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尘肺病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炭行业尘肺病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1 引言
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处于主要位置, 在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60%以上,作为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我国经济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现有煤矿多,从业人员数量大。然而,煤炭行业也是我国安全事故最为频发的领域之一。相对于触目惊心的煤矿伤亡数字,数目更为庞大的煤炭职业病群体,却一直得不到足够的关注。
2 我国煤炭行业尘肺病现状
2.1 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 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卫生部门向公众通报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其分布见图1所示。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其中,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14,495例,死亡病例748例。在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
2.2 尘肺病分布广泛,向中小型煤矿转移伴随着我国煤炭市场的火热和煤炭开发,以及我国煤炭资源对私有经济政策放宽,涌现了一大批中小型煤矿,尘肺病发病向中西、西南地区众多中小企业转移,全国煤矿尘肺病发病分布更加广泛。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
病分布在中、小型煤矿。
2.3 农民是尘肺病的主要受害群体作为煤炭行业主要从业群体,农民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差,在煤炭生产中更容易受到职业病危害。在劳动保护待遇、健康检查监护和工伤保险方面,农民难以获得和企业正式固定职工同样标准。农民工往往表现为尘肺病发病工龄短,发病率高。
2.4 尘肺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存在困难由于尘肺病具有潜伏期长,发病缓慢,属于慢性职业中毒,难以确定其发病。各煤矿矿工在工作期间缺乏专业的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对其是否发病及病变程度不知,往往在退休或者辞工之后才表现出发病特征。目前尘肺病诊断需要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要企业提供职业病的相关证明;同时,地方政策的限制,以及现存劳动关系为设计原则的法律法规,成为了患者申请职业病有关待遇的制度性障碍。企业对尘肺病职工拒开证明,以及法律制度的限制,使一些受害者难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同时,一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与煤矿的“官商勾结”,促使劳工弱势群体难以绕过煤矿进行鉴定或者难以得到准确的鉴定结果。如此,煤矿尘肺病就难以统计,尘肺病患者难以得到及时救治,更加剧了我国煤矿尘肺病危害。
2.5 尘肺病源头难以根治尘肺病发病滞后,在我国其预防和治疗也相对滞后。尘肺病在发病后期才被人重视,而在煤矿生产中,煤矿对防尘抑尘除尘缺乏足够重视,矿工缺乏足够的防护用品和设备,或者个人防护用品不合格。一方面,我国煤矿尘肺病逐年增加,另一方
面,我国煤矿井下恶劣环境却难以根本改变,矿工面临着粉尘的危害。
3 我国尘肺病现状原因分析
3.1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设施投入不足近些年来我国煤炭市场发展旺盛,煤炭经济带动煤炭产业加快发展。全国主要煤炭省份加快开发本地煤炭行业,以及我国煤矿资源政策放宽,涌现了一大批中小型私有煤矿,尽管近两年来煤炭资源整合,陆续关闭了一批小煤矿,但是中小煤矿数量仍然维持在一万左右。众多中小型私有煤矿,由于资金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管理混乱,难以投入大量资金和设备保障职工的健康。同时,煤炭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尘肺病防治的无偿投入,使煤矿企业不愿在职业防护和治疗上花费过多的资金,煤矿的赔偿和处罚成本过低。
3.2 煤矿企业现有煤炭开采技术落后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条件差,难以大规模机械化开采,机械率低,单位产量作业人员多,粉尘接触人群数量大。煤层注水、湿式作业等因为地质条件和技术经济原因难以全面普及,一些除尘抑尘技术和设备效果不够理想。同时,煤矿缺乏一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使用效果差,工业防护产品现场应用差,防护设备不齐全,防护管理不到位,都增加了矿工吸入粉尘的风险。
3.3 法律意识淡薄,矿工职业防护知识和素质差煤矿企业很难遵循《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职业防护,同时在劳动合同关系、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等诸多障碍上设限逃避其法律责任。煤矿职工职业病防护意识差、素质低,缺乏必要的劳动防护知识培训和
教育,对粉尘危害及职业病防护缺乏必要的认识。
3.4 职业病法律监管体制存在空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实际上卫生部门从人员和体制方面很难进入企业进行监管。同时,中编办15号文件又将这一权力赋予了安监总局,法律规定和文件规定相冲突。尘肺病因为其本身潜伏期长,难以诊断和统计其发病率,法律上难以对其定性和判断。煤矿尘肺病监管处于混乱状态,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明确企业的相关责任,也没有专门具体的部门监管煤矿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3.5 煤矿职业病防护管理及检查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关管理部门煤矿现有安全部门一般只是负责“一通三防”管理,负责粉尘管理的通风科只是关注煤矿粉尘爆炸问题,看粉尘浓度是否超标,达到爆炸极限,而对吸入性粉尘的危害却不够重视。煤矿对瓦斯、粉尘爆炸浓度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应急措施,对吸入性粉尘却没有明确的超限指标规定,也没有检测设备和应对方案。同时,煤矿缺乏职业病专门检查部门和相关规定,矿工工作期间就无法及时得到准确的职业病发病个人信息,也没有及时调离远离职业伤害的岗位,从而错过了尘肺病早期预防和救治。
4 我国煤炭尘肺病防治对策
4.1 提高煤炭开采技术水平结合我国独特的地质构造,研究改进一批适合我国煤炭开采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面机械化开采水平,发展利用有效的井下除尘防尘技术和设备,减少接触粉尘人群,减少粉尘对职工的接触,减轻粉尘对职工的伤害。有条件地试验应用并推
广煤化气地面开采技术,完全杜绝粉尘对人的职业病危害,从根源上消除尘肺病的发生。
4.2 完善和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职业防护、健康检查及监理、职业病治疗及赔付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职业病受害者在职业伤害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部门,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建立煤矿环境准入机制,敦促煤矿设立专门的职业病管理部门,建立矿工职业病信息档案,将呼吸性粉尘浓度指标纳入同瓦斯浓度同等地位的危险指标体系,并定期对矿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建立职业病护理和康复体系。及时对煤矿进行检查,将职业病防护纳入煤矿整改内容。
4.3 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职业病监管防治长效体系通过相关法规,建立由卫生部、人保部、安监局、煤监局等部门的一体化职业病联合监管协调机制,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况,加强对煤炭企业相关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4.4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矿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让矿工知道并了解尘肺病发病机理及防护措施知识。通过工会组织力量,组织职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并在生重大职业病事件或职业安全事故后,代表工人寻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