害极为严重。

通过研究青岛港仓单融资案件,分析案件的成因,进而改善信用证应用方面的相关制度,遏制此类事件发生,是我国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

1信用证欺诈相关理论概述信用证是贸易双方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方式进行贸易结算的一种手段,可以节省贸易双方的交易时间,为双方提供便利。

但与此同时,信用证诈骗现象也随着信用证使用的兴起涌入市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的平衡,损害了参与者的利益,破坏了银行的信用度。

1.1信用证介绍1.1.1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2]。

简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也就是说信用证是一种商业银行开立的书面文件,它的作用相当于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信用,保证收货人的付款行为。

由于在商业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的双方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双方信用度可靠,存在着付款后无法收货或者发货后不能收款的风险,鉴于此,商业银行推出了信用证的服务,以商业银行的信用担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规范进行(如图1-1)。

工行止付信用证,外资行暂停铜融资业务【青岛港“骗贷门”专题】

工行止付信用证,外资行暂停铜融资业务【青岛港“骗贷门”专题】

工行止付信用证,外资行暂停铜融资业务【青岛港“骗贷门”专题】[上海金属网]因青岛调查事件,在工行申请止付一张今年年初开的一张信用证之后,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取消了中国铜融资业务的利率优惠。

这是受青岛港假仓单丑闻事件影响产生的一个新情况。

据称,德诚矿业利用假仓单骗取多家银行贷款。

工行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申请止付信用证的行为在中国是合法的。

青岛骗贷案曝光后,银行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最新的法律条款变更。

但如果银行此举被认可的话,则将损失抛给了合约另一方,进一步加剧了铜融资风险。

西方银行下令禁止在交易中作为工行的交易对手,并回应说,将暂停做新的仓单融资业务。

其他西方银行在考虑退出这项业务,他们说,非常担心其他中国大型银行由于青岛问题也会被允许止付信用证。

“工行要求止付绝对是个大事件,影响非常大,”一位大宗商品贸易商告诉记者。

开立信用证是为保障卖方利益。

如果工行拒付,信用证将不再是值得100%信任的支付方式。

工行没有回复记者的电子邮件,也未发表任何言论。

据今年一月份消息,中国银行正计划出资7.65亿美元购买南非标准银行60%的股份。

在青岛骗贷案中,中资银行暴露出32亿美元的敞口风险,据澎博社7月16日报道。

“正当贸易商,外资行,仓库和保险公司持续争论谁该承担损失的时候,工行的止付命令将令青岛事件更加复杂,”某贸易商说。

开证行违约在国际贸易中实际上十分罕见……,因为引发违约的原因不可控制,比如骗贷事件或者是玩忽职守,”他补充道。

金属导报认为,作为德诚担保方的另一公司本身申请了某种形式上的止付禁令,才激发了工行的止付行为。

目前尚不知道止付禁令是否会被认可,或者有效期会有多久。

止付行为可能已经发生了,因为今年年初的信用证兑付日期已到。

通过提交规定的文件,包括提单或仓单原件,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可以延迟支付货款一段时间,通常是90天。

