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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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201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资产管理部负责基金推介的人员、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向合格投资人推

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基金产品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不得作出任何可能使基金客户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的表述。

第三条公司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资产管理部基金推介的人员(以下简称基金推介人员”)应向投资者明示公司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签署

第四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五条《风险揭示书》应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在签订基金合同前,基金推介人员应督促合格投资者认真阅读,并与合格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不得代签。

第六条采取现场推介的方式,在《基金合同》签订之前,基金推介人员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而后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采取互联网方式推介时,公司应将《风险揭示书》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由合格投资者电子签名确认。

第七条针对合格投资者提出的有关基金产品风险的疑问,由公司基金推介人员负责进行解答,解答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

第八条在发行基金产品之前,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应就基金产品的具体风险内容组织资产管理部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第九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风险应体现在公司基金产品的推介材料中,宣传推介材

料的显著位置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风险揭示书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负责制定《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部给予专业性的建议。

《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应结合基金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针对性,其表述应当清晰、

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书与合格投资者适当应管理材料一同作为公司确认合格投资者的依据,

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交由行政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签署之日起10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经理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情

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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