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数量逐渐增多,这不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给诉讼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以下意见:一、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和时限,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有回音,不留死角。
2.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开展质量抽检和业务指导,引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准确。
3.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二、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1.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岗前培训,规范其从业行为和鉴定操作流程,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2.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对优秀鉴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人员进行处理。
三、强化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1.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鉴定范围和鉴定结果,提高鉴定的透明度。
2.加强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鉴定的程序和结论,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协调和管理1.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司法、公安、司法鉴定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
2.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做好投诉案件的备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理结论等工作,确保投诉件件有着落。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我们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高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和探讨,不断完善和强化现有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防⽌冤假错案的意见⽂号:司法通[2014]10号颁布⽇期:2014-02-13执⾏⽇期:2014-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防⽌冤假错案,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制环节⼯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中的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作的重要意义,以⾼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作。
⼆、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作会议的⼯作部署,围绕建⽴完善科学合理、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作⽬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统⼀登记管理范围,进⼀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业协会建设。
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业协会全覆盖。
完善⾏业协会的⾃⾝建设和⼯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业⾃律、⾏业管理、⾏业指导的积极作⽤。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0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北京市司法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来信、来访等方式,提请北京市司法局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分级负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办公室及质量监督员,专门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表明投诉事项和请求,并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投诉人来访投诉的,应由北京市司法局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向投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经工作人员通知,被投诉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安排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共同接访。
第十条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应将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案件情况、投诉请求和相关投诉材料目录等内容记载清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材料及投诉事项进行审核,属受理范围的,及时受理;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并指明救济途径;案件事实复杂,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讨论案情,并于收到投诉书或当面投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推动力量,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此,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激励与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参与者,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直接影响司法鉴定结果。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管理,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专家库管理系统,明确专家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操作和程序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司法鉴定现场的监督,避免干扰和非法操作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复核和再审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的共享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为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共享管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司法鉴定信息的互联互通。
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司法鉴定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同时,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的审核与备案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08•【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2019年05月08日)1、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一直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对保障司法鉴定活动规范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实施九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从最初几年最高万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万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万分之6.9,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7左右的较低水平。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投诉渠道维护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倒逼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职责划分不够合理、科学,工作压力过多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不够等。
在投诉率逐步下降,特别是近几年实现大幅下降后保持在较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没有懈怠,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加强投诉处理工作。
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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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
当事⼈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在我们⽇常⽣活中,打官司,⽤法律维权的事随处可见。
在我们打官司的过程中,有些东西⽆法确定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采⽤司法鉴定。
那么如果当事⼈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怎么投诉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投诉⼈⼀般可向司法鉴定⼈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案1、司法鉴定所设⽴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常管理⼯作。
投诉⼈可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被投诉⼈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作⽇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作⽇内向投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书,并告知投诉⼈对当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司法⾏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受理之⽇起六⼗⽇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
同时,司法⾏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之⽇起七⽇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告知投诉⼈、被投诉⼈。
综上所述,⼤家也应该了解了如果当事⼈对司法鉴定不满意应该怎么投诉以及对当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问题。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浙司〔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2月18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精神,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投诉接待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来访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熟悉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诉求,耐心解答相关法律政策,并做好接待记录。
接待场所应尽量配备影像监控。
二、审查受理1.投诉登记在接待来访或收到来信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见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投诉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8、12、13条规定,对投诉事项和诉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1)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或《关于xxx来信的答复函》(见附件3),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
(2)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审查投诉材料是否齐全。
主要包括:投诉书(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代理投诉,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文书、以及与投诉请求相关的材料。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新修订《办法》的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反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是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一项工作,投诉处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切实把新修订的《办法》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两地”“两高”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局受理后移送司法鉴定协会先行调查、处理,投诉县级司法局主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告知投诉人向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投诉或者由市司法局交由县级司法局受理;必要时,市司法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投诉人向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可在受理后责成被投诉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呈市(三)司法局转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投诉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投诉鉴定人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由下级司法行政受理的投诉,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我们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如下:
1.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开展宣
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民众对投诉渠道和权益保护的认识。
2. 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确保投诉能够及时、有效地受理和处理。
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渠道,方便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
3. 加强投诉调查和证据采集:对于涉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投诉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4. 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投诉的安全和保密,避免投诉人受到任何不必要的干扰或侵害。
5. 加强投诉处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
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6. 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自律,制定并完善行业规
范和行为准则,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信誉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将能够更好地保
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秩序。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司法鉴定对案件的侦破帮助是⾮常⼤的,司法鉴定结果具有⼀定的法律效⼒,但并不是所有司法鉴定结果都是准确的,司法鉴定也有出错的时候,那么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般可向司法鉴定⼈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案1、司法鉴定所设⽴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常管理⼯作。
投诉⼈可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被投诉⼈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作⽇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作⽇内向投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书,并告知投诉⼈⼆、司法鉴定机关接受投诉范围1、投诉⼈认为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合法权益造成重⼤损害的;(七)提供虚假证明⽂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段,骗取登记的;(⼋)经⼈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嘿,朋友,如果你要对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投诉,听我慢慢给你讲讲流程。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你得确定真是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问题才投诉。
我一开始就以为只要我觉得有点不对就可以投诉,后来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儿。
比如说只是鉴定结果你不满意,但人家鉴定流程啥的都合法合规,这就不算是能投诉的理由哦。
你得真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鉴定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这些问题才成。
二、实用建议1. 收集证据你一定要把相关的证据收集好。
我当时就是没在意这个,搞得后来有点被动。
比如拿病例呀,鉴定意见书啊,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往来的信件、邮件、通话记录什么的,只要是跟这鉴定活动有关系的,能证明有问题的东西,就都留着。
就好比咱们打官司得有证据一样,这个投诉也得证据十足才行。
2. 明确投诉对象和内容你得清楚知道是哪个鉴定机构或者哪个鉴定人有问题,具体是什么样的行为。
别写得模棱两可的。
然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把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写清楚,方便相关部门联系你嘛。
三、容易忽视的点时间很重要,可别拖太久了。
投诉是有个时效性的,你要是过了规定的时间,可能就不受理了。
我当时差点因为自己拖拖拉拉就错过这个时机,还好后来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了。
四、特殊情况如果你的投诉涉及到多个地区或者情况特别复杂,比如说这鉴定是好几个鉴定人合作的,还涉及不同的地区规则。
这时候你就更要把材料准备详细了,可能还需要联系不同的部门问清楚。
我听说有的情况可能会转交相关部门联合处理的。
五、总结要点总之呢,你要是想投诉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问题,确定合理原因,收集好证据,明确投诉对象和内容写好书面材料,注意时间,针对特殊情况做好更完备的准备。
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把投诉进行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简单给你画个示意图:明确问题- 收集证据- 书面投诉- 注意时效- 应对特殊情况希望这个指南能对你有所帮助。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定 人 年 度 考核结 果
档案
;
应 当 分 别 记 入其执 业
。
司 法鉴 定 机 构 年 度 考核 结 果应 当 记
。
二)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第 三 项 规 定 情
《
入其 负 责 人 的 执 业 档 案
形的
,
依照
山 东 省 司 法 鉴 定 条例 》 第 四
。
十 四条 的 有 纖 处 理
第 三十条
紅章
第三 十 二条
他
贝
对 于年 度考核 结果
“
合格
”
本 办 法 由 省 司 法 厅负 责
的 司 法鉴定 机构 和 司 法鉴 定人在 执业活 动 中
解释
。
存在 的 问 题 考 核机关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定
,
,
第三 十 三 条
日
日
。
本 办法
自
年 年
月
月
有针对性地 提出 书 面整 改意见
整改
,
,
责令其 限期
,
是 指 与 司 法鉴
或 者 不 按 时 出 具 司 法鉴 定 文 书 的
(
定 活 动 直接 相关 或 者 与 司 法鉴 定 所 涉 案 件 有法 律 上 的 利 害关 系 的 公 民
、
八
)
组织 未 经登 记 的 人 员 违 反 规定
法 人或 者 其
从 事 司 法 鉴 定 业 务或 者 组 织 司 法鉴 定 人 超
年第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期
省 政府 部
十
一
、
文件
拒 绝 接受 司 法 行 政部 门 监 督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工作的指导意见1.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是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举措。
Strengthening the punitive work in the judicial appraisal industry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uphold judicial justice.2.对于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For violations, we must resolutely investigate and deal with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never tolerate them.3.设立严格的惩戒机制,确保违规行为严格受到惩罚。
Establish a strict punitive mechanism to ensure that violations are strictly punished.4.强化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违规成本。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judicialappraisal institutions and appraisers, and increase the costof violations.5.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Increase the severity of penalties for violations to create a deterrent effect.6.依法依规开展问责工作,对失职渎职的人员绝不手软。
Carry out accountability wor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regulations, and never go easy on those who are negligent and derelict in duty.7.完善惩戒措施,确保对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鉴定行业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对于案件的调查、鉴定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鉴定行业中,也存在着一些惩戒工作方面的问题,例如鉴定结果不准确、鉴定人员违法违规等。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指导意见,以便行业能够更好地发展和规范。
一、建立健全惩戒机制为了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首先应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这一做法可以有效地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使其更加谨慎和认真地进行鉴定工作。
同时,惩戒机制对于那些不遵守规则的鉴定人员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从而减少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惩戒机制的建立应当包括鉴定人员的惩戒标准、程序和手段,确保其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必须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做出的鉴定结果准确无误。
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的考核评估、严格的工作规范和标准、以及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便发现和纠正鉴定人员的不端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以便鉴定工作的准确进行。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只有鉴定人员深刻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规范其行为,避免因不懂规则而犯错。
同时,也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鉴定水平和素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和社会。
四、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也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
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渠道来发现和揭露不端行为。
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促使鉴定人员和机构在鉴定工作中更加谨慎和规范,以免遭受不良舆论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司法鉴定行业,积极参与到司法鉴定工作中来,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以上的指导意见,我相信可以更好地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的惩戒工作,更好地为司法和社会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有关工作,为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司法鉴定指导意见书
上海司法鉴定指导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根据您的委托和要求,经我方鉴定专家组的调查及分析,我们就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背景描述本案涉及原告A先生对被告B公司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原告主张B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受到了经济损失。
根据调查与鉴定,B公司在为A先生提供的产品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该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的材质和工艺上。
这一问题不仅违反了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鉴定意见与结论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以下问题存在:1. 材料问题:所提供的产品使用了劣质材料,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这可能是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2. 工艺问题: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工艺上的不当操作,如焊接不牢固、连接件不合适等。
这也是导致产品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给出以下指导意见:1. 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销售商,B公司应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2. 赔偿金额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我们的鉴定结果,我们建议B公司向A先生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具体金额应综合考虑A先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附带损失,如精神损害等因素。