事实上,卖方为买方提供一段时间的支付货款的宽限期,为采购行为提供融资,但是开证行的责任是核查买方资信——就是所谓的信用证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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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质押监管即质物整批出质、整批解押,整批进监管区域、整批出监管区域,监管过程无进出库操作, 质物库存保持不变。 动态质押监管即在监管过程汇总,质物可追加货量、分批释放、置换质物,质物库存有变化。 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去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钢贸金融商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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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约 3700 件,同比增长约 5.5 倍,收案标的金额 达到了 230 亿元,占去年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标的总金额 2
如 最近曝光并不断浮出水面的青岛港有色金属重复质押融资骗贷案,有近 20 家内外资银行卷入铜等有色金属融资业务,涉及骗贷的融资额在 200 亿元左 右。1 再如 2014 年 11 月 5 日曝光的中外运长航连曝质押监管自盗丑闻。截至今 年 8 月,外运旗下各分子公司共有 200 多起物流监管风险事件发生质物实际短 少、灭失,涉及银行授信额度合计 80 多亿元,风险标的货值(即缺货金额) 50 多亿元。其中中外运广西公司、柳州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 安机关控制,主要涉嫌违规签约质押监管业务,配合出质人擅自提货、重复质 押、虚假出质等问题。2 (二)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危机之原因分析 上述案件暴露的问题绝对不是个案,目前在全国各地已经相当普遍,只不 过有些案件尚在审判中而已,审视这些事件探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如下因 素: 第一,法律律法规不健全 上述因重复质押所引发的融资骗贷,主要是由于质物信息不对称,银企间 不能有效对接质物信息所导致。我国《物权法》虽然于 2007 实施,其对于应收 账款质押担保规定了由人民银行负责登记公示,但是对于动产质押登记问题却 没有任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虽然出台了《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但该办法只只用于动产抵押,不调整动产质押。北京市工商局开通了动产抵 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但仅适用动产抵押。为了鼓励融资产品创新,拓宽 企业融资渠道,河北省衡水市和天津市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股权质押、注册 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动产抵押、权利质押、 涉农产权抵押委托登记公示管理办法(试行)》,但两者都不适用于动产质押。 因此对于动产质押登记目前我国尚不存在确定的法律法规调整,以致于质物质 押信息不能为公众所知晓,进而形成信息不对称,被不法分子趁机牟利。。 另外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委托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适用,但 是缺少对质押监管合同性质、监管人权责范围的规定,质押监管合同在法律上 处于真空,由此也就造成了动产质押监管案件法院裁判不一,具体表现在: (1)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在质押监管相关业务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 借贷法律关系,二是为了担保借款人如期还贷,银行与出质人(出质人可能是 借款人,也可能是第三方)之间形成的质押担保合同关系或者银行与保证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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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news/2014/11/4036483.html 3
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三是对于出质人交付的质物,银行为了便于监管质物,银 行与监管人(物流企业)和出质人之间形成的质押监管合同关系;四是物流企 业与仓储场地控制人之间形成的租赁或者仓储合同关系(适用于物流企业为第 三方物流公司,即非自有库监管情况)。由此不难看出,质押监管业务被借贷、 质押、委托、保管等环绕,相互交叉重叠,关系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 院将质押监管合同认定为金融借款纠纷 1,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 2, 有的明确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3,更多的法院把质押监管合同认定为无名合同, 其具体性质按照监管合同条款来相应识别为是委托还是保管,还是兼而有之 4。 本人赞同最后一种定性方式,应结合监管合同具体条款从整体上来判断监管行 为相对应的性质;监管人的法律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面对的对象不同其法 律地位亦会随之发生变化:对于银行来讲,是受托人;对于质物来将,是保管 义务人;对于出质人来讲,是质权人的履行辅助人。质押监管中的保管义务, 法律基础是《物权法》规定的“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监管人是否有 保管义务取决于质押监管合同的具体约定。 (2)管辖与诉权问题 实践中,当借款人逾期拒绝还贷,并且质物短少的情况下,作为贷款人的 银行往往面临三种选择:一是以金融借款纠纷为由,直接起诉借款人和或出质人 (保证人),将监管人作为第三人(或者法院追加);在质物进入执行程序后, 银行在决定是否起诉追究监管人的责任。二是一并起诉监管人,将其作为共同 被告。三是在未起诉借款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监管人,追究监管人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为常态,绝大部分质押监管案件银行都采取这种这种诉讼思路。 第二和第三种情况是讨论的重点。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监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实践中 有的法院以民诉法 52 条共同诉讼为由裁定驳回监管人的管辖权异议,即被告借 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通常也是原告银行的所在地);有法院认为借款纠纷与 质押监管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不从属于借款关系,不符合民诉法 52 条 共同诉讼的情形,支持监管人的管辖权异议 5,建议银行另行起诉。本人认为质 押监管合同不是质押合同的从合同,是与质押合同之间是有原因、有关联的、 又各自平行独立存在的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显然第一种观点对于民诉 法 52 条的理解有误,法律适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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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云港中海物流与江苏银行连云港支行纠纷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将质押监管合同认定为金融借款 合同(案号:2013 连商瞎初字第 0009 号),后在二审中江苏省高院认定为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号: 2014 苏商辖终子第 0035 号) 2 在广西外运与北流市歌泰陶瓷公司等及第三人工商银行北流市支行索赔监管费纠纷中,广西南宁市青秀 区法院认定为保管合同纠纷(案号:2013 青民字第 1207 号) 3 在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佛山金诚信物流纠纷中广东高院 认定为委托合同(2013 粤高法民二审字第 1138 号) 4 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中远物流供应链上海分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一中院依据合同约定将质 押监管合同定性为委托(案号:2014 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151 号)
