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范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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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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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中国法院网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

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

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

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

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

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

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

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

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

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

《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车丕照[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应用法学
页码: 1-1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条约适用;惯例适用;国际惯例;条约效力等级
摘要: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

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

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法律研究 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

法律研究 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

法律研究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一、引言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为解决共同问题、保护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然而,当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相冲突时,究竟该如何适用这些条约,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的研究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二、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根据我国宪法进行确认。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即由宪法授予其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我国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该条约在我国拥有法律约束力。

三、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判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时,存在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这是因为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并且我国法律通过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的方式接受了其规定。

因此,国际条约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于相冲突的国内法律。

四、国际条约的具体适用在具体适用国际条约时,需要分析条约是否在我国经过批准或加入的过程。

对于经过批准的国际条约,其规定直接适用于我国。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定应该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确保国内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对于未经过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其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

但是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其原则、精神或部分内容纳入国内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

这种方式称为“借用”国际条约。

借用国际条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判断,并确保国际条约的原则与我国法律的精神相一致。

五、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处理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存在冲突时,需要进行冲突处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两种冲突处理方法:一是确保国际条约的特殊适用性;二是通过修改国内法律,使其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针对第一种冲突处理方法,我国可以在法律体系中设置特别规定,确保国际条约的特殊适用性。

例如,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特定领域中,国际条约的规定优于国内法律。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

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

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国内法在国际交往关系中占居何种地位以及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

明确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在保护人权,促进中国对外交往,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步伐,促使中国经济融于世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基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形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理论。

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谁优先的问题,进而又有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两种学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

另外,这种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就完全否定了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的基本属性,根本改变了国际法的性质和方向。

国内法优先说理论产生于德国。

它主张,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内法优先说实质上是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现,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

国内法优先说在理论上是否定和取消国际法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国际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逐渐衰落。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文/王勇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体现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法治理念。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际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我国条约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首先,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同法院关于是否适用条约以及如何适用条约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共20条,主要目的是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实现“类案同判”。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统一领导、职责明晰、衔接有序、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在上述背景下,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既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建设内容。

其次,大力增强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理念总体上还比较保守;我国精通条约适用的司法人才非常匮乏;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方式与手段也亟待创新。

以上因素均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亟待变革。

再次,我国应建设完善的条约适用法律制度体系。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体系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

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维护着国际秩序和国内法律体系。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则是指规范国家内部事务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并分析其在具体法律案例中的体现。

首先,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相互调整。

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等文件的形式,约束着各个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内法则是国家主权的扩展,涉及国家内部事务,包括国家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然而,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中,并通过国内立法来执行和实施相关的国际法规定。

这种调整机制确保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其次,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践中相辅相成。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义务,为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环境保护、贸易自由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国内法则为国家内部的社会秩序和公正提供了基础,规范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公民的权益保护。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合理结合和相互支持可以解决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维护了全球和国家的法治。

再次,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特定案例中有不同的适用。

国际法通常被认为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共识制定的,并旨在调节国际关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国内法可以优先适用,这是因为国内法更接近国家内部事务,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所审理的战争罪案件中,国际法在适用上具有优先地位。

然而,国家内部的刑事案件则由国内刑法来裁决。

最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层面,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

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往往受到国家间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

国内法则受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制约。

这种互动关系使得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和实施不断适应现实情况和需求。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文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 .5220 )9020 些条 件 时, 这二 者也是 可 以互相 转化 的 。 一 国的国 内法势 必服 某 务于 该国的对 内政策 , 国际法无 非是为 了更 好 的表现 该 国的对 而

国际条 约与 国内法之 间的 法律关 系
( ) 一 比较典型 的外 国法 学观 点
( ) 国 际法转化为 国 内法后 适用 一 将
不 同的两个法 律 , 既不是 完全没 有关 系 , 不是完 全相冲 突的 。 也 指 国 际法不 能直接和 自动 地在 国 内法 院适 用 而必 须经过 转 在某 些情况下 , 国际法与 某一 国家 的国 内法是可 以统一 的, 相互 化 , 即通过 国 内立法把 国际法转 化 为国 内法 , 然后 才能在 国 内加 转化 的。。 另外 , 王教授 也认 为 国际法 与某一 国 国内法的法律 关 以适用 。 英 国, 际习惯和 国际条 约的适 用是 不 同的 。 际习 在 国 国 系 问题 有着典型 的理论 性 , 这种 争论事 关 国际法 的特征 、 国际法 惯在 英 国国内是有法 律约束力 的, 被英 国国 内的法 院所 承认并可 的法律形 式、 国际法 的法理基 础 、 国际法 的主 体等 国际法 的基 本 以直 接适 用 ,但不 能与英 国国 内现行 或今 后 的国 内成文 法相予 理论 问题 。0 国的另一位 著名 的法 学家周 鲠生 的观点则 是 , 我 就 盾 。 国际条约 不 能直 接适用 于英 国国 内法 院, 而 只有 经过 议会 的 政 策与法律 的协 调性的角度 来看 , 国家严格 履行 自己的国 际法 上 立法 程序 , 并转化 为 国内法后才 能在 英国 国内适 用 。 的义务后 , 国际法和 国 内法 的法 律 关系是可 以具体灵 活改变 的。 0 我 国有些学 者将周鲠 生 的这 一观 点总 结成“ 自然调 整论” 0 。 这种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张晓京摘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的国内适用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各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第2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条约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所处地位、效力范围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1、转化。

