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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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指在签署或批准国际条约后,根据具体情况保留一部分条款或限制自己的法律效力的做法。

这是国际法上的一种常见的做法,旨在使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适应,确保国家利益和主权不受侵犯。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起源于195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我国刚刚解放,国内法制建设尚未完善,加之国际环境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条款来适应国内需要。

在此之后,我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条约保留制度,并在实践中进行修正和完善。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留条款是对国家的主权的行使。

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利益需要,在签署或批准国际条约时保留一些条款。

为了保护国内的关键利益,我国保留了一些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的条款。

保留条款是对国内法律体系的尊重和保护。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构成,与国际条约形成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衔接和互动关系。

为了保护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我国保留了一些与国内法律相冲突或不适用的条款。

保留条款是对国际条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考量。

国际条约是为了实现各方共同利益而签署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对所有国家都是完全适用的。

由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条件存在差异,一些条款可能不适用或难以执行。

为了使国际条约的效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我国保留了一些条款。

保留条款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有条件的,在签署或批准国际条约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留的条款和期限。

我国也要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及时通知其他缔约方,并接受其他缔约方的监督和评估。

虽然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一些原则相冲突,但从整体上看,它是符合国家利益和国际法的要求的。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保留条款不能滥用。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条约保留实践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保持透明度,遵守盟约义务,不应对国际条约的核心内容进行保留。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1. 引言
条约保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实践,也是国际关系的一种常态。

我国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通过合理的条约保留实践来确保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实施,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合作基础。

2. 我国条约保留实践的基本原则
我国条约保留实践的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保护人民权益、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等。

这些原则体现在我国对于条约保留的态度和实践,确保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我国在多个领域都进行了条约保留实践,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内政策的实施。

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保留了对外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约,以保护国内产业和知识产权。

在国际环境领域,我国也对一些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条约进行了保留,以确保国内环境可持续发展。

我国还对一些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条约进行保留,如武器控制条约、恐怖主义等。

我国条约保留实践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使国内政策能够与国际合作和交流相互契合,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

确保国家主权和独立,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形象,提升国际话语权。

我国条约保留实践在维护国家权益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条约保留制度和实践,包括:加强对有关条约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条约的保留符合国家利益和法律要求;加强对国际规则和标准的研究和探索,提高对条约保留的理解和应对能力;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和挑战。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指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留一些与条约内容相悖的国内法律规定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条约保留是允许的,但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均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制约。

在我国,条约保留一直是国际法实践中的热点和争议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本文将从我国的条约保留的基本概念、立法依据、实践形式、影响等方面做出简要分析。

一、我国条约保留的基本概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依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对我国的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国际条约程序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可以保留的权利。

据此,我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提出保留,并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条约保留的程序和条件。

我国的条约保留可以采取口头声明或书面声明的形式进行。

在签署国际条约时,我国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口头声明,明确保留在条约生效后不履行某些规定或者只做部分履行。

我国也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提出条约保留,将保留的内容以书面文本的形式提交给其他缔约国,并在签署国内法律时明确规定保留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对国家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关系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我国的国家法律体系来说,条约保留可以保护国家的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确保国际条约的内容不会对国内法律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于国际法律秩序来说,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国际条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因此在进行条约保留时需要充分考虑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制约。

在国际法律关系上,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可能会引起其他缔约国的异议和争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和解决。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作者:李洋洋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摘要:条约保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实践,往往需要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针对某些规定作出单方的声明来排除、改变其对本国的效力,以实现规定保留的法律效果。

中国缔结条约的数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上升,形成了广泛的实践成果。

在条约保留方面我国遵循了国际规则,充分借鉴了不同的学说理论,在相关程序和保留事项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参加多边条约一经赞同不再提出保留,而是集中在签署和批准时提出。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立法和深入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关键词:条约保留;国际法;多边条约条约保留对于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融入世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具有了广泛应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也存在缺乏立法,规则含混,保留方式单一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

一、条约保留概述从概念来看,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而作出单方声明以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

这种声明并没有特定形式限制,也没有方式限制,可以是对条款的否定和修正,也可以是特定解释。

只要一经做出,便产生其法律效果。

进行条约保留,往往需要缔约国出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国内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需要谨慎思考,同时也要避免条约保留的滥用。

曾几何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仅将条约保留问题列入其议程,还任命了专题报告员,筹备相关议题。

在现代条约保留制度中,明确地指出保留的生效规则,现有的保留接受和保留拒绝规则也深入人心。

对于保留的有效接受,不仅要求接受国为缔约国,也要求有效的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来源于条约的明示允许,也可以是规定的当事国或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国家坚持反对不应当有时限和条款约束。

