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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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分项
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以外,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要求承包单位在8小时内填报“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送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监理;
2、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
上、10万元以下或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应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
程师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给承包单位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序的规定》处理。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建设单
位和公司总工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汇报,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
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完整的质量问题记录归档;
6、如事故非常严重,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时,按工程暂停、复工程序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控制表
相关
文件
建设部《工
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
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GB50319-2
000)
相关记录
工程暂停令
工程质量问
题(事故)
报告单
(监A-
16)
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方案
报审单
(监A-
17)
验申请表
(A4)
监理日记
责任部门/
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7 附录:JL4.2.3-06 《文件更改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