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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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设计方案缺陷及其判定

论产品设计方案缺陷及其判定

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法律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判定冉克平*内容摘要: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

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

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设计缺陷严格责任风险—效用合理替代设计过失责任不合理危险一、问题的提出在产品责任之中,缺陷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它决定了责任与非责任的界限,是产品责任案件的最基本要求。

〔1 〕比较法上,产品缺陷通常被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

〔2 〕就制造缺陷而言,通常可以根据偏离预期设计这一外部标准来衡量,即原告可以通过对比缺陷产品与正确制造的产品,使缺陷得以呈现;与制造缺陷相比,设计缺陷引发的危害更为广泛,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是一种更加严重的产品缺陷,例如汽车上的安全气囊无法正常打开,电动工具缺乏适当安全防护装置等。

由于产品设计缺陷不存在比较的对象,也就没有类似制造缺陷的客观标准,其判定因而被认为是产品责任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3 〕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

例如,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奥迪斯”电梯因设计缺陷致人损害的案件、丰田汽车因油门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伤人的事故等。

从我国现行法律看,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采取的都是笼统的“产品缺陷”一词,并未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

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以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与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依据。

〔4 〕由于该认定标准忽视了设计缺陷的特殊性,针对日益增多的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产品设计缺陷的判定往往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不利于产品消费者、使用者权益的后果。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加强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 馈机制
强化产品安全培训和意识教 育
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产品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定期进行产品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与国际标准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检测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际标准:如ISO 9001、ISO 14001 等,对产品的安全 性进行规范和管理
欧盟法规:如CE认 证、REACH法规等, 对进口和在欧盟内 销售的产品进行安 全要求和限制
美国法规:如FDA 、CPSC等,对在美 国销售的产品进行 安全要求和监管
中国法规:如《产 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对在中国销售 的产品进行安全要 求和监管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和安全性能,避免购买到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
如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确保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产 品的全过程可追溯
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 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对 产品质量的影响
联合执法:各国政府在产品安全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2:特斯拉汽车自动驾 驶失控事故
案例1:三星手机电池爆炸 事件
案例3:宜家家具抽屉拉出 问题
案例4:强生婴儿洗发水致 癌争议
汇报人:
可控。
生产者应当及 时召回存在安 全隐患的产品, 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消费者因使用 产品受到损害 的,有权要求 生产者赔偿损
失。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运输者承担产品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一、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在设计、创造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对用户造成伤害时,由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缺陷责任的相关标准:1. 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或者合理预期用途下存在的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预期性能的问题。

缺陷可以是设计、创造、材料或者警示等方面的问题。

2. 缺陷认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向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提出缺陷认定申请。

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应根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并在一定时间内赋予答复。

3. 缺陷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可以包括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方式,具体根据缺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4. 举证责任:在缺陷责任纠纷中,通常由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普通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提供产品购买凭证、照片、视频、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5. 时效性: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及时向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提出申诉。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消费者通常应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诉,逾期将可能失去维权权利。

二、保修责任保修责任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对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等服务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保修责任的相关标准:1. 保修期限:产品的保修期限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对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期限。

保修期限通常根据产品类型和价值而定,可以在产品包装或者保修卡上找到相关信息。

2. 保修范围:保修范围是指创造商或者销售商承诺在保修期限内对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等服务的范围。

保修范围通常不包括人为损坏、意外损坏或者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情况。

3. 保修条件:消费者在享受保修服务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保修卡、购买凭证、产品完好无损等。

消费者应子细阅读保修条款,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4. 保修流程: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创造商或者销售商,并提供相关证据。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试论手机内嵌黄色网站链接之产品质量责任