而保留的反对则是在《实践指南》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指示下形成的规则,除了缔约国的要求,还有不得表示接受保留的行为,也要求简明阐述原因,做出明示行为。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1 .保 留 的 涵 义
根据 1 9 6 9年 《 维 也纳 条约 法公 约》 第 2条 第 4 款 的规 定 , 所谓 条约 保 留指 的是 : “ ‘ 称保 留 ’ 者, 谓

国于签署 、 批准、 接受 、 赞 同或加 入条 约时 所作 之
片面声 明 , 不论 措 辞或 名 称 如 何 , 其 目的 旨在 摒 除
的情形 , 此谓 “ 质 的更改 ” 。不 过 , 质 的更改 保 留不
常见 。
私法导 致适用 ” 规 定 提 出 了保 留 , 排 除 了该条 款对 我 国的适 用 , 因此我 国在 订立 国 际保 留货物 买卖合
对 于多边 条约 的缔 约 而言 , 其 自愿参 加 到条 约
中, 受 条约 约 文 的 约 束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 “ 被 边 缘 化” , 是 为 了获取 条约 的权益 , 从而在 国际关 系中谋
是缔 约方对 条约 约文 的认 可 ; 二 是缔 约方 同意 承受
条约的约束 。在缔结重要条约( 何谓重要条约国际
法并 无界定 , 一 般认 为 , 多 边 条 约 中 的造 法性 条 约 和建 立 国际组 织 的条 约 , 都属 于重 要 条 约 , 因为 它 们 涉及 国家 重大 利益 。 ) 的情 况下 , 签署一 般具有 第
“ 如果 不密切研 究 当代 国家 的实践 , 这 一 问题 就 不能得 到 有效 的解 决。 国 际性 法 院或 法庭 的裁 决
并不 能提 供充分 的指 导 , 因为保 留 问题 也 并 不经 常在 这 里 出现。 ”由此可 见 , 国家 的条 约 实践对 保
留制度 的研 究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关键词 : 条约保 留; 条 约保 留时机 ; 条约保 留实践 ; 中图分类 号 : D F 9 3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 —6 0—0 4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条约保留是指缔约国在签署条约时所作的有关保留其条文的声明或声明修正遭到拒绝,但仍坚持参加条约的承诺的行为。

在国际条约实践中,保留条款允许缔约方在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排除其某些规定的适用,从而保护其国家利益。

然而,在国际社会中保留条款也引发了争议,因为这些条款可能会削弱条约的整体效力、一致性和适用性。

我国对条约保留的实践相当广泛,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就开始在签署国际协议时做出保留或声明,在我国加入国际条约时也常常进行保留。

以下是我国进行保留实践的几个方面:一、保留哪些条款我国在保留条款方面的立场是“一般不保留,必要时保留必要行使主权权利的条款,但原则上不保留违背国际法或条约主要原则的条款。

”例如,我国在加入《国际劳动组织组织章程》时,保留了“必要时保障外国劳动者在我国的劳动待遇紧密联系我国国家利益和工人利益的原则”这一条款。

二、保留范围一般来说,保留条款应该是对于单个或几个特定条款的保留,而不是对于整个条约的保留。

然而,我国在加入许多国际条约时,会对整个条约进行保留,例如2001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保留了“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和国家领土完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法律之规定”等条款。

这种保留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质疑,因为这些保留限制了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性,并可能削弱其整体效力和一致性。

三、保留的限制根据《维也纳条约施行法公约》第19条规定,保留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合,不得影响条约的一致性,并且保留应该尽可能少。

然而,在我国进行保留实践时,这些限制似乎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

例如,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时,保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法律规定”等多项条款,这些保留可能会导致我国对于该公约的适用性受到限制。

总的来说,我国在进行保留实践时,需要更加严格遵循国际法理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并且保持透明度以及与国际社会进行更多的沟通和协商。

同时,我国也需要在加入国际条约时更加全面地考虑其对国家利益的影响,以保证国际条约的有效实施,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指的是在签署国际条约时,国家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保留或者声明的做法。

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使国际条约更好地适应国内法律和政治体制的需要。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在条约保留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进行浅析,旨在探讨我国在这一领域中的表现和特点。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主要是基于国家的特殊国情和法律体系来进行的。

在签署国际条约时,我国通常会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保留或者声明。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一些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我国的情况。

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时保留了有关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儿童教育的条款,这是因为我国的民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教育体系和传统习俗,一些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我国进行了保留。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在签署国际条约时,我国通常会进行保留或者声明,以确保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不受损害。

这主要是因为国际条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一旦签署并批准,国家就需要按照条约的规定来履行义务。

为了避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受到侵害,我国会对某些条款进行保留或者声明,以减轻国际条约对国家的直接约束力。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对国际社会的影响较大。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对国际社会的影响较大,其态度和做法将对其他国家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在进行条约保留时,通常会充分考虑国际社会的反应和影响,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和形象不受到损害。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基于国家的特殊国情和法律体系来进行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其态度和做法对国际社会的影响较大,也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精神和对国际法的尊重。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将继续秉持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条约保留实践,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在一国内部如何正确定位及适用,逐渐成为各国国际法学者日益关注的问题。