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

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

“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

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或采纳。

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合作与互动,又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解决之道。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必然的。

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规范,与国内法相互渗透。

国内法通过参照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来制定和解释国内法律。

例如,国内法可以借鉴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来完善国内的人权法律体系。

同时,国际法也会受到国内法的影响。

国内法的制定和执行,可能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和指导。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和执行,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和支持。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国际法的适用性问题。

国际法通常是由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公约等形式达成的,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却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会选择不批准或不遵守某些国际法规定,从而导致国际法无法在其国内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是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家的主权原则,不同国家的国内法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这就导致了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国际社会应该通过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国对国际法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同时,各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订,以确保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和公正。

其次,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

各国应该通过国内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保国际法的规定能够在国内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同时,国际法的规定也应该尊重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避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矛盾。

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试论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摘要:关于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各国都会在其有关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太多的讨论。

但由于我国宪法中并未对此予以明文规定,理论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它便成了广泛讨论的话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我国法律体系;地位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即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目前我国加入的条约有300件,双边条约就有500件。

这些条约如果在国内法上不予以重视和适用就会成为大问题。

一、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一)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在分析国际条约是否为中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之前,首先要把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阐述清楚。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可以解释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目前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表述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观点。

而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则有另一种观点。

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来说,不应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的。

它们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①将条约规定转化为国内法;②将条约规定纳入国内法而无需转化。

笔者认为,国际条约按照其在中国的适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在国内转化适用的条约和无需转化即可适用的条约。

因此,关于国际条约是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回答:1.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尽管上文中论述到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是互不隶属的关系,但那只是针对国际条约整体而言,在国际条约体系内部,我们可以对之具体分析。

经过国内法转化的这部分条约,我们可以在国内法找出其直接适用的依据,或者是在国内法中直接规定与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规则,如《商标法》中的有些规定就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规则修改的;或者通过是在国内的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适用某一公约的方式,如上文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无需国内立法转化,即可直接适用;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居于优先地位。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论条约适用制度载入我国宪法

论条约适用制度载入我国宪法
呢 ? 宪 法 的 空 白状 况 也 造 成 了 条 约 在 我 国 适 用 方 式 的 不 明确 , 从 而令 我 国条 约 适用 机 关 无 所适 从 。
他规定 。这 4个条款的分 别是 : 我国《 宪法 》 第6 7条
第 1 4项 规 定 :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决 定 同 外 国缔 结 的条 约 和重 要 协 定 的批 准 和废 除 。第 6 7条 第 l 8 项规定 :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在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闭会 期 间 ,如 果 遇 到 国家 遭 受 武 装 侵 犯 或 者 必 须 履 行 国 际 问 共 同 防 止 侵 略 的 条 约 的 情 况, 决 定 战争 状 态 的 宣 布 。第 8 1 条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主席 代 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进 行 国事 活 动 , 接 受 外 国使 节 ;根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决 定, 派 遣 和 召 回驻 外全 权代 表 , 批 准 和废 除 同外 国缔 结 的条 约 和 重 要 协 定 。第 8 9条第 9 项规定 : 国 务 院 管理对外事务 , 同 外 国缔 结 条 约 和协 定 。 可 见 , 我 国
・___—

1 5 5。 _ _ _ — —
论 条约 适 用 制 度 载入 我 国宪 法
结 和 批 准 条 约 的 程 序 和 职权 ,除此 之 外 再 无 任 何 其
规, ( 6 ) 规 章 。法 律 适 用 中 , 法 律 规定 之 间有 冲 突 的 时 候, 低 位 阶 的法 律 必 须 服 从 高 位 阶 的法 律 , 所 有 的法 律 必 须 服从 最 高 位 阶 的法 律 。而 在 这个 法 律 体 系 中 , 条 约 处 于何 种 法 律 位 阶是 不 明确 的 。 由于 条 约 位 阶 的缺 失 ,直 接 导 致 条 约 与我 国 国 内法 冲 突 时 的适 用 困境 。另 一 方 面 , 条 约 在 一 国 的适 用 方 式有 直 接 适 用 和 间接 适 用两 种 方 式 【 8 I 。条 约在 我 国到 底是 采 取 直 接 方式 适 用 , 还 是采 取 间接方 式 适 用 呢 ?抑 或两 者 皆可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作者:李小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比较典型的外国法学观点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自19世纪以来,外国国际法学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论,综合这些争论可以总结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为二元论。

