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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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瓦斯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确保能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瓦斯排放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生产、加工、交通运输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实施瓦斯排放的限制和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并增加对瓦斯排放者的责任感。

第四条瓦斯排放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提高瓦斯排放的控制和处理能力,减少瓦斯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主体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检测和管理瓦斯排放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瓦斯排放限制第六条涉及瓦斯排放的产业应当制定瓦斯排放限制计划,明确排放约束指标,制定控制措施,并按期填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应当考虑各产业的差异性,并合理确定排放约束指标,鼓励采用低碳清洁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责任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和监测。

第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瓦斯排放限制计划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报备。

第十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瓦斯排放限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排放约束指标的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排放监测与报告第十一条瓦斯排放者应当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定期对瓦斯排放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记录应当真实可信,包括瓦斯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同时还应当记录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应当按期报送给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日监测数据、月度汇总数据等。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有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数据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瓦斯排放处理第十五条瓦斯排放者应当制定瓦斯排放处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对瓦斯进行处理,减少排放量和污染物释放。

第十六条瓦斯排放处理措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瓦斯处理后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1. 加强瓦斯检测。

采用先进的气体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检测的精确度和实时性,对瓦斯浓度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推广瓦斯预测技术。

通过数学模型对瓦斯分布进行预测,对可能超限的区域提前采取措施,防止矿井瓦斯超标超限。

3. 实行瓦斯抽采。

通过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设备,将矿井内的瓦斯抽到地面或有关设施进行处理,降低瓦斯浓度。

4. 安装瓦斯爆炸防护设施。

采用瓦斯爆炸防护门、波浪板、瓦斯自燃防爆器等设施防范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落实瓦斯治理责任。

明确瓦斯治理责任人,并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瓦斯治理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6. 强化瓦斯防治培训。

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控措施的技术和操作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人对瓦斯超限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7. 完善瓦斯超限处置流程。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有效处置瓦斯超限事故。

8. 积极推广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通过瓦斯发电等方式,将多余的瓦斯消纳,减少矿井瓦斯排放,降低瓦斯浓度,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防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煤矿相关部门对矿井瓦斯超限安全防控的重视程度。

10.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向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普及瓦斯超限防控知识,增强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工作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全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第1条:突出矿井每年度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2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的突出设计。

第3条: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4条: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第5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违者罚款第6条: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违者罚款第7条: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违者罚款第8条: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违者罚款第9条:在突出威胁区内,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

违者罚款第10条:压风自救器未按规定距离安设,每少一组罚款100元;每组压风自救器的配件每坏一个或不起作用,且没有及时更换,罚款20元/个;第11条:未按设计施工钻孔,罚款50元/孔;未按设计布置预测、检验钻孔(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主管领导现场安排除外),罚款100元/孔;第12条:抽放钻孔未及时封孔进行抽放,罚款20元/孔;孔口漏气,罚款20元/孔;第13条:抽放软管未及时吊挂、不用时未盘成圆整齐码放在指定地点,罚款20元/条;第14条:使用坏的快速封孔器进行封孔,或封孔器的涨紧橡胶未膨胀而用煤泥封住孔口,罚款20元/孔;第15条:封孔器不用时,未按规定上架或整齐码放,罚款10元/个;第16条:抽放管路封闭不严、管内有较大积水流动声响,一处100元;第17条:连接使用的瓦斯抽放管路上放置超过2公斤以上的物件,每件罚款50元;第18条:连接、安装抽放管路时,管路内的杂物未清理干净,罚款100元/根;第19条:虚报打钻进尺,罚款500元/节,并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开除离矿;第20条:私自拆除正在抽放瓦斯的管路、封孔设施(综采面进行超前支护除外,但必须在支护完毕后进行及时恢复),未及时恢复,采区顺层钻孔(距采面10~30米)罚款50元/孔,其它罚款50元/孔;第21条:打钻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消尘或消尘效果不明显、造成煤尘飞扬,罚款100元;第22条:打钻施工地点器具乱扔、乱放,管线不吊挂,道路不通畅,罚款100元;第23条:抽放钻孔未挂牌管理,罚款10元/孔;。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1. 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的首要任务,瓦斯防治安全工作是关系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煤矿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测设备,对矿井进行定期的瓦斯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4.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的方式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确保矿井安全。

