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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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肇府办[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实施省、市农村饮水民心工程建设,大批镇、村饮水解困工程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取水水源点的管理全市所有纳入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计划的取水点,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必须经水利、环保部门审核,以满足工程对水质和用水量的要求。

二、合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建制镇集中供水的饮水工程取水点的保护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建设部门编制方案,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对外公布。

其余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划分一级、二级或准保护区。

三、严格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2、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只和车辆通过保护区;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5、使用炸药、毒药毒杀野生、水生动物。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肇府[1997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査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査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査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釆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肇庆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99年)

肇庆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99年)
保护区面积(Km2)
5
高要市
西江南岸水厂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一级保护区河段南岸一侧向陆地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1.10
二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上溯3500米(大湾码头)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二级保护区河段南岸一侧向陆地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向陆地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1.16
二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上溯2000米(江美与京溪两水交会处)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二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向陆地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2.10
14
广宁县
绥江东乡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绥江东乡芋合坑口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一级保护区水域200米等高线内的集雨区范围。
38.13
二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大猪石)上溯4000米(至艮田处)的河段。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二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东至半更,西至双坑尾)。
8.29
续表3-2
序号
保护区
所在地
保护区名称和级别
水域保护范围与水质保护目标
陆域保护范围
3.50
6
高要市
西江东区水厂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一级保护区河段南岸一侧向陆地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1.1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肇府办函〔2016〕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5日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肇庆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肇环字〔2013〕98号)、《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肇府函〔2016〕78号)的要求,并根据珠三角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指导思想,建立“河(涌)长”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市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级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涌)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河(涌)长”为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肇府[199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4日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卫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网的生活饮用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应饮用水的设备及管线,包括高位、低位水箱(水池)、水泵或变频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第五章保障与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肇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价格政策。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肇府[199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3日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有关要求,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有效管理和控制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结合肇庆市中心城区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以及肇庆市土地利用现状,对2016年制定的《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如下:一、区划基本原则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确定;区划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的批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的批复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及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
调整方案的批复
广宁县人民政府,市环境局、市水利局: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的请示》(宁府请〔2023〕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方案》。

二、广宁县要严格落实新划定木格镇叙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并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工作。

三、广宁县要严格按程序做好丰田村六坑广宁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撤销工作,应在木格镇叙金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供水能力,并向市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

取消后,广宁县仍需按原水质目标管理丰田村六坑广宁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水质不下降。

四、市环境局、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广宁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饮用水安全。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广宁县木格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报告

关于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报告

关于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报告一、引言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特定区域进行限制性管理的区域。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问题分析1. 划定不合理:目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有些区域的饮用水源地并未被划定为保护区,而一些非饮用水源地被划定为保护区,导致资源利用不合理。

2. 管理不到位:现有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有效地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

3. 缺乏科学依据:在划定和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时,缺乏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导致决策的不准确和效果的不理想。

三、调整建议1. 划定科学合理的保护区:应根据水源地的地质、水文等特征,结合水质和水量的要求,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同时,应将非饮用水源地排除在保护区之外,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加强管理力度: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加强对保护区内的活动和行为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3. 引入科学技术支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数据分析和模拟模型,为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四、调整效益与风险评估1. 调整效益:通过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可以更好地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提高饮用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合理的保护区划定和管理措施,可以减少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2. 风险评估: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可能引发一些利益冲突和争议,需要妥善处理。

同时,调整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和经济压力,需要充分评估和应对。

五、结论为了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必要的。

科学合理的划定和管理措施,以及科技支持的引入,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省有关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力争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新生力量和特色名片的战略目标,以保障生态安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衔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与“一带一廊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统筹好发展与保护、引导与约束、当前与长远三大关系,为建设更高水平美丽肇庆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肇府[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肇府〔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决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快景丰联围加固工程建设进度(一)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一是景丰联围管理局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在建工程建设进度,包括景福围四期、跃龙电排、泵站一期、堤防一期和堤防二期工程。

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截洪渠项目要尽快开工。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政府要根据市政府肇府〔2007〕74号文精神,按照建设程序,成立项目法人,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截洪渠加固任务。

景丰联围管理局要尽快与各项目法人签订协议并报省备案,争取尽快开工。

(二)加快应急泵站二、三期立项和景丰联围加固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及报批进度,同时着手城区西区电排和星湖整治的前期工作,纳入2009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大征地拆迁力度,确保施工进度。

端州区、鼎湖区和四会市政府要按照施工要求,千方百计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工作任务,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一是抓好资金筹措和使用。

景丰联围管理局要在争取中央资金、省级补助的同时,加强和金融部门协调,合理安排使用各类资金,确保中央2008年第四季度安排的2000万元资金在2009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投入。

