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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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河南省 瓦斯防治三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的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
1. 加强瓦斯检测。

采用先进的气体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检测的精确度和实时性,对瓦斯浓度进行全面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推广瓦斯预测技术。

通过数学模型对瓦斯分布进行预测,对可能超限的区域提前采取措施,防止矿井瓦斯超标超限。

3. 实行瓦斯抽采。

通过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设备,将矿井内的瓦斯抽到地面或有关设施进行处理,降低瓦斯浓度。

4. 安装瓦斯爆炸防护设施。

采用瓦斯爆炸防护门、波浪板、瓦斯自燃防爆器等设施防范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5. 落实瓦斯治理责任。

明确瓦斯治理责任人,并制定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瓦斯治理管理,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6. 强化瓦斯防治培训。

对矿井瓦斯超限防控措施的技术和操作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人对瓦斯超限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7. 完善瓦斯超限处置流程。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有效处置瓦斯超限事故。

8. 积极推广煤矿瓦斯综合利用。

通过瓦斯发电等方式,将多余的瓦斯消纳,减少矿井瓦斯排放,降低瓦斯浓度,同时提高经济效益。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防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提高煤矿相关部门对矿井瓦斯超限安全防控的重视程度。

10.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向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普及瓦斯超限防控知识,增强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工作的认知和信任,形成全社会对瓦斯超限防控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矿安综〔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7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2021年11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发生一起煤尘起火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63人受伤。

今年以来,我国煤矿发生了8起瓦斯事故,造成34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一)强化《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

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煤矿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强化机电运输设备检查。

煤矿要做好压风机房、主通风机、井口附近运煤和排矸系统,以及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负层空间线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加大井下带式输送机、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等设备的检查检修力度,严禁设备超期、“带病”运转。

辽宁省煤矿强化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辽宁省煤矿强化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制度三: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考核奖罚制度
公司坚持以瓦斯治理“五项指标 ”引领全年“一通三防”工作。
年初下达各矿瓦斯治理“五项指 标”计划,各矿矿长、地质勘探工程 分公司经理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 的终端责任人。公司每月通报各矿 “五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 五项指标”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员进行 问责。
突出危险区B组煤关键保护层、原始瓦斯压力大于等于1.0MPa煤层 施工消突钻孔的,工作风压不得小于0.6MPa;顺层定向长钻孔施工, 工作风压不得小于0.8MPa。凡是矿井系统风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 用专用空压机、专用压风管路。
六、加强地质保障。树立“断层就是老虎”、“构造就是险区” 、“抽冒就是事故”理念,治理瓦斯必须先探清断层、探清构造 、探清煤厚,注重提高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探钻孔施工质量。对断 层、构造进行超前治理,严防片帮掉顶造成瓦斯超限。
七、保护层开采是最经济、最可靠的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要 靠工程,开采保护层过程中,瓦斯治理工程必须到位。要变 “看 瓦斯”为“看打钻”,瓦斯是看不住的,只有把打钻看住了,瓦 斯治理才能到位。
八、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是非常重要的。除 被保护层开采外,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在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 ,要适当补充小直径排放钻孔局部措施,来弥补区域防突措施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比如存在“空白带”、过断层、构造带。
考核验收:关键保护层面积、抽采钻孔量每半年验收一次,瓦斯抽采量 、瓦斯利用量及瓦斯治理巷道每年度验收一次。
制度四:执行打钻抽采效果考核制度
煤巷条带穿层钻孔预抽合茬抽采1个月内,煤层瓦斯含量4~ 6立方米/吨单元百孔抽采纯量低于0.2立方米/分钟、6~8立 方米/吨单元百孔抽采纯量低于0.5立方米/分钟、8立方米/吨 及以上单元百孔抽采纯量低于1立方米/分钟的,或单元评价 期内抽采浓度低于15%的,每单元扣罚矿总工程师、钻孔施 工单位分管副职各2000元。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新增)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新增)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新增判断题50道,新增单选题68道,判断题42道!一共新增160道题一、单选题(68道)1、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BA、综合治理B、先抽后采C、抽采达标2、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B )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A、井巷布置B、水文地质C、采掘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CA、3B、4C、5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AA、总工程师B、主要负责人C、矿长5、《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AA、抽、掘、采B、抽、探、采C、探、掘、采6、《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BA、鉴定单位B、煤矿C、施工单位7、《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

BA、人人都是班组长B、人人都是通风员C、人人都是监督员8、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至少排查1次。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矿山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瓦斯抽放:煤矿必须配备适当的瓦斯抽放设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有效抽放,确保矿井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瓦斯检测与监控:矿山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对矿区、工作面等关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突出的危险。

4. 通风与排瓦斯: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操作,确保矿井内氧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

5.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变能力,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

6. 突出预测与评估:矿山必须进行突出预测与评估工作,采取预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出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实现矿山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
理。

矿山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矿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瓦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涌出倾向的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作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治理长效机制,保证瓦斯检测与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明确瓦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对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统计和分析瓦斯检测数据,对瓦斯涌出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瓦斯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第三章瓦斯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齐全的瓦斯检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放处理工作,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并定期维护瓦斯抽放设备和通风设备,保证矿井通风畅通,瓦斯能够及时排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建立安全隔离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防止工人在高瓦斯区域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问题。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瓦斯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本)

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PPT课件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PPT课件
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
2016年6月
2020/3/25
1
• 2015年全国事故总量保持继续下降态势,事 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9%、2.8%。 其中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步下降 9.9%和8%。
• 大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基本稳 定,11个省级单位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煤矿事 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2.3%、36.8%, 非煤矿山、化工和危化品、烟花爆竹、道路交 通、建筑施工、生产经营性火灾、水上交通、 铁路交通及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事故实现“双下 降”。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尤其 是重特大事故频发且危害严重,暴露出安全生 产体制机制法制不完善、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 问题。
2020/3/25
14
• 22. 2015-9-6,福建三明市将乐县一煤矿, 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3人死亡。
• 23. 2015-10-9,江西上饶市上饶县永吉煤 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12
• 15. 2015-6-21,湖北恩施州利川市一煤 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 16. 2015-6-21,山西阳泉市一煤矿发生 冒顶事故,造成4人死亡。
• 17. 2015-6-27,福建龙岩市永定县培丰 镇一关闭煤矿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造 成9人死亡。
• 18. 2015-6-30,福建三明市大田县一煤 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20/3/25
2
近十年来重特大事故发生特点
• 1.从行业领域看,矿山、危险品、道路交通、 建筑施工、烟花炮竹、水上交通、消防等 邻域重特大事故多发,特别是煤矿和道路 交通重特大事故每年占比都达60%以上,是 防控重中之重,民航、高铁、城市轨道交 通、油气输送管道、民爆物品、粉尘涉爆、 涉氨制冷和冶金有色等邻域虽然事故较多, 但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 死群伤和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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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
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
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
了解一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
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
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

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
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
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
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

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
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
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
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
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
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
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

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
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
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
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
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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