1作者:Jeaso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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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争议解决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联系方式:邮箱 lawyer_j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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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监管的定义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同 时,接受银行委托,对客户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担保的并处于仓储、保管、运 输等状态的货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进行监督的业务模式。其中对质押物监控 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银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 不符之处及时报告银行,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物流企业对质物 的入库、提货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监管协议,及时制止并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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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龙纳物贸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3 浦民六商初字第 7047 号)。山西省高院审理的华北物流与工商银行河津支行 管辖权异议, 银行起诉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监管人。(案号:2014 晋立商终字第 14 号) 4
(二)动产质押监管的形态 按照质物所处的物流状态,可分为存货质押监管和物流质押监管。所谓存 货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将银行认可的货物以质押方式申请融资,并存入银行指 定的监管区域(包括仓库、堆场等仓储区域),由监管方进行监管。(其中, 根据监管区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又分为自有仓库监管、客户仓库监管、第 三方仓库监管)。物流质押监管与存货质押监管不同之处在于质物所处的物流 环节不仅是仓储环节,还包括运输、进出口报关报检等环节。按照质物是否进 出仓库划分,可分为静态质押监管 1和动态质押监管 2两类。按照银行是否核定 最低控货量(值)划分,可分为可定库存和非核定库存两类。 (三)动产质押监管在国内发展概况 国内金融物流服务的推动者主要是第三方物流公司。中储、中远、中外运 是国内开展质押监管较早的物流公司,随后铁路、港口码头、资产管理公司、 担保公司也纷纷加入,甚至有的银行还专门成立了自己的监管公司。目前我国 银行业金融机构 3800 家,融资性担保机构 8402 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 1.38 万 户,与此同时,更有担保公司、典当行及资金充裕的企业加入到包括动产质押 监管在内的供应链金融的行列。 三、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爆发的危机与原因分析 (一)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暴漏的问题 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并在历经多年度高速 度发展之后,其积累多年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因质押监管不利或是不 当所引发的重复质押,虚假质押等问题在 2012 年后集中而且大面积爆发。 如 2012 年以来华东地区连续爆发多起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危机案件,给 银行业、物流企业等造成重大损失。钢贸虚假融资事件还在继续发酵并由华东 向华南和华北等全国各地蔓延。3
注意:本文在于分享知识与经验,仅供从事质押融资业务的物流企业、贸易商、 银行、电商交易平台参考使 用;如对文章内容存有疑问或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支 持,请联系作者:lawyer_jeason@。
金融物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青岛港有色金属重复质押融资诈骗案为视角
Jeason.Wang1
一、金融物流的含义与意义 所谓金融物流,顾名思义,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复合概念,是指在在物 流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仓储、保管、运输等),为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而 发生的各种物流活动的总称。 金融和物流的结合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2400 年,当时的美索布达米亚地区就 出现了谷物仓单。国际上,最全面的金融物流规范体系在北美(美国和加拿大) 以及菲律宾等地。早在 1916 年,美国就颁布了美国仓库存贮法案(US Warehousing Act of 1916),并以此建立起一整套关于仓单质押的系统规则。 金融物流的初衷旨在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起来为资金需求方企业(尤 其是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在国内,由于中小型企业存在着信用体系不健全 的问题,所以融资渠道贫乏,生产运营的发展资金压力大。金融物流服务的出 现,可以有效支持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活动。另外,金融物流可以盘活企业暂时 闲置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资金占用,优化企业资源。对于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 而言,金融物流可以提高企业一体化服务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 业的业务规模,增加高附加值的服务功能,扩大企业的经营利润;对于金融机 构而言,金融物流服务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信贷风险,甚至 可以协助金融机构处置部分不良资产。可谓一举三得。 动产质押监管是近年来最为流行的一种金融物流业务模式,除了动产质押 监管外,金融物流的模式还包括保兑仓、保理仓、订单融资、保单融资、海陆 仓等模式。在上述业务模式下,原有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都成为融资 的担保物。本文仅选取动产质押监管作为重点研究对象。 二、动产质押监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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