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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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是怎样成为法律的——漫谈决定美国经济的制度体系(三)

法案是怎样成为法律的——漫谈决定美国经济的制度体系(三)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只有参众两院的议员可以将条例法案递交到国会,但在现实中,常常由执法部门的官员起草法案。

而由国会议员提交的法案在成为法律的路径上,存在着多重障碍,前进路上的每一步,只要一个‘不’的决定,法案便会在其前进通道上戛然而止。

美国的法案是怎样成为法律的文/陈思进上篇写到,当国会收到肯尼迪总统的《民权法案》后,经过参众两院的激烈辩论,在肯尼迪总统遇刺后的次年(1964年)7月2日,终获国会通过成为法律,是为著名的《民权法案》。

事实上,制定法律是非常困难的,而阻止法案成为法律,相对来说则比较容易。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只有参众两院的议员可以将条例法案递交到国会,但在现实中,常常由执法部门的官员起草法案,比如肯尼迪总统的《民权法案》。

而由国会议员提交的法案在成为法律的路径上,存在着多重障碍,前进路上的每一步,只要一个“不”的决定,法案便会在其前进通道上戛然而止。

于是有人为此戏谑道,众议院和参议院成员的两个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以及阻止法律的制定。

执行前者需要汗水、耐心和一显身手处理吱吱作响的机器的技能,而后者是他们的日常工作,轻松而变化无穷。

而想让法案成为法律,就必须在国会寻找尽可能多的共同倡议人。

条例法案得到签署支持的议员越多,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跨越党派的共同提案。

否则,很多法案就会被冗长的演说(Filibuster)扼杀在摇篮里。

果不其然。

2011年10月11日,美国参议院以63:35的票数通过立法,批准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旨在惩罚中国涉嫌操纵汇率,要求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以抵消所低估的国家货币。

然而,就在参议院欢欣鼓舞的时刻,由共和党主导的众议院议长博纳(John Boehner)却表示,他不会把法案引进众议院进行表决。

他称这是“危险的”,世界两大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可能因为此法案而引发“贸易战”。

其实如果按正常程序走,议长博纳会把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引进众议院相应的小组委员会召开听证会。

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况及启示

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况及启示

3、法律援助流程
3、法律援助流程
美国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核和实施流程相对完善。申请人需要向法律援助机 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案件性质等。机构会对申请人 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决定是否提供援助。一旦决定提供 援助,会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申请人代理案件,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的审 判。
二、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以一起美国某州涉及儿童抚养费的案件为例,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承担 律师费用,申请法律援助。法院指定了一名公共辩护人担任其律师,最终成功为 其争取到了抚养费补贴。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法律援助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 的法律服务,确保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案例分析
而在英国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同样因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 援助委员会审核其申请后,与一名律师签订了合同,由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虽 然最终也成功为其争取到了抚养费补贴,但整个过程耗费了较长时间,服务效率 有待提高。
制度介绍
制度介绍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为经济困难或特 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于1949年 通过《法律援助和刑事证据法案》正式确立,并在此后不断发展和完善。
制度介绍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援对象:英国法律援助制度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单 亲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涉及人权、移民、环保等特定案件的当事人。
结论
结论
综上所述,美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国而言,借鉴美国的经 验教训,加强本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努力推 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美国立法制度

美国立法制度

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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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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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法制度的优点
值得我们学习 一、分权制衡原则是立 法体制建立的基石。
二、有限的立法权。
三、相互独立的人事变 更
优点
美国立法制度的缺点
值得我们反省
• 一、专政和少数人的权 力得不到保证。 • 二、单纯的分权
• (四)我眼中美国法律的优点 • 1.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 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 • 2.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 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 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 3.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 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 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 • 4.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 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 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轻松一刻
• 1.在肯塔基的法律文本中 ,有一条就规定人们 每年必须至少洗一次澡,否则就将面临处罚。 • 2.向在公共场所演讲的人扔鸡蛋或扔西红柿将要 坐牢1年;将小鸡、小鸭、小兔子染上颜色后出 去兜售也属非法,但如果它们的数量超过6只就 另当别论。 • 3.公鸡不准乱鸣叫 ,捕鼠也要办执照 。 • 4.洛杉矶的另一条古怪法律还禁止市民在街灯下 捕捉飞蛾 。 • 5.佛罗里达州一条法律还剥夺了未婚女子在星期 天进行高空跳伞的权利,如果违反了这条法律, 理论上这名女子将被罚款或坐牢。 • 6.猫狗不准抽雪茄,警察可以人咬狗。 • 。。。。。。
二、具体内容
•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 的国家,立法权、行政 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 严格的界限。同时,美 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 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 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 了美国立法体制的主要 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 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 权的主体。

