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著名人物英文名
凯撒Caesar荷马Homeros柏拉图Platon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培根Bacon莎士比亚Shakespeare萨克雷Thackeray狄更斯Dickens歌德Goehte卢梭Loescher巴尔扎克Balzac大仲马Dumas雨果Hugo乔治桑George Sand波德莱尔Baudelaire福楼拜Flaubert左拉Zola莫泊桑Maupassant霍夫曼Hoffman施托姆Storm海泽Heysen尼采Nietz伦茨Lenz弗里施Frisch迪伦马特Durrenm哈谢克Hasek米沃什Milosz西默农Simenon艾略特Eliot王尔德Wilder奥威尔Orwell格雷厄姆?格林Graham Greene 威尔逊Wilson默多克Murdoch艾米斯Amis梭罗Thoreau狄更生Dickinson马克·吐温Mark Twain欧·亨利O'Henry杰克·伦敦Jack London庞德Pound奥尼尔O'Neill福克纳Faulkner海明威Hemingway海勒Heller厄普代克Updike罗斯Roth博尔赫斯Borges罗瓦·阿特金森Rowan Atkinson布里吉特·巴多特Brigitte Bardot迪恩·凯恩Dean Cain朱尔·柯恩Joel Coen弗朗利斯·福特·柯博拉Francis Ford Coppola迈克尔·克瑞奇顿Michael Crichton多诺斯·德尔·罗伊Dolores Del Rio本尼休·德·托罗Benicio Del Toro居里Curie古腾堡(Johannes, 1400-1468, 德国活版印刷发明人)斯大林Stalin黑格尔Hegel尼采Nietzsche曼德拉Mandela毕加索Picasso 《格尔尼卡》(Guernica)17斯坦贝克,美国小说家,John Steinbeck18埃德加•爱伦•坡,美国作家,Edgar Allan Poe19 阿瑟•柯南•道尔,英国小说家,Sir Arthur Conan Doyle20西德尼.谢尔顿,美国小说家,Sidney Sheldon21 多斯•阳索斯,美国小说家,John Dos Passos22库珀,美国小说家,James Fenimore Cooper23梅尔维尔,美国小说家,Herman Melvill24哈特,美国小说家,Bret Harte25威廉•豪夫,德国童话作家,Wilhelm Hauff26豪威尔斯,美国小说家,William Dean Howells27欧•亨利,美国小说家,O. Henry28华伦,美国小说家,Robert Penn Warren29魏尔纳•冯•海登斯塔姆,瑞典诗人,Verner von Heidenstam 30比昂斯腾•比昂松,挪威戏剧家,Bjornstjerne Bjornson31埃里希•马里亚•雷马克,德国小说家,Erich Maria Remarque 32诺贝尔,瑞典的化学家,Alfred Bernhard Nobel33巴勃罗•毕加索,西班牙画家,Centre Picasso34迪特里希•多纳,德国心理学家Dietrich Dorner35达尔文,英国博物学家,Charles Robert Darwin36爱迪生,美国发明家,Thomas Alva Edison37爱因斯坦,德国发明家,Albert Einstein38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Aristoteles39马克•吐温,美国小说家,Mark Twain40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Platon(Plato)41丹尼尔笛福,英国作家,Daniel Defoe42约翰班扬,英国作家,John Bunyan43弗朗西斯霍齐森班内特,英国作家,Frances Hodgson Burnett44罗伯特彭斯,苏格兰诗人,Robert Burns45乔治拜伦,英国诗人,George Byron46霍尔凯恩,美国作家,Hall Caine47刘易斯卡罗尔,英国作家,Lewis Carrol48厄斯•儒略•凯撒,罗马政治军事家,Julius Ceaesar49米开朗基罗,古罗马画家,Michelangelo50弗朗西斯科•戈雅,西班牙画家,Francisco Goya51阿美迪奥•莫迪里阿尼,意大利画家,Amedeo Modigliani52迭戈•里维拉,拉美画家,Diego Rivera53安迪•沃霍尔,美国画家,Andy Warhol54埃尔•格列柯,希腊画家,El Greco55杰克逊•波洛克,美国画家,Jackson Pollock56文森特•凡•高,荷兰画家,Vincent van Gogh57杰克•伦敦,美国作家,Jack London58惠斯通,英国物理学家,CharlesWheatstone59牛顿,英国科学家,Newton60笛卡儿,法国科学家,Rene Descartes61伊萨克•毕克曼,荷兰物理学家,哲学家,Isace Beekman62拉格朗日,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Joseph-Louis Lagrange63 阿伏加德罗,意大利物理学家、化学家,AmeldeoAvogardo,1776~1856 64帕斯卡,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Pascal,Blaise65莱布尼兹,德国数学家,物理学家,Gottfriend Wilhelm Leibniz,66赫兹,德国物理学家,Hertz,HeinrichRudolph67汤姆生,英国物理学家,Joseph John Thomson68多普勒•克里斯琴•约翰,奥地利物理学家及数学家,Doppler, Christian Johann 69昂利•贝可勒耳,法国物理学家,Henri Bacquerel70高斯,德国数学家,Carl Friedrich71摄尔修斯,瑞典物理学家,Anders Celsius72傅立叶,法国数学家及物理学家,Fourier,73库尔恰托夫,苏联物理学家,Kurchatov,Igori Vasilievich74狄拉克,英国物理学家,Paul Adrie Maurice Dirac75亨利•莫斯莱,英国数学家,Henry Gwyn Jeffreys Moseley76理查德•费曼,美国物理学家,Richard Feynman77玻耳兹曼,德裔奥地利物理学家,Ludwig Boltzmann78薛定谔,奥地利理论物理学家,Erwin Schrodinger79斯蒂芬•威廉•霍金,英国物理学家,Stephen William Hawking80 大仲马,法国作家,Alexandre Dumas l802~187081比尔盖茨,微软公司软件设计师,William (Bill) H. Gates女性名人1居里夫人,法国国籍波兰科学家,Marie Curie(1867-1934)2海伦•凯勒,美国盲聋女作家,Helen keller3玛格丽特-米切尔,美国女作家,Mitchell, Margaret4艾米莉•勃朗特,英国女作家,Emily Bronte5夏洛蒂.