试论手机内嵌黄色网站链接之产品质量责任

近 十 年 来 ,越 来 越 多 的 中 国百 姓 开 始 使用 手 机 。据 者 便在 手机 出厂前 将黄 色 网站链 接 内嵌 于手 机里 ,且不 在
工业 与信 息 化部 统计 ,2 0 年 中国手 机用 户数 量净 增 超 1 手机 说 明书 中予 以明示 。据媒 体 报道 ,手机 内嵌黄 色 网站 09 亿 ,达到74 亿户 ,移动 电话 用户 在 电话用 户总 数 中 占比 链接 的背后 是一 个 巨大 的利益链 条 :手机 用户 点击一 次就 .7 达 到 7 .%。…随 之而 来 的是 关于 手 机 的投 诉直 线 上 升 : 04 会产生 费用 ,并 被从 用户 的手机 账户 中扣 除 。该 费用 起码
操作 十分 复杂 。
需要 强调 的是 ,上 述两 种标 准对 产 品缺 陷 的认 定 主观
年 消费 者保 护 法 ) 3 () 定 : “ 本 条 下述 规 定 ,为 性较 强 ,同样 的一 种情 形在 不 同的 时空 条件 下可 能会 产生 )第 条 1规 依
本章 之 目的 ,如 果产 品 不具 有人 们有 权 期待 的安 全 性 ,该 相反 的认 定 结果 。以消费 者 期待 标准 为例 ,消费者 期 待安
嵌上 网陷阱等 。随着2 0 年 国家清理 手机 黄色 网站活 动的 分歧 ,本文 即依产 品质 量 法制 、从产 品缺 陷的视 角对 这一 09 问题 展开讨 论 。 愈加 深入 ,关 于手机 内嵌 黄色 网站链接 的 问题被 推到 了舆 论 的前沿 。 手 机 内嵌 黄 色 网站 ,顾 名 思 义 ,主要 是指 手 机 生 产 者在 具有上 网功 能的手机 里预 先设 置一 些黄 色 网站 链接 ,
收稿 日期 :2 1—40 ;修 回 日期 :2 1.52 0 00—8 0 00 。5

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日渐丰富。

与此相应,产品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产品侵权案件中,产品缺陷的认定是一个焦点问题,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所谓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

这里的“不合理”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由法官进行解释,作价值补充,这样就自然要涉及认定标准或者说评判标准问题。

自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学界就产品责任问论述颇多,但涉及产品缺陷的论述并不多见,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鲜有研究。

本文拟对该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学界注意,对此多加研究。

一、关于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两种理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其法学界对产品责任的研究也是最全面,最深入的。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美国法学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理论。

一种效率出发<efficiency—based>理论,另一种是权利出发<rights—based>理论效率出发理论由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

该理论源于著名的汉德公式。

1947年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伦德汉德认为,假设B是事故预防的成本,P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是事故发生后的损失,PL是事故的预期成本,如果BPL,被告则不承担产品责任。

效率出发理论关注的是社会利益总量的最大化,该理论认为每个经营决策者都应该是理性的,都应该记者追求利益最大化。

如果生产者能以较低成本去预防较高的损失,而其不采取措施预防,那么其产品就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亦即存在缺陷。

如果生产者需要以较高成本去预防较低的损失,那么我们就不能要求其取预防措施,因为那样将导致低效率。

以汉德公式为基础,效率出发理论发展出“风险——利益平衡规则”作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般标准。

约翰• 魏德教授认为,适用风险——利益平衡规则时应考虑七点要素:a,产品的实用性和可需性;b,产品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c,是否存在一种既能满足同样使用需要又安全的造价低廉的替代产品;d,产品制造者在不损害其产品实用性的前提下消除危险的能力;e,消费者避免危险的能力;f,消费者对危险的预料程度;g,从制造者的角度看,以提高价格或保险来分散风险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缺陷含义的规定。

⼀、为利于认定产品责任,确保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和消费者双⽅的合法权益,本法借鉴⼀些国家的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产品缺陷作出了如下两个⽅⾯的界定: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条的这⼀规定,从法律上确⽴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

实践中如何具体运⽤这项法定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个事实问题,需要根据每⼀案件、每种产品的情况具体分析,作出结论。

⼀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体有以下情况:⼀是产品本⾝不应当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如⼉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是某些产品因本⾝的性质⽽具有⼀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的情况下,不会发⽣危害⼈⾝、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种情况: ⼀是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即产品本⾝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

例如,如果玻璃制品的⽕锅,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中爆炸,危及使⽤者或者他⼈的⼈⾝、财产的安全。

