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_冯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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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07年第6期 [域外法与国际法]
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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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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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纷繁复杂、波澜起伏的当代美国法律思想是比较法学者眼中永恒的风景。透过诸般学
术现象发现、总结其基本线索和演进规律,并以此作为研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参照系,更是西方法学思想史研究的主要课题。本文借助于既有的法学论文(著作)的/引证率0排行榜,对美国当代最重要的法学论文、著作和教材进行内容上的权重分析,揭示了法律思想发展和法律运行的状况,进而对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加以总结,并提出若干研究结论。
[关键词] 美国 法律思想 演进谱系 比较法研究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American legal thoughts are very complicated and change constantly 1It always was regard as the eternal landscape by the comparative law scholar,and the main projec t of the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s research,that means through all sorts of academic phenomenon to found and summarized that the basic clues and evolution discipline of the contemporary American legal thoughts,and act it as a important frame of reference of the de -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 w in China under globalization 1In this paper,the author firstly give a value weight to the con -tents by using the /cited rate 0list of the c onte mporary American la w revie w articles,la w book and la w textbook,secondly elucidate the development of le gal thoughts and la w action,thirdly summarize the pedigree evolution of the contemporary American legal thoughts,and then reached some valuable c onclusion 1
[Keywords] The United States;Legal Thoughts;Pedigree Evolution;Comparative law
一、引 言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无论是从物质、技术方面,还是精神、文化方面,世界各国都彼此影响、相互作用,以一种复杂的/重叠网络结构0方式发展演进。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当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美国的战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很多人都说,二十世纪是美国的世纪)))美国在二十世纪中成为世界上最富裕、掌握最大权力并对世界事务最有影响力的国家。美国的选择和美国发生的故事,(不管是否情
愿)都必定会引起最多人的关注。美国法律系统乃至于法学研究中的细微变化,都会引起最多国家法律系统的模仿、借鉴和关注。从具体规范的移植借鉴,到部门法律制度的复制式引进,再到法律思想的深层渗透,概莫能外。与之相反,其他一些第三世界穷国甚或第二世界小国的法律故事,则没有如此强大的吸引力,也不会成为我们思考法律问题、观察法律现象的新背景和新的视角框架。因此,深入了解当代美国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故事,不仅对
)
12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项目5全球化背景下的东亚法治问题研究6(05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初稿在
2005.8-2006.9作者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期间撰著完成,感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Liebman (李本)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Al ford (安守廉)教授和Duken Kennedy (肯尼迪)教授的指点。孙国华教授、朱景文教授、范愉教授提供了宝贵的评论与修改建议。
美国人是重要的,对于在美国以外的我们也有很重要的意义,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和欧洲大陆法律思想史有所了解的比较法学者普遍有个体会,即和这两种历时性法律思维传统的相对统一性不同,当代美国法律思想源流众多、思想繁杂、百家争鸣,不仅缺乏一致公认的法学知识体系,而且很难形成扬弃分歧、综采百家的主流学术传统。诸如复兴自然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全球化,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以及其他种种后现代主义法学等诸多思想流派。/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没几年0,就像一个五彩斑斓但却令人眼花缭乱的/万花筒0。申而言之,遑论美国法诸子
百家之间的观点歧异,即便是同一位法学家,其隐藏在众多学术产出背后的研究立场与不同时期的研
究结论,也可能是变化多端、前后不一的。¹
这一切,不仅给外部观察者带来很大的认识障碍,而且
使美国法律学术始终处在一种不断变动的格局当中:主题不确定、立场不确定、价值不确定、方法不确定,最后,法律实践的应用方式和评价标准也不确定。
本文借助于对美国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论文(著作)的/引证率0排行榜,对美国当代最重要的法学论文、法学著作、法学教材进行内容上的权重分析,概括介绍当代美国法律思想家在时代海洋中勇敢航行的轨迹,进而发现法学思想的发展线索,总结其谱系演进的基本特点。
二、美国法学理论名著名篇引证率排行榜
众所周知,引证率是评价学者科研水平和学术
文献影响力的重要指标。º
即哪一种成果被其他相
同学科文献的引证率高,其学术水准就高、影响力就大并被大家公认为优秀。作为一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它能较好地反映出一项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的学术地位和受重视程度。与那些指定的或组织的成果评价活动相比,引证率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人为干扰,从而使之能够在一种/公众
选择0下保持客观性。
»
美国法学界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已然建立了共同的学术规范,有很完善的引证统计机制,从而使之判断学术著作之影响力的渠道较为公开和透明。
对此耶鲁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Fred R 1Shapiro 先后发表了美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论文0(The Mos-t Cited Law Revie w Articles Revisited,Chicago -Kent La w
Revie w (1996)),/引证率最高的法律学者0(The Mos-t cited Legal Scholars,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 129(pt 12),2000,pp 1424)4251),/引证率最高前五十名法学著作0(The Fifty Most Cited Legal Books (1978)1999)等多篇文章。此外,还有James E 1Krier and Ste wart J 1Schwab 撰写的/二十五部经典作品0(The Cathedral at Twenty -Five:Citation and Impression,Yale La wJournal (1997))均较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影响美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学术力作和
)
125)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演进谱系
¹
º»/引证率0在评价学术成果的实际水平和影响力方面,具有/普遍性、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性0的优点。参见[美]杰里#加斯顿:5科学的社会运行6,顾昕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5页。引证率指标的合理性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上:每一位研究者都高兴别人引用他的成果;每一位研究者都自愿地引用他认为是对他有帮助的成果,这样,引证率没有学术外的评价因素,它是学术界同仁自发评价的结果,高质量高引用,低质量低引用,体现了客观公正性。当然,-引证率.的统计也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专门的信息处理手段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在共同的学术规范未建立、严格的学术规范训练未实施、学术环境无序的情况下,则难以保证引证率的科学性。从而出现大量/该引的不引0、/引的不该引0、/权威引证0严重、/自我引证0畸高的恶质化倾向。
西方国家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文献和学者水平基本上都是按照引证率评价的,5名人词典6也大都根据引证率次数筛选。在经济学界,以引证率为基础对经济学家所进行的排行又通常可以被用来作为预测未来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提供线索。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加以说明。波斯纳教授是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大法官,同时在芝加哥大学兼任教席。
他早年在运用规范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诠释法律(法经济学)方面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但他后来的研究却涉猎更为广泛,论题和结论愈研愈新、愈出愈奇。择其要者有:5法理学问题6(1990)、5性与理性6(1992)、5衰老与年龄6(1995)、5超越法律6(1995)、5联邦法院6(1996)、5法律与文学6(1998)、5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6(1999)、5反托拉斯法6(2000第二版)、5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6(2000)、5打破僵局:2000年大选、宪法与法院6(2000)、5公共知识分子6(2001)等等。他之所以从如此多的角度研究法律,其原因只在于波斯纳在5超越法律6中的一个确信:没有单独哪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