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10条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鉴定和评估单位对结果负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可靠、分级报警。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值班要与生产调度值班同台。

第五条生产矿井必须“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煤矿抽掘采平衡。

第六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第七条瓦斯抽采工程施工、“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瓦斯抽采量计量等必须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必须及时分析瓦斯异常现象。在瓦斯异常处理和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重点作业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或有重大瓦斯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