勃朗特,英国女小说家,Charlotte Bronte,1816~18556安妮勃朗特,英国女小说家,Anne Bronte7 薇拉凯恩,美国女作家,Willa Cather8 简奥斯丁,英国女作家,Jane Austen9撒切尔夫人,英国保守党政治家,首相,Thatcher,Margaret Hilda10盖比勒.缪特, 德国女画家, Gabriele Munter11弗瑞达•卡洛,墨西哥女画家,Frida Kahlo12安妮.塞克斯顿,美国女诗人,anne sexton13西尔维亚•普拉斯,美国女诗人,Sivia pluen14勃郎宁夫人,英国著名女诗人,Elizabeth Barrett Browning15艾米莉.狄更生,美国诗人,Emily Dickinson16阿罗约,菲律宾女政治家,Arroyo Gloria17昂山素姬,缅甸女政治家,1991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Aung San Suu Kyi 18乔治亚娜•西加尔•琼斯,美国女科学家,试管婴儿之母,Jones19蕾切尔•卡逊,美国生态学家,Rachel Carson,20尼古拉耶娃,前苏联女钢琴家、作曲家,Tatiana Nidolayeva,21诺夫斯卡,波兰女作曲家,Tekla Badarzewska-Baranowska (1834 - 1861) 22苔克拉•芭达捷芙丝卡,波兰女作曲家,钢琴家,(Tekla Badarzewska,1834-1861),。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埃德加·莫兰的复杂性思想论析
性 思想 的研 究,其精 髓在于形 成 了一个包含 本体 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科学与人文相融合 的完整 的复杂性哲学架
构, 并建议建立 “ 宏大概念” 、程序性和策略性眼光和元系统观 点以认识对象.从复杂性 的定义 、 杂性 思想 的必 复 要性、理论基础 、原则和方法等层 面,对莫 兰的复杂性思想进行系统的探究对于 当代 中报
20 0 9年 7月
J 12 o u. o 9
J un lfTnsa ec es ol e ora agh nTahr lg o C e
加・ 莫兰的复杂性思想沧析
王 健 ,胡 娟
24 2 ) 605 ( 鲁东大学 政法学 院,山东 烟 台
摘 要: 法国 当代著名 的哲学家 、 会学家、 社 人类学家和政治评论家埃德加 ・ 莫兰最大的学术贡献是 关于复杂
借鉴意义 。
关键词 :复杂性;复杂性 思想: 自组织;元系统
中图分类号 :B1 l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0 .152 0 )40 9 -4 0 99 1(0 90.0 00
Co m e t n Ed a o i ’ m p e o g t m n so g rM rn SCo l x Th u h
W ANG i n HU u n Ja , Ja
(co l f oic dL w L d n nv r t Y na h dn 6 0 5 C ia S h o P li a a , u o gU iesy ati a o g2 4 2 , hn) o tsn i, Sn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学专业是一门涵盖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深入研究各种法律问题,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的法学专业人士为社会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通过深入研究、学术探讨和实践工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来看一位在法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物——莱恩·吉務斯(Ryan Giggs)。
他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他自己的发声权行使者,法学学位代表着认真学习和不懈奋斗。
他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为自己开创了一片新的天空。
他一直紧跟科学进步的脚步,始终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在专业领域取得了许多杰出成就。
莱恩·吉務斯在法学领域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国际法、刑法、民事法和经济法等领域,他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合作,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他还关注国内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扶贫救灾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法学领域,还有许多其他杰出人物也取得了卓越成就和贡献,比如著名法学家马丁·鲍曼(Martin Baumann)、法学教授王晨(Wang Chen)、法学院院长李泽民(Li Zemin)等,他们通过不懈努力和积极实践,为法学教育、法律实务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篇示例:法学专业是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学科之一,探讨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形成、变革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的人物以其卓越的学术成就和影响力成为法学界的璀璨之星。