美国法

美国法

美国法(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

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

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

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研究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民主国家,其民主制度被人们称为是“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的最佳体现。

美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其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是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本文将就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探究。

一、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美国独立战争发生时,美国人民处于殖民地地位,受到英国殖民统治的压迫和束缚。

美国人民不满英国殖民政府的统治,于是在1776年宣布独立,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政治体系——联邦制度。

美国联邦制度的建立开创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模式,即“由下而上”的政治制度模式。

在这种政治制度模式下,各州可以独立地制定自己的法律和规章,而中央政府则只负责国家各州之间的联合事务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这种政治制度模式给予了美国人民更大的自治权,也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趋势自美国独立战争以来,美国民主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有几个显著的发展趋势。

(一)社会民主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美国社会的民主化趋势也日益明显。

美国社会的民主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扩大。

在美国建国初期,只有白人男性拥有选举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美国的选举权逐渐向更多的人群开放了,包括黑人、女性、18岁以上的年轻人等。

2、权力分立的完善。

美国的政治体系采用权力分立的原则,即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被分别独立行使。

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权力分立的原则不断被完善和加强,以确保政府的运作更加公正、透明和合理。

(二)政治制度化的趋势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化的趋势也逐渐增强。

政治制度化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的加强。

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基石。

在美国,法制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独立,法官任期稳定,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引言美国的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演变的。

在近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变革,这些改革和变革对于美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以及现阶段的特点。

发展历程英国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在这一时期,美国的法律多以英国法为基础,并根据当地的需要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英国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的法律制度。

独立战争及建国阶段美国独立后,为了建立适合自己独立国家的法律制度,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定了政府的机构和权力分配及一些基本权利。

另外,美国还制定了《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南北战争及重建时期南北战争及重建时期对美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1865年通过的《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

此外,还通过了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来确立公民的权利和平等原则。

20世纪以来20世纪以来,美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变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成立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些判决对于美国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本原则宪法至上美国的法律制度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最高法。

宪法对于美国法律的形成、实施和修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任何法律和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美国的法律制度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制约、平衡、独立,从而确保权力不集中、互相制衡。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社会立法美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常常采取立法的方式。

例如,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这种社会立法帮助美国建立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即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

特别重要一点是在法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同时代的明理人士及法律_丁作维护者对法治重要的坚持,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预见国家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而作未雨绸缪前瞻l生的因应法律案件的判决,或因应经济、社会及人口增加的需要而制定不同时期的法规加以规范。

从余年的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我们看到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法治建立的种种演变情形,其中很多法律的演变具有重大启发性,也对一些追求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在数年前阅读.Friedman教授于2002年所着一本小书Laws in/Mnerica后即想写一篇介绍文章,笔者在写作这一篇文章过程中,从该书中看到一些美国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而引导国家社会走向进步繁荣的情怀深为动容,因而得到解惑的答案,何以美国今会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由。

本文的目的,即在鉴古知今,从美国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得到启发或借鉴,从而在追求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过程中有所依循。

同时从美国过去法律演进变化过程中,预见美国法律在21世纪的可能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我们又可扮演什么角色?此事值得吾人一思。

导引法律乃集体透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

美国法是继受英国而来,也就是继受英围普通法(Conmlon Law)。

经过一二百年的演变及运作,目前的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有若干不同之处,本文不拟讨论英、美法律的差异性,主要在介绍及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

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的特质。

大陆法乃以法典及其条文为主,英、美国家的普通法是以案例(cases)及法官判决为主的造法活动而形成的判例法,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极大,但由于世界趋向全球化,两大法系的互相观摩及了解使法律在适用上逐渐走向伞球化的趋势(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

美国制度下的经济发展

美国制度下的经济发展

美国制度下的经济发展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经济发展一直备受瞩目。

美国的经济发展与其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美国的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美国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美国政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政治制度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保障了个人和私营企业的自由。

这种制度安排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下面将分别从法律制度、政策制定以及经济自由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律制度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法律制度的健全为企业投资提供了保障,鼓励了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政策制定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例如减税政策、贸易政策以及监管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创造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创新。

经济自由美国以经济自由著称,企业在市场上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

政府将干预市场的角色降到最低,鼓励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

这种经济自由为创新和创业提供了动力,推动了经济发展。

美国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商业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合同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商业法律美国的商业法律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业法律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以及合同关系等,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了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通过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制度,保护了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品牌形象。

