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司法制度共53页
新加坡人事制度(-34页)(1)(1)
限制: 在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公務人員,或兼 任國會議員或為議員之候選人,或公私合營 機構之人員,及任何政治社團之主持人。
目的: 其主要目的乃在保其超然地位,獨立行 使職權,使不受任何外力之干擾。
司法官之人事管理另設置法律服務委員會負 責;警長以下之警察人員,則由警察總監辦 理。
一、公共服務委員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以每週開會一次為原則, 以執行其權責。 設置秘書處, 負責該會及法律服務委員會
之經常事務, 秘書一人, 為秘書處之處長經 委員會一致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同時 兼任法律委員會之秘書。
一般概況
新加坡受英國人統治達一百餘年, 現 任之高級政治領導階層多為留學英國 人士。因之, 其獨立後之政治制度, 仿自英國者頗多。
就當前政治結構而言, 係屬於行政權 獨大的國家。從整體來說, 其公務員 制度係以行政級人員為骨幹。
一般概況
以常任秘書為常任事務官之最高職位 , 負責實際行政事務的推動, 不受政 黨政治之影響, 公務員的進、訓、養 、退除涉及財政負擔或拘束人身自由 者需制定法律外, 於均屬行政權的範 圍, 由行政部門自行決定, 無須經立 法程序, 是以行政部門對於人事行政 的各項措施, 具有強大的自主權與充 分的彈性。
新加坡人事管理制度
錄用程序上: 和我國差不多,不同的是各 部門只能定三、四級公務員,一、二級公 務員要由公共服務署和公共服務委員會決 定,在具體操作上有一整套嚴格明確的規 定。
在考核上: 每年進行一次,程序是自我報 告、上級評核和更高一級復簽。考核報告 分為兩種,一種是工作報告(公開的),主 要檢查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包括個人品 質、態度等;另一種就是潛能報告(秘密 的),主要考核潛能的大小,並根據潛能 提出被考核者下一步參加培訓、變崗或晉 級等建議。潛能主要是指分析能力、想像 力、現實感和「直升機」素質。
新加坡司法制度特征及对我国
新加坡司法制度特征及对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50余年前,新加坡是一个资源无比匮乏、经济贫穷落后、人民素质低下、贪污腐败横行的第三世界国家,50几年后,新加坡已经跻身世界第一方阵,经济发达、社会和谐、政府清廉。
期间,该国执政党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并未受到腐败困扰,且于2010年被国际透明组织评为世界第一清廉政府。
是什么造就了新加坡的蜕变?是什么成就了新加坡的奇迹?带着这样的思考和疑问,2011年4月21至4月28日,我们随扬州市“廉政建设”专题研修班赴新加坡学习考察了一周。
鳞次栉比的高楼、坐落有序的组屋、随处可见的绿茵、整洁优美的街道、畅通无阻的交通等等美好的视觉享受无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印象更为深刻的是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国家司法体系建设、反贪调查工作经验等等,他们深深烙印在我们脑中、心中,挥之不去,也指明了我们寻找答案的方向和途径。
执政党坚强有力的领导、矢志不移坚决反腐的决心、简约透明政府建设的坚持、反腐机构的高效给力、司法制度的公正实用、决不容忍腐败的舆论氛围等等,培养了新加坡公民良好的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造就了新加坡公务员高效廉洁的公共服务理念,锤炼了新加坡执政党整治官员肃贪倡廉的钢铁意志和致力于建设亚洲民主的执政智慧,并在此过程中形成良好的互动,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根据组织上的安排,我们重点针对新加坡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习研究,而且新加坡的司法制度也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世界银行在《新加坡司法引导的改革——架构、策略和教训》中称:“一个司法制度是否令人满意,并不基于统计数字,而取决于它是否改善人民生活,加强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度。
……国际商业社群把新加坡司法制度列为亚太区榜首,甚至世界榜首,认为其司法架构有助于加强经济竞争力”。
下面,我们从新加坡的司法制度特色以及对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启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新加坡的司法制度特色1、建设完备而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良好而完备的法律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的基础,所以“有法可依”向来是各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浅析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浅析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以其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而闻名。
在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快速、更经济、更具弹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及其对当事人和司法体系的影响。
一、制度设计新加坡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司法制度之上的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它是在法院内部设立的一个专门的调解机构,由专业的法官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调解员组成,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纠纷案件。
这些调解机构受到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有着较高的法律地位,可以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制度设计上,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注重专业性和独立性。
调解员通常是经过严格培训和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
调解机构独立于法院的其他部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行政机构,保证了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二、运行机制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调解程序和结果执行三个环节。