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贡献为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介绍几位在法学专业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人物及其成果。
首先我们来介绍法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之一,他就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纪道(Joseph William Singer)。
罗教授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也是全美着名的土地法学家。
埃德加·莫兰:教育的七个黑洞
背景本身也需要它自己的背景,今天,知识应该参照总体状况。总体状况当然是我们这个地球的状况,这里面既有地方事件对整体的影响,也有整体行为对地方事件的影响,这是我们自伊拉克战争、南斯拉夫战争和目前的中东冲突以来都知道,而且可以验证的。让我们再扩展一下思路,还是那个帕斯卡尔,他在十七世纪的时候提出过一个原则,他说:“所有一切事物,哪怕是离我们最遥远的,相互间也是以一种令人难以觉察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不了解整体,就不可能了解部分;如果我不了解部分,也就不可能了解整体”。什么是确切的知识?这就是在部分和整体之间往来如梭的知识,是尝试将部分放到整体之中的知识,不是对整体的看法模糊不清的知识,整体是由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的,它反过来又对部分具有追溯效力。由于我们受制于支离破碎的知识和分门别类的知识,也就是那些使我们无法把握背景和整体的知识,我们就更应该教授确切的知识。在我看来,被人们称作知识的文明,同时也是一个盲目的文明,因为我们既看不到整体的问题,又看不到基本的问题。当然了,专家们声言,只有一般的概念没用,但是为什么专家对什么是爱、善、政治、世界、真理有他的看法呢?这些看法不也是空洞的、愚蠢的吗?可是专家不也有这些一般的概念吗?因此,在我看来,必须将知识贯通。
埃德加·莫兰:教育的七个黑洞
2007-11-06 23:47:55 来自: 东障西忘
埃德加·莫兰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思想家,多年前买了他一套书一直没看,只是觉得他的思维方式很对已经不那么吃力。他的研究核心是复杂性理论,在我看来有点象系统论的深化,他将人从生物性、社会性、个人性贯穿起来研究,思路非常的开阔与系统。以前出了一套书四册《迷失的范式:人性研究》、《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方法:天然之天性》、《方法:思想观念》,现在我在看的是四,当然前面三本还没看。嘿嘿。前些日子出了一本《复杂性理论和教育问题》,薄本,因为涉及教育,所以看完了。
美国法律文化
初识美国法律文化摘要: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最高最权威的行为准则,其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社会文化的巨大影响。
美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衍生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
本文通过法律——文化视角,在总结了美国信仰法律和“权利爆炸”的法律现象后,试图给予其合理的文化解释,分析了《圣经》、个人主义等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当代著名的法社会学及法律史研究的世界级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其著作中说:“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形式,但社会中也有其他行使权威的模式和方式,而这些模式和方式是形塑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1]法律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其产生和发展深受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是社会文化在人们生活领域的一种现实映射。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各自深厚的文化渊源,而各国也因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各具特色的法律及法律现象。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领头羊和唯一的超级大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超群,更集聚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人才,成为了一个文化的大熔炉。
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甚至中国的儒家文化都在美国有所体现。
各种文化交融汇聚、取长补短,对美国的法律形成了深远影响,因此美国法律在继承西方习惯法的同时又独树一帜,有其自己的特色。
近些年,法学界的很多重大创新理论也多在美国诞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正得益于其独特的文化。
一、美国人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一)法律信仰和嗜讼倾向在美国,人民被这样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只有法律一项要遵守,而可以轻蔑地谈论总统、议员和将军们,并用苛刻的言语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
一个人可能在白宫侮辱总统,而只是受到谴责,被斥为粗野的家伙,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
许多人,甚至一个不同意现在的法律并且企图改革它的人,都将遵守法律作为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必要的屏障。