⼆是制造上的原因产⽣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即产品本⾝应当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

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的定义各国产品责任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对制么是“产品缺陷”多有规定。

《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前言指出,当判断何谓“产品缺陷”不是经由事实认定该产品不适用(unfit for use)就是“缺陷产品”,而必须着眼于产品不安全,而安全性的标准足以一般人客观上的期待为依据。

《草案》第4条规定,“当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所期待的身体或财产上安全时.产品有缺陷”《草案》第5条规定:生产者若能证明,未将商品置于市场销售或当商品于市场销售未具有缺陷,则生产者不负责任。

这说明,商品制造人将缺陷产品置于市场上出售时且商品制造人知悉缺陷存在,才论以“商品制造人无过失责任”。

如果制造人能举证,缺陷商品的销售非制造商的意思(against his wiu);或缺陷是商品出售以后才出现)或缺鹬非原始制造过程产生,商品制造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学说与月例研究》,第3卷,第∞5页。

条规定.考虑下列所有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Atf]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属于缺陷产品:(a)产品的使用说明;(b)能够投人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人流通的时间(产品置于市场销售的时间)。

但不得仅以后来投人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理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箔。

¨’《指令》与《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关于生产者免责的规定相类似。

《政洲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第2条C规定:考虑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件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为有缺陷。

英国{~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1)规定:依本条下述规定,为本章之目的,如果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该产品即存在缺陷;对产品而言,安全性包括组合到另一产品之中的产品安全性以在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危险方面的安全性。

(2)为上述(1)款之目的,在确li~Xtl']有权期待某项产品应当具有何种安全性时,应当考虑与产品有关的所有情况,包括:(a)该产品被出售的方式和目的,产品的样式,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标识的使用,关于允许或不允许使用该产品以进行任何事项的警告与指示。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李某1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李某1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李某1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2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李某1;段莲香【当事人】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李某1段莲香【当事人-个人】李某1段莲香【当事人-公司】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勇广东诚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勇广东诚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勇【代理律所】广东诚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段莲香【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受损车把手未鉴定是否影响上诉人承担责任;2、是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受损车把手未鉴定是否影响上诉人承担责任;2、是否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关于焦点1,本案纠纷事实发生后,上诉人曾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在此过程中及二审庭审过程中比智高公司均认可其公司曾开展购产品送自行车的活动,对被上诉人曾购买7160元的比智高产品并获赠自行车亦无异议。

另曾受理李某2投诉案,时任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副局长龚文辉证明,在处理该纠纷过程中,已将涉案自行车把手交给比智高药业拟送自行车厂家质检,比智高药业未依该局的要求反馈质检情况亦未送还涉案自行车把手,导致鉴定无实物,造成不能鉴定的原因由上诉人造成,而非被上诉人原因,故被上诉人未申请对受损车把手进行鉴定不影响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特征可以通过与合同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较,来明确产品责任的特性。

下⾯店铺⼩编解决了相关疑问,希望能帮助到你。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
⼀是默⽰担保条件
国家法律、⾏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是明⽰担保条件
明⽰采⽤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论何种标准,⼀经⽣产者采⽤,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产者对消费者的明⽰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户和消费者⼈⾝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要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产品不符合安全卫⽣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安全,卫⽣标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了安全、卫⽣标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作者:周万春万军2013-01-22 10:00:48 来源:人民法院网2012-12-07 09:52:12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各国立法上和实践中对“缺陷”一词的定义和解释,直接关系到权利要求能否实现,同时也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主要闸门。

因此,产品的缺陷及其认定标准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在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把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在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考虑该制造物的特性、其通常遇见的使用形态、其制造业等交付该制造物时其他与该制造物有关的事项,该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6条对缺陷这样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我国对产品缺陷法律界定的缺陷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界定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首先,《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产品缺陷作了界定,该法第 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规定将产品缺陷界定为质量不合格有欠妥当,已遭国内众多学者诟病。

其次,《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规定产品责任的一部最全面的法律,其对产品缺陷的界定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该法第 46条对产品缺陷作了如上界定:本法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可以说该条文在我国作为产品缺陷界定的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已实行了十余年,其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