入世以后,中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国际双边、多边条约签订的数量也达三千多个①,但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纠纷、政治冲突等,也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处理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保持稳定的对外关系、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乃至和谐世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传统国际法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的观点。

可总结为“两派三说”,“两派”即“一元论”和“二元论”,“三说”即“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

一元论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来源于康德哲学,其主张是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原因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的规范,直至一种终极的、无法从更高的规范中获得效力来源的基础规范②,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国内法优先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其效力、渊源是国内法,国家作为主权实体,有权支配国际法。

二元论又称平行说,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地位平等,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相互限制。

立足国际法学,平行说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效力、渊源、执行方式等各不相同。

但它们也是相互联系的,是同一制定主体在不同领域发挥作用的结果。

“国家既是制定国内法的主体,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③。

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实践国外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实践,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转化方式,即当一国政府批准某一国际条约后,还需国内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将其转变为国内法,从而在国内具体适用④,其典型代表是英国。

按照英国宪法,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是英王的特权。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指中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保留一部分内容,或者在批准国际条约时,声明排除条款的权力。

这种实践在国际法上是合法的,但同时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在我国,这种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适用范围。

本文将从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的历史、现状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的历史。

中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保留一部分内容的做法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清朝签署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国际条约,为了维护自身国家利益,在签署这些国际条约时,清朝政府常常保留一些内容或者声明排除条款。

在《辛丑条约》中,清朝政府保留了对满洲和蒙古的主权,同时在《勘定咸丰资政条约》中也声明排除了割地条款。

在民国时期,中国继续了这种做法。

在签署《巴黎和约》和《凡尔赛和约》时,中国也使用了保留和排除条款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国家利益。

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也继续保留了一些内容。

在1980年代,中国在接受了《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时保留了不少内容。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国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也是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

我们来谈一谈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的现状。

目前,我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依然会保留一些内容。

在签署《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时,中国都保留了一些内容,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在接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时,中国保留了一些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签署、加入或批准本公约时声明,在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材料不足的情况下,不承担由于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措施澄清其实施义务所需的额外义务。

” 这些保留条款的存在,体现了我国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会考虑到国家情况、国情和国家利益,从而保留一些内容以确保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认为,保留条款的使用受到了国际法的限制,甚至认为中国的保留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论述条约保留制度
条约保留制度由国际条约保留机构制定,是全球范围内维护和促进公约的重要机制。

条约保留实质上是国际法上的准则,是在国际间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环境,维护人权,促
进和平合作等方面,强调和维护和平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首先,条约保留制度旨在确保国际法的执行,以及公法的推动,也为国际社会的建立
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法律和技术支持。

比如,《巴黎气候协定》、《关于不扩散核武器
技术条约》等国际法文件都面临着存在各种不同国家现象,国际条约保留机构对此起到了
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条约保留制度可以提升国家之间的信任水平,促进国家之间正确处理国际关系,以最快的速度保持国际和平。

比如,美国和俄罗斯在叙利亚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国际条
约保留机构通过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了两国的和解。

同时,条约保留制度对于国际合作及改善全球环境也有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变暖的现
实中,国际条约保留机构旨在帮助各国部门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采取具有重要
意义的行动,避免全球变暖造成的恶劣影响。

最后,条约保留制度是国际社会维护和发展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国际社会全
面进步,维护公法有效性及实施的必要措施,也充分彰显了条约保留机构在国际法及国际
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条约保留制度是促进国际关系的重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和平与稳定,
而且还能够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有效地维护人权,促进和平合作。

因此,只有在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并加强各国之间条约保留机构的职能及作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
的发展,促使世界各国共同发展。

国际条约保留的缺陷

国际条约保留的缺陷

第一章国际条约保留的缺陷一.国际条约的保留解决模式不完善在国际条约的保留中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解决模式值得人来研究,国际人权条约保留的解决模式中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截止到2013年4月份,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的国际人权公约共29份。

虽然在绝对数量上只占当今国际社会缔结的人权公约的一小部分,但囊括了几乎所有的核心人权公约,并且他们代表着人权公约面对保留问题的不同解决模式。

正因如此,此人权条约的保留解决模式也有其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回避保留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是表达在人权公约中根本不涉及保留问题,也就是说对本公约的保留既不支持也未反对。

目前绝大部分国际人权公约对待常见的保留问题采取的是这种方式,比如《灭种罪公约》,《公政公约》等。

其实这种回避保留的模式含糊不清,并未明确的指出某个公约是保留或不保留,这样在国际纠纷时两国或几国之间会出现对公约的认知不同和遵守不同,后果会是矛盾不断加深,纠纷得不到解决。