这种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和研发提供了动力,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合同法规美国的合同法规建立了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的原则,保证了各方合同权益的公平和稳定。

这种合同法规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增强了商业信任,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美国政府经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将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货币政策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控货币供应和利率等手段来稳定经济。

美国经济发展与政策

美国经济发展与政策

美国经济发展与政策系别:土木系班别:土木114 姓名:韦晓明美国经济在20世纪全球经济的表现中是最为突出的。

无论是从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还是从现代化内涵的广度和深度上看,美国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美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有其独自的特点。

它是由美国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美国经济自身结构特性以及社会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美国经济的发展是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分不开的。

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实行自由企业制度;(2)遵循平等竞争原则;(3)大中小企业并行发展;(4)产业结构优化,地区分工合理;(5)国际化的市场经济;(6)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低;(7)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

关于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一是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二是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

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成为美国市场经济模式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美国的市场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

它既包括一般商品市场,如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也包括各种特殊的商品市场,如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

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美国市场体系中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度现代化、知识化,信息市场突飞猛进,成为美国市场经济中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

美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为企业竞争提供了制度环境。

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

技术不断创新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的出路。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在世纪之末总结美国市场竞争机制的时候,可以发现他既有资本主义市场竞争的共性,也有美国市场竞争的个性。

共性表现在它具备市场竞争的三大基本内容,即争夺内部资源、合理配置资源和跨国竞争。

就市场竞争的个性而言,美国市场竞争的突出特点就是政府的干预程度很低,市场竞争的自由化程度较高。

市场竞争有两面性,一方面是残酷的和具有破坏性的;另一方面则是通过适者生存和优胜劣汰而促进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进步。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几乎涉及了所有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领域。

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而中国则成为了第一大工业制造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美国的法律制度被誉为西方法治制度的代表,而中国则有其自己独特的法律发展道路。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治脉络和司法体制三个不同层面比较分析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联邦法和各州法。

联邦法是在历史上各州联合后制定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是在共和国成立后,依据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的。

这种分权的设计确保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均衡,以及更为独立和灵活的司法体制。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宪法和权利法案等文件,确保了个人自由和法治原则。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集中,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各种法律文件和法规。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多体现中央政府较为强大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区域和部门的职能分配上。

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中国在重要的领域都有明确的五年计划和其他计划文件,也就导致了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在实践中的互动。

二、法治脉络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意味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法官和立法者对某一法律条款的评判。

这种发展模式基于普通法的历史根基,通过逐渐累积法律经验和案例数量,一步步构建法律体系,形成了美国法治脉络的基本特点。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脉络更多是基于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是由中央、省、市和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部委等建立的法律设施共同维护的。

这种法律体系和模式,导致创新和适应性比较弱,也容易出现法律和制度上的技术性问题。

三、司法体制在必要时,美国法院可以失去公信力的在他们停止活动并且相关故障会导致司法程序出现影响的时候进行调整和修复。

例如,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其它设备无法完成多年的审判需求,导致它不能及时地完成司法程序,该法院不得不关闭,进行保养,直到它能够承担工作为止。

美国是如何通过法律及经济推动经济的

美国是如何通过法律及经济推动经济的

美国是如何通过法律及政策推动经济的美国到如今不过三四百年的历史,然而短短时间之内却超过了各大工业强国,包括号称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一跃而成世界第一强国。

强大的经济基础也为其谋取了一定的国际地位。

那么由此看来,美国必将有着优秀的经济发展模式,一跃而成世界大国。

而这一“大国崛起”之路又是怎样的呢?这与美国的国家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是离不开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787年9月17日,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最终形成。

从此,这个新国家不仅有了统一的政府,还有了统一的市场,统一的货币,统一的税收。

在经济的运行上,则直接采用了英国的自由主义经济模式。

为了改变当时美国经济明显落后于欧洲的状况,美国的联邦政府还从欧洲搬来了金融和财政制度。

也有人将这部宪法称为经济宪法,因为在宪法中界定了个人、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分工,为美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宪法对美国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它把美国从一个殖民地,从受制于英国商业限制的经济体制,转变成一个可以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体制。

在(原来的)《邦联条例》之下,州与州之间会产生贸易壁垒。

这意味着,货物在州与州之间的流动会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公共市场的形成。

而国家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提供了一个公共市场。

”(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巴罗•温格斯特)从总的内容来看,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美国是走市场经济道路,坚信自由经济模式。