5.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能够正确使用瓦斯防治设备和工具。

6.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瓦斯防治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增强矿工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7. 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防治安全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矿井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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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2

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释义1、瓦斯超限作业的。

释义:“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瓦斯超限浓度界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1%)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如果瓦斯超限继续组织生产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瓦斯事故。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释义:排放瓦斯是指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或封闭巷道启封时将巷道内的瓦斯稀释后排出。

有密闭墙的瓦斯排放必须由救护队执行,只有隔离栅栏独头巷道的瓦斯排放可由通风队执行。

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或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一风吹”——在排放瓦斯时,没有考虑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没有采取控风措施来稀释瓦斯,直接恢复通风,将巷道内高浓度瓦斯直接吹出来,一次性集中排放。

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此项要求排放瓦斯期间,排出的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在能够进入回风系统的各个巷道口安排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切断回风系统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触犯此条红线危害: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会造成瓦斯高浓度排放,流经区域内有带电电器、有人员作业,从而可能会使回风流中瓦斯超限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释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安全监控数据库内数据为瓦斯治理历史资料,为今后治理瓦斯提供依据和调查事故使用,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

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擅自中断监控分站电源或故意损坏监控设施,造成数据传输中断,不能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情况。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

隧道施工瓦斯防治安全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隧道施工前应进行瓦斯地质勘察,并编制隧道瓦斯防治方案。

2. 在隧道施工现场应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对施工现场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通风系统,保证施工现场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积聚的瓦斯。

4. 施工人员应接受专门的瓦斯监测与防治培训,掌握瓦斯防治知识与技能。

5.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当的瓦斯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6. 施工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并采取防止火花和电火花引发瓦斯爆炸的措施。

7. 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制定明确的动火管理规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

8. 施工现场应设置瓦斯紧急处理设备,如瓦斯检测报警器、瓦斯抽放装置等。

9. 隧道施工现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防治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10.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报警求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隧道施工过程中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进行隧道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防治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方法

防治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方法

防治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方法针对上隅角瓦斯超限的情况,通常的防治方法有10种,即:①设置上隅角临时挡风帘;②增大回采工作面风量;③设置采空区风幛;④采煤工作面安装局部通风机;⑤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水引射器;⑥安设专用抽排风机;⑦高位抽放瓦斯;⑧建立采煤工作面尾排系统;⑨三相泡沫挤上隅角瓦斯;⑩改变通风方式等。

现分别进行分析。

1 设置采面上隅角挡风帘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超限时,在靠近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处挂一挡风帘,使之将工作面的风流一分为二,利用风帘引导较多的风流流经上隅角,以稀释高浓度瓦斯。

风幛可采用软质风筒布制作,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某矿*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上隅角瓦斯异常的现象,CH4浓度达到2%,于是在上隅角附近加设了一道挡风帘。

根据现场观测发现,采用挡风帘后,上隅角的CH4浓度很快降到1%以下;但是由于挡风帘的存在,使采煤机割煤,上隅角附近支、回柱,上出口行人、运料受到很大的影响,往往出现挡风帘被破坏而失去作用的现象,导致上隅角瓦斯浓度又很快升高到超限浓度以上。

这样反复操作的结果,必然使上隅角瓦斯浓度忽高忽低,极不稳定,形成了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

同时,挡风帘的存在,增大了工作面的通风阻力,使工作面的风量降低。

因此,这种方法主要是应用在上隅角瓦斯不大的地点,并且只能作为临时措施。

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提高采面上隅角处两面压差,解决上隅角处涡流的问题。

2 增大回采工作面风量工作面风流对上隅角涡流区积聚瓦斯的驱散,主要靠工作面风流与上隅角瓦斯积聚区间的空气的对流和主风流的扩散作用。

经过长时间的现场观察,发现在工作面正常供风的情况下,靠有限速度的风流来驱散上隅角涡流积聚区的高浓度瓦斯是不可能的。

工作面采用增大风量的办法,虽然可使上隅角积聚区风流与工作面主风流的对流作用加大,但是随着风量的提高,负压增大,采空区的风流速度加大,使采空区的瓦斯流线延深,加强了风流与采空区内的瓦斯的交换。