甚至有一个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呵,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同每二种姻亲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1、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2、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5、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8、哈特(H.L.A.Hart,1907~)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10、波斯纳(R.A. Posner,1939~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美国人类学协会伦理法典
美国人类学协会伦理法典2009年2月通过一、总论人类学的研究者、教师和从业者是诸多不同社团的成员。
每个团体都有其自身的道德规则或伦理典章。
人类学家作为不同于其他群体(如家庭、宗教、社团)的专业成员,有其道德义务。
他们对于学术学科、对于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对于人种、物种及其环境也都负有义务。
此外,田野工作者还会跟一同工作的其他人或动物发生密切关系,从而引发更多层次的道德考量。
在一个涉及到关系和责任如此复杂的领域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误解、冲突,以及需要在明显相互抵触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
人类学家有责任应对这些困难并通过与本处所述原则相符的方式争取其解决。
本法典意在促成讨论和教育。
美国人类学协会(AAA)不裁决无关于伦理行为的其他诉求。
本法典的原则和指南旨在为人类学家在其卷入的所有人类学工作中发展和保持伦理框架提供各类工具。
二、导言人类学是研究人类所有方面的多学科科学和学识领域。
它包含生物学、考古学、语言学和社会文化等分支。
人类学的根系遍布于自然、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其方法覆盖从基础到应用的研究及学术阐释等领域。
AAA作为代表人类学广度的主要组织始终坚持如下立场:生成和恰当利用(如出版、教学、专业开发和政策咨询)世界古今各民族的知识乃是有价值的目标;人类学知识的生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不同且不断发展之方法的动态过程;出于道德和实践原因,知识的生成和运用应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获得。
AAA的使命是推进人类学研究的所有方面,并通过出版、教学、公共教育和应用来促进人类学知识的传播。
协助教育AAA成员在人类学知识的生成、传播和运用中所涉及的各项道德义务和挑战,乃是这一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典旨在向AAA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他们在人类学工作中做出伦理选择的指南。
因为人类学家会发现他们自身处在复杂的情境中,且会受制于不止一套道德规范,所以AAA伦理法典提供的只是一个决策框架而不是铁定公式。
AAA鼓励所有以本法典为研究和教学指南的人大胆寻求解说范例和研究适当案例来丰富其知识基础。
朱永涛《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入门》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美国文学)
朱永涛《英语国家社会与⽂化⼊门》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美国⽂学)第7章美国⽂学Ⅰ. Decide whether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re true (T) or false (F):1. American literature is mainly about the seeking of the American people for success and happiness. _____【答案】T【解析】美国⽂学主要是关于美国⼈民追寻成功和幸福。
2. Rip Van Winkle was a character created by James Fenimore Cooper. _____【答案】F【解析】《瑞普·凡·温克》是⼩说家及历史家华盛顿·欧⽂(Washington Irving)的名篇。
故事主要讲述主⼈公瑞普·凡·温克喝醉之后在梦中的奇遇,然后顿悟过了⼀⽣。
3. The Leather-Stocking Tales consist of five novels depicting the American West. _____【答案】T【解析】《⽪袜⼦故事集》是美国作家詹姆斯·费尼莫尔·库柏(James Fenimore Cooper)的系列⼩说,共包含《杀⿅者》(The Deerslayer)、《最后的莫希⼲⼈》(The Last of the Mohicans)、《探路⼈》(The Pathfinder)、《拓荒者》(The Pioneer)和《⼤草原》(The Prairie)等五部⼩说。
4. Before Mark Twain, all major American writers were born on the East Coast. _____ 【答案】T【解析】马克·吐温(Mark Twain),美国作家、演说家,⽣于美国密苏⾥州佛罗⾥达。
《行政组织学》形考任务试题与答案
国开行管专科网络核心课程《行政组织学》形考任务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一一、判断题(正确划“√”,错误划“×”,每小题2分,共40分)1.在霍桑试验的基础上,梅奥于1933年出版了《工业文明中的人的问题》一书,系统地阐述了与古典管理理论截然不同的一些观点。
对2.阿吉里斯在《个性与组织》一书中提出了“不成熟-—成熟理论”。