(二)协商一致模式。

所谓的协商一致模式其实就是遵循维也纳条约体系下确立的与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相符的一种标准。

这种模式的使用频率仅仅只次于回避保留模式,如《儿童权利公约》等采用的都是这种协商一致保留模式。

但是如果出现了与协商不一致的突发情况将影响保留的进行(三)允许特定保留模式。

允许特定保留模式具体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权公约中明确规定可以对某些特殊内容提出保留,另一种是人权公约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能提出保留的内容,则一国可以对除此之外的公约内容适当提出保留。

前者如《公正公约第二人则议定书>中规定此公约只可作出下列保留:如规定在战时犯下最严重军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适用死刑,后者如《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规定:可以对特殊公约第一,四,十六三十三,以及三十六至四十六条以外的规定作出保留。

此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过分特殊性,对于没有允许特定保留模式的国家在条约保留问题上是不公平的。

(四)特殊的协商一致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就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条约》公约中即规定了保留中需要符合条约的标准和宗旨,也规定了如果存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缔约国反对某条约的保留,则保留就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论中国对条约提具的保留及其总体完善对策

论中国对条约提具的保留及其总体完善对策

论中国对条约提具的保留及其总体完善对策作者:王勇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02期〔摘要〕中国迄今已经对所参加的82项多边条约提具了保留。

中国提具保留的时机、原因、决定机关、程序和类型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特点。

但是中国的条约保留制度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关于条约保留在国内法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作出保留时一般都没有说明理由;迄今尚未全面回顾审查已经提具的保留;保留实践的方式比较单一。

完善我国的保留制度势在必行,具体包括:积极探索和解决与条约保留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加强本国如何提具保留的对策研究;加强应对他国提具保留的对策研究;加强关于正待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条约保留实践指南》的对策研究。

〔关键词〕多边条约;提具保留;国际社会;条约保留制度;《条约保留实践指南》〔中图分类号〕DF9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2-0087-05〔基金项目〕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完善我国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研究”(14YS081)〔作者简介〕王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上海200042。

一、中国提具条约保留概况自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我国总共参加了约300个多边条约,并对其中的82个多边条约提具了保留,约占总数的27%。

中国对上述多边条约提具保留的时间及其分布情况如下:1950-1959年有4个,1960-1969年0个,1970-1979年10个,1980-1989年35个,1990-1999年有17个,2000-2009年16个。

上述统计数据说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参加的多边条约越来越多,我国对条约的保留也日益增多。

但是从1990年开始,我国提具保留数量的相对减少,说明我国对条约保留采取了一定的谨慎态度。

就中国对已经参加的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时机而言,我国在加入条约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44个,占537%;我国在签署条约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5个,占61%,其中有4个条约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时确认了上述保留;我国在继承条约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6个,占73%;我国在接受条约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3个,占37%;我国在批准条约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22个,占268%;我国在核准条约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5个,占61%;我国在条约适用于香港时提具的保留所针对的条约有1个,占12%。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我国自从1978年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都随着时代的进程而不断深化,我国非常有序地参与着多边国际条约的缔结,积极承担国际法的责任,而且强有力的国际法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

未来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表现,我国正在不紧不慢地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必要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的巩固,必然需要我国在将来去缔结或者去主导缔结大量的国际多边条约。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积极地提高条约程序的应对能力,不仅仅是可以承担为其他缔约国作出表率的责任,也可能是自身参与现代国际关系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以此应该积极地去加强对国际条约程序的研究对策,努力完成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研究,对照需要遵循的国际法重要规则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深刻反思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真心希望对完善我国条约保留制度能有一丝帮助。

第一,我国应当努力提高国际条约保留事由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国际法的要求,根据《1969年公约》保留部分确立‘和谐一致’原则,一国提出的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接受一国的提出的保留。

这两个问题的判断是由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的,将解释条约保留的原因以及关联的国内法规和政策在保留声明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实际上有利于其他缔约国对我国提具的保留进行正确的判断。

我国若要做到具体的条约保留,首先需要以进一步提高保留事由的透明度和说明性为基础,然后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是声明阐述,并在理由说明上避免使用含糊笼统的用话。

通过说明具体内容且合乎逻辑的理由使“解释性声明”成为具体保留,以便于被其他缔约国理解和接受。

第二我国应当将条约的保留纳入科学立法的大体系中。

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之中,条约保留的实践缺乏专门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条约保留的事中程序和后续程序分别如何处理,有哪个机关处理,我们都无法得知,更何况在遇到条约实践中的难题时,问题该如何解决更加无法明确,在这种立法的空缺至今都还尚未得到填补,甚至已经给我国的国际保留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阻碍。

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

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

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第一章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一.国际条约保留的总体状况1.国际条约保留的一些规则:国际条约保留有许多重要的规则来维护条约的保留更好的进行下去。