首先是案件受理。
当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调解申请或者法院自行认为适合调解的案件,法院就会把案件转交给调解机构。
调解机构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适合进行调解,就会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其次是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由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调解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调解员则会就纠纷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不会做出裁决,而是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自愿的和解协议。
最后是结果执行。
如果双方在调解会上达成协议,调解员会起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然后由法院批准和录入案卷。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否则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对当事人的影响新加坡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对当事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效率和经济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新加坡
2.新加坡约有98%的民事案例是在初级法院审理,所以初级
法院的司法可以作为新加坡司法院的代表。初级法院规定 了公正宣言、效率框架和司法方针,以展示新加坡司法公 正的决心。新加坡司法界对司法的前途充满信心,并具有 实施与完善司法制度的警惕性和意志
八.检察机关和陪审团
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唯一的检察机关 新加坡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主理。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就 总统或内阁随时交付给他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完 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给他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根据本 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律所授予的职务。”在总检察长的 统一领导下,总检察署下设刑事检控司、民事司、国际事 务司、法律草拟司、法律改革与修正司五个法律部门和一 个行政支持部,各部门分别行使一定的职权。新加坡曾是 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属于英美法系,有自己的陪审制度。
七.以下是值得提出的两点:
1.注重司法机关官员的整体素质,构成一个制度化力量 任人唯贤为标准,责聘任法律官员、司法人员。新加坡的 司法界是一个组织与制度化的力量,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的力量。因为新加坡相信以法治国,而不是以人治国。新 加坡律师制度繁杂,大体有四个特点:严格的入门门槛, 职能充分的律师公会,职责分明协调有序的部门分工,律 师富有出路。
二.新加坡初级法院。这法院包含了:1.地方法庭2.推事法庭 3.家事法庭4.少年法庭5.小额索偿法庭。 此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机关专门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包 括: 1.回教法庭 2.工业仲裁庭 3.军事法庭 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5.版权审判庭 6.分层地契局 7.土地征用上诉局
三.关于案件的管辖权
新加坡司法制度
新加坡的司法主要分两部分
一.新加坡最高法院。它是由高等法院和上诉院所组成。 最高法院具有广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上诉院是新加坡 的终极法院,即诉讼人士可以上诉的最后以及最高的法院 。 新加坡也设有高科技法院,它是最高法院的附属部分, 成立于1995年7月8日。新加坡是世界上首先以高科技审理 案件的国家之一,其法庭拥有最现代化的电脑、视听设备 。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脑陈述案情,即呈交证据;视听 系统也使诉讼当事人能进行电视录象的跨国协议,海外证 人也可通过这个法庭的电脑视听系统出现在银幕上供证, 不必赶来新加坡出庭。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向前推向高度电 脑化与现代化。
新加坡法律系统
引言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
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
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
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
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
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
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
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
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
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新加坡法律介绍
2、严刑峻法,盛世用重典
• (1)法定刑普遍较重。如贩卖或携带15克 海洛因或30克吗啡者要被判处绞刑 • (2)保留了传统法制下的肉刑——鞭刑。往 往一鞭打下去,皮开肉绽,足以威慑歹徒, 使其念之发抖,甚至终身不敢再犯 • (3)以作案次数量刑。即不管嫌疑人行为 是否触犯同一罪名,均以作案次数分别量 刑,然后再合并执行
• 毒贩阮拓文,是一名澳大利亚籍越南裔男子。 他自柬埔寨飞往墨尔本,途中在新加坡樟 宜国际机场过境时,被警方当场查获携带 396克海洛因而遭到逮捕。经过2年多审理, 新加坡法院于不久前判处对其执行绞刑。 消息传出,阮拓文的家友团展开“亲情攻 势”,广泛征集澳大利亚国人集体签名声 援。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先后5次向新加 坡政府求情。但面对各方巨大压力,新加 坡政府不为所动。总理李显龙驳回了赦免 阮拓文的请求,并拒绝荷兰国际法庭介入 此案,称绝不容忍新加坡成为“非法禁药 的中转站”。