对3.斯蒂格利茨由于在决策理论研究方面的贡献而荣获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错4.马斯洛在其代表性著作《人类动机的理论》和《激励与个人》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理论。
错5.美国学者巴纳德在1938年出版的《经理人员的职能》这本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动态平衡组织理论对6.社会系统组织理论的创始者为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森茨韦克。
错7.邓肯将组织环境分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对8.卡斯特和罗森茨韦克将影响一切组织的一般环境特征划分为文化特征、技术特征、教育特征、政治特征、法制特征、自然资源特征、人口特征、社会特征、经济特征等几个方面。
对9.组织界限以内与组织的个体决策行为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被称为组织的内部环境。
对10.组织界限之外与组织内个体决策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被称为组织的外部环境。
对11.“组织”一词,源自希腊文,1873年,哲学家斯宾塞用“组织”来指涉“已经组合的系统或社会”。
对12.与个别行政组织的决策转换过程相关联的更具体的力量被称为行政组织的工作环境。
对13.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成员具有正式分工关系的组织为非正式组织。
错14.以镇压、暴力等控制手段作为控制和管理下属的主要方式,此种类型的组织为规范性组织。
错15.以组织的参与者或成员为主要的受惠对象,组织的目的在于维护及促进组织成员所追求的利益,此种类型的组织为互利性组织。
对16.规范地讲,行政组织是追求行政权力的组织。
错17.韦伯是科学管理运动的先驱者,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
错18.1911年,泰勒发表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掀起了一场科学管理的革命。
自然法发展概述
# 收稿日期: A##% 9 #A 9 AB 作者简介: 张成明, 男, 重庆商学院法学系。
自然法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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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帝的化身,理性的准则又是检验人们行为合法 与非法的试金石。关于自然法的内容, 格老斯秀提出 两条根本原则: 一条是各有其所有; 第二条是各偿所 “他人之物, 负。具体地说就是: 不得妄取; 误取他人 之物者, 应该以原物和原物之所生收益归还物主, 有 约必践, 有害必偿, 有罪必罚。 # !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 “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 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即: 第一, 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 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能力。# " 其次,为了摆脱战争状态,他援引了福音上那条规 “ 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 律: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 是相同 人# 。这一点与中国的 的; 第二, 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 人们只要有改过的 表示, 对过去的罪过可原谅者, 则应该原谅。惩罚的 目的, 在于使犯罪者悔过自新, 并警戒别人; 第三, 在 自然状态下, 人人都是平等的, 无所谓聪明与愚笨之 $ % & 平等权; 分。而洛克将自然法内容进一步归结为: $ ’ & 自由权; $ ( & 生存权; $ ) & 财产权。这些就是启蒙思 想家们所说的 # 天赋人权# 。 (* 二战后的自然法发展 %+ 世纪是自然法的低潮时期,由于各种矛盾的 交综错杂, 实证主义法学、 历史主义法学及社会法学 得到很大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自然法 学得到真正复兴。这与对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 义法哲学之间的联系进行的反思,和在审理法西斯 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德国著 ( ,-./01 20345-678 %9!9 : %+)+) 名法学家拉德勃鲁赫 在战前是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 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他大大修改、 甚至放弃了原 先的相对主义法律思想, 转向自然法学。他认为法律 应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在实在法和正义原则发生 冲突时, 应服从正义原则。拉德勃鲁赫思想的转变在 西方法学界引起震动和争论,并促进了新自然法学 的发展。战后初期西德法院对纳粹统治时所犯罪行 的处理问题, 在法学界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这也是美 国新自然法学家富勒与美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自 "; 年代后期进行的论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论战 “更高的法律 # , 即自 中, 富勒对拉德勃鲁赫的因违反 然法为由, 宣布纳粹法律无效的主张表示理解, 认为 “法律就是法律 # 的论调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来 对在 说,这是使一种法律无效的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更高的法律# 这种观念本身,也不过是德国法律实 证主义的继承。