二是市水利部门要加强与省水利厅的沟通联系,尽快落实景丰联围加固工程省级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减轻本级财政压力。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肇府办[2008]117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7【实施日期】2008.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08〕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08]12号)精神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肇庆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规划指标,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五大战略”和加快发展“四大经济”的决策,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出发,以理性思维、务实精神,处理好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污染减排为工作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目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基本方针,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抓好污染减排、环保模范城市通过国家复检、全国污染源调查三项工作,强化层级责任,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辩证统一性,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具体工作目标指标见附件一、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二。

三、工作任务(一)以完成削减COD排放工作任务为重点,加强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1、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2008年前完成县级城市、2009年前完成镇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摸底调查核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7•【字号】粤府函〔2019〕277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7号肇庆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肇府报〔2018〕40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同意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对于新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三、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北江大旺区一村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贺江封开县江口段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绥江怀集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中洲河怀集县和天湖水库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南街河艮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诗洞河水源地取水口建成通水、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

四、北江大旺区白沙、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首约、绥江怀集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附件:1.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8月17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2]2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2]2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肇庆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1〕15号)和2011年中央和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肇发〔2011〕15号文以及2011年中央和省、市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关于印发《肇庆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发改规〔2019〕3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发改规〔2019〕3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肇庆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发改规〔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有关供水企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绿色发展,我市制定了《肇庆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肇庆市水利局2019年12月3日肇庆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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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可研材料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一、项目背景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

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148.91万公顷,辖端州、鼎湖、高要3个区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代管四会1个县级市,另设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肇庆市生活
(粤府函[1999]4841号)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9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进行了调整。

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肇庆市划定了6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截止目前,肇庆市共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81个,其中区县级11个,乡镇级70个。

现行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

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肇庆市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肇庆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肇庆市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有19个,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17个(粤府函[1999]4841号文批准,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调整),包括西江三榕水厂、西江狮山水厂、西江后沥水厂、西江南岸水厂、西江东区水厂、北江西北江水厂、绥江马房水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龙江龙湾水厂、西门坑河、南街河艮岗、绥江东乡、绥江首约、西江德庆县水厂、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怀集县城区、北江大旺区白沙等17个河流型水源地,九坑河水库、大坑口水库等2个湖库型水源地。

经粤
府函[2015]17号文批准的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2个。

三、水源保护区拟调整计划
本次调整共涉及端州、鼎湖、肇庆高新区、四会、广宁、封开、怀集的12个饮用水源地,取消3个饮用水源地,增加4个饮用水源地,优化调整5个饮用水源地。

四、调整的必要性
(一)适应供水格局变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肇庆市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以及供水结构调整,原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当地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部分县市的供水规划及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由于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肇庆高新区的现状及规划取水供水格局已发生变化,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与实际供水格局不相适应,亟需结合现状供水格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科学划分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为水源依法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以适应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的新形势。

(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根据取水口的位置而划定,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是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条件。

肇庆市现有多个饮用源取水口已成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照规范,围绕新设取水口位置,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前提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本次科学、合理地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进行调整,是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降低饮用水风险隐患
的重要措施。

(三)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及管理的可操作性。

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于1999年划定,当时国家未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依据经验法,缺乏技术规范支撑。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明显从严,导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即已存在的建筑物由合法变为不合法。

此外,随着部分水源地两岸堤围工程建设的逐步完善,部分河段实际已按相应标准建成规范化防洪堤围,防洪堤围对区域地表污水起到较好的物理阻隔作用,可有效隔离堤外污染物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结合周边地形、堤围工程建设等实际情况,合理优化调整肇庆市现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以更好地保护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调整原则
(一)水质保障原则
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保障水环境安全为前提,提出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现有水质目标不降低。

(二)区域统筹原则
以肇庆市为单位,统筹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
整工作,提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三)科学规范原则
以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为指导,充分体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的科学性。

(四)合理可行原则
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水源地类型及水体实际使用功能,综合分析水质水量可保障性、周边区域地理、环境特征、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土地利用情况,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同时,在划定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衔接《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确保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精准管理原则
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并重,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合理配置相应工程和管理措施,对饮用水源地实行精准管理。

(六)可行性分析
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是在遵循国家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管理的科学性、协调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为目的,综合考虑肇庆市经济发展、城市、土地利用、供水排水、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案,并要求新增保护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取消的保护区不降低水质目标,确保饮用水源水量充足和水质安全。

因此本次调整工作具有
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水源保护区调整后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措施对于本次调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将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技术要求》(HJ773-2015)的要求,开展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及立标定界工作。

此外,将加快拟取消保护区相应工程的建设进度,工程建设完成后才可取消相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取消后,应保证原水质目标不下调,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整治,使其恢复达到原有水质目标。

(八)综合结论
本次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调整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要求,在保障居民供水和不降低水质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与水体功能及客观实际相符合,同时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或指引要求相适应,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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