和谐一致规则中保留并非表明国家不愿遵守人权的基本原则。

数目前的国际社会而言,国际人权保护尚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争取尽量广泛的国家参加国际人权条约在目前这个阶段,也许是更为重要的目标。

正如国际法院在灭种罪公约保留案中所表明的“关于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制定该公约的联合国大会和各国”的意思是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该公约。

将一个或更多的国家排除于该公约之外,不仅将限制其适用范围,而且将减损作为公约基础的一些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权威。

因此,为了条约所体现的原则更具普遍性和权威性,条约被广泛接受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任意作出保留的自由,仍如国际法院所言:更不能认为各缔约国意在牺牲该公约的目的以取得尽可能多的参加国。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在鼓励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条约与保持条约的完整性之间维持一种平衡。

在大多数多边条约中这一平衡职能是由和谐一致规则履行的。

“和谐一致”规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约第三款,是指在条约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以保留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为判定该保留准许性的标准。

“和谐一致”规则由于将判断一项保留的‘和谐一致’性的权力赋予了各国自身,且由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难以确定而招致不少国际法学者的攻击。

其他与保留有关的规则:第一,绝对禁止保留规则。

即对条约所有条款的任何保留都被禁止。

例如,《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这一国际人权条约在其第九条便规定了此类规则,此类国际人权公约旨在维护人类基本的人格尊严,提高人类生存的自然权利,因而必须最大限度保留,这样便给缔约国设置了绝对的强行性义务,但实际上该人权公约每一条款并非都需要强加如此重要的不可损异性。

绝对禁止保留规则将保护条约完整性的价值推向了极端,它完全剥夺了缔约国应有的保留权限,将条约的普遍性参加性价值全部抛之脑后,因而实践中该规则极易在缔约国出现较大分歧时陷入僵化,因此不可能受到广泛推崇和运用。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指中国政府在签署国际条约时所做的一种声明,即保留对该条约的一些条款不适用或者以自己的条件适用的情况。

这种做法既是对国际法规定的一种合理适用,也是中国政府根据国内法和国情所作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就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进行简要分析,探讨其涵义、适用范围及其影响。

我国条约保留实践的涵义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条约保留实践是指中国政府在签署国际条约时所做的一种声明,即对该条约的一些条款不适用或者以自己的条件适用。

这种保留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可以是条件的,也可以是无条件的。

条约保留实践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项有关外交立场的具体体现。

作为主权国家,中国有权根据国情和国内法的特殊需要,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作出保留。

条约保留实践符合国际法原则和规定。

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这包括对条约的条款作出一定的保留。

我国条约保留实践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和国家利益诉求,中国政府在签署国际条约时可以作出保留。

中国在签署《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时作出了保留,主要是因为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与中国宪法和国情不符,例如涉及台湾地区的条款。

我国在签署与经济、安全、领土等方面有关的国际条约时也经常作出保留。

中国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作出了有关领土主权的保留,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节海权等问题上有特殊诉求。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争议。

一些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的条约保留实践持怀疑态度。

有观点认为,中国政府作出的保留可能损害国际条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给国际合作带来不确定性。

中国政府作出的部分保留可能与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规范意见不符。

对于这一点,中国政府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协商,以促进相应条约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是指中国在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时,保留部分条款或做出解释声明的做法。

这种做法是根据国内立法需要,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际法律权益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

本文将从我国的法律框架、条约保留的目的和原则、应用范围以及影响等方面对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进行浅析。

我国的法律框架为条约保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

我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条约法》明确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生效、履行、修订等程序。

该法律第十四条规定了国际条约的保留制度,允许我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个条约时,对该条约的具体内容提出保留。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有其明确的目的和原则。

我国通过保留条款来确保国内法律与条约的一致性。

由于中国具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因此在履行国际条约时,有时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保留或解释,以符合国内法律的要求。

我国通过保留条款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际法律权益。

在国际谈判中,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中国会在条约中保留一些内容,以维护国家利益的核心部分。

我国通过保留条款来应对国内现实问题。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中国可能需要保留条款来解决国内的法律、政治、经济或文化问题。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适用范围广泛。

一方面,我国可以在签署和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时保留涉及宪法和国家制度的条款。

我国可以通过保留条款来应对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条约中涉及敏感领域的内容,如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

我国也可以在环境保护、国际安全和军控等领域保留条款,以应对国家安全和国内法律的需要。

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对国内和国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条约保留实践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独立。

通过保留条款,我国能够在国际合作中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合理地平衡国内利益和国际义务。

条约保留实践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质疑。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中国的条约保留做法提出了批评和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条约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原则。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及其法律完善分析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及其法律完善分析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及其法律完善分析一、背景和意义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达成共同的目标而签署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

由于国家利益的变化、政府政策的调整等原因,存在国家单方退出条约的需求。

建立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使国家能够合理、合法地单方退出条约,成为国际法制发展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法律完善的方式。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的形成是国际法制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国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条约义务。