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在这场论战中得 到充实和发展。美国 <;、!; 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越 战运动又促进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的产 生和发展。复兴的新自然法学说可分为神学和非神 学的两大类。神学的自然法学说又称新托马斯主 义。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以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
法益的相对性研究
内容摘要法益,顾名思义,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益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了法益,几乎是刑法学界达成的共识。
我国刑法学者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从德日刑法理论中引入法益概念,同时引入了德日刑法中法益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法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性质为何?法益的主体是谁?法益与保护客体有何区别?这些问题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研究法益的主要内容,而鲜有人探讨法益的相对性问题。
法益是否具有相对性?若具有,在我国刑法上又有何表现?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本文共五个部分。
文章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由、写作资料的的出处、类别以及国内学者研究法益相对性的现状,研究法益相对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和文章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法益概念的产生、发展演变”,首先以法益产生、发展演变的时间为线索,介绍了费尔巴哈(A.Feuerbach)的“权利侵害说”、毕恩鲍姆(Birnbaum)的“财”(güt)概念、黑格尔学派对法益概念的推动以及维也纳学说的展开、宾丁(Binding)的“状态说”、李斯特(Liszt)的“利益说”、新康德学派影响下精神化的法益概念以及纳粹时期的法益概念,并认为法益概念的产生具有历史意义。
接着,介绍了英美法系中与法益概念近似的“损害原则”(Harm Principle)。
最后,落脚在我国,介绍了我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溯源及其内容。
第二章“法益的相对性探析”,从宏观抽象层面探讨法益是否具有相对性,首先,通过分析法益概念中利益的特征,发现利益的相对性特征;其次,通过考察法益是否具有实定法性质之争议,得出法益之实定法性质,并从“同一法益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内容”、“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法益具有不同的内容”、“同一国家即使在同一时期,有些法益也‘因人而异’”三个方面分析出法益的实定法性质所蕴含的法益相对性;再次,通过分析大陆法系违法阻却事由背后的理论根据,发现违法阻却事由理论也蕴含了法益的相对性;最后从法益的位阶之别着手,认为法益存在相对性。
法哲学原理 1995
法哲学原理 1995法哲学原理(Principles of Legal Philosophy)是美国法学家罗尼·邓诺斯(Ronnie Dworkin)于1995年出版的一部重要作品。
这本书涵盖了法律哲学的广泛领域,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到法律解释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在这本书中,邓诺斯提出了许多有影响力的观点,并对现有的法律哲学研究提出了自己的批评和改进。
邓诺斯在书中首先讨论了法律的本质问题。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制度,更是一种价值体系。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应该是基于政治道德原则,而不仅仅是社会事实的反映。
邓诺斯提出了“离岸”和“要点”的法律哲学,认为法律应该审慎地处理道德问题,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法律解释方面,邓诺斯对传统的解释理论提出了批评。
他主张采用“策略性解释”的方法,即法官应该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来解释法律。
邓诺斯反对依赖法律规则的机械解释,主张判断者应该在实际情境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找到合乎理性的解释。
他强调了判断者的判断力和判断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邓诺斯另一个关注的焦点。
他认为,法律责任应该建立在个体的自由和理性基础上,并且需要考虑实际情境的因素。
邓诺斯提出了“跟踪”的概念,即责任应该跟踪个体的意愿和动机。
他批评了传统的责任理论中过分强调行为的客观性,而忽视了个体的主观因素。
邓诺斯主张法律责任应该是个体的选择和意愿的结果,而不是外在的压力和规则的约束。
此外,在书中,邓诺斯还讨论了法律的权威和合理性、法律的分支和司法权力等问题。
他的观点既是对传统法律哲学观点的批评,又是对现实问题的理性思考。