这为接下来的工业化以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奠定了基调。

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又经历了一次劫难,这就是南北战争。

在南北战争中,产生了美国两个重要的法律。

其一就是著名的《宅地法》,其二就是令无数黑人感到高兴的《解放你黑人奴隶宣言》。

1862年5月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颁布了旨在无偿分配美国西部国有土地给广大移民的法令。

规定每个美国公民只交纳10美元登记费,便能在西部得160英亩土地,连续耕种5年之后就成为这块土地的合法主人。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岳麓版高一历史必修一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 资本主义政体的建立第9课北美大陆的新体制 说课稿

岳麓版高一历史必修一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 资本主义政体的建立第9课北美大陆的新体制 说课稿

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说课稿)说课人:西安市五环中学杨云飞一、说课标与教材1、说课标:本节课的课标要求: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2、说教材:本节教材包括四个部分:(1)联邦宪法的制定;(2)1787年宪法;(3)维护联邦统一的斗争;(4)两党制。

依据本人对课标的分析,我认为第(2)部分充分体现了课标的要求;第(1)、(3)、(4)部分课标未作要求,可作为美国1787年宪法的背景和发展。

二、说学情进入高中阶段的学生,思维方式由具体形象思维逐步过度到抽象逻辑思维,已经具有一定的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

可以指导学生阅读课文并在课前查找相关史料,完成学案中的要求。

三、说三维目标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和教材的编写意图,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节课教学的三维目标如下:知识与能力目标: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概括、比较问题的能力;提高阅读能力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目标:(1) 通过学习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前后的相关知识,以“美国的制度创新”为核心,引导学生探究学习,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2) 通过列表对比分析美国和英国的政治制度,培养学生分析历史知识和形成历史观点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认识民主制度因国情各异而必然呈现多样化的基本特点。

(2)培养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历史地、客观地看待事物,认识和理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实质。

四、说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本课的精华所在,影响也最为深远。

所以把本节课的重点确定为对美国1787年宪法主要内容的掌握与评价。

教学难点:本节课涉及的概念和术语较多,如“邦联制”、“联邦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总统制”、“共和制”等,对学生来讲,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如何结合课文内容讲清楚这些概念就成为本节课的难点。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美国宪法一宪法的制定1787年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第一次以民定成为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的政体用三权分立制取代了封建君主的个人集权专制捍卫了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并成为世山脉的狭长地带建立了十三个界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
美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荆赛 红 姜 路 远
摘 要 : 美 国 法 的 形成 与发 展 一 共 经 历 了讶 个 时期 ,本 文 将 就 每 个 时 期 的 法律 制 度进 行 概 述 ,此 外将 对 独 具 特 色 美 国 的 宪 法和 司 法 审
查权法审查权


不 同 时期 的 美 国 法律 制度
( 四 ) 现 代 时期 的 美 国 法
界资产阶级革命 的一面旗帜。1 7 8 7年 宪法使美 国由松散 的邦联制过渡为 统一 的联邦制 ,加快 了美利坚 民族的融合和进步 ,推动 了美 国经济 、社 会 的发展 , 为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 奠定了政治、 法律基础。但从现实政治 的层面上 , 它依然是不同资产阶级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产物 , 最终为 l 3州 全部批准也经历的激烈的斗争和近 4年的时间。而且在最初的宪法条文中没 有 规定公 民的权利 ,只是在之后 的修正案中才逐步予 以增加 。 美 国宪法 的两项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权力分立 讨论联 邦政 府三个组成部分之 间的相互作用 。虽然国会、行政部 门、联 邦法院 的权 力从法理学上看是相互分离 的,但它们 的行使却常常相 互重叠 。在 制衡原则下 ,国会可以立法 ,但总统可 以否决 ;同样 ,总统 可以签订条 约 ,但必须咨询参议员并征得 同意后 ,条约才能生效 ;联邦 法院行使 司 法审查权 ,但必须基于 国会在宪法第 3条规定范围 内的授权 。制衡原则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为对象,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在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管理和规范。

1988年,中国起草了第一部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诞生。

其后,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中国陆续通过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经济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15年,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为了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国外,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产生了各自的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洲,经济法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有关。

18世纪的英国制定了《商业法典》和《海商法典》,奠定了现代商法的基础。

随着欧洲国家在19世纪的殖民扩张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国际贸易法也逐渐成为了研究热点。

20世纪初,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兴起,推动了美国经济法的发展。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经济活动的国际法律法规,为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未来经济法律体系还将继续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实践。

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和稳定?