国家间利益冲突和政策调整是现实问题,需要相应的机制来解决。

国际社会对国家单方退出条约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逐渐形成。

三、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的主要形式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 条款约定:国际条约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退出机制,明确国家的退出条件和程序。

2. 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中的一般原则,如国家平等和国家主权原则,为国家单方退出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习惯国际法:当国家以一种一致和普遍的方式行使退出权利时,可以构成习惯国际法,成为单方退出条约的依据。

为了保证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的合理性和法律性,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

国际法制的完善是必要的。

国际法应明确规定国家单方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确保退出机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国际机构的角色需要明确。

国际机构可以起到协调和调解的作用,帮助国家解决退出问题。

国际社会的监督机制应完善。

国际社会应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国家单方退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合作也是法律完善的重要方面。

国家应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退出问题,避免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家单方退出条约可能引发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

国际社会对单方退出的法律制约存在争议。

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共识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难题。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际条约单方退出机制在法律完善和实践中也逐渐得到认可和推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引言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条约作为国家间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其保留问题备受关注。

保留是指缔约国在签署或加入一项条约时,指出不接受该条约特定条款或附加条件的行为。

本文旨在通过对条约保留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性质、影响及应对之道。

第一章条约保留的法律性质1.1 条约保留的定义与内涵条约保留是指缔约国在签署或加入一项国际条约时,通过书面声明或其他方式,对条约的特定条款或附加条件表示不接受的行为。

1.2 条约保留的合法性相关国际法规定,缔约国有权通过保留方式加入条约,以适应国内法律或实际情况的需要。

然而,条约保留应符合以下原则: - 国际公序的尊重:保留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条约目的的维护:保留不得削弱条约的基本目的与核心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其他缔约国有关保留的决定。

第二章条约保留的影响2.1 对条约效力的影响条约保留可能导致缔约国之间对于条约的部分内容存在不同解释,进而影响条约在国际间的普遍有效性。

保留的存在可能削弱条约的一致性,影响国际社会对于条约的监督与履行。

2.2 对国内法律的影响缔约国通过保留将条约中的特定条款或附加条件排除在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以保护自身特殊利益或确保与国内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然而,保留可能使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产生模糊,给国内法院的适用和解释带来困扰。

第三章应对条约保留的方式3.1 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协商为了维护条约的一致性和普遍适用性,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与协商,对于存在争议或问题的保留进行沟通和解决。

通过多边机构或国际法院等途径,尽可能减少保留的存在,保护条约的权威性。

3.2 限制和规范保留的实践在制定与签署条约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可以通过明确规范保留的条件和范围,限制保留行为的滥用。

相关国际机构或条约可明确规定哪些条款允许保留,哪些条款不得保留,以确保保留不损害条约的一致性与有效性。

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

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

论中国对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的保留及其完善对策王勇【摘要】So far,China has participated in 26 treaties in which China has made reservations to the dispute-settlement clauses.The reasons,the content of the reservations and the authority to make the reservations all have certain characteristics.However there are some limitations of the formulation of China’s reservations to treaties with this respect.With the dramatically changing of the ICJ and PCA,and with “Guide to Reservations” having laid important rules,it’s very necessary f or China to change the attitude and make perfections.As far as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 concerned,first,China should be very careful to make reservations to the dispute-settlement clauses afterwards;Second,China should actively develop legal rules for treaty reservations to provide a legalbasis;Third,China should make an explanation to the reasons of the reservations to treaties;Fourth,China should withdraw the reservations tothe advisory jurisdictions of the ICJ;Lastly,China should take different measures as to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CA according to different circumstances.%中国迄今对已参加26个条约中的解决争端条款提具了保留。

论国际条约的保留的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论国际条约的保留的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论国际条约的保留的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院别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张淼磊学号指导教师职称2020 年 4 月15 日中文摘要国际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绝大多数的国际条约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以,国际条约的保留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国际条约保留是国际条约法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保留就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条约方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保留的排除作用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更改作用则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主要讲了三方面的内容:前两章讲国际条约保留的研究意义,背景和概述。

三四章主要讲了国际条约保留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最后一章主要讲了我国国际条约保留的适用问题及发展建议。