3. 产品质量改进:B公司应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全面的改进和升级。
公司应调整产品材料和工艺,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 加强售后服务:B公司应增加售后服务力度,确保对消费者的投诉和索赔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同时,公司应修订相关售后条款,明确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的权益和索赔方式。
三、法律依据我们的鉴定意见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鉴定过程及附加信息我们的鉴定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采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访谈,并对产品进行了技术分析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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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投诉处理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减少因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更好地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二)工作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尊重科学规律,保障司法鉴定中立性;4.注重教育引导,促进和谐稳定。
二、投诉处理程序中常见问题的处理(一)投诉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投诉登记簿,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登记有关投诉信息和受理审查结果。
对口头(含电话)投诉的,应当认真接待(接听)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包括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投诉材料,下同),应当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⑴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未经告知,不得以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告知,投诉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的,决定不予受理;无法告知或者经告知投诉人既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不予处理。
⑵投诉具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但是,对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转送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由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投诉材料后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而不得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投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投诉事项属于司法鉴定投诉范围和本机关管辖并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只有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且只对该投诉事项予以调查处理,对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鉴定意见已经人民法院采信,投诉人又投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⑷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管辖,但是对投诉事项是否符合其他受理条件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先行受理再予请示如何处理。
3.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适用于下列情形:⑴因客观事由,在规定受理期限内不能完成对投诉材料的审查工作的;⑵就有关受理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在规定受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应的决定或者告知文书并送达投诉人(有关文书样式见附件);超过《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既未告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或者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又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即为受理,不得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应当根据收到的投诉材料,对投诉事项作出调查处理。
(二)投诉调查1.投诉处理机关决定受理投诉的,除按照规定告知投诉人外,还应当及时将答辩通知书、投诉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人,要求其限期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拒绝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对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调查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列出调查提纲;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需要调取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列明调取材料目录并告知提供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3.投诉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向接受或者协助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关证件,并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阅后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对需要现场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并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4.投诉调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收据。
5.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该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家咨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调查。
6.投诉调查,应当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执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7.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8.投诉处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投诉事项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但是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1.投诉调查终结后,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对投诉事项是否存在及其具体情形、性质作出认定,并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按照《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作出处理。
2.投诉处理机关在对投诉事项作出认定时,可以将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陈述作为证据,但是不得直接引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意见,而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独立地作出本机关的认定意见。
3.投诉处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于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还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处理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报送转办机关。
4.投诉答复应当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经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逐项作出答复;对于不予处理或者终止处理的投诉事项,投诉答复应当作出说明。
投诉答复的格式应当规范、严谨,要有投诉处理机关的文头、规范的标题、统一的文号等,落款处应当加盖投诉处理机关公章,不得加盖信访专用章、具体承办投诉处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公章等。
5.投诉处理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就有关技术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向有关行业组织咨询或者向上级机关请示,但是就具体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当在请示中明确提出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有关专家、行业组织提供的咨询意见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请示答复意见,只能用作投诉处理机关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参考依据,不得直接用于答复投诉人。
6.经过调查,认定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处理;投诉答复应当将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另行处理的意见告知投诉人,但不得告知将作出何种处理,更不得以投诉答复的形式作出或者替代有关处理决定,而应当等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另行告知投诉人。
7.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按照《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1.对于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属于《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属于违反行业规范问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交由被投诉人所属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有关投诉处理文书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在送达时尽力做好沟通和解释、劝说工作,以避免和减少因态度冷漠、方法不当等引起新的投诉或者上访、缠诉。
4.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投诉处理材料存档,构成有效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执业档案并通报其所属司法鉴定协会,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投诉内容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资质管理规定:(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2)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4)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5)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6)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超出登记的鉴定类别、项目及其规定的内容、事项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同时对该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分别作出认定和处理。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认定;确实难以认定的,可以根据其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质材料加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向上级机关请示,而不得模糊回答、避而不答或者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为由让投诉人直接向登记机关投诉。
3.司法鉴定机构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司法鉴定人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执业。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有关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认定;其中,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否保持设立、执业条件,应当分别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规定予以认定。
4.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非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在本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按照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理;同时,对该司法鉴定人按照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理。
5.司法鉴定机构有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固定场所悬挂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办事处、接案点、服务点标识,或者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组织实施鉴定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