若采空区内存在其它漏风通道,则会增大此漏风量。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四、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肓巷、报废巷道必须密闭,临时肓巷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地下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制度1.修订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在2024年,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瓦斯防治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瓦斯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政府将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政府将加大力度进行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瓦斯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措施1.加强瓦斯企业管理:政府将加强对瓦斯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活动。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涌出倾向的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作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长效机制,保证瓦斯检测与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明确瓦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统计和分析瓦斯检测数据,对瓦斯涌出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放处理工作,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并定期维护瓦斯抽放设备和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瓦斯能够及时排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建立安全隔离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工人在高瓦斯区域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瓦斯防治10条规定

瓦斯防治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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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
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范文是针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具体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十严格、十严禁”规定包括:十严格:1.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范煤矿生产作业行为。

4.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严格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严格落实煤矿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瓦斯、矿震等灾害防治工作。

7. 严格控制煤矿生产规模,避免超产超标的生产行为。

8. 严格遵循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9. 严格采取防止事故扩大、后果扩大的措施,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10. 严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十严禁:1. 严禁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超标准、超量生产,违规作业等。

2. 严禁无证上岗,无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作业。

3. 严禁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行贿,干扰工作监督检查。

4. 严禁瞒报、拖报、谎报煤矿事故,隐瞒安全事故情况。

5. 严禁擅自拆除、修理、调整安全设施和设备。

6. 严禁私挖、非法开采煤矿。

7. 严禁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8. 严禁将矿井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9. 严禁炒作煤炭市场,损害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

10. 严禁煤矿企业和人员以任何方式阻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范文(二)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____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____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

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

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
是针对煤矿等矿山环境中存在的瓦斯、煤尘危害和风向变化的要求和规定。

瓦斯防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瓦斯监测:矿井内设立瓦斯检测仪,定期监测瓦斯浓度,确保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抽采:设立瓦斯抽采系统,将瓦斯抽采出井口或集中抽采处理,以降低瓦斯浓度;
3. 瓦斯排放:对抽采的瓦斯进行处理,消除污染,防止环境污染;
4. 瓦斯防爆设备:矿井内设置瓦斯防爆装置,对瓦斯进行监控和防爆处理;
5. 瓦斯应急预案: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瓦斯事故的准备工作。

煤尘防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煤尘浓度监测:设立煤尘监测仪,定期监测煤尘浓度;
2. 煤尘抑制:采取湿式喷淋、干式喷雾等方式进行煤尘抑制,降低煤尘浓度;
3. 煤尘收集:对矿井内的煤尘进行收集处理,防止煤尘扩散;
4. 煤尘防爆设备:矿井内设置煤尘防爆装置,对煤尘进行监控和防爆处理;
5. 煤尘防爆预案:制定煤尘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煤尘事故的准备工作。

测风制度主要包括风速和风向的测量和监控:
1. 风速测量:设立风速测量仪器,监测矿井中的风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状况良好;
2. 风向测量:设立风向测量仪器,监测矿井中风的方向变化,提前预警风向变化带来的安全隐患;
3. 风速、风向记录和报告:定期记录和报告风速和风向数据,以便分析和评估矿井内气流状况的变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矿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企业,相关部门为安监部门。

第六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贯穿于矿井生产全过程,包括瓦斯监测、瓦斯抽放、瓦斯治理等。

第七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瓦斯检测第十一条矿井瓦斯检测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检测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测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检测工作应经常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三章瓦斯抽放第十七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瓦斯抽放设备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定期进行瓦斯抽放效果评价。

第四章瓦斯治理第二十二条矿井瓦斯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加强瓦斯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井瓦斯治理应定期更新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

第二十五条矿井瓦斯治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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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鉴定和评估单位对结果负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可靠、分级报警。

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值班要与生产调度值班同台。

第五条生产矿井必须“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煤矿抽掘采平衡。

第六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第七条瓦斯抽采工程施工、“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瓦斯抽采量计量等必须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必须及时分析瓦斯异常现象。

在瓦斯异常处理和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重点作业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或有重大瓦斯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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