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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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可研材料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一、项目背景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

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148.91万公顷,辖端州、鼎湖、高要3个区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代管四会1个县级市,另设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肇庆市生活
(粤府函[1999]4841号)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9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进行了调整。

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肇庆市划定了6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截止目前,肇庆市共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81个,其中区县级11个,乡镇级70个。

现行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

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肇庆市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肇庆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肇庆市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有19个,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17个(粤府函[1999]4841号文批准,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调整),包括西江三榕水厂、西江狮山水厂、西江后沥水厂、西江南岸水厂、西江东区水厂、北江西北江水厂、绥江马房水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龙江龙湾水厂、西门坑河、南街河艮岗、绥江东乡、绥江首约、西江德庆县水厂、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怀集县城区、北江大旺区白沙等17个河流型水源地,九坑河水库、大坑口水库等2个湖库型水源地。

经粤
府函[2015]17号文批准的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2个。

三、水源保护区拟调整计划
本次调整共涉及端州、鼎湖、肇庆高新区、四会、广宁、封开、怀集的12个饮用水源地,取消3个饮用水源地,增加4个饮用水源地,优化调整5个饮用水源地。

四、调整的必要性
(一)适应供水格局变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肇庆市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以及供水结构调整,原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当地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部分县市的供水规划及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由于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肇庆高新区的现状及规划取水供水格局已发生变化,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与实际供水格局不相适应,亟需结合现状供水格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科学划分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为水源依法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以适应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的新形势。

(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根据取水口的位置而划定,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是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条件。

肇庆市现有多个饮用源取水口已成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照规范,围绕新设取水口位置,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前提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本次科学、合理地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进行调整,是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降低饮用水风险隐患
的重要措施。

(三)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及管理的可操作性。

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于1999年划定,当时国家未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依据经验法,缺乏技术规范支撑。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明显从严,导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即已存在的建筑物由合法变为不合法。

此外,随着部分水源地两岸堤围工程建设的逐步完善,部分河段实际已按相应标准建成规范化防洪堤围,防洪堤围对区域地表污水起到较好的物理阻隔作用,可有效隔离堤外污染物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结合周边地形、堤围工程建设等实际情况,合理优化调整肇庆市现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以更好地保护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调整原则
(一)水质保障原则
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保障水环境安全为前提,提出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现有水质目标不降低。

(二)区域统筹原则
以肇庆市为单位,统筹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
整工作,提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三)科学规范原则
以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为指导,充分体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的科学性。

(四)合理可行原则
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水源地类型及水体实际使用功能,综合分析水质水量可保障性、周边区域地理、环境特征、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土地利用情况,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同时,在划定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衔接《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确保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精准管理原则
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并重,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合理配置相应工程和管理措施,对饮用水源地实行精准管理。

(六)可行性分析
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是在遵循国家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管理的科学性、协调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为目的,综合考虑肇庆市经济发展、城市、土地利用、供水排水、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案,并要求新增保护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取消的保护区不降低水质目标,确保饮用水源水量充足和水质安全。

因此本次调整工作具有
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水源保护区调整后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措施对于本次调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将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技术要求》(HJ773-2015)的要求,开展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及立标定界工作。

此外,将加快拟取消保护区相应工程的建设进度,工程建设完成后才可取消相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取消后,应保证原水质目标不下调,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整治,使其恢复达到原有水质目标。

(八)综合结论
本次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调整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要求,在保障居民供水和不降低水质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与水体功能及客观实际相符合,同时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或指引要求相适应,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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