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并不统一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而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元论认为既然国际法与国内法同为一个法律体系内,而且是高于国内法的①则可以将国际法视为某一国的国内法,这样,当国际法在某一国适用时,就不会发生如何适用上的障碍。

二元论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家内部法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体系。

由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则理所当然,国际法是不可能变为某一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际法被某一国适用,而国际法之所以能在国内适用,是因为它们为国家内部法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采纳,以致作为某一国家国内法而非以国际法的身份来而适用。

这种观点否认了国际法与某一国的国内法之间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二)比较典型的我国国内的法学观点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既不是完全没有关系,也不是完全相冲突的。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与某一国家的国内法是可以统一的,相互转化的。

②另外,王教授也认为国际法与某一国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着典型的理论性,这种争论事关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法律形式、国际法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③我国的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周鲠生的观点则是,就政策与法律的协调性的角度来看,国家严格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上的义务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具体灵活改变的。

④我国有些学者将周鲠生的这一观点总结成“自然调整论”。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适用法律系民商法0843 朱晓栋摘要: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的主要工具之一。

国家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通常就是以条约作为法律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

条约产生于国际社会的实际需要,因为国家,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的越来越广,国际条约的地位也随之加强。

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家一旦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就承担了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

履行条约就是适用条约,条约生效后,就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丰富了国内法律体系。

因此,适用条约就是缔结条约的终极目的。

关键词:国际条约、适用、普遍、特殊一、国际条约适用所涉及到的问题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问题实际上就是所谓时际法问题。

时际法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国内法上,时际法的存在,至少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

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说:“兹决定:法律和赦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予范性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实事而规定的,但是文明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

”这个命令为时际法上一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奠定了基础。

①这个原则现今已被载入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中,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律原则。

由此可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受国内法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关于条约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只有一条规定,《公约》第29条规定:“除该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之外,条约对第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这里所指的全部领土自然包括缔约国的领路、领水和领空。

3.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几个条约的适用。

一、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几个条约的各当事国,其权利和义务应依照下列各项决定,但以下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为条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中,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建立起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而国内法是指各个国家内部制定的法律规章。

这两种法律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关联与冲突的问题。

一、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首先,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之间进行国际交往的基础,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文件的签署和履行都需要国内法的支持和保障。

国内法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定纳入国内法体系,从而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得到贯彻执行。

其次,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引导作用上。

国际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对于国内法的制定和执行都具有指导意义。

国内法应当与国际法原则保持一致,以避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最后,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还表现在国际惯例和国际司法实践的影响上。

国际惯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它对于国内法的制定和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而国际司法实践,如国际法庭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对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内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主导地位,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国际法进行适用和执行。

国内法是国际法的内在支撑和法律依据,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国际法就无法得到有效贯彻。

其次,国内法在国际法实施过程中起到了桥梁和衔接的作用。

国际法是一种相对抽象和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则是具体和特定的法律制度。

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国际法进行具体化和实施,以适应国家的具体国情和法律要求。

最后,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用还体现在国家主权和国内法优先原则上。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内法应当尊重国际法的规定,但同时也要保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国内法优先原则要求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保障国家的利益和主权。

案例02.1主题: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案例02.1主题: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应区分三种情况而有不同的方式:
1.如果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某一具体案件所涉各方所属国均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应直接适用于该案。

2.如果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某一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属于该公约非缔约国公民或法人,而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该案中的有关纠纷,法院也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即使某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不是某一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该国际条约作为准据法,法院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

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一切有关的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

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表示承诺,然后发行货物。

这次,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久,日本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

我国B公司仍置之不理。

到此,日本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 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因此合同已成立。

A、B公司双方的合同中没有选择法律,仲裁庭注意到A公司所在地日本和B公司所在地中国均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请问:仲裁庭应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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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宪法规范
“约定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在国内法领域内得到广泛认可,而且发展成为国际法上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当今国际社会国家主权平等的特点,这一原则为国际间的相互信赖创造了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

正因为如此,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一向确认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也都载有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定,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在其宣言中都宣称“条约必须遵守乃举世所承认”,并在条约必须遵守的标题下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方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

