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山西_顶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的顶板管理。
第三条顶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加强顶板监测、预报、预警、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顶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顶板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顶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顶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顶板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顶板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顶板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顶板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顶板管理职责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顶板管理人员,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有关顶板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编制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三)组织编制顶板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顶板管理措施;(四)开展顶板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掌握顶板变化情况;(五)组织编制顶板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组织顶板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七)开展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在顶板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顶板管理制度;(二)审批顶板管理计划;(三)协调解决顶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顶板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与顶板管理相关的工作。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物,能够发生燃烧、爆炸、窒息等瓦斯事故,瓦斯事故的发生,普通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望各队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
1.将高瓦斯矿井抽成瓦斯矿井。
2.杜绝井下任何地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
3.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正常生产。
4.保证矿井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瓦斯“0”超限的目标。
5.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不出瓦斯事故。
6.在全体干部职工心中坚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min 内开动。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进行切换,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保证主要通风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证通风机在驼峰以下运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5.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矿井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
7.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8.矿井通风设施必须保证完好,工作面、采区、主要风巷的调风设施必须安设合理、可靠。
9.矿井的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行人巷道、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必须定期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及时解决矿井通风系统中浮现的问题。
1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工作面通风系统等地点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会审,最后贯彻落实。
1.局部通风机所在的巷道必须保证风量充足,严禁浮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到巷道回风口此段距离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 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3.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者垫高,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0.3m,如果是吊挂局部通风机,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以方便行人和运输。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2023年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向好,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工作,2023年,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以下是对这二十条红线的详细解读:一、严禁超限生产。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矿井产能,合理设置矿井水平达标生产指标,严禁超过生产批复指标盲目增加产能。
二、严禁在禁采区和未批准区域采煤。
煤矿必须严禁在规定的禁采区和未经批准的区域进行采煤,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地质安全。
三、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工作。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作业高度进行爆破作业,严禁超范围或超限高炮作业,确保矿井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严禁生产动火工艺。
煤矿必须严禁使用生产动火工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严禁超标准排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禁超标准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六、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未经许可改变矿井井下水文地质条件,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工作,严禁超期不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确保矿井设备和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
八、严禁违法违规用工。
煤矿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规用工,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山和谐稳定。
九、严禁无证或证照不全开工。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和资质,确保合法开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矿井。
十、严禁违规用电。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电力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用电,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严禁现场救护设施不配备或不全。
煤矿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急救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合适的培训,确保人员伤亡事故及时处理。
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十三、严禁违规操纵设备。
煤矿必须严禁违规操纵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山西省xxx煤业重大灾害防治措施
××××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149号)及《关于印发山西焦煤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焦煤安发[2016]75号)等文件要求,为狠抓源头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立足于查系统、治隐患、防事故,突出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隐患的治理,以不断提高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防治措施:一、瓦斯防治措施1、通风队要抓好日常瓦斯检查工作,每班派专职瓦检员按指定路线对井下各硐室及工作面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巡回制度、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班中汇报制度,并及时处理班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2、加强监测监控管理,将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下发到各个施工队组,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培训,增强责任心,规范监控系统及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
3、监测监控队每周安排专人对通风设施及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规范设施、设备安装,确保参数合理,杜绝因通风设施损坏造成瓦斯超限事故。
4、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安全技术系列化装备,实现“三专两闭锁”。
若停电停风,工作人员必须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安全地点。
恢复供电和工作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若超限,要制定排放措施,按程序审批后有组织地进行瓦斯排放。
严禁任何人无措施盲目排放瓦斯,局扇启动设备安装在风巷的进风侧,安装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5、临时停工的掘进头,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全断面封闭。
局扇和启动设备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排放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生产。
瓦斯治理方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年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年度全市地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号)精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十条禁令”和省安委会瓦斯防治“八项规定”要求,通过“提升防治理念、健全完善系统、夯实治理基础、注重技术管理、加强现场管理、有效防治粉尘、保持火灾预警、开展专项整治”等手段,有序推进、统筹结合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矿实际生产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技,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水平,坚持治理,重视节能减排,努力实现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防范一般瓦斯事故、杜绝较大瓦斯事故与重大瓦斯事故;、防范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最大限度地消除瓦斯危害;、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职责、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瓦斯治理研究、规划、日常检查、指导等工作。
组长:李慧斌(矿长)副组长:肖伟(总工程师)、时志会(通风助理)、崔礼明(安全副矿长)成员:冀永林、刘艺南、张兆军、王保同、宋广元、张志明。
李慧斌(矿长)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肖伟(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时志会(通风助理)负责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崔礼明(安全副矿长)对瓦斯防治措施的执行是否到位负监管责任,并对职工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管理责任;王保同对瓦斯防治工作负专职技术责任,对技术措施执行的有效性负责;由时志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瓦斯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设计、施工、落实、检查瓦斯防治和采掘进过程中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改补充完善措施,保证瓦斯防治资金和装备到位,培训瓦斯防治人员及职工的瓦斯防治知识,收集资料总结经验等。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1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 -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3 -6.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4 -7.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4 -8.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5 -9.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5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10.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7 -11.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8 -12.集团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9 -13.集团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 11 -第三部分公司规定14.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 13 -15.