此外,一些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也对产品缺陷有所界定。

如 2004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质量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审核(1)模拟试题

质量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审核(1)模拟试题

质量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审核(1)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长期过程性能指数Pp=0.8表示__。

A.过程能力不足B.过程能力充足C.过程能力严重不足D.过程能力过高2、设每台电脑在一年内需要修理的概率为0.02,某单位有50台这种电脑。

则在一年内需要修理的电脑不多于两台的概率为().A.0.364B.0.372C.0.186D.0.9223、三极管的开路或短路、灯丝烧断等表现形式称为()。

A.故障机理B.故障模式C.故障规律D.故障影响4、已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和蓄电池的λL=λC=10-4/h,求电池系统的MTBF__。

A.1×103hB.5×103hC.1×104hD.5×107h5、质量改进团队是__组织。

A.正式B.临时性C.固定D.独立的6、ISO/TR10014《质量经济性管理指南》给出的实施程序是从__开始的。

A.确定和评审企业(组织)的过程B.顾客满意度报告C.市场调查报告D.质量成本分析报告7、派员进厂验收的含义中包括()。

A.查验产品供货方的相关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B.查验产品供货方的相关技术、设备是否符合条件 C.查验供货方有关产品作业过程是否受控,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D.指导供货方建立质量体系8、负责六西格玛在组织中的部署并构建六西格玛管理基础是__的责任。

B.黑带C.黑带大师D.倡导者9、将活动和______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A.效果B.经营C.相关的资源D.要素10、进行最终检验的前提条件是()。

A.所有过程检验都已完成 B.所有进货检验都已完成 C.所有检验结果都得到顾客认定 D.之前的检验结果均满足规定要求 E.所有检验方案都得到顾客认同11、具有认证能力的外部独立组织对企业进行的审核称为__。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

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

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

王某遂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

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

质量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质量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质量不合格品处理流程1. 概述不合格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最终产品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对于不合格品的处理,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处理流程,以确保对不合格品进行及时、合理、有效的处理,避免对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 不合格品的分类不合格品可以根据不同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外观问题:如划痕、凹陷、变形等;- 功能问题:如无法正常工作、不能达到性能指标等;- 材料问题: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材料存在缺陷等。

3. 不合格品处理流程不合格品处理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步骤一:不合格品的发现与登记- 当生产线或质检部门发现不合格品时,应立即进行登记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不合格品数量、问题描述、生产批次等。

- 登记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保留备份。

步骤二:不合格品的检验与确认- 质检部门应对不合格品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不合格品的分类标准。

- 对于不合格品的分类确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验结果和分类信息。

步骤三:不合格品的责任认定- 根据检验结果和分类信息,对不合格品的责任进行认定。

- 责任认定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并记录责任认定结果。

步骤四: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根据不合格品的分类和责任认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 外观问题的不合格品可以进行修复或重新加工,功能问题的不合格品可以进行维修或更换,材料问题的不合格品可以进行追溯、退货或重新采购。

步骤五:不合格品处理的跟进与审核- 在处理不合格品的过程中,及时跟进处理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 处理结果应由质检部门进行审核,并记录处理结果和审核意见。

步骤六:不合格品处理的总结与改进- 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

- 根据总结的情况,及时进行改进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以避免不合格品问题的再次发生。

4. 附则- 不合格品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产品质量法简介

产品质量法简介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其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本条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三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生产者告知,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要求。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产品的缺陷、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产品的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

产品的缺陷指的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产品的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书缺陷三个方面。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阶段存在的缺陷,即产品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即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书缺陷是指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标签等相关信息存在缺陷,未能明确告知产品的安全使用方法或者存在误导性信息。

因果关系也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

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产品的缺陷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缺陷性质、损害结果以及使用者的使用方式等因素。

损害后果是构成产品责任的另一个重要要件。

损害后果是指因产品的缺陷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损害后果可以是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间接的后果。

在确定损害后果时,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的缺陷、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只有当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导致了损害后果时,才能认定产品存在责任。

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者来说,都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同时,对于存在责任的产品,相关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损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流程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不良情况。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声誉,及时、有效地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种常见的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流程,供参考。