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和稳定?

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和稳定?法律体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差异,那么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和稳定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范体系,它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在此方面,目前世界上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建立在一份完整的宪法基础之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人权、机构设置、法律程序等基本内容。

除此之外,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还注重民主、人权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实现社会成员权利的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这些国家的立法机构运作相对独立、稳定,法律出台的程序规范、透明,既能够保证法律效力的稳定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立法的公正性。

二、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在法律纠纷发生时,控辩双方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审理、判决的过程。

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效力性。

相对于其他国家,美国和英国的法律救济系统相对完善,其法律程序透明规范,审判流程公开、公正、权威,同时还设有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些国家的法律救济体系还注重对一些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比如儿童、老人、身体残疾人等。

对这些群体的案件,一般设有专门机构处理,法律程序比较简便,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缩短了办案时间,避免了一些人权侵害事件的发生。

三、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执行者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过程。

这一方面涉及到执法机构的能力、执法程序的规范与公正、执法行为的合理合法等诸多问题。

在此方面,德国、日本的法律实施能力比较强,执法结果基本合理,同时执法程序也相对规范、公正。

这些国家在执法机构的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都非常重视,建立了严格的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行为,增强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稳定性和透明度,避免了执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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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发展过程。

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美国历史上各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经济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其完备的经济法制保障着经济顺利有序地发展。

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是如何产生、确立并得以完善起来的,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论述,在我国法学界尚属空白。

也许,这是由于美国传统上并无“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缘故,因而对这个领域我国法学界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但是,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象美国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建立与完善其经济法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很是值得我们借鉴,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体系过程中少走弯路,树立信心,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服务。

由于笔者对美国的经济与法律研究不够,在此只能作一些初步的基础工作,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的重视。

美国虽然在传统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为执行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与调节。

这些经济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有着基本相同的内容与本质,因此,为叙述方便,笔者暂且借用“经济法”这一名词以表示这类法律规范。

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实行高度的法制化,就是建立在这些完备的经济立法基础之上的。

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

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制化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法无论作为一个整体或仅指某一具体经济法规而言,都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在分析美国经济立法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时,往往要涉及到某种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学说,因为一国某一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往往是以当时的经济理论为依据的。

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支配其经济政策的主要有三种经济学说:亚当。

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里根混合经济学。

这三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各时期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因此,笔者就以这三种学说的盛衰界限作为划分美国“经济法”发展阶段的依据。

一、“经济法”的产生──本世纪三十年代前美国自1776年独立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这时期是美国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并业已完成的阶段。

以市场自由经营论为中心内容的亚当。

斯密的经济学占统治地位,成为当时美国经济政策的支柱。

亚当。

斯密告诫人们:“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已的润滑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

”联邦政府受这种不干涉主义或自由市场企业思想学说的影响,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

国家一般不干预私人的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手段的经济立法也就很少产生。

有些美国学者因此断言:“美国在传统上就是自由企业的故乡,政府干预经济是近年来从国外特别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来的坏东西。

”然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来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便是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从未完全解除。

事实上,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建国之初就开始了,美国建国时的宪法就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范围与权限。

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原有的民商法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要求,为了调整各个垄断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其共同利益,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就逐渐增强。

与此相应,经济立法也随之增多。

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全部历史中对经济始终是干预的,只是这种干预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这时期经济立法相应地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立法(1776─1879)美国独立后,新政府较重视经济的发展,除制定1787年宪法授予国会以“管理对外、州际的和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权力外,还通过了一些早期经济立法。

具体表现为:1、在金融方面,1790年通过一项公债兑换条例,使一部分资产阶级从中获得暴利,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积累了资金。

1791年和1816年分别成立了美国第一、第二国家银行──合众国银行,并于1863─1864年起草了国家银行法。

2、在关税方面:实行保护性关税制度。

1789年通过美国第一个关税法案。

此后,1816年、1824年、1828年、1832年又分别颁布了关税法案,一再提高关税率。

1861年制定关税保护法,又称《莫里尔关税法》。

1807年通过《禁运法》,禁止美船离开国境驶往外国港口从事国外贸易。

这一规定,迫使以往靠外国输入的商品,必须由本国自己制造了,国内工业因此而获得蓬勃发展。

3、在管理铁路方面:1862年颁布协助修建从密苏里河到太平洋的铁路和电报线的法令。

这些早期的经济立法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内容零碎,而且主要是为建立和保护本国经济而对原有私法进行的一种补充,有的立法甚至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而发布的,但是,这些立法在当时已经起着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作用了,它们和今天美国的经济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它们是美国“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二)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经济立法(1879—1914年)19世纪最后三十年,美国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由鼎盛开始向它的相反方向转化。