Chinese abstractan important source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treati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In today's increasingly close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e vast majority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an only play their due role through the domest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s parties. Therefore, the reserv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treaty reservation is one of the most complicated issue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law. In general, the exclusion effect of a reserv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fact that certain or certain articles have no legal effect on the party requesting the reservation, while the modification effect is reflected in some aspects of a certain article, but not the whole article, which has no legal effect on the party requesting the reservation.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is paper mainly talks about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two chapters are about the research significance, background and overview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reservation. In chapter three and four, the author mainly discusses the defects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reservation an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The last chapter mainly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y reservation in China and its development proposals.关键词:国际条约,保留,缺陷,完善建议目录引言………………………………………………………………………………………第一章:绪论………………………………………………………………………………………×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和现状…………………………………………………………………………………×三.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第二章. 国际条约保留的概述…………………………………………一.国际条约保留的定义…………………………………………………………………………………×二.国际条约保留中国际法理论基础………………......................................................................................第三章国际条约保留的缺陷…………………………………………………………………………×一.国际条约的保留解决模式不完善.......................................................................................................二.国际条约的保留时机上有不足……………………………………………………………………×三.国际条约保留程序不够规范......................................................................................................四.国际条约保留的范围不明确……………………………………………………第四章.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一.国际条约保留的总体状况………………………………...............................................1.全球国际条约保留现状…………………………………………………………………2.影响国家作出保留的因素...............................................................................................二.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建议......................................................................................1.保留时机上存在改进的空间..............................................................................2.完善国际条约的保留解决模式...........................................................................3.规范国际条约保留的程序............................................................................第五章.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完善..................................................1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实践的完善............................................................2.我国人权条约保留的完善建议..................第六章.结束语.................................................1论国际条约的保留第一章绪论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国际条约作为近现代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社会的交往和合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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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探析
一.国际条约保留的总体状况
1.国际条约保留的一些规则:
国际条约保留有许多重要的规则来维护条约的保留更好的进行下去。

和谐一致规则中保留并非表明国家不愿遵守人权的基本原则。

数目前的国际社会而言,国际人权保护尚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争取尽量广泛的国家参加国际人权条约在目前这个阶段,也许是更为重要的目标。

正如国际法院在灭种罪公约保留案中所表明的“关于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制定该公约的联合国大会和各国”的意思是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该公约。

将一个或更多的国家排除于该公约之外,不仅将限制其适用范围,而且将减损作为公约基础的一些道德原则和人道主义权威。

因此,为了条约所体现的原则更具普遍性和权威性,条约被广泛接受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任意作出保留的自由,仍如国际法院所言:更不能认为各缔约国意在牺牲该公约的目的以取得尽可能多的参加国。

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在鼓励尽可能多的国家参加条约与保持条约的完整性之间维持一种平衡。

在大多数多边条约中这一平衡职能是由和谐一致规则履行的。

“和谐一致”规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约第三款,是指在条约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以保留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为判定该保留准许性的标准。

“和谐一致”规则由于将判断一项保留的‘和谐一致’性的权力赋予了各国自身,且由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难以确定而招致不少国际法学者的攻击。

其他与保留有关的规则:第一,绝对禁止保留规则。

即对条约所有条款的任何保留都被禁止。

例如,《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这一国际人权条约在其第九条便规定了此类规则,此类国际人权公约旨在维护人类基本的人格尊严,提高人类生存的自然权利,因而必须最大限度保留,这样便给缔约国设置了绝对的强行性义务,但实际上该人权公约每一条款并非都需要强加如此重要的不可损异性。

绝对禁止保留规则将保护条约完整性的价值推向了极端,它完全剥夺了缔约国应有的保留权限,将条约的普遍性参加性价值全部抛之脑后,因而实践中该规则极易在缔约国出现较大分歧时陷入僵化,因此不可能受到广泛推崇和运用。

第二,泛美规则,是指公约内所有缔约国都可以作出任何的保留条款,而公约只在保留国和接受国之间生效,而公约在保留国和和反对国之间完全不生效。

1952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便运用了条约保留的泛美原则。

这一规则相对于上述的绝对禁止保留规则,似乎又导向了完全提高条约普遍参加型的极端。

泛美规则适用于南北美洲地区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了促进为数不多的美洲国家更加积极地参加到美洲区域共同的一体化制度中,选择此种规则合乎情理。

但泛美规则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缔约国提出的保留数量过多,那么该公约实际上已经被分散成众多的双边条约。

条约的完整性如果不能得到充分保证,那么条约产生的法律价值就已经被极大弱化了。

第三,多数规则,顾名思义,是指占多数缔约国来表决决定是否接受一国的某项保留。

比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规定,如果反对一国的某项保留的国家数量超过缔约国总数的三分之二,那么
一国的该项保留,直接被表决为与公约的目的与宗旨相抵触的保留,而最终成为无效保留;反之,三分之一以上数量的缔约国接受一国的该项保留,那么此保留被直接视为符合公约目的与宗旨而成为有效保留。

上述收集的条约保留实践中的其他规则,应用于国际公约已经对保留规则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它们中的任何一项规则都存在着合理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之处。

国际公约中究竟适用何种保留规则,有许许多多的影视因素最终还是需要缔约国之间多加谈判,协商以及对话来达成一致意见
2.影响国家作出保留的因素:
国家对国际条约作出保留,并非是不愿意尊重和实施国际条约,而是由于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促成的。