1. 问题反馈阶段当消费者或其他相关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企业进行反馈。

反馈渠道可以包括客户服务热线、客户投诉邮箱等。

企业需要确保反馈渠道的畅通,并及时对问题进行记录。

消费者在反馈时应提供详细的问题描述、购买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以便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

2. 问题确认阶段企业在接收到问题反馈后,应尽快确认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在这个阶段,企业可能需要与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调查,以确定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影响范围。

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企业需要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措施,以降低进一步损失和风险。

3. 问题分析阶段在确认问题后,企业应组织专业团队进行问题分析。

通过对产品制造、原材料、生产流程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同时,企业还需要评估问题对用户和企业自身的影响,以便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4. 处理方案制定阶段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应包括时间节点、责任人、具体措施等要素,以确保质量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此阶段,企业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执行力度。

5. 处理方案执行阶段根据制定的处理方案,企业需要启动具体的执行工作。

这包括召回产品、更换或修理不合格部件、向受影响的用户进行赔偿等。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各项措施的推进情况,及时进行进展汇报和修正。

6. 事后评估阶段处理方案执行完毕后,企业应进行事后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产品质量控制体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企业还需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收集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反馈,以提高用户满意度。

总结: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维护品牌声誉和用户权益的重要环节。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为表现为:⽣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1)⽣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

这⾥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制作,⽤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这⾥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说明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财产、⼈⾝损害。

这⾥所指的他⼈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于缺陷产品⾃⾝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产品责任。

遭受⼈⾝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

(3)产品缺陷与受害⼈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该种因果关系,⼀般应由受害⼈举证,受害⼈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或被消费、使⽤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但是对于⾼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的⽣产者不仅包括制造者,⽽且包括任何将⾃⼰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

对于产品责任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的⽣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责任的⽣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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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地第一步
李进【案情简介】
原告:吴孟璇
被告:贝亲株式会社
被告: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003年6月,原告地母亲郑钦从被告丽婴房公司设在被告第一八佰伴地柜台购买了一个由被告贝亲株式会社生产地微波炉奶瓶消毒盒.该奶瓶消毒盒内有一给水盘用于盛水以供微波炉加热成水蒸气后消毒.给水盘在结构上内侧低、外侧高,内侧边缘可以卡在盒身内底侧一突起部位之下.该奶瓶消毒盒并配有中日文说明书各一份.中文说明书第一部分配合图示介绍了消毒盒地各个部件地名称,第二部分介绍了产品地特征,第三部分按顺序并配合示意图分8点就使用流程进行说明,第四部分为注意事项,第五部分对产品地规格作了说明.其中,“使用说明”第3点要求在给水盘中放入约50毫升地水。

第7点要求在消毒后将消毒盒继续置于微波炉内一段时间等待冷却,然后用双手水平取出,并提示消毒后消毒盒将变得十分烫手。

第8点要求将消毒盒放在水平面上,打开放水拴并倾斜盒身将残积地水放出,并当心热水烫手.“注意事项”第1点要求一定加50毫升水入给水盘内,绝不要空加热。

第4点要求从微波炉中放人或取出消毒盒时一定要保持水平,否则水会洒出.日文说明书比中文说明书详细,警示说明中有一段日文文字为“勿让儿童靠近”,该表述在中文说明中并未出现.
2003年7月原告出生后,原告地家人即使用该奶瓶消毒盒为原告地奶瓶消毒.在近21个月地使用期间内,原告地家人按照该产品地中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未发生任何问题.2005年4月17日,原告地母亲在使用该产品进行奶瓶消毒地过程中,在经微波炉加热后,未遵守在微波炉内进行冷却地操作规程,而是直接打开了微波炉炉门。