二、新加坡法制建设成功的若干启示
1、崇尚价值观培养,以道德促法制
• 加坡政府几十年如一日,高度重视国家价 值观和家庭价值观的培养,以道德促法治 • 国家价值观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 庭为根,社会为本;求同存异,协商共事; 种族和谐,宗教宽容。 • 家庭价值观是:亲爱关怀,互敬互重,孝 顺尊长,忠诚承诺,和谐沟通
• 对欠债不还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庭判债 务人入“穷籍”,这与判刑不一样,实际 上是法庭判予的一种资格、身份,类似于 判决“个人破产”、“信用破产”。被判 入“穷籍”者依法不得出国旅游度假,不 得出入高级享乐场所,不得拥有如汽车、 彩电、空调等一定档次的消费品,更无法 开办实业、申请贷款、取得担保等等,总 之,他不得享受许多常人可以享受的正常 生活,只能在贫困线上挣扎
• 鞭刑所用的鞭子,长一米左右,是一根非常结实的藤条。 平日浸泡在水里,以防开裂。行刑的鞭手是经过专门挑选 和训练的,他们体格强壮,每一鞭子的力度高度一致。行 刑时,鞭手站在离犯人一米多远的地方,用全身的力量进 行抽打,往往一鞭子抽下去,就会让犯人皮开肉绽。 鞭 刑的执行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行刑前,医师会对犯人进 行身体检查,以确定能否行刑。行刑时,先除去犯人的衣 服,然后把犯人绑在一个 A 字形的木架的一侧。行刑时, 犯人的屁股上下方用垫子护住,以免打鞭时不小心伤及犯 人腰部和大腿。每打一鞭,医师都会上前查看情况。如犯 人行刑时昏倒,则会停止行刑,但余下的鞭数会另找机会 补上。行刑结束后,医师会在犯人伤口上涂上药物,以防 伤口感染。一般情况下,犯人挨鞭打后一两个星期内都没 有办法坐下,非常痛苦。据说鞭刑留下的伤疤永远无法消 除,所以新加坡姑娘择偶时,先要掀开男方衣服验看有无 鞭痕。如果男子受过鞭刑,就很难找到老婆。
新加坡法律法规
商法的改革与发展
商法的改革
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新 加坡商法不断进行改革,以适应
新的商业需求和挑战。
商法的国际化
新加坡商法不断与国际接轨,吸 收国际商法的先进理念和制度,
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商法的未来发展
未来新加坡商法将继续关注商业 实践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商业需求
和挑战。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 ,刑法还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 节,如累犯、共同犯罪等。
刑法还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等免责事由,以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实施与执行
刑法的实施由新加坡法院负责,包括 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
对于被判有罪的罪犯,法院将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相应 的刑罚,如监禁、罚款等。
1999年
修订《宪法》,增加总检察长 作为总检察署的首长
宪法的结构与特点
01
02
03
序言
阐述宪法的制定目的和原 则
第一章
规定宪法的基本结构和主 权
第二章
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宪法的结构与特点
第三章
规定政府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章
规定议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章
规定法院的组成和职权
宪法的结构与特点
第六章
规定财政和行政
第七章
规定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
第八章
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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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宗 教信仰等自由权利,以及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搜查、审 讯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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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政府的组成和职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的 组成和职权范围。
新加坡司法制度特征及对我国
高效的司法程序:新加坡的司法程序以高效、便捷为原则, 其司法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新加坡还积极推行司法调解制度,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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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的法律制度: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以简洁、明确、易于 执行为特点,其法律体系完备,涵盖了各个领域。此外, 新加坡还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本国法律 体系。
强化我国的调解制度
背景:新加坡司 法制度中调解制 度发达
启示:我国可以 借鉴新加坡的调 解制度经验
措施:加强调解 人员的培训,提 高调解质量
意义:有利于解 决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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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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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的法律服务:新加坡的法律服务机构众多,包括律师事务 所、公证处、仲裁机构等,这些机构以高效、专业为特点,为 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此外,新加坡还积极推行法律 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严格的司法程序
司法独立:新加 坡司法制度的核 心特征之一,确 保司法独立不受 任何干涉。
新加坡司法制度对
05
我国未来的启示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借鉴新加坡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 加强对司法制度的监督
