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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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提纲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没有其户籍证明无法证实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答:本院指控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作案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经依法打长话到博白县英桥镇派出所唐警官联系的长话记录,这一证据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已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冯日东系1976年4月11日出生,26岁,被告人冯学文系1981年7月29日出生,20岁,两人均已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证明符合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可以采信。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不应采信。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在第二起案件中两被告在抢夺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同案犯阿树、陈小二共同作案,事先预谋,分工协作,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抢夺过程中由阿树、陈小二抢夺,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开车上前阻拦被害人追赶,这仅是分工不同而已,其客观上已实施了抢夺的行为,且因为两被告开车阻拦被害人追赶为阿树、陈小二抢夺成功并逃跑起到关键作用,直接造成了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被抢夺。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这起案件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其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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