在消毒盒尚未冷却地情况下,又打开了消毒盒盒盖,且未按使用说明地要求在打开盒盖前先将盒内残积水放掉.随后,原告地母亲郑钦在厨房中取用奶粉打算为原告冲奶粉.这时,原告进入厨房,伸手抓到了已打开盒盖地奶瓶消毒盒,导致该奶瓶消毒盒整体翻起,盒内覆出地热水将原告地脸部、颈部、前胸部多处烫伤.原告地家人随即用冷水对原告进行了紧急处理,然后叫救护车将原告送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救治.2005
年4月19日起,原告前往瑞金医院多次治疗,并在原告父母地带领下到美国看了两次门诊.目前原告尚留有颈前疤痕充血、增生地症状,同时使用弹力外套和康瑞宝软膏等药物进行医治.目前原告为医治烫伤已经用去医疗费人民币5 797.06元(2005年5月23日、7月5日地治疗费用系用于其他方面,故未算人>及136.98美元.原告地母亲郑钦为照顾被烫伤地原告,向其任职地上海长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请事假一个半月.
原告起诉认为贝亲株式会社作为生产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销商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地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地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同时该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地不合理地危险.本案所涉奶瓶消毒盒在结构设计上,通过给水盘与奶瓶架、奶瓶、盒盖、盒体内底侧地突起物地空间位置关系、给水盘本身地形状、消毒盒盒身地弧度部分、盒盖与盒身地重量比较、支点位置等等设计细节,已经足以保障在使用者基本遵守使用规程地前提下不会发生烫伤地危险.故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产品并无生产设计上地缺陷.本案所涉消毒盒地中文产品说明书,已经通过文字结合图示地
方法,对产品地结构、使用步骤、注意事项作了明确地说明.一个正常地成年人,通过参阅该中文说明书,已经足以安全驾驭、使用该产品.原告地家人在原告烫伤前地长达21个月地时间内,遵守了中文说明书地要求使用该产品,故未发生任何问题,便是明证.中文说明书对于使用消毒盒地成年人亦多次提出防烫地警示,因而让缺乏认知能力地幼儿远离高温状态下地消毒盒,是一个正常成年人没有理由不知晓地常识.说明书中是否有“勿让儿童靠近”地警示语,并不构成一个正常成年人尽到该项注意义务地依赖.故此,日文说明书中关于“勿让儿童靠近”地警示语在中文说明书中未出现,只能说明日文说明书更加完善,但不能即得出中文说明书存在指示缺陷地结论.故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产品并无指示上地缺陷.综上,本案所涉产品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地缺陷.原告之所以被烫伤,是因为事故当日原告地家人未遵守奶瓶消毒盒地基本操作步骤,而且也没有尽到监护地注意义务所致.该事故地发生,与三被告无法律上地因果关系.故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产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地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
【法理评析】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地制造者和销售者违反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地绝对义务,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地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地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地构成要件最首要一点为产品存在缺陷.而认定本案中存在产品责任地最关键一点即为原告购买地微波炉奶瓶消毒盒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而如何理解缺陷则成为认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地关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地不合理地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是却不能对此条作机械理解,即认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地就一定不存在缺陷,一般认为,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地不合理危险,仍可以认定产品有缺陷.
本案中,原告购买地微波炉奶瓶消毒盒采用通过微波炉加热给水盘中地水,使之产生高温水蒸气地方式来进行消毒,而在微波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水盘中水地温度和奶瓶地温度升高,这样会产生一定地危险,但这种危险是基于合理地操作程序带来地,是一种合理危险.但并不是说产品存在合理危险就必然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合理危险条件下生产者完全不尽相关地提示义务和警示义务,则生产者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首先,本案中生产者对产品地设计是符合国家标准,其所采用地设计也都是对消费者地合理考虑.另外,其在产品地“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中对此合理危险有介绍,并有相关地防范措施介绍,应该说是尽到了合理地义务.最后,考虑这种合理危险是一个理性人所能认识到地,特别是在生产者对合理危险进行提示地情况下,凭借自身地谨慎是能认识和避免地.因此,我们可以判断本案中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生产者也不存在相应地过错.
本案中原告地受伤是因为其自身造成地,被告方并不存在相应地责任.而根据原告在近21个月地使用期间内,其家人按照该产品地中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未发生任何问题地情况看,也能从侧面证明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而是操作不规范引发地问题.因此,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责任是正确地.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产品责任只能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而发生,因为消费者地操作失误造成损害不能认定为产品责任.因而,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地过程中,应严格依照产品本身地特点来进行使用,遵守相关地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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