邓诺斯的法哲学原理对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激起了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解释的讨论和辩论。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邓诺斯的《法哲学原理》以其深刻的思考和独特的观点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他对法律的本质、法律解释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独到见解引发了对法学基础问题的重新审视。
法学埃里克森教授介绍
法学埃里克森教授介绍
法学埃里克森教授,美国当代最杰出的财产和城市法学者之一,享有国际声誉的法学教育家和研究者。
他在法学领域的贡献卓越,尤其是在产权、城市规划和法律与社会规范这三个核心领域的研究,堪称法学界的瑰宝。
埃里克森教授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令人赞叹。
他对产权的独到见解,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对城市规划的深入研究,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对法律与社会规范的探讨,为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他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且为政府决策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作为一位杰出的教育家,埃里克森教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多年,他的授课风格严谨而生动,深受学生们的喜爱。
他不仅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更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他的学生遍布世界各地,成为法学界的精英和领袖。
埃里克森教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令人敬佩。
他积极参与法学界的各类活动,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他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之,法学埃里克森教授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具有杰出贡献的学者和教育家。
他的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推动,也为法学界树立了一个典范。
他的研究成果和教育理念将继续影响着法学界和社会的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_随笔
《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读书随笔目录一、序言 (3)1.1 本书背景与目的 (4)1.2 大法官在法治体系中的角色 (4)二、约翰.马歇尔与大法官的司法之路 (5)2.1 马歇尔的生平简介 (7)2.2 马歇尔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8)2.3 马歇尔司法哲学的影响 (9)三、威廉.布伦南与大法官的坚守 (10)3.1 布伦南的生平简介 (12)3.2 布伦南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13)3.3 布伦南司法哲学的影响 (14)四、安东宁.斯卡利亚与大法官的争议 (15)4.1 斯卡利亚的生平简介 (16)4.2 斯卡利亚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17)4.3 斯卡利亚司法哲学的影响 (19)五、安东尼.肯尼迪与大法官的平衡艺术 (20)5.1 肯尼迪的生平简介 (22)5.2 肯尼迪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23)5.3 肯尼迪司法哲学的影响 (25)六、索尼娅.索托马约尔与大法官的创新精神 (27)6.1 索托马约尔的生平简介 (28)6.2 索托马约尔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30)6.3 索托马约尔司法哲学的影响 (31)七、丽塔.格拉文与女权运动的推动 (32)7.1 格拉文的生平简介 (33)7.2 格拉文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35)7.3 格拉文司法哲学的影响 (36)八、埃琳娜.卡根与大法官的年轻力量 (37)8.1 卡根的生平简介 (38)8.2 卡根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39)8.3 卡根司法哲学的影响 (41)九、布雷特.卡瓦诺与大法官的坚定立场 (42)9.1 卡瓦诺的生平简介 (43)9.2 卡瓦诺在最高法院的重要判决 (45)9.3 卡瓦诺司法哲学的影响 (46)十、结论 (47)10.1 这10位大法官对法治的贡献 (48)10.2 对未来法治的启示 (50)一、序言《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是一本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传记和历史研究著作。
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
这本书的目录还反映了美国社会底层人在法律体系中的困境和挑战。例如, “底层人与律师的关系”、“底层人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等章节,都揭示了 底层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的无助和无奈,以及他们在法律体系中的边缘地位。 这使得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提高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对于 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这本书的目录分析表明,美 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是复杂而多元的,诉讼在他们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 位。通过深入了解他们的法律观念和诉讼过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群体 的困境和挑战,为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