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
借鉴新加坡的司法 制度,我国可以优 化司法资源配置, 提高司法效率。
学习新加坡的司法 审判经验,我国可 以减少司法审判中 的繁琐程序,提高 审判效率。
调解方式:新加坡的调解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是在法院之 外进行的调解,而诉讼中调解则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调解的优势:调解可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当 事人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产生敌对情绪。
新加坡司法制度
新加坡地图
人文概况
人口348.7万(2004),其中华人77.5%;马来 人14.2%;印度人占7.1。 马来语、英语、华语和泰米尔语为官方语言。 国语为马来语。英语为行政用语。 多宗教国家,有宗教信仰的居民85.5%。主要 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印度教。
华人和斯里兰卡人多信佛教 马来人和巴基斯坦人信奉伊斯兰教 印度人信奉印度教
(3)主簿处
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委任一名主簿, 副主簿和多名助理主簿。只有符合新加坡 律师法令第2节的规定的合格人士才能受委 任担任这些职位。他们兼具司法与行政职 能,分别兼任最高法院的执行吏、副执行 吏及助理执行吏。隶属新加坡最高法院的 职员还有监誓员、通译员、书记、传票送 达员和其他职员。
(1)高等法庭
高等法庭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 是某些民刑事案 件的初审和初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高等法庭对 上诉审案件没有限制, 只要是不服初级法院判决而 上诉的都可审理, 民事案件没有金额上的规定。它 有权驳回上诉, 或因援引法律错误 或证据不足, 而改变原判决或裁定、更改刑期长短、 发回更审或下令补充证据。高等法庭审案一般由 一个法官承担, 特别重要和法律要求的案件, 由三 个法官听审。 根据最高法院审判权法令, 高等法庭作为全国基层 法庭的上级法院有权行使更审及监督权, 而上诉庭 则没有这些权。
新加坡的刑罚制度
新加坡的刑罚制度1、生命刑新加坡保留死刑,通常处以绞刑,凡是杀人、绑架、谋财害命、持枪抢劫和贩毒等罪恶滔天的凶犯,一般都处以绞刑。
2、自由刑只规定了一种徒刑,并没有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分,新加坡的无期徒刑相当于20年的徒刑。
3、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
4、肉刑新加坡的肉刑只有一种,即鞭刑。
新加坡的几种犯罪一、宗教犯罪指针对宗教信仰的犯罪。
新加坡刑法第十三章供规定了4种与宗教有关的犯罪。
1、侵害或污损朝觐场所以侮辱任何类型的宗教行为;2、故意扰乱依法进行的实践宗教信仰或宗教礼仪的任何聚会的行为;3、伤害宗教感情或侮辱宗教信仰的侵害墓地行为;4、以讲话、动作或旋转物品等方式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行为。
※一般判处1—2年徒刑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罚。
二、背信罪刑法第405条规定,被委托的受托人或财产管理者以任何方式,不诚实地私吞或占有他人财产归己所用,或者违背法律或委托不诚实使用或处分该财产的,或故意纵使他人如此行为的,犯有背信罪。
※可处最多3年徒刑或罚金或两者并罚。
反贪污证据规则新加坡特有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从严惩处、注重分化瓦解等特点。
一、财产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反贪污贿赂法》规定,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若与其薪金收入不相符合,即要求本人作出圆满解释,若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则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贿赂推定指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提供相反证据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罪或行贿罪成立。
※推定的前提是已证明一方行贿或一方已承认犯罪。
三、坦白免责原则《防止贪污贿赂法》第33条规定,任何被要求提供证言的人员,当法院认为他在合法讯问中诚实和全面地揭发了全部事实时,应当有权收到由法官或审判官签署的证明书,表明在本案讯问中城市而全面地揭发了全部事实。
该证明书应当排除就所有这些事项对他进行的任何追诉。
泰国法国名: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国庆日:12月5日(1927年,国王普密蓬·阿杜德诞辰)国花:睡莲国树:桂树国家政要国王普密蓬·阿杜德(Bhumibol Adulyadej),1946年即位,1950年5月加冕;总理阿披实·维乍集瓦(Abhisit V ejjajiva) ,2008年12月当选;下议院议长兼国会主席猜·奇触,2008年5月当选。
新加坡破产司法管理制度
新加坡破产司法管理制度一、破产程序启动在新加坡,破产程序的启动通常由债权人发起。
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将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清算债务人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管理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
他们将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对其进行估值、变卖等处理,以确保尽可能地实现财产的价值。
破产管理人还将负责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债权人权利保护在新加坡的破产司法管理制度中,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清算进展情况,并对清算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债权人还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破产清算与重整破产清算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的过程。
而重整则是在债务人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新的投资者等方式,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的一种方式。