而且“忠实履行国际义务”这一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基础上延伸和发展起来的。

因此,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不论其内部结构如何,也不论各主管机关分工如何,国家应负责以宪法和法律保障条约的履行,否则,条约必须遵守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但保证条约执行的方法规定,却属于国内法范围,各国国内法制度各不相同,条约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执行程序也各不相同。

但是,各国如何以其国内法保证适用国际法规则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国际条约的执行,从而反映出国家对国际条约义务的承担与否和多大程度上的承担。

这又是一个国际法上十分关注的问题。

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演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频繁与密切,国际合作的领域不断扩展,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越来越多。

中国也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全球化浪潮中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通过宪法来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由宪法明确规定保证条约执行的方法。

而我国宪法对这一重要问题却一直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范的缺陷直接引起了司法实践活动中国际条约适用上的混乱。

加入WTO,对我国有关国际条约适用、执行能力提出了挑战。

目前,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尤其是以宪法来明确中国对国际条约执行的态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效力的一般理论
从实践角度考察,国际条约在国内效力主要是考察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同时,由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也就直接表现为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违反国际法须承担的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与国内法无论在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实施等方面考察都不相同,所以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毫无疑问的。

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

这也是我国法学界的一般看法,在全世界范围内这也是占优势的观点[1].
国际上对这一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国家一般在其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如法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他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

”而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凡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

”荷兰1983年宪法规定条约不仅优于一般国内法,而且也优于宪法[2].大韩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宪法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应与大韩民国的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实践中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适用应包括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和条约的直接效力两方面。

国际条约要在缔约国内部得到执行必须首先在缔约国国内生效,即该条约必须得到缔约方内部法律的接受。

一般认为,各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不能直接成为其国内的法律,除非另经其国内立法机关以“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予以确认。

具体方式,由各国的宪法予以明确规定。

转化,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于国内法律行为而纳入到国内法体系中,成为国内法律,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

一般的做法是将一个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内国化”,从而构成一项新的“内国立法”。

典型的是英国和意大利。

根据英国宪法的规定,缔结或批准条约
是英王的特权,国会却拥有立法的垄断权。

因此,一项条约即使有英王缔结和批准从而构成其对英国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在未经国会批准之前却不能产生其国内效力。

再如意大利,按照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条约在意大利国内的效力,有赖于将条约规定纳入意大利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

如果条约引起意大利法律的变动,通常就需要有法律授权批准。

采纳,是指对一国生效的条约无需国内立法机关的相应“内国立法”,而直接对该国产生约束力。

典型的是美国和西班牙。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美国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个州的法官仍受其约束。


国际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后,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并要求国内法院适用,这就是条约的直接效力问题。

按照各国的实践,通常把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两种。

前者是指条约经国内接受后无须国内立法机关再做出补充性规定,就由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

后者则相反,必须由国内立法机关做出补充性规定后国内司法或行政机关才可以适用。

之所以要经过这样的步骤,是因为:第一,有的国际条约本身有这样的规定;第二,有的条约的效力在原则上只涉及缔约方政府本身,如果要将其效力扩展到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补充性立法;第三,有的条约规定过于笼统,所以需要补充性立法;第四,有的条约不是用本国文字缔结的,所以需要译成本国文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3].实践中许多国家通过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来明确这一程序,从而确保本国对国际条约义务的有效履行。

三、我国现行宪法在规定国际条约适用上的缺陷
我国的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及效力问题没有做出直接和具体的规定。

目前,我国宪法这一方面的缺陷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国际条约国内的法律地位规定欠明确
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缔结条约的具体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国务院缔结条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

从现有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中国,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法律的制定程序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可以由此推断在中国国内,国际条约与法律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做出了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是第一个做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之后,其他法律法规都做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涉及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邮政、野生动物保护、国境卫生检疫、外国人出入境等诸多方面。

但这些法律法规只涉及民事和行政管理等特定事项,政治性并不强。

因此,可以谨慎的说,中国并没有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4].
(二)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转化适用方式
关于我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如何接受为国内法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也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从其他部门法律就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的规定以及法律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践中倾向于直接采纳与转化相结合的做法。

如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都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把我国对条约的执行直接规定在国内法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则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有关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对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做了补充规定后制定出执行条约的国内法。

综上所述,我国缺少宪法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导致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这样的现实情况,不仅导致实践中我国国内的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问题长期以来存在模糊认识,在具体应用时出现一些混乱,而且不能满足我国有关国际条约实践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
到我国的对外交往与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与我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及不相称。

我国急需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接受与直接效力三方面制定相应的宪法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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