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了仅仅凭借其自身机制所不能解脱的地步,于是不得不乞灵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保护和发展自由竞争。

与此相应,这时期,国会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立法,并成立了一些经济调节与管理机构以保证经济立法的执行。

1、有关铁路管理立法:1887年正式通过了《州际贸易法》,并于同年依法建立了美国第一个直接管理经济的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

2、有关反垄断立法:为防止大工业控制整个行业,保护中小企业濒临绝境的边缘,1889年堪萨斯州第一个带头制定了反托拉斯法。

随后,各州纷纷效法。

1890年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于同年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州际商业之管制。

3、财税金融立法:在1890年通过了高额关税的《麦金莱关税法》后,1894年国会又通过了《威尔逊──葛曼法》,对进口商品实行低关税或免税。

为弥补低关税造成的损失,国会在此法中又附入另一项法律“国内租税法”即1894年的“所得税法”,但此法实施不久,便被宣布违宪而废止,直到1913年美国才又颁布了所得税法。

1913年,国会还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该法的执行机构。

4、消费者保护立法:1906年通过《食品卫生和药品法》以及《肉类检验法》,并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由此可见,美国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作为美国“经济法”核心的反托拉斯已经形成,经济法律机构也陆续成立,经济法制初具规模。

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时期美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自由放任仍占有统治地位,商业界对政府干预经济仍持反对态度,虽然国家对经济干预有所增加,但这种干预还只限于局部范围,并带有被动性。

因此,作为反映这种经济干预的经济立法也仅限于在几个领域中产生,具有分散性与不系统性,不可能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全面发展,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而这时期的经济立法还相当薄弱。

但尽管如此,美国的“经济法”已经产生,并初步形成。

(三)一次大战时期及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立法(1917─1928年)1、一次大战时期的经济立法: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预是在一次大战中兴起的。

为应付战争形势,美国政府实行了战时经济管制政策。

一方面,国家以调整经济的名义建立了一系列国家经济管制机关,如战时工业局、铁路管理局、战时财务公司等等;另一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法,例如《粮食燃料管制法》、《与敌国贸易法》、《自由公债法》、《战时税法》等等,以保障战时经济管制政策的执行。

这时期美国经济立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战争促成的,因而具有临时性质。

2、战后经济恢复发展时期的经济立法:一次大战后,美国政府面临着恢复、发展经济及对付战后危机的三重任务。

为完成这一任务,美国政府一方面先后撤销了战时经济管制机构以及战时经济立法。

另一方面,通过国会制定一些新的经济立法以配合其任务的实现。

①制定了关于战时物资处理的《运输法》和《商船法》,规定铁路归还民营,战时政府征用的商船卖给美国公民,以免船只落入外国人手中。

②制定了关于战后促进经济发展的《国有资源租借法》和《水利法》。

③制定了关于对付危机的1921年《紧急关税法》、1992年的《福特奈──麦克堪柏保护关税法》、1992年的《卡普──渥尔斯岱法》、1923年的《居间信用法》和《农业信用法》等。

这些经济立法对战后美国经济恢复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仍然不过是战时经济法的一部分或战时经济法的延续而已。

而美国在一次大战时期所采取的经济管制政策毕竟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动摇人们对自由放任主义的信仰。

正因为此,美国在摆脱了1920─1921年的经济危机转入20年代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1924─1928年)后,自由放任主义再次抬头。

柯立芝政府继续采用不干涉主义政策,这虽然在20年代短暂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但自由放任使生产处于盲目无政府状态,终于酝酿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

综上所述,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手段的经济立法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早期就萌芽,并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而逐渐产生、形成。

美国的经济立法是资本主义的竞争发展到垄断的必然结果。

但总的来说美国从建国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由于美国政府在经济上主要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涉主义政策(除一次大战期间),因此,这时期美国的经济立法还处于产生与形成阶段,还相当薄弱。

虽然一次大战期间,政府开始对经济大规模干预,经济立法有所加强,但这毕竟只是战时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临时性质。

因此,在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的“经济法”一直未能获得真正全面系统地确立。

二、“经济法”的确立──本世纪三十年代“新政立法”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一贯采用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终于导致了191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恶果,整个经济几乎濒于“全部毁灭”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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