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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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1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
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强化预算和人事编制管理,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环节,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工资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统发工资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并委托给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的财务管理方法。
第三条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要遵循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对经同级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内部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确保纳入财政统发范围人员的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性
质、数量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工资预算,组织调度资金和办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拨付事项;国库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拨付和有关帐户的监督;指定代理办理工资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将工资按时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财政部门成立“财政统发工资中心”(以下简称工资中心),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八条工资中心负责督促工资奖金的及时拨付和到位,统计、核算、填报工资发放有关数据;负责与银行、编制、人事及财政内部各业务部门等方面的联系与配合;负责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