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 13 -16.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 17 -17.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18 -18.综合防尘管理十条禁令....................................................................................................... - 21 -19.井下防灭火管理十条禁令................................................................................................... - 22 -20.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24 -21.煤矿顶板管理二十条措施................................................................................................... - 27 -22.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 33 -23.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7 -24.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 ..................................................................... - 39 -25.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 - 41 -26.防止机械伤害操作十要点................................................................................................... - 41 -27.煤矿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 - 42 -28.焊工应遵守的“十不焊割”原则...................................................................................... - 42 -29.容易踏空作业场所安全作业十条规定.............................................................................. - 43 -30.高空高架作业场所作业安全十二条规定.......................................................................... - 45 -31.防止高空坠物、滑坡、塌落伤人的十一条规定............................................................. - 47 -32.立井提升井口(井底)安全管理十条红线 ..................................................................... - 49 -33.井上下各类煤仓、筒仓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 51 -34.立井提升系统安全检修作业十三条规定.......................................................................... - 53 -35.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十条禁令.................................................................................. - 56 -36.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十六条禁令.......................................................................................... - 58 -37.液化气安全使用十条要求................................................................................................... - 61 -38.厂区内车辆运输十条规定................................................................................................... - 62 -39.水池、水仓和临时排水点安全管理十五条规定............................................................. - 63 -40.油脂(含燃油)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 66 -4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十条规定 .............................................................................................. - 67 -42.套丝机安全使用十严禁....................................................................................................... - 69 -43.风镐操作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 69 -44.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安全使用十必须.................................................................................. - 70 -45.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 71 -46.氧气、乙炔气气瓶安全使用十条禁令.............................................................................. - 72 -47.地面用电管理安全十六条规定.......................................................................................... - 73 -48.电气作业安全二十条禁令................................................................................................... - 75 -49.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 77 -50.进入容器、设备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八必须................................................................. - 77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防治煤尘防治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防治煤尘防治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山西0000煤业2021 年1月1日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一、概述:据2020年7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本矿10号煤层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我矿为低瓦斯矿井,其中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4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75m³/t。
不存在煤与瓦斯突显现象。
依照«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不需要进行瓦斯抽放。
因此,本矿井瓦斯灾难的防治要紧防止瓦斯积聚、引燃及瓦斯爆炸。
〔一〕、预防瓦斯积聚措施1、防止掘进巷道瓦斯积聚在掘进巷道中最常遇到的瓦斯积聚形式有巷道顶板邻近和空泛邻近的积聚;回风巷邻近积聚;在报废的风巷和采空区联接处积聚;钻孔中和打钻时的孔口邻近积聚;防止瓦斯积聚除采纳独立通风外,尚需采取以下措施:〔1〕排除巷道顶板邻近和支架邻近空泛中瓦斯积聚的措施要紧有:①全面地增加风速,在一样瓦斯涌出情形下使顶板风速不小于0.5m/s。
②当风速不能满足要求时,在靠瓦斯涌出区段,局部增加风速,采纳帆布风幛,靠顶板挂倾斜档板。
③巷道掘进时,采纳光爆,对超挖部分以不燃材料填实,排除空泛。
〔2〕排除报废的风巷和采空区联接处的瓦斯积聚:要紧采取及时封闭的措施,启用封闭巷道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先加强通风,确认瓦斯不超限后才可重新施工。
〔3〕防止打钻时的瓦斯局部积聚采取以下措施:①增加打钻巷道的供风量。
②依靠在巷道中安设风幛、倾斜挡板等,以增加钻孔孔口邻近的风速。
③在钻孔中瓦斯涌出量专门大时,应在孔口安设专门的密封装置,并把瓦斯引入总回风巷中。
〔4〕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设置在进风口侧新奇风流处,防止产生循环风。
风筒出风口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动,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2、防止回采工作面瓦斯超限〔1〕回采工作面采纳独立通风,保证风量及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xx年九月五日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二)1. 将安全管理置于首要位置,将安全意识贯穿于全体员工心中,使安全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
2.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技术装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有效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5. 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隐患和故障,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员工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省政府“十二条”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细则(较全面45页)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细则(较全面45页)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煤字[2021]2号发布第一部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二节瓦斯及瓦斯抽放第三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瓦斯排放第六节防灭火第七节综合防尘第五章安全培训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七章其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国有煤矿和外商投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煤矿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县营及其以上(包括县、市营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煤矿企业(简称煤矿企业,以下同)。
第3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防灭火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6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洗煤厂瓦斯治理规定
晋煤瓦发(2021)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需设置瓦斯防治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治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需成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职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和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治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治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址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址除采纳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成效。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需坚持持续运行,减少无打算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样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依照煤仓直径确信,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置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锁区域必需采取通风方法,严禁显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按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知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适合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需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觉瓦斯异样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锁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看口、测位口等地址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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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省政府“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进一步
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
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
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任何人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
矿井主要
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4、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6、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省安委办“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
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
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
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
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
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