比如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主权问题尤显敏感,国家在承诺国际义务时,不得不慎重考虑政治的,法律的及其实际存在的因素,这些就是导致国家在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时做出一个或多个保留的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国国内法如宪法,法律的条文规定与条约的规定不相一致;其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维持一种管辖权上的宪法性平衡存在困难;第三,一国存在的特殊法律地位的领土;第四,一国在批准或加入某一人权条约时,其将要承担的义务和该国先前承担的条约义务不相一致;第五,不发达国家客观上不可能很快满足所谓被称作“第二代人权”条款的要求,这些国家通常对这样的条款作出保留以推迟其适用,或渐进地适用这些条款。

以上这些均是促使国家作出保留的因素,虽然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人权条约就一定会产生大量的重要的保留。

国家作出保留仍然受到各种限制,特别是对于国际人权条约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这种限制更严格,一国如果对这样的条款作出保留,通常会暴露出其国内立法上的纰漏,从而招致各国的广泛关注。

这对于国家作出保留,尤其.是重要的保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作用。

二.国际条约保留的完善建议:
1.保留时机上存在改进的空间:
根据上文来看,保留时机中的签署可以约束国家条约的数量是有限的,一部分多数条约还要经过批准或类似繁琐的过程才能够对缔约方产生约束的效力。

单从签署的一系列程序问题来看,它有需要改进的空间,比如适当减少一些没有必要的繁琐程序从而来提升签署的实施效率和有效地避免了浪费时间。

再比如一些简单的国家条约可以简单来对待,不用非要经过批准或繁琐的过程才能产生效力,这也能间接提高签署效率。

从批准问题中得知缔约方在交存批准书之后还要看条约是否满足其它生效条件在条约可以满足了各项生效条件后,缔约方即受这些条约的约束。

这对于缔约方来说要求有些过分,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适当放宽批准的条件,没必要满足各项生效条件,允许其特事特办,以此来提高各个缔约方缔约的积极性和体谅缔约方的难处。

保留时机上有不足,但是也有比较完善的时机,如果能提高使用此时机的频率,那么对保留是有帮助的;“接受,赞同或者核准:在多边条约的缔结方面,缔约可以用接受,赞同或者核准的方式来
承受这些条约的约束。

其属于一种简易的缔约程序,一般由缔约国行政机关来次之,主要是为了缔约方便,而且适用于行政性,技术性的协定,议定书和换文等,特别是适用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所订的条约。

它们与批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通常是缔约国立法机关的行为。

所以在缔约自由原则下,虽然说提出国际条约保留的决定是缔约国的缔约自由,但在国际条约法上条约保留的提出仍然是受上述时机的限制的,其主要目的是在于维护条约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条约各个缔约方之间的往来和合作。

而且条约在不同时机所提具的保留得到的反应也是有所差别的,如,在批准条约时提出的保留,对于已批准条约的缔约方,要在其收到关于保留的通知后,才会有所反应,然而对于未批准条约的缔约方则要等到其批准时才能知其有何反应。

选择批准时提出保留是经过缔约方审查条约后深思熟虑的后果,虽然未有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所反映的各种优势,但却尽可能的避免了条约缔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因此,在缔约多边条约时,在未有禁止保留的情形下,缔约方更多地是选择在此时机提出保留’。

2.完善国际条约的保留解决模式:
从回避保留解决模式来看,它是对某公约的保留既不支持,也未反对,这样的回避保留的模式含糊不清,并未明确的指出某个公约是保留或不保留,这样在国际纠纷时两国或几国之间会出现对公约的认知不同和遵守不同,后果会是矛盾不断加深,纠纷得不到解决。

那么解决此弊端的方式应该是尽量减少保留的回避,遇到保留问题能协商出一种准确的态度,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这样能一定程度的减少纠纷。

根据允许特定保留模式可以看出此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过分特殊性,对于没有允许特定保留模式的国家在条约保留问题上是不公平的。

尽量减少此特定保留模式的执行,这也是在尽量减少在保留问题上对没有允许特定保留模式的国家的不公平待遇。

最后说禁止保留模式,即完全禁止各国需要对人权条约中任何条款的保留的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绝对性,如果出现了新的不得不保留的问题,就会因为缺乏法律保留依据而造成事态更加严重。

解决此模式的瑕疵问题需要针对此模式减少绝对禁止性,让此模式能多少带有灵活性。

3.规范国际条约保留的程序:对于保留的程序来说还是不够规范上文说到多边条约的保留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一是缔约国在签署条约和交存的批准书,加入书,接受书时单独发表一个声明,对国际条约的某个条款提出保留;二是缔约国在交存的批准书,加入书,接受书中载明保留的必要事项。

这样的程序比较规范,因此保留的提出应当严格遵循缔结条约的程序,在比较适当的时候提出来,如此的话,缔结者所应当提出的保留才能为其他缔约者所接受,才能真正最终实现所希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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