该书还探讨了底层人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策略和行动。作者指出,他们通常会寻求非正 式的解决方式,如社区调解或私人仲裁。他们利用自己的社会网络和资源,寻求帮助和支持。尽 管他们可能无法充分利用正式的法律体系,但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该书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对底层人民法律意识的影响。作者认为,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 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往往缺乏资源和机会去寻求正式的法律援助。这导致他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声 音被忽视,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一书为我们揭示了底层美国人在面对法律问题 时的真实经验和期望。这本书提醒我们,在理解和改善法律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地 位较低的人群的独特视角和需求。
这是《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这本书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它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深入剖析。梅丽女士指出, 尽管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在运用法律来主张自己在邻里及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但这也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机构的依赖。这无疑是一个深刻的洞见。在我们的社 会中,往往存在着一种对法律权利的二元认识:一种是强烈的个人主义,主张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主宰,
埃德加 poe
埃德加·爱伦·坡Edgar Allan PoeContributor: Binphon | Updated: 2009-3-1坡乘《乌鸦》而来,就象巴纳比·拉奇,五分之三的天才,五分之二的胡言乱语。
——詹姆斯·R·洛厄尔埃德加·爱伦·坡(Edgar Allan Poe, 1809-1849)的天才不仅表现在他的创作里,也表现在他富于建设性的文学批评中。
他能给诗的功能下定义,并且能够鉴别出自己作品中的动机、技巧和主题。
他认为朗费罗式的“简单的教诲诗”和长诗中叙事性强的诗句似乎对真正的艺术有害。
在他的心目中,爱默生和超验主义者永远也写不出好诗,因为他们囿于积极意义上的逆来顺受思想,认为大自然的核心是多种形式的统一,主张与“超灵”随时沟通。
对坡来说,长诗是不存在的,诗歌不是用来培养道德情操或有节奏地讲述故事的工具。
艺术作品是独立的,自然、美学、玄学三者的秩序判若鸿沟。
坡的明晰思想是他个人奋斗的结果而不是正常的家庭抚育的结果。
他1809年出生在波士顿,父母亲都是演员。
他不到三岁就成了孤儿。
父亲嗜酒好赌,在他出生后不久就离开了家,从此一去不回。
母亲后来搬到了弗吉尼亚州的里奇蒙,不久也去世了。
埃德加被一个名叫约翰·爱伦的没有子嗣的苏格兰商人夫妇收为养子——这也就是“爱伦”成为他的中名的由来。
1815年至1820年,爱伦一家搬到英国居住,坡在斯托克纽因顿上学。
当他们回到弗吉尼亚的时候,爱伦加并不幸福。
虽然他在当地学校的功课不坏,但是养父养母却经常争吵不休。
在学校期间,爱德加爱上了一个同学的母亲。
照坡的说法,实际上是她激发了他的灵感,写出了《致海伦》:海伦,你的美丽对于我如同古奈西亚的帆船在溢香的海上悠然飘过把劳顿和倦游的浪子载来回到他故国的岸边……由于坡继承了父母的表演精神,我们对他自撰的轶事很难相信。
不过,《致海伦》表现了他后来诗歌中的中心主题;寻求由这个美丽女性所体现的那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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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
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
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
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
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
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
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
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史上的行政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
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
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
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
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