在新加坡的破产司法管理制度中,清算和重整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破产责任追究在新加坡,对于破产责任追究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破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也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跨境破产管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破产案件逐渐增多。
新加坡的破产司法管理制度也高度重视跨境破产管理。
当跨境破产案件发生时,新加坡法院将与其他国家的法院进行合作,共同解决跨境破产问题。
同时,新加坡还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为跨境破产管理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法律环境。
新加坡的议会制度
新加坡的议会制度国会地位新加坡政治体制源自英国殖民政府。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完全分立。
立法机关为总统和国会,行政机关为总统和内阁,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
司法机关独立性受宪法保护。
内阁集体对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和质询。
国会选举与产生国会每届任期5年。
国会可提前解散,大选须在国会解散后3个月内举行。
国会议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年龄不小于21岁,拥有熟练的语言能力,至少会书写英语、马来语、华语或泰米尔语的其中一种,并符合宪法规定的候选条件(未被剥夺选举权利)。
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权投票。
投票是秘密的,强制性的。
国会议员由民选议员、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组成。
目前,民选议员由全国9个单选区和14个集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
集选区候选人以3至6人一组参选,其中至少一人是马来族、印度族或其他少数种族。
同组候选人必须同属一个政党,或均为无党派者,并作为一个整体竞选。
非选区议员(Non Constituency Member of Parliament,NCMP)从得票率最高的落选反对党候选人中任命,且须在选区获得至少15%的选票。
非选区议员制度确保国会中有非执政党的代表。
非选区议员一般设三名,顶限六名。
如果大选中获选反对党候选人少于三名,由得票率最高的反对党候选人出任非选区议员,使反对党议员人数达到三名。
若反对党候选人在大选中赢得三个或以上席位,国会将不委任非选区议员。
非选区议员享有投票权,但不得就拨款法案、涉及财务的法案、修订宪法的法案、不信任政府的动议以及对总统提出的罢免动议投票。
官委议员(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NMP)是由总统委任的非民选议员,以反映独立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国会在大选之后六个月内可裁决是否委任官委议员。
官委议员候选人通过议长担任主席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Special Select Committee)提名,民众推荐产生。
新加坡制度
新加坡制度新加坡制度是世界闻名的现代化制度,被广泛认为是成功的。
其成功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高效的政府运作、公共服务的质量、良好的教育系统以及全民参与。
新加坡的政府运作高效,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党派执政已经超过半个世纪。
政府的全部资源都集中在国家优先事务上,确保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政府官员在选拔和提升上都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新加坡拥有世界一流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公共交通和住房。
医疗系统覆盖全国,为居民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教育体系培养了一批才华横溢的人才,他们不仅在国内市场上竞争激烈,也在国际上享有声誉。
新加坡的教育系统是其成功的关键之一。
国家设有许多优质的学校,教育资源充足,并且注重终身学习的理念。
教育不仅是为了掌握知识和技能,还培养了学生的领导能力和创新思维。
新加坡还为学生提供了广泛的机会,包括交流项目和实习经验,以帮助他们在世界舞台上取得成功。
新加坡的制度鼓励全民参与,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新加坡推行着一系列的全民参与活动,政府鼓励公民参与决策,并监听和回应民众的反馈。
政府还通过各种机构和社群组织,为公众提供机会参与社区建设,促进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然而,新加坡的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是言论自由的限制。
政府对一些言论进行严格控制,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引发了一些人对民主和个人权利的担忧。
另一个挑战是人口老龄化和移民问题。
新加坡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非常快,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养老金保证和社会福利的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制度是一个成功的现代化制度,其高效的政府运作、优质的公共服务、良好的教育系统以及全民参与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然而,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政府继续改革和适应变化的需求,以确保国家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新加坡法律制度
刑法的主要内容和分类
刑法修正案:新加坡刑法修正案是 对刑法典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
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判例法:判例法是新加坡法院在审 判实践中形成的判例,对同类案件
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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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新加坡刑法典是新加坡刑 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总则、分
则和附则三部分。
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宪法是普通法律 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
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需经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新加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新加坡宪法的制定过程:从英国殖 民统治到独立自治
新加坡宪法的修改程序:需要经过 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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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厉性:新加坡的刑事法律制度以严厉而著称,对犯罪行为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 ● - 全面性:新加坡的刑事法律制度涵盖了广泛的犯罪行为,包括侵犯人身、盗窃、诈骗、恐怖主义等。 ● - 规范性:新加坡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 公正性:新加坡的刑事法律制度注重保障被告的权利,确保审判公正和合理。
新加坡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如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等
跨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分类
跨国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范围 跨国法律制度的分类 跨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跨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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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法律制度的特点:新加坡的 法律制度具有现代化、健全、 高效和灵活的特点。它注重 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同时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
新加坡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普通法的影 响
新加坡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概况 二、审判制度 三、检察制度 四、律师制度 五、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新加坡概况
自然地理
马来半岛南端,由新加坡岛及附近50多个小岛 组成 地势平坦,平均海拔17米 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常年高温多雨,年平均气 温24-27℃ 矿产资源贫乏,植物资源丰富
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二、审判制度
(一)新加坡法院的设置 依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新加 坡的审判权力赋予最高法院以及在任何有 实效的成文法下设立的初级法院。 由于新加坡国土面积小, 城市即国家, 因此, 与一般国家法院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级不同, 新加坡法院没有中央与地方之分, 只有高级 与初级之分。
1.新加坡最高法院
此外还有人信奉基督教。
简史
12世纪建立古国淡马锡。15世纪臣属马六甲王 国。 1824年沦为英国殖民地,成为英在远东的转口 贸易商埠和在东南亚的主要军事基地。 1959年6月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成为自治邦, 英国保留国防、外交、修改宪法、颁布“紧急 法令”等权力。 1963年并入马来西亚。1965年8月脱离马来西 亚,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年9月成为联合国 成员国,10月加入英联邦。
政治
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总统为国家 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总统委任议会多 数党领袖为总理。 最高行政机关为内阁,首脑为总理。 最高司法机关设最高法院和总检查长公署。 宪法规定,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 有最后裁决权。
经济
新加坡的经济传统上以商业为主,包括转 口贸易、加工出口、航运等,是东南亚最 大的海港、重要商业城市和转口贸易中心, 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和重要的航空中心。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比较法学院 10法一班严志威 110563010123 新加坡是公认的设立和执行法律制度最严格的亚洲国家,也正因如此,新加坡创造了经济腾飞的发展奇迹,并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新加坡与中国的判决执行制度,为中国改善执行体制提供参考。
在新加坡,法院的大多数判决能够得到判决债务人(即诉讼中的败诉方)的自觉执行。
如果判决债务人不执行判决,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拍卖财产和扣押债权等方式进行执行,并对判决债务人予以惩戒。
新加坡的法院不会主动执行判决,需要判决债权人(即诉讼中的胜诉方)提出申请。
相比之下,中国的执行申请程序则更为灵活。
根据2008年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的,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即法院主动执行)。
目前一些中国法院正在试行法院主动执行的制度,具体操作有待完善。
因为新加坡已经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体系,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网服务署或者律师事务所,公开查询判决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向法院申请查封和拍卖令。
而在中国,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信用体系不完善和财产信息不公开,直接导致债权人可以查询到的财产线索非常有限,完全依赖执行员通过行使国家公权利进行查询,因此,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取决于执行员的办案素质和工作积极程度,对于债权人而言没有充分的保障。
由此可见,完整的信用制度对于执行制度而言有着相互并且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是中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是已经落后的。
所以要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其相跟随的信用制度也应该完善。
这样才能相互促进。
在受理执行申请后,新加坡法院会发出查封和拍卖令,授权执行官进入判决债务人的住所,查封他的财产,并予以拍卖,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判决下的债务。
这方面和中国的执行操作基本一致。
但是,为了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时间进行执行和解,新加坡执行官不会直接确定拍卖日期,除非判决债权人另外申请,请求确定拍卖日。
拍卖日一经确定,一般不允许推迟。
新加坡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新加坡,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岛国,以其严格的法律法规和高效的执法体系而闻名。
本文将以一起环境污染事件为例,分析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的运作机制和特点。
二、案例背景2016年,新加坡某化工企业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周边海域和陆地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渔业生产。
事件发生后,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并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三、新加坡法律制度在事件处理中的应用1. 立法保障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拥有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新加坡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控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2. 行政执法新加坡政府设立了环境保护局(Public Utilities Board,简称PUB),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保护局迅速介入,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对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3. 刑事诉讼新加坡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有严格的刑事责任规定。
在此次事件中,涉事企业负责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体现了新加坡法律制度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众利益方面的决心。
4. 民事赔偿新加坡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涉事企业被要求向受影响的居民和渔民支付赔偿金,以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
5. 公众参与新加坡政府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民举报环境污染行为。
在此次事件中,政府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广泛宣传,鼓励公众提供线索,共同打击环境污染。
四、案例特点分析1. 法律体系完善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在环境保护方面非常完善,涵盖了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和赔偿责任等方面,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执法力度大新加坡政府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对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公众参与度高新加坡政府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新加坡民航法律制度
二、新加坡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 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了解法律渊源有 助于理解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的效力以 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法律渊源包 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 性法规、 自治条例、 国际条约等。 新加坡 地域范围小,同时还承继了普通法法系 的模式, 因此, 新加坡的法律渊源有不同 于中国的特点,主要包括:
1963 —1965 年, 新加坡并入马来西 亚,形成马来西亚联邦法律和新加坡州 立法并存的局面; 1965 年至今,新加坡独立后,逐渐 建立完善了独立自主的法律制度。 从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史可以看到, 英国法对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非常 重大的影响, 新加坡议会甚至通过了 《英 国法适用法》来规范英国法在新加坡的 适用。 由此, 新加坡法律制度也采用英国 普通法法系的模式。 但是, 新加坡也注意 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例如, 新加坡 公司法兼具了英国和澳大利亚公司法的 特点,新加坡刑法典很大程度上是以印 度刑法典为基础的,而新加坡税法也借 鉴了新西兰税法的内容。
一、新加坡近现代法律制度沿革 新加坡古称淡马锡,8 世纪建国,隶 属于印尼室利佛逝王朝。 公元18世纪至19 世纪初曾是马来亚柔佛王国的一部分。 1819 年, 英国人史丹福・莱佛士发现新加 坡,与柔佛苏丹签订协议建立贸易站。 1824 年, 新加坡沦为英国殖民地, 成为英 国在远东地区的转口贸易商埠和在东南亚 的主要军事基地, 英国东印度公司行使完 全的控制权, 这一年可以看作是新加坡近 现代法律制度建立的起点。 1858年, 新加 坡作为海峡殖民地的组成部分由印度政府 统治。 1867 年, 海峡殖民地脱离印度政府
Nov. 2007 (Vol. 83)
P OL